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与公司治理机制创新研究
2016-05-20马北辰
马北辰
摘 要:目前公司治理层一般由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构成,分别代表了公司控制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然而,越来越严重的公共利益问题却使得现代企业缺乏独立于公司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的问题更加凸显。通过创新引入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设置代表公众利益的公共董事制度,能够有效的解决公司治理层忽视公共利益等短视机会主义行为问题,从而更好的监督企业高层决策行为,提升企业价值。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公共利益
一、引言
现代企业,经历了由家族式企业到两权分离的转变。其转变之由,是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家族式管理相对于两权分离式管理,对于中小型企业具有巨大的优势。家族式企业有其固有的优点,单是经营大权在握这一特点,控制者和经营者之间的零信息不对称,就足以令两权分离企业股东们望尘莫及。然而,掌握了经营权,却不会使用经营权,难免家族式企业的尴尬之处,因此做大了的企业开始实行两权分离,自己作为自己投资创办的企业的控制者,即股东,外聘经验丰富的专业的管理团队来经营管理自己的企业,如此使得企业可以永续长存。这种制度最适合现代企业制度,也最适合规模型的企业采用。
然而,在两权分离制度下,有两种矛盾始终无法调和,即所有者和管理者的矛盾,亦称代理问题。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另外一种矛盾是所有者之间的矛盾。由于大股东掌握着对企业管理层的实际控制权,可以通过管理层实施不利于中小股东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长年不发放股利等手段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来获利。独立董事制度应运而生。实际上,董事会中拥有发言权的独立董事可以说代表的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理论上可以对大股东和经营管理层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然而,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的制度又使得我们怀疑其独立性的存在。独立董事在多大程度上履行了其独立性的作用,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中小股东利益,我们不得而知。
二、公司治理机制现状
即使我们假设独立董事完全的履行了其应尽的责任,对于部分企业,这种董事会内部的监督制衡机制已足够完善。例如,一家处于竞争环境下的石油生产企业,我们假设它的产品汽油或柴油中掺了水,产生了产品质量问题,被客户或消费者发现并举报,该企业将会得到严厉的惩罚,这样的措施足以使企业引以为戒,并在以后减少此类机会主义行为。综合看来,消费者的利益确实受损,这可能并不是重大的。然而,如果前述的不是石油加工企业,而是牛奶生产商,或者是疫苗生产商,其机会主义行为造成的后果将不可同日而语。
后两者企业,属于食品企业和药品企业。无论是制造业企业,还是服务型企业,其最终产品皆流向市场,这就说明,所有的企业都肩负社会责任,只是后两者承担重大的社会责任。何谓重大,可能损害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谓之重大。前几年时间里,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中国,陆陆续续爆发了大规模的食品安全公共事件及丑闻,而药品企业由于拥有极其严格的外部监督管理措施,使得药品安全公共事件相较前者较少,但仍发生了诸如毒胶囊事件等类似的药品安全危机。食品和药品安全公共事件的发生,对我国及全世界人民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相对于财产,人的生命的重要性是无可逾越的。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食品药品企业属于具有重大社会责任的企业,前述董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远远不能满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义务的要求。所有的人都具有获得短期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不会去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永续生存而着想。
三、理论分析
大股东,经营管理层,中小股东,债权债务人,消费者等都构成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对于每家企业,在实施经营决策,监督管理时,都应该找到其关键利益相关者。关键利益相关者,即指最有可能对企业的存亡产生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对于资本密集型企业,其关键利益相关者可能是股东,尤其是大股东;而对于社会责任重大的企业,如食品药品企业,我们认为其关键利益相关者应当是其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如食品消费者和患者。为了解决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诞生了独立董事制度,若不考虑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可以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很好的缓解了此类问题;为了解决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利益冲突,现行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依靠政府监督管理,政府存在的目的是服务社会和人民,是一种公共品,而非以盈利为目标;二是依靠媒体披露,由媒体介入曝光宣传,依靠舆论的力量对企业进行间接惩罚。对于食品药品等社会责任重大企业,直接消费者作为其关键利益相关者,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尤为明显。
