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单位社区到后单位社区:组织场域视角下社区集体行动的逻辑
2020-09-01范子艾蒋祖存
◆范子艾 蒋祖存
一、文献综述
在我国,“社区”这一概念在1933 年即被引入,但关于“社区”的实践起步较晚,这与我国社会经历单位社会发展和解体的特殊背景有关。20世纪90 年代以前,社会生活呈现出单位化的特征,在单位制时期,中国没有社会治理,有的只是单位治理[1],在此种情况下单位社区成为社会基层治理的主要组织。所谓单位社区,是指一定地域的政府人员、企事业单位以及团体组织所形成的社会共同体,是基于业缘关系所形成的区域社会单元,单位社区的管理运行、管理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社区文化形成等都依托于单位。20 世纪90 年代以后,单位社会渐趋解体,由此引起城市治理的转型,在后单位制的背景之下,社区不再隐于单位,而是逐渐从单位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正式取代单位成为城市基层治理的组织载体[2]。转型后的单位社区中的“单位制”逐渐被“社区制”所取代,一方面,它保持了原单位社区的空间特征和情感特征,另一方面,它突破了原单位社区的封闭性、排他性、集中性的特征,本文将这些变革后的单位社区称为“后单位社区”。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以来,社区作为城市社会最基层的治理单元,其治理效能关系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实现社区治理的效能离不开社区达成有效的集体行动,但伴随着单位制度的瓦解,脱嵌于单位体制的个人降低了社区内部守望相助的共同体情怀和集体认同,社区中出现动员机制式微背景下个体原子化、参与弱化等问题,由此导致治理进程中集体行动危机的出现[3]。当前,关于社区集体行动的研究多集中于以下方面。
其一,揭示社区集体行动的生成逻辑。有学者认为外部社区“动员”产生集体行动,提出社区行动经“情感动员”与“参与动员”两个过程循环生产出来,受到四个层面因素的交互影响[4]。也有学者认为社区集体行动更多是一种内发的行为,这种自主的实践又打造了社区的客观存在,郑中玉展示了一种社区成员通过日常生活意义的自发自组织过程打造“社区”和想象“社区”的路径,其认为行动者自发的社区自组织行为创造了社区传统,而反复的实践又打造了社区[5]。
其二,探寻社区集体行动困境的原因。社区集体行动受限需要行动者的有参与意识和参与行为,袁方成认为社区治理中面临着参与不足的问题,其实质是作为现代社会共同体的居民主体性的缺失[6]。社区中包含多个原子个体,个体参与的基础下,如何达成个体同意和共识,是有效的社区集体行动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徐建宇认为达成个体同意和共识需要具有三个基础:居民身份、自组织及其网络和利益认同塑造的有效性基础,同意的程序、基于知情权和选择权建构的规则基础以及基于共同性和依赖性、生活道德和价值认同形塑的价值基础[7]。张景平则基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以社区居民为分析对象,通过博弈论模型分析得出居民集体行动的困境在于“搭便车”问题的存在[8]。
其三,寻求集体行动有效性的路径。有学者提出应该从制度构建角度寻求解决方法,佘湘运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来分析“利益关联”和“制度规则”在克服集体行动困境上的作用,提出良好的制度设计关系到社区行动的有效性和治理现代化的提升[9]。刘达从集体行动主义视角出发寻求构建参与式社区的方法和路径[10]。也有学者提出除了制度构建以外,社区内生的集体行动的动力和能力才是关键。冯仕政认为需要研究的不是社会如何才能达成集体行动,而是如何才能将社会失去的集体行动能力拯救回来[11]。徐建宇提出城市实现有效治理的关键在于激发社区内生的治理力量[12]。
结合以上的梳理和回顾,我们可以发现,一方面,诸多学者都注意到集体行动涉及外部制度构建和内部集体意识塑造两个方面,他们指出有效的集体意识的达成需要解决个体原子化、离心化的问题,但是现有研究忽视了集体行动是在具体环境下的整体性行动,是在场域中行动的集合。另一方面,现有研究多从静态角度出发,沿着“单位—社区”分离论的角度分析现存的社区问题和解决措施,而忽视了我国社区发展的特殊背景,从而导致将“单位”和“社区”作为两个非此即彼的分析单元来进行区分,而忽视了二者之间的交互性、共生性和谐变性的特点,由此导致在分析社区集体行动的问题时忽视了历史本身的衔接和传递。
基于现有研究的成果和不足,本文从组织场域视角出发,分析单位社区到后单位社区集体行动的发生逻辑,以期探寻集体行动的变化逻辑和达成有效集体行动的方式和路径。
