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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背景下平行进口商品法律规制研究

2020-08-28朱霁旻

西部论丛 2020年9期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

摘 要: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平行进口商品进入中国,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侵权风险,就我国现行立法中除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外,商标法、著作权法均未对此作出相关规定。解析平行进口商品存在的侵权风险发现,亟待加强相应的法律规制来予以防范。

关键词:平行进口;侵权认定;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贸易全球化背景下,同一产品有多个采购渠道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平行进口的商品越来越多,纠纷也在逐渐增多,尤其是商标的平行进口案件。早期的司法实践大都以平行进口构成商标侵权为诉讼理由,近5年来,出现了同时以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理由的诉讼。

一、“平行进口”概述

(一)“平行进口”概念界定

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未经国内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进口由权利人或者经权利人同意投放市场的产品或者服务,或者进口与权利人的权利具有同源性的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或者现象。与进口假冒侵犯知识产权商品不同,平行进口的货物是真正的知识产权产品,被称为“真品”。由于平行进口产品的价格低廉,对进口国独家经销商在国内销售产品造成较大的冲击。

(二)平行进口商品对市场的不利影响

1.进口商品来源渠道合法性不明

平行进口商品渠道来源多样,来源甄别、合法性确定等都十分复杂。对其来源进行追溯,需要对商品的整个流转过程进行证明,而这需要一系列合同文书以及报关单等材料,手续复杂,材料众多。

2.假冒商品仿造、伪造平行进口证明

对平行进口商品不仅需要对来源的合法性进行真伪辨明,而且假冒伪劣产品为了以假乱真,也开始仿造平行进口证明,进一步增加了证明的真伪辨识难度。

3.商品质量规格差异问题

平行进口商品虽然来源于正规的商标人,但是与正常的销售渠道获得的商品相比在品质和规格上具有一定的差异。如化妆品品牌因适应不同国家的人使用或不同国家的生产线导致成分会有差异,这也加剧了商品真伪的甄别难度。[1]

二、平行进口商品的侵权认定

(一)平行进口侵犯商标权的情形

1.进口商利用商标表达身份上的“总经销商”等侵害了本地商的商标独占许可权。

2.以产品差异为基础认定进口商的行为侵害本地商的商品声誉和企业信誉。平行进口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虽然为真品,但若存在质量问题的话,会损害商标独占使用权人在国内的商标保证商品质量和商品提供者信誉的作用。

3.空间上使用商标搭借本地经销商的信誉,造成来源混淆。

4.其他商业标识模糊,影响了商标的识别功能。经营者磨去产品识别代码,主观上有隐藏商品来源的目的,既影响了商标的识别功能,又妨碍了商标权人对产品质量的跟踪管理,干扰了商标权人控制商品質量的权利。[2]

(二)平行进口商品侵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情形

经销商投入大量的物力和人力,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和质量担保,并对商品进行了更适合于本地消费习惯的改变等,平行进口商品没有标明真实来源,鱼目混珠地加入本地产品通畅的销售渠道,在“搭便车行为”中平行进口商具有隐性抢夺本地商竞争利益的性质,同时殃及本地产品的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平行进口商品侵权的法律规制

(一)完善我国商标平行进口法律制度的建议

1.立足现有法律对平行进口中的商标侵权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平行进口是否侵犯商标权的问题,虽然现行《商标法》没有对商标平行进口进行规定,但我们可以得出法律并未禁止商标平行进口这一结论。在这个前提下讨论商标平行进口是否侵犯商标权,需将商标平行进口中违反现行商标法规定的或可能触犯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形单独列出,并加以限制或禁止,这样就有针对性的解决了商标平行进口是否侵犯商标权的问题。

2.完善商标平行进口领域的立法

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管理和争议的处理,不能总是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状态,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进行法律法规的完善。具体可以采取两种思路进行立法: 一种是直接针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进行专门立法,制定《商标平行进口法》,将其作为《商标法》和其他涉外贸易法律的补充; 另一种是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修改,在其中加入专门章节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进行规定和说明。鉴于之前我国对专利平行进口的问题就在 2008 年修改《专利法》时予以规定,这种方式同样也可以运用于商标的平行进口领域。

3.建立商标平行进口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

我国现行解决商标平行进口纠纷的主要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但如果平行进口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应介入处理。我国可以进一步完善对于商标平行进口的监管体系,设立行政和司法两个解决机制。[3]

(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平行进口商品的规制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在很多情况下判定平行进口不构成商标侵权,此时仍可以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进行分析。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对平行进口进行明确规定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对平行进口不正当竞争如何认定显得极其重要。就此提出以下建议:

1.独立认定。司法机关应厘清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之间的关系,避免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标法的兜底保护法,不应依据商标法对商标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结果影响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2.审慎认定。违法方面和结果方面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要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混淆的认定要以一般消费者为标准,并且重视商标的影响力等因素。虽不应以实际产生的损害为依据,但却要慎重考量具体平行进口行为对消费者、竞争秩序、商标权人、进口国商标权被许可使用人的影响程度,避免过分限制相关产业的发展。

3.综合认定。应从主体方面、违法方面和效果方面三大标准认定不正当竞争。对于商标平行进口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不应缺失其中的任何一环。[4]

四、结论

不断扩大的进口市场和多渠道进口商品,有利于为国内消费者提供更优的产品和更多的选择,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要求转变相关法律观念。 在确立商标平行进口法律关系的适用规则—国际权利用尽的基础上,将平行进口中的超出商标专有权的问题交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这将是平行进口法律关系的一个重大转变。 因为从维护商标权人的私益关系转向建立在商品的经营者身份、渠道、商品差异基础上的竞争秩序的维护,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参考文献

[1] 郭雅瑢.跨境电商视角下平行进口商品侵权风险及防范对策[J].商业经济研究,2020(1).

[2] 何国华.商标平行进口关系重心的位移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规制[J].学术论坛,2019(6).

[3] 马亦宁.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J].哈尔滨学院学报,2020(3).

[4] 刘岩.商标平行进口不正当竞争认定研究[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2019(6).

作者简介:朱霁旻(1996—),女,汉族,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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