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创新促进农村土地流转
2020-09-01刘玉美
摘要:农村是全国经济主要的组成部分,土地资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保障,但是当前的农村经营方式与土地流转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包括流转周期短、租金高、土地利用率低等问题。农村土地流转要创新机制,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增大土地租金调控力度,提升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与农民的契约精神,重视基层政府农村土地流转专项小组的工作效果,推动农村地区规模化生产,实现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创新;流转周期;土地利用率;新型农村经营主体
刘玉美. 机制创新促进农村土地流转[J]. 农业工程技术,2020,40(17):6-7.
农村经济发展在近年来取得了一定成就,逐步形成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多种组织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些新兴农业经营主体的变化为农村经济体制创新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思路和发展角度,但是也给土地流转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土地流转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农民创收和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对促进农村与城市一体化进程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一、农村经营方式与土地流转的主要矛盾
1、农村土地流转周期相对较短
农村的大部分经营主体都希望土地能够长期流转,而农民自身则希望土地流转的周期缩短。目前,全国范围内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与农民在土地合同签订的时候大都将期限界定在3-5年之间,由于市场瞬息万变,部分农民提出合同一年一签。对于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来讲,农业生产需要进行前期投资,如购买生产机具和土地租金等,如果一年一签对于长远发展非常不利;而且农业生产周期长,如果没有长效合同就不能保障新型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益。这个矛盾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效能发挥。
2、农村土地整体租金相对较高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农村经济的格局产生了变化,农村土地租金整体不断攀升。目前,政府对于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的保障措施还在不断健全和完善过程中,由于农村生产方式的局限性,受到自然环境、人为因素等影响,导致产品价格与生产成本之间过于接近,严重影响了很多经营实体的效益。在自身经营能力较弱或经济实力不足的情况下,农村经营主体极有可能对土地流转不积极,即便是有意向进行土地流转交易,也会因为价格问题而放弃[1]。
3、农村土地违规使用
在以往发展中,大多数都是以家庭式农业发展为主,农业发展比较落后。新型农业发展模式以农村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但是有些流转的土地并没有从事种植、养殖或农业经济发展,而是用于非农用途。土地交易打着发展农村的旗号却从事和农村经济无关的事情,严重打消了农民的积极性。
另外,有些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运作方式没有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很多农民在合同签订中特意提到要求种植农作物,例如小麦、玉米、水稻等,但是很多经营主体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将种植物改成了中药材、果树以及蔬菜等。
二、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创新措施
1、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
造成土地流轉周期较短的原因主要有2个。首先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很多农民都希望可以将土地在快速时间内回收到自己的手上;其次,土地的流转交易受到市场波动影响较大,签订短期合同可以让农民掌握更多的主动权,商议价格也更加有利。但是,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更愿意以长期合作为主,由于前期投入大和风险因素多,他们更多是想在长期合同中有保险的运作方式,同时也担心短期合同签订以后农民会不断的加价。
农村经济规模化生产是必然趋势,有关部门应该规范化农村土地流转程序,完善和优化股份责任制、承包责任制等相关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功能,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支持。
政府部门要切实保证农民的经济利益,对于土地流转经营出台更多的新办法,确保农民与新型农村经营体之间的土地流转交易在依法依规、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明确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使用期限,为提升土地流转效率奠定坚实的基础[2]。
2、增大土地租金调控力度
一般情况下,市场商品供需之间的平衡依靠价格来稳定,当供大于求的时候价格自然偏低,当求大于供的时候价格自然上涨,因此很多人认为农村土地流转经营的租金定价也应该由市场决定。但是,农村经济发展有一定的特殊性,土地流转经营所涉及租金的升降对于不同利益者和不同利益群体造成的差异性较大,所以目前倡导土地流转发展与定价仍由政府作为主导。
地方政府和部门要对区域内的农村土地进行调研,按照土地的位置、自然状况、肥沃程度、农产品类型等因素确定土地价值,并对每家每户的土地信息详细记录。一些土地自身价值较高,农民的期望阈值自然高于市场价格,此时政府可以对租金进行补贴;低于基准租金的土地,政府可以与农户进行商讨,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降低租金,保障农民与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双方权益[3]。
3、提升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与农民的契约精神
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企业大多数都是以创造利益为主要生存方式,造成了土地流转交易用途与土地租赁合同不一致的问题。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用途的监督与管理,主要针对两个方面进行检查,第一是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履约行为,第二是引导农民在土地交易中不受到高额风险的诱惑,具体的措施如下:首先,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与农民签订合同后要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具体用途、违约处理方式、其他协商条件等。其次,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纠察队伍,定期、定时对土地的使用进行检查和核实,并将工作重点放在土地流转交易后的使用过程中。如果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与农民之间有其他游离于备案之外的约定,要立刻阻止其非法行为,并给予违规方相应的惩治,加强教育,发扬契约精神。
4、重视基层政府农村土地流转专项小组的工作效果
基层政府农村土地流转专项小组首先要聘请一些农村土地经营专家作为技术指导,在充分地听取农民意愿和呼声的基础上,针对当地的土地现状作出个体化差异分析,制定行之有效、符合实际的土地流转前期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合同范本和流转秩序。基层政府农村土地流转专项小组的工作方向更多倾向于协调与沟通,努力实现企业效益与农民利益的双赢局面。也要制定维护农民权益的相应政策,并对侵犯权益的弥补要制定策略。基层政府农村土地流转专项小组要考虑地域范围内的发展特点,对本地区的长远发展有一定的规划和远见。
三、结语
农村经济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很多问题在发展的过程中日益凸显,农村的经济发展要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面对问题要结合当前时代的发展进行分析。农村的经济发展与未来走向关系到国家的命运,也是国家发展的根本大计,要秉承科学谨慎的态度去大胆创新,充分发挥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注重土地租金的调控力度,增强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韩立雄.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几点思考—以宁夏夏华牛羊肉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J]. 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16(03).
[2] 张治华,等. 宁夏粮食产业新型经营主体效益状况及对策[J]. 安徽农业科学,2019(04).
[3] 李敬春. 浅析如何提高农村合作社的经济效益[J]. 消费导刊,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