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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骂人泄私愤 法院判决侵权道歉加赔偿

2020-08-31杨承慧杨维松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0年6期
关键词:侵权人名誉权青云

杨承慧 杨维松

二十出头的文青云2016年7月18日应聘到深圳市宝航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航医疗公司),负责公司的微信推广。但在工作期间,文青云与公司的高管朱丽微产生矛盾,年轻气盛的文青云在当年10月17日选择了离职。可是离职后,文青云一直未收到10月份的工资,其与朱丽微多次交涉工资一事未果,心中对朱丽微及宝航医疗公司产生不满。

某天,文青云在浏览网页时,突然看到百度贴吧有一篇询问“深圳宝航医疗集团怎么样”的帖子,一下激起了怒火,便以“狂野狼牙”和“君聆天下”两个用户名发表了一个标题为“【曝黑公司】深圳市宝航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的贴子在百度贴吧上,他在帖子中对宝航医疗公司及高管朱丽微大肆谩骂与诽谤。该篇帖子在网络上引来了一些网民的关注与跟帖。

作为占股比例70%的宝航医疗公司的大股东朱丽微,很快便从客户口中得到反馈,随后委托律师,查明“狂野狼牙”和“君聆天下”均系前段时间离职的员工文青云。宝航医疗公司和朱丽微分别以维护公司和个人名誉权为名将文青云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文青云在网上发帖,相关内容没有事实依据,造成朱丽微和宝航医疗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诽谤。除此之外,文青云还使用羞辱性的言语对朱丽微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性质恶劣。

文青云因离职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执,本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却采取在网络上诽谤、侮辱朱丽微和宝航医疗公司泄愤的做法,其主观上有明显的过错,侵犯了朱丽微和宝航医疗公司的名誉权,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对朱丽微还应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民事责任。宝航医疗公司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相关损失不具有确定性,亦无可参照的标准,故法院不予支持。

文青云辩称自己的行为未给朱丽微及宝航医疗公司造成任何损害,也未造成朱丽微和宝航医疗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因该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因此法院沒有采纳。根据朱丽微提交的证据显示,“【曝黑公司】深圳市宝航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这篇帖子的关注为30、跟帖为104,跟帖内容多与主贴无关。文青云发布的上述回复和帖子均已被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删除。所以帖子持续时间不长,关注度不高、发帖范围和受众有限的事实法院予以了确认。

综合实际情况,法院判令被告文青云在百度贴吧上对朱丽微和宝航医疗公司发表致歉声明,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将致歉声明保留30天,致歉声明须先经法院审查同意,同时赔偿朱丽微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关于宝航医疗公司诉请律师费、公证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应予支持。两个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文青云承担。

【点评】近年来,互联网行业的全面发展虽然丰富了我们的物质文化生活,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利用网络泄露他人隐私,使用侮辱、诽谤等言语中伤他人,这些行为都有可能触犯法律,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针对本案的名誉侵权,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

侵权者利用网络随便发个贴,留个言,发表一篇不实文章就能达到自己泄愤或是引发围观的目的,却给被侵权人留下深深的创伤,而被侵权者为了维权往往却要花费更多的时间、人力、财力。所有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这项规定不仅加大了对被侵权人司法保护的力度,同时也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进而实现网络环境规范有序。在本案中,宝航医疗公司诉请的要求侵权人文青云支付公证费和律师费得到支持,也是得益于这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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