二、社区场域的变迁路径:从单位社区到后单位社区的关系模式变迁
转型期的中国城市经历了社会、空间和制度的多维变迁过程,引发了社会一系列的变革。其中,单位制度退出、单位社区的转型和单位生活方式的重塑对人的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从单位制到后单位时期,我国“国家—社会”治理结构发生变化,由单位制时期的“国家—单位—个人”向“国家—社会—个人”的模式发生转变,这标志着社区场域中主体地位和制度的变迁。社区集体行动的发生在社区场域之中,因此探讨社区集体行动的变迁路径需要综合考虑社区场域的宏观层面、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变迁以及各个层面之间的联系(见图1)。
(一)社区场域:社区集体行动运行的场域
布迪厄在社会理论中提出了“场域”这一概念,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场域涉及主体地位和互动关系等要素,是一个建构性和调试性的过程。新制度主义学派在布迪厄的“场域”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组织场域”这一概念,用以解释制度过程与组织之间的联系。“组织场域”是由组织建构的、在总体上获得认可的一种制度生活领域[13],组织场域的核心要素包含治理关系、制度逻辑、组织行为和行为的路径依赖,其运行可以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方面展开[14]。
图1 社区场域的变迁路径:从单位社区到后单位社区的关系模式变迁
社区作为重要的场域系统,它不仅仅是人的汇集,也是组织制度的汇集。社区场域涵盖以下几点内容:第一,社区场域是社区中运行的多个组织或力量的集合;第二,社区场域中每个组织和力量占据不同的位置;第三,社区场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场域中主体力量、关系的变化会引起场域的变化;第四,不同的社区场域具有不同的关系模式。由此可见,社区场域具有组织场域的关系性和过程性维度。从关系维度来看,社区场域关注社区成员的整体性,包括对社区成员的垂直管理和与社区成员进行协作的两个层次。从过程维度来看,社区场域是建构活动的过程,社区场域的运行需要综合考虑宏观、中观、微观层面的运行规则。社区的建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中涉及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重逻辑的影响。
(二)场域变迁:社区场域的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的变迁
社区场域的宏观层面是建构社区更广阔的制度环境,也是社区集体行动发生的宏观背景。从单位时期到后单位时期,我国宏观层面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国家高度集中管制到政府、社会和市场共治的转变历程。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在政治上实行高度集权,给社会自治留下的空间很小;在经济上实行指令性经济,几乎所有的经济体制都有赖于指令性的计划,市场运行逻辑被国家计划逻辑所取代。这种国家统筹的局势在改革开放以后出现了变化,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日益蓬勃发展,由此带来了经济体制运行的变化和社会力量的觉醒,同时,伴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呼声日益高涨,国家高度集中管制的体制开始动摇,社会、市场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在治理理念提出以后,政府、社会、市场共同治理、协调推进的局势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社区场域的中观层面是社区作为整体运行的制度环境,也是社区集体行动的直接背景。从单位时期到后单位时期,我国社区经历了从单位主导、社区边缘化到社区主导、单位隐形在场的变化过程。自建国到20 世纪90 年代,在单位总体性社会建构的框架之下,单位共同体几乎覆盖整个社会,构成“蜂巢状”的单位社会[15]。在此种背景下,单位承担起经济主体和社会事务管理的双重角色,形成“单位办社会”的整体格局,社区隐藏于单位之后,呈现边缘化特征。改革开放以来,传统的“单位办社会”的体制已经无法应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发展,20 世纪90 年代后单位的解体运动进一步推进“单位去社会化”的趋势,单位逐渐退场,社区作为基层治理单位逐渐发挥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长期存在的单位组织虽然基本上完成了“社会剥离”,但在单位制时期所形成的单位资源并未完全消失,其在社区中以“隐形在场”方式产生影响。
