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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长期多方收益与风险分配的政产学研治理机制研究

2016-03-30顾国爱

商业经济研究 2016年6期
关键词:治理机制

顾国爱

内容摘要:我国科技活动投入产出的多方合作机制一直备受关注,但总体的科技投入产出在长远来看效果欠佳,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多方合作存在利益分享与风险承担的不对等、不信任矛盾。本文针对政产学研的效率水平与效果问题提出长期多方共享收益与承担风险的治理机制,旨在提高政产学研多方合作的意愿与信任关系,并实现更高收益的共享机制,提高政产学研的合作效率与效果,实现科技投入产出的远期最大化。

关键词:科技投入产出 长期多方收益风险分配 政产学研 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F224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我国科技活动投入产出机制的多方合作机制一直备受关注,但总体的科技投入产出从长远来看效果欠佳。国家级大学科技园项目的建设很好地推进“技术”与“资本”的相互转化,实现“技术”与“资本”的创新性结合,也存在多种利益分配机制(知识产权定向占有股份、溢价稀释方式、知识产权逆向方式、期权激励等),但现行的利益分配机制离不开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在诠释政产学研上缺少独特性和针对性,从长期的合作来看容易出现利益纠纷或缺少风险共担机制。如出现高校科研所与企业合作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条款问题,致使将来成果收益产生分歧和纠纷,不但影响了高校科研所成果的产业化,而且对企业、政府产生负面的影响。出现诸多类似问题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多方合作存在利益分享与风险承担的不对等、不信任矛盾。

产学研合作可以降低技术研发与市场化风险,而政产学研合作中的不合理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长期将会导致多方契约的违约行为,破坏优良的政产学研项目,危害性更为巨大。要保证政产学研的长期合作与激励,必然需要政府的参与,并具备长期政产学研共享收益与承担风险的激励机制。本文首先讨论一般收益模型下的政产学研合作机制,其次构建基于长期收益视角的政产学研治理机制,最后通过实证分析政产学研之间若干关系参数对治理机制的影响。本文所构建的长期多方共享收益与承担风险是一种动态收益模型,此收益模型将通过合理的关系参数随时间确定收益分配,是一种长期的有效的政产学研合作治理模式,削弱政产学研长期合作的不对等、不信任矛盾。

政产学研一般合作机制

一般的政产学研合作机制以产业联盟、研究联盟及行政联盟组成,其三方关系表现为产业联盟与研究联盟的合作关系,行政联盟对合作机制起到指导与干预作用,并且行政联盟分别对产业联盟和研究联盟的单向作用,如图1所示。当一项科技有创新需求时,会寻求研究联盟的合作;或者一项科技成果寻求产业化时,会寻找产业联盟进行合作,然后政府表现为对产业联盟进行创新补贴和对研究联盟进行经费支持、奖励等行为参与政产学研的收益合作框架。虽然政府会对科技创新收益进行评估,但一般为前期评估,对政产学研合作之后的长期过程未进行收益共享与风险承担的指导与干预。

不管政产学研收益分配采取何种方式,当前政产学研的收益模式如图2所示,以时间轴为角度,多方合作起始点位时间0,其合作收益终止于时间1。这里的合作收益终止于时间1,本质上表示的是政产学研其中一方或两三方并不再关心科技项目的收益情况或者是投入更多的关心,即使采取按股分利模式等形式上为长期收益模式也无法起到实质的激励作用,因为这种收益模式从一开始就被确定了分配比例等。

接着本文了构建收益分配模型来进行讨论,如表1所示。

式(1)为产业联盟、研究联盟、行政联盟在时刻0的收益模型,产业联盟在初始合作时其收益来自于科技创新投入的市场成本与寻求研究联盟所付报酬之差,并包括来自政府的创新补贴;研究联盟的初始收益来自于企业的科研报酬;而对于政府联盟来说初始合作时刻是负收益,即政府完全是投入方。

式(2)描述的是产业联盟、研究联盟、行政联盟在时刻1的收益模型。产业联盟在合作收益终点为RA1;研究联盟在合作收益终点的收益为初始获得的科研报酬;行政联盟在合作收益终点为产业联盟带来的税收收入,负的表示风险代价,可理解为资本成本。

进一步整理得:

由式(3)可知,政产学研合作初始阶段的多方收益之和为该项科技投入的市场成本;合作收益终点的收益之和与产业联盟收益、行政联盟收益有关,与研究联盟无关。表明研究联盟未进入多方合作的未来收益分配当中,研究联盟对多方合作的积极性或合作对研究联盟的激励作用会被削弱。因此,需要构建长期的多方共享收益与承担风险的治理机制。

长期多方收益与风险分配的政产学研治理机制

本文借鉴科技活动投入产出评价方法,构建了长期多方收益与风险分配(Long-term multilateral returns and risk allocation,LTMRRA)模型,表现在政产学研的合作框架中,产业联盟与研究联盟的长期收益与风险分配合作关系,行政联盟加入该合作机制,对合作机制起到长期指导与干预作用,并且行政联盟分别与产业联盟和研究联盟的双向作用,如图3所示。当一项科技有创新需求时,会寻求研究联盟的合作;或者一项科技成果寻求产业化时,会寻找产业联盟进行合作,然后政府表现为对产业联盟进行创新补贴和对研究联盟进行经费支持、奖励等行为参与政产学研的收益合作框架;当产生收益后,产业联盟对行政联盟带来税收收入,研究联盟对行政联盟带来其他税收收入,如技术市场交易带来的税收或其他潜在收益。三方在长期多方收益与分配的治理机制下以α、β、γ参数确定之间关系。