前述现有的两种解决方案,政府与媒体,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发挥了比较明显的作用。然而,我们发现,这两种解决方法都拥有一个共同点,皆是事后控制,即出现了问题,发生了食品药品公共安全事件后,媒体才开始介入取证调查披露,等到产生一定的后果,有时甚至是严重的后果,政府才会开始介入调查并进行相应的惩罚。这两种情况都发生在实际损失或损害已发生,无论有多严重,是亡羊补牢,事后补救,只可能防止以后的类似情况,即使可以有所弥补,但无法预防此次灾难。因此,对于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事前预防显得尤为重要。
四、创新公司治理机制
现行董事会制度中,董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由董事长任命,显然其间接力量来源于股东大会,会受到大股东的影响;而独立董事也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的却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代企业的终极目标应当追去企业价值最大化,而非利润最大化或股东利益最大化,其中,企业价值就包含了企业的社会价值,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理论上,如果给予足够长的时间,企业价值最大化一定会使得股东财富最大化。然而,大多数企业的股东没有意识到这点,或者即使意识到了,也没有想法把自己的企业能够办到理论上的那么久,因此,便产生了短视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追求短期利益的最大化,即在自己的有生之年,或是退休前,为自己及后代赚得足够的金钱,而没有考虑过自己企业的永续存亡。即使是食品药品企业,也很容易出现这种现象。因此,为了有效预防这种存在巨大威胁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我们提出了公共董事制度的思想,这是一种事前控制。
我们把食品药品消费者称为食品或药品受众。公共董事必须从食品药品受众中选举产生,代表所有可能会受害的食品药品受众。并且,这种选举不应该通过股东大会,应当由受众群体自我选举,群众自我选举可以起到良好的自我监督作用,我们认为公共董事首先应当是相关产品受众,其次应该是某领域内如食品或医药行业的专家,兼具独立性和专业性,并且应当强制公司董事会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如发言权,监督权和否决权,参与公司常务董事会议,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在发现公司股东或管理层出现短视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时及时制止并纠正,做到权力制衡,从而做到有效的事前控制,防患于未然,防微杜渐,避免重大食品药品公共事件发生,切实代表了食品药品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维护食品药品受众的生命健康,监督并帮助企业履行其应尽的社会责任。
五、结论与建议
最后,经过逻辑论证,本文得出结论,对于社会责任重大的企业,例如食品企业和药品企业,应当采取三种监督措施。其中,政府监管行政处罚和媒体介入曝光两者已经存在,属于事后控制和外部控制,只能对已发生的损害进行事后补救;而本文提出的公共董事制度属于事前控制和内部控制,虽然公共董事应当由公司外部利益相关者担任并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但他参与的是企业的内部董事会决策,因此属于内部控制,即外部利益内部化。如此一来,可以起到很好的监督管理防患未然的作用,有效避免食品药品安全公共事件的发生,保证人民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国家营造一个良好的和谐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唐跃军,李维安.公司和谐、利益相关者治理与公司业绩[J].中国工业经济,2008,06:86-98.
[2]李维安,李慧聪,郝臣.保险公司治理、偿付能力与利益相关者保护[J].中国软科学,2012,08:35-44.
[3]李维安,王世权.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研究脉络及其进展探析[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7,04:10-17.
[4]唐跃军,张贻燊.利益相关者治理评价和治理指数--基于中国最具价值上市公司评价[J].证券市场导报,2007,05:63-71.
[5]李维安,唐跃军.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治理指数与企业业绩[J].管理世界,2005,09:127-136.
[6]刘黎明,张颂梅.“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探析[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02:96-104.
[7]唐跃军.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评价与治理指数分析[J].管理科学,2005,04: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