社区场域的微观层面关注的是社区整体运行制度下个体的组织形态和行为模式,社区场域下的微观层面个体经历了从指令式行动主导到赋权式行动主导的行为模式的变迁。单位制时期的单位成员通过单位组织相联系,职工或者家属都以各种组织化的形式参与到单位之中,以单位人的统一身份参与到集体行动中去[16],这种自上而下的集体行动是单位指令式行动主导下的产物。伴随着单位制的解体,“单位人”逐步向“社会人”发生转变,具有行政管控权力的组织逐步退居幕后,自上而下的单向建构的集体行动逻辑逐渐被居民自主参与和自主行动逻辑所取代,这种自主的集体行动是赋权式行动主导下的结果。赋权式行动强调社区组织调用社区资源的合法性、合理性是建立在和社区居民平等对话和协商的基础之上,它需要调动社区居民的积极性,促使社区居民共同参与。
(三)场域互动:社区场域不同层面的相互作用
社区场域在空间上呈现出弥漫的状态,同时,这种场域又具有超强的渗透力和覆盖性,由此形成社区场域的三个分析层次之间存在互动关系的局面。
社区场域的宏观层面和中观层面间存在交互关系。首先,宏观层面国家、社会、市场的定位影响着中观层面单位和社区的定位。在国家大包大揽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制”的管理模式是国家高度管控社会的有效方式。单位作为集合政治、经济和社会职能的组织,具有行政性、封闭性和单向性的特征,可以通过高效率的政治动员、计划下的资源调配、统一化的社会控制,将社会个体通过单位组织纳入到国家权力的控制之中,由此在全社会形成高度的一体化状态。反过来,单位制的运行又进一步强化国家主导的地位,“单位办社会”背景下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缺乏发展的空间和动力,社会呈现出结构分化程度低、国家与社会相互融合、社会依附国家、公民权利意识弱化等状况,由此导致社会丧失自治能力,计划经济逻辑进一步加强。
社区场域的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间也存在交互关系。一方面,中观层面的单位、社区的主体地位和运行规则影响着微观个体的行为逻辑。在单位制时期,国家通过对单位组织的资源分配和权利授予,拥有直接控制单位组织的权力,并使单位依附于国家[17]。由于缺乏民众与国家之间进行对话沟通的平台,民众个体更多是遵循国家计划下的被动式的行动逻辑。另一方面,微观层面民众个体的意愿和行动又影响着中观层面单位和社区的定位。在计划经济时期,单位作为分割的小社会,通过提供各种福利设施来满足单位成员的基本需求,社区成员满足和习惯与这种管理方式,由此进一步巩固单位社区封闭性和单一性的特点。伴随着市场和社会力量的崛起,民众追求更高层次的自我实现和精神需求,强制性、单向性的单位管理制度逐渐被平等性、双向性的社区管理制度所取代。
三、社区场域的运行逻辑:后单位社区行动有效性的影响机制
布迪厄认为,场域是一个动态概念,每个能动者位置的变化都会引起场域结构的变化。社区场域也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从单位制时期到后单位时期,我国社区场域中的关系模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关系模式的建构受到场域运行逻辑的影响。社区场域的宏观层面政府、社会、市场位置关系时权力逻辑、社会逻辑、市场逻辑共同作用的结果;中观层面单位、社区力量位置受主体要素、规制性要素、规范要素、文化—认知要素三者的影响;微观层面个体行动模式是政治契机、道德契机、社会契机三者共同形塑的结果(见图2)。同时,社区场域不同层面间的运行逻辑间又存在联系,由此构造社区场域的整体运行逻辑。
图2 社区场域的运行逻辑:后单位社区行动有效性的影响机制
(一)宏观运行逻辑:权力逻辑、社会逻辑、市场逻辑
在社区场域的宏观层面,我国经历了从国家控制社会到政府、社会、市场共治的转变,这是权力逻辑、社会逻辑、市场逻辑共同作用的结果。在社区场域的宏观层面,政府力量遵循单向强制的权力运行逻辑,社会力量遵循自主利他的社会运行逻辑,市场力量遵循自由平等的市场运行逻辑。
在单位制时期,权力逻辑占据主导地位,社区集体行动是行政控制下的被动行动,国家成为集体行动的决定力量。权力逻辑的集权主义体现在政治、社会、经济运行的各个层面。政治上的集权体现在权力重心在上、基层权力很小,党和政府运用自上而下的行政手段组织群众参与政治活动等方面;经济上的集权体现在计划经济主导、商品经济边缘化,政府通过各类单位组织实现对资源的调配和控制等方面;社会上的集权体现在城市管理采取集权方式,社会成员被纳入行政权力控制范围,社会生活呈现出高度的一体化和组织化,民众个体缺乏表达意见和进行沟通的平台和渠道等方面。