以下模型在长期多方收益与风险分配的合作机制下构建的,式(4)为产业联盟、研究联盟、行政联盟在时刻0的收益模型,产业联盟在初始合作时其收益来自于科技创新投入的市场成本与寻求研究联盟所付报酬之差,并包括来自政府的创新补贴;研究联盟的初始收益来自于企业的科研报酬、政府的扶持和扣除研究联盟自身的投入;而对于政府联盟来说初始合作时刻是负收益,即政府完全是投入方,包括对企业的创新补贴和高效科研所的扶持。式(5)描述的是产业联盟、研究联盟、行政联盟在时刻t的收益模型;产业联盟在合作收益为t时刻的R′At;研究联盟的收益为初始获得的科研报酬与t时刻的收益;行政联盟为产业联盟与研究联盟带来的税收收入等,负的表示风险代价,可理解为资本成本(见图4)。

方程式(4)、(5)满足约束条件:

C′A0≥V′AB0,R′Bt≥0,V′ACt≥0,V′BCt≥0|R′At≥0,R′Bt<0,V′ACt<0,V′BCt<0|R′At<0,其余符号均大于等于0。

令所有参数为1,进一步联合方程(4)、(5)整理得:

可知,政产学研合作初始阶段的多方收益之和为该项科技投入的市场成本扣除研究联盟自身的科技项目投入,比常见的收益分配模式的多方收益之和来得少;分别比较方程(6)、(7)、(8)与方程(3)的关系,一般地,采用长期多方收益与风险分配机制,政产学研在长期合作中的多方收益之和大于常见的收益分配模式下的多方收益之和;产业联盟、研究联盟和行政联盟在时刻t的收益之和不直接受行政联盟的初始收益影响。详细的将进一步实证讨论。

政产学研关系参数对治理机制的影响

通过对2003-2012年度我国科技活动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目的是确定政产学研关系参数对长期多方收益与风险分配的治理机制的影响。以收益分配为视角,风险分配视角可等同为收益的相反方向,由联立方程式(4)、(5),构建其关系路径的结构模型,如图5所示。

从表2的回归结果的各关系参数来看,αA01:αA02:αA03=0.289:0.918: 0.271,βB01:

βB02:βB03=0.552:0.634:0.541,γC01:γC02=0.020:

1.000,αAt1:αAt2=0.476:0.880,βBt1:βBt2=0.996:

0.259,γCt1:γCt2:γCt3= -0.229:0.982:-0.028。

表明在初始阶段的收益分配来看,对产业联盟收益来说,研究联盟对产业联盟的收益影响较大;对研究联盟收益来说,产业联盟和行政联盟对研究联盟的收益贡献相当;对行政联盟收益来说,主要表现为支出,主要反映在行政联盟对研究联盟的支出上。在政产学研合作的t阶段时,收益分配发生变化,产业联盟t阶段的收益受初始阶段的产业联盟收益影响较大,表明政产学研技术合作的市场价值会决定将来的收益情况;对研究联盟t阶段的收益也受初始阶段的研究联盟收益影响较大;对行政联盟t阶段的收益受t阶段产业联盟给予行政联盟的税收收入影响较大,同时t阶段研究联盟给予行政联盟的收益为负,反映在行政联盟持续地给予研究联盟更多的经费支持或奖励,同样地,初始阶段行政联盟负的收益越多将给t阶段行政联盟带来正的收益越多,表明初始阶段行政联盟在多方科技合作的支出越多将会给自身带来越多收益。

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构建长期多方收益与风险分配(LTMRRA)的政产学研治理机制,将政产学研合作机制的收益与风险分配时间延长,以对未来收益与风险的预期作为现在合作的基础,可解决当下无法确定的政产学院合作问题,也可激励多方在以后合作过程中的努力程度,可降低多方合作的利益分享与风险承担的不对等、不信任矛盾。以下总结若干研究结论,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采用长期多方收益与风险分配机制,政产学研在长期合作中的多方收益之和大于一般的收益分配模式下的多方收益之和。意味着通过延长共享收益与承担风险可以改善多方收益总和,应鼓励政产学研采取长期多方收益与风险分配机制的合作模式。

采用长期多方收益与风险分配机制,产业联盟的未来收益受产业联盟的初始阶段收益影响较大,表明政产学研技术合作的市场价值会决定将来的收益情况。意味着潜在的更大市场价值的技术创新应寻求政产学研的合作模式,会为产业联盟创造更大的收益。鼓励高市场价值的技术创新采用政产学研的长期多方收益与风险分配的合作机制。

采用长期多方收益与风险分配机制,研究联盟的未来收益也受初始阶段的研究联盟收益影响较大。意味着研究联盟也会寻求更大市场价值的项目进行合作,减少低价值的项目合作。

采用长期多方收益与风险分配机制,对行政联盟的未来收益受产业联盟给予行政联盟的税收收入影响较大,初始阶段行政联盟负的收益越多将给未来行政联盟带来正的收益越多,表明初始阶段行政联盟在多方科技合作的支出越多将会给自身带来越多收益;同时,产业联盟、研究联盟和行政联盟在未来的收益之和不受行政联盟的初始收益影响。因此,应鼓励行政联盟在收益与风险分配机制起重要作用,给予更多的科技创新支持与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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