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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区别研究

2020-09-01马红波

农业工程技术·综合版 2020年6期
关键词: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

马红波

摘要:加快家庭农场发展,有利于实现农业生产优化、促进“三农”问题解决。由于家庭农场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因此需要加深对家庭农场的认知,充分理解家庭农场这一经营主体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存在的区别。该文介绍了家庭农场的独特性,探讨了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三大农业经营主体的区别,从而深化家庭农场相关认知,明确家庭农场在整体农业经营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希望能够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关键词:家庭农场;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区别

马红波. 家庭农场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区别研究[J]. 农业工程技术,2020,40(17):12-13.

一、家庭农场的独特性

家庭农场是指依托于家庭组织,为追求农业经营利润、主要实行商品化农业生产的集约型农业经营主体[1]。家庭农场通过集中土地形成适度的规模,在诸多农业主体中具有极强的独特性,具体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家庭农场是一种家庭组织,所采取的经营方式为家庭经营。虽然企业化经营方式同样适用于家庭农场,但家庭农场并不一定属于企业。与企业组织相比,家庭组织不以契约为连接纽带,而是以情感因素(血缘、婚姻等)为纽带所形成的组织,其内部层级比较松散,不像企业那样严格。

其二,与传统家庭农业经营模式相比,家庭农场具有创新性。不同于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的农业经营目标,家庭农场的经营目标主要是盈利,与市场之间联系密切,规模也较传统家庭经营更大。

其三,适度的土地规模是家庭农场高效经营的基础性条件之一。

由于家庭农场的独特性,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存在着诸多区别,下文展开具体探讨。

二、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的区别

专业大户是专业化水平和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组织[2]。与家庭农场一样,专业大户同样拥有较大的规模和较强的创新性,不过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之间的区别也十分显著:

首先,专业大户就其实质而言仍然属于农户(即仍然为自然人身份),不需要经过工商注册登记就可以直接开展农业生产;而家庭农场一般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目前标准尚未确定,家庭农场在具体的工商注册等级中可以注册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有效责任公司,且在完成登记之后,家庭农场可以采取企业化经营方式。

其次,专业大户所生产的主要是较少进入加工流通领域且品种较为单一的初级原料;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种类则更为丰富,对于经营利润的追求力度也更强。

第三,专业大户由于土地数量多、农业经营规模大,因而需要通过雇佣季节性雇工或者临时性雇工来满足对于劳动力的需求,这些雇工与专业大户之间的关系以契约为纽带;家庭农场在劳动力方面,既包括雇佣关系,又包括血缘情感关系,劳动主体更为多样。

第四,由于专业大户仍然属于自然人身份,相较于家庭农场而言,更难获得银行信贷,更难顺利开展业务谈判与市场经营,更难打造专门品牌,家庭农场在此方面则具备一定优势。

第五,家庭农场相较于专业大户更加规范化,制度更加严格完善[3]。

概括而言,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之间最为根本的区别在于,家庭农场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之后转变为获得法律认可的市场经营主体,而专业大户仍然是自然人,这一本质性区别直接导致家庭农场在诸多方面均与专业大户不同。此外,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之后,家庭农场还能成为相关部门惠农政策的优惠对象,更具竞争力[4]。

三、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间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主要指性质具有相似性的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一定农业服务的提供者,通过自愿联合而形成的农民民主管理组织,具有极强的互助性[5]。与家庭农场一样,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具备适度规模特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条文,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是5名以上符合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的成员之间的联合,且拥有较大数量的土地,两者的主要区别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规模经营的前提条件与家庭农场不同[6]。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规模经营是与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其他农户进行联合,且在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之后,农户原本的生产模式和性质并未发生变化。就产业而言,仍然属于农业,并没有与第二产业或第三产业实现结合。家庭农场则必须以农业向非农业的转型为前提条件而展开生产经营,实现土地规模化的主要手段是土地流转和扩大耕地面积。在家庭农场经营方式下,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在整体产业结构中所占比例将得到提高。

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规模化经营的途径同样与家庭农场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的途径主要是农民之间的资源联合,单个农民的土地规模并没有扩大,而是在总体上实现了规模化。与此同时,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不需要离开土地和农业生产活动,可以采取與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的方式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家庭农场实现规模化经营的途径则是推动农民向非农民转型,以土地流转方式获得大规模土地的经营权,农民离开了土地和农业生产活动。相比较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外延式规模化途径下,内部结构比较松散,可能出现信息交流不畅、利益冲突等各类问题;而在家庭农场的内部规模化途径下,内部结构更为紧密合理。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的经营方式存在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究其本质而言并不属于经营模式,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已经成为一种企业经营模式;家庭农场的主要经营方式则是家庭经营[7]。

四、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的区别

农业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农业经营组织,通过运用各类生产要素开展商品性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主要生产经营目的是追求经营利润的最大化。农业企业具备企业共性,在农业市场中竞争力较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事实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属于一种农业企业(即合作制农业企业),与家庭农场之间的区别已在前文进行探讨。农业企业还有另一种形式,即公司制农业企业,其与家庭农场之间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家庭农场以家庭组织为主要组织形式,内部无层级,而农业企业作为企业,内部有层级;其二,家庭农场以情感为纽带,监督费用低,而农业企业以契约为纽带,监督费用高;其三,家庭农场所应用的生产要素同时包括内部生产要素和外部生产要素两类,而农业企业主要使用外部生产要素;其四,家庭农场分工程度较低,农业企业分工程度较高,更为细化[8]。

五、结语

总而言之,当前家庭农场已成为重点培育的一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对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其他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存在的区别有清晰认知,以此把握家庭农场的正确发展方向、找准家庭农场在整体农业经营体系中的具体定位,推动家庭农场这一重要农业经营模式实现创新发展。

本质上,虽然家庭农场与其他经营主体之间存在着客观区别,但却并没有高低优劣之分,因此需要科学把握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有针对性地促进不同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以经营模式与制度的创新发展带动全国农业整体发展,有效促进 “三农”问题解决,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与生活幸福感。

参考文献

[1] 余 练,刘 洋. 家庭农场规模:理论检视与实践内涵[J].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1):761-767.

[2] 姜 涛. 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作用解析[J]. 中州学刊,2017(1):33-38.

[3] 邹心平. 论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主体地位[J]. 求实,2017,(2):92-105.

[4] 周 桢,柏双友. 家庭农场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质性的区别探析[J]. 吉林农业,2017(22):54-55.

[5] 张红霞. 关于发展家庭农场相关问题的探究[J]. 山西农经,2016(10):13.

[6] 谭晓峰. 我国家庭农场在农业经营体系中的地位与发展对策研究[J]. 农业经济,2016(9):25-26.

[7] 屈学书. 家庭农场与其他农业经营组织的比较分析[J].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6(5):130-134.

[8] 庞 博. 浅析家庭农场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区别[J]. 经济研究导刊,2015(15):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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