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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治理机制与风险承担行为简述

2020-09-02欧武涛

大经贸 2020年6期
关键词:治理机制

【摘 要】 起源于上世纪80 年代从公司治理角度探讨商业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的研究,开启了从商业银行内外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的角度去剖析银行风险行为的独特视角。近 30 年来,这一研究在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进展,成为目前分析商业银行风险行为的典型理论,对于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很多现实问题也有很好的说服力。对于银行风险的最早研究主要提出了“道德风险论”和“公司控制论”两种不同假说,在此基础上,不同学者分别从特许权价值、所有权结构、资本监管、高管薪酬以及董事会规模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关键词】 商业银行风险 道德风险假说 治理机制 特许权价值 资本监管

银行是经营风险的行业,自其产生之日就伴随着风险,就像戴蒙德(Dimond)曾说过的,银行和挤兑是孪生兄弟。因此,有效的經营管理是银行得以持续经营的关键。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两次大的金融危机使人们更加关注银行的风险问题。

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源于泰国,迅速蔓延至周边的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新加坡、韩国、中国的香港等地。在这场亚洲金融危机中,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货币、金融体制以及整个经济都遭受了巨大的打击。其中东南亚各国银行系统的脆弱性仍是危机的重要成因:不当的激励结构、道德风险和监管不力导致银行呆账过多,贷款质量低下,贷款结构不合理。

对商业银行风险的研究最初主要停留在技术层面上,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风险的划分,风险可以分为国家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八种。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总结我国商业银行治理机制及风险承担:

一、商业银行风险承担及影响因素

商业银行的风险主要源于股东与债权人代理冲突引起的资产替代问题,即股东或者代表股东的管理层有加大风险投资的动机,这种动机会随着股东投资权益的降低而增大。除了股东会促使银行过度冒险外,管理者的委托代理问题也是银行风险承担问题产生的根源之一。管理层的目标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股东利益或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商业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的衡量,可以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基于风险类别,主要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存贷比、累计外汇敞口头寸等;二是基于稳定性,主要指标有用以衡量商业银行破产风险的Z-score指数;三是基于风险承担过程的资产质量角度,主要指标包括风险加权资产比、贷款损失准备金、拨备覆盖率等;四是基于市场数据的风险度量。根据巴塞尔金融监管委员会的资料,商业银行的风险来自信用风险约占60%,操作风险约占30%,市场风险约占5%,其他风险约占5%。

二、商业银行治理机制间的相互作用

商业银行治理机制的一个主要任务是风险控制,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约束商业银行决策者的风险承担行为,实现控制与管理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目的。

作为金融中介, 银行治理的目标有其特殊性,不仅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更要保护广大存款人利益,以减少市场系统风险和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而且银行治理对银行风险内 在影响机制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目标内容,是一般公司治理无需考虑的。此外,银行业普遍存在的管制, 尤其是对潜在接管者类型或数量的限制,以及繁琐的审批程序, 使银行面临着有限的控制权市场和接管威胁。所以,商业银行治理中外部治理机制的作用非常有限,内部治理是核心。

三、特许权价值和风险承担

特许权价值这一重要概念是 Marcus( 1984) 等在分析银行业道德风险时提出的。这些价值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金融监管当局的管制限制了竞争,银行因垄断而获得超额利润; 二是银行的杠杆经营特性获得超额利润;三是银行在经营中形成的商誉、客户关系等价值。关于特许权价值和银行风险之间的关系,部分学者从理论和实证的 角度进行了探讨( Marcus,1984; Keeley,1990) 。他们均发现特许权价值和银行道德风险之间是负相关的。Demsetz et al.( 1997) 以美国1991-1995年间350 家上市银行控股公司为样本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商业银行特许价值与经营风险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性。

四、资本监管和风险承担

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将有助于降低银行的风险水平,这也是监管部门实施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体系的目的所在;而当银行的风险增大时,银行同样可能会通过增加银行资本的方式来覆盖风险,因此银行的资本与其风险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以Koehn and Santomero ( 1980) 为代表的学者利用均值—方差方法证明了资本监管要求的提高会促使效用最大化的银行增加其资产组合风险,而 Furlong and Keeley( 1989) 则利用期权定价模型证明当银行通过降低资本和增加风险以最大化存款保险的期权价值时,提高资本监管的要求并不会显著的增加银行的风险。

本文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对国内外研究银行风险承担的问题进行了回顾性的整理。由于各国银行治理模式和发展状况以及法律环境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同的公司治理角度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也就存在差别。在完善银行治理理论的同时,监管当局需要加强对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管,从而为我国研究银行风险承担提供数据支持,进而为更好的加强银行风险控制和完善银行治理机制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 Marcus,“Deregulation and Bank Financial Policy”,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1984,8( 4).pp.557-565.

[2] Keeley,M.C.,“Deposit Insurance,Risk and Market Power in Banking”,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0,80( 5).pp.1183-1200.

[3] Koehn and Santomero,“Regulation of Bank Capital and Portfolio Risk”,Journal of Finance,1980,35( 5) .pp.1235-1244.

[4] Furlong, F.T.,M. C. Keeley.,“Capital Regulation and Bank Risk-Taking: A Note”,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1989,13( 6) .pp. 883891.Shrieves

作者简介:欧武涛 (1987-),男,汉,重庆市璧山区,西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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