在后单位时期,伴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权力逻辑的影响力相对弱化,社会逻辑、市场逻辑的力量逐渐强化。在权力逻辑上,利益下沉、构建有限政府的要求致使我国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开始走向中央适度集权、地方分权的新局面;在市场逻辑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打破计划经济体制的禁锢,市场在资源分配上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在社会逻辑上,民众参与社区事务决策的途径逐渐开放,同时,随着居民意识的觉醒和素质的提高,民众在社区管理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在后单位时期的社区集体行动中,权力逻辑、社会逻辑、市场逻辑共同发挥作用,有效的社区集体行动需要三者间形成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状态(见图3)。政府单一化供给逻辑不利于发挥社区作为对话与沟通平台的作用,培育多主体参与市场运行的机制需要政府转变观念,将权力逐步让渡给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在社区场域中激发社会逻辑和市场逻辑的活力。在政府—市场层面,政府向市场购买服务并对其进行监督引,市场通过招标等形式向政府提供劳务和输出服务。在政府—社会层面,政府向社区购买服务、提供价值观的引领、维护人民群众享受社区资源的权益,社会组织和社区等主体向政府反映民众的需求。在市场—社会层面,市场承担社区部分职能,社区向市场反馈需求。
图3 后单位社区场域的宏观层面:政府、社会、市场间关系
(二)中观运行逻辑:主体要素、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文化认知要素
在社区场域的中观层面,我国经历了从单位主导、社区边缘化到社区主导、单元隐形在场的变迁,其背后体现着中观运行逻辑的变化。社区场域本质上是基于地理或议题而形成的制度空间,不同能动主体在空间范围内依据制度规则和自身的位置构建出相对稳定的关系网络和互动模式,因而,社区场域的中观制度要素是中观层面的核心结构。斯科特在总结诸多流派对制度的不同定义以后,将制度定义为:制度包括为社会生活提供稳定性和意义的规制性、规范性、文化—认知性要素,以及相关活动和资源[18]。在后单位社区,社区场域中的制度要素同时受“单位制”和“社区制”的影响,因此在探寻社区场域的中观层面运行逻辑时应该充分考虑现有社区的特征,同时也要考虑原单位要素“隐形在场”的影响
在主体关系上,场域中的主体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市场组织、非政府组织、公民等,每类主体在场域中占据特定位置,对社区场域产生一定影响。在单位制时期,党政机关占据主导位置,国家通过单位组织实现对社会全方位的控制,单位办社会、社会单位化背景下的社区场域中党政机关以外的主体力量微弱。改革开放以后,高度集权的体制开始松懈,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中,伴随着国家权力下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单位制解体、后官僚制时代的到来,市场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等能动主体开始从单位组织中分离,成为社区场域中新的主体。
在规制性要素上,场域中的规制性要素以规则、法律和法规作为重要的表现形式,规制性要素是强制性的规则,其遵守基础是权益性的,运行逻辑是工具性的。在单位制时期,单位对单位成员的工作和生活进行全面管理,单位规章是重要的静态规制要素,单位是规制要素的主要制定者,而单位成员则是规制性要素的接受者,他们缺乏向上反映意见的渠道。在后单位时期,单位去社区化和权力下沉的趋势打破单位主导、社区边缘化的局面,社区开始作为新的治理主体出现,社区自主、平等、灵活的管理方式取代单位集中强制的管理方式。
在规范性要素上,场域中的规范性要素是与内心信念相关的内容,规范性要素是约束性的期待,其遵循基础是社会责任,运行逻辑是适当性的,合法性基础是道德支配。在社区集体行动的场域中,规范性要素体现为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在单位制时期,单位成员的行为更多是单位下的统一行为,个人行为被涵盖在单位整体行为之中。在后单位时期,个体开始脱离单位,成为经济、市场运行中独立的个体。一方面,作为经济理性的个人开始追逐经济理性,工具理性占据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单位制时期的“关系资源”嵌入社区场域之中,这种基于业缘形成的社会关系在通过实体交往圈和虚拟交往圈的互动和巩固下,对于维系单位时期的亲密关系发挥重要影响[15]。
在文化—认知要素上,场域中的文化—认知要素体现为符号和意义系统,其合法性基础是共同认可、共同理解和共同记忆,合法性基础是可理解、可认可的文化支持。在社区集体行动的场域中,文化—认知要素体现为社区归属感和社区参与感上。在单位制时期,以业缘为纽带所建立的单位社区集工作空间和居住空间为一体,具有典型的“单位共同体”的属性,体制的力量在无形中内化进居民的价值观、生活习惯和交往方式之中[19]。在以单位为中心的独立共同体中,单位社区呈现出封闭性、稳定性和同质性的特征,单位人对单位社区认同感较高。在后单位时期,单位的撤出,原有的单位社区网络开始断裂,社区共同体空间从“认同”走向“离散化”。一方面,原有的以业缘关系为纽带的熟人社会始转变为以地缘和业缘共存的半熟人社会,社区认同呈现出从“认同”走向“离散化”的趋势[20]。另一方面,单位制时期所形成的“文化资源”在后单位时期以“隐形在场”的形式发挥作用,这体现在劳模精神、社区成员的单位记忆[15]。
(三)微观运行逻辑:政治契机、社会契机、道德契机
在社区场域的微观层面,我国经历了从指令式行动到赋权式行动的转变。在单位制时期,政治功能、生产功能、居住功能、福利功能等高度重叠在单位组织之中,单位成员及其家属都以各种组织化的形式被纳入到单位之中,以单位人的统一身份参与行动。在后单位时期,单位去社会化的趋势下,单位的生产功能和居住功能开始分离,隐藏在单位下的单位个体开始脱离单位,社区集体行动开始从单位整体行动的逻辑转向为个体形成集体行动的逻辑。在后单位时期,个体产生集体行动主要取决于个体是否达成“一致性的意向”,体现为是否行动和如何行动的两种意向上,只有在两种意向达成一致时,集体行动才会成为可能[21]。徐建宇在此基础上提出,形成共同行为的意向和共同行为的发生路径都是基于同意才得以进行,同意需要达成政治契机、道德契机和社会契机[7]。在社区场域之中,达成同意的契机需要实现政治契机、道德契机和社会契机的统一,三个契机相结合,从而实现有效集体行动的发生(见图4)。
其一是政治契机,主要体现在行动者与结构之间的互动上。在社区场域中,居民和社区之间围绕“谁的机会”和“什么机会”展开讨论,通过此种讨论,居民将自身的政治话语和意识纳入到社区治理的情景和要素之中。
其二是道德契机,主要体现在实质性、义务性的外在道德和形式性、愿望性的内在道德上。内在道德是一种使社区生活变得更美好的道德,是同意的价值特征的体现,相对于外在道德而言,其会随着社区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动态变化。
其三是社会契机,主要体现在行动者自治意识上,包括权力意识和义务意识。行动者的权力意识是指独立的个体希望通过社区集体行动达成自身意图。行动者的义务意识则是指居民将自治理念内化为自身行动意向,愿意主动承担因自身同意而派生出的各项义务,这种承担义务的方式可以体现为明确表示承担和默示表示承担两种类型。
图4 后单位社区场域的微观运行逻辑:政治契机、社会契机、道德契机
(四)社区场域不同层面的互动
社区场域的不同层面之间不是相互分割的关系,三者之间共同作用,由此形成社区的集体行动的整体逻辑。社区场域宏观运行逻辑对中观运行逻辑产生直接影响,同时又受中观运行逻辑的影响。一方面,宏观运行逻辑塑造中观运行逻辑。在单位制时期,国家逻辑主导社会和市场运行逻辑,国家通过单位对社会实现控制,社会呈现出一体化、行政化的趋势。在后单位时期,国家逻辑主导单位社区的局面被打破,社会逻辑和市场逻辑开始在社区中发挥作用,社区中的主体位置和关系由一元转化为多元,社区运行逻辑从由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到双向互动的对话性实现转变。另一方面,中观运行逻辑影响宏观运行逻辑。中观运行逻辑中蕴含着社区自治的能力问题,社区力量的壮大意味着社区自治能力的提高,由此影响权力逻辑、社会逻辑和市场逻辑三者的影响力。社区场域中观运行逻辑对微观运行逻辑产生形塑作用,同时又受到微观运行逻辑的影响。一方面,中观运行逻辑影响微观运行逻辑,主体要素、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和文化—认知要素对微观个体达成同一的契机产生影响。在单位制时期,主体单一性阻碍了居民个体意愿的表达,在单位去社会化后,个体从单位的整体中脱离出来,成为有诉求的独立个体,由此产生作为个体参与集体行动的契机。另一方面,微观运行逻辑影响中观运行逻辑,个体参与集体行动的有效性影响中观社区主体位置和制度性要素。在居民权力意识和义务意识较强的社区,居民在社区集体行动的决策中所拥有的话语权越多,同时,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影响社区制度性要素的塑造,社区认同感较高的社区,其制度影响力和社区凝聚力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