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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违法停车执法管理策略研究

2020-08-28刘金广

汽车与安全 2020年5期
关键词:城市交通

摘 要:为加强城市“停车难、停车乱”治理,围绕道路违法停车执法管理,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梳理了我国城市停车管理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了特征及不足,并结合国外部分国际城市违法停车执法管理经验,从“健全停车法律法规、科学制定执法策略、加强社会协同治理、积极应用信息技术以及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等方面,研究提出管理策略建议。

关键词:城市交通;城市停车;违法停车;执法管理

Research on the management strategy of illegal parking on Urban Road

LIU Jinguang

(Road Traffic Safety Research Center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Beijing100062,China)

Abstract: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parking difficulty and parking disorder" in cities, focusing on the management of law enforcement of illegal parking on roads, this paper sorts out the current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urban parking management in China from the national and local levels, and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inadequacies. Combining the experience of law enforcement management of illegal parking in some international cities, from "improving park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scientifically formulating law enforcement strategies, strengthening the coordinated governance of society, actively apply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doing extensive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 this paper studies and puts forward management strategies and suggestions.

Keywords: Urban traffic; urban parking; illegal parking; law enforcement management

文章编号:1006-6713(2020)05-72-06 中图分类号:U491 文献标识码:A

1 背景分析

随着我国城市化与机动化的快速发展,城市停车问题日益凸显,道路违法停车现象突出,不仅扰乱正常道路交通秩序,而且影响交通通行效率,危及交通安全。据统计,近年来,我国36个大城市违法停车查处量,在所有交通违法行为查处量中占比最高。城市违法停车行为高发,不仅与交通参与者安全文明意识淡薄具有直接关系,而且与城市停车规划、建设、运营等具有重要关系。科学规范治理违法停车尤为重要,既能规范交通参与者停车行为,减少违法停车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又能适应城市停车管理现状,促进城市停车健康发展。

2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情况

2.1 国家法规分析

2.1.1 法规规定

在法定要求方面,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一是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是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是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是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是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在违法处罚方面,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絕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1.2 相关分析

我国现行法规虽然明确规定了禁止停车的路段或区域,但是对违停相关细节的规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第一,关于临时停车的时长限制。未明确允许临时停车的停放时长,容易导致车辆长时间停放,并影响停车执法管理。第二,关于停车泊位的使用限制时间。未明确停车泊位使用的时长限制,尤其对路内泊位,不利于泊位周转,影响泊位使用效率。第三,关于车辆停放的方向。未明确车辆停放的方向,且未明确相关处罚规定。第四,关于未按规定停车的违法成本。如果按照违停处罚,仅处以罚款,并且上限为二百元。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加,违停处罚上限没有变化,违法成本相对较低。部分城市根据实地情况,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城市局部路段或区域,实施按照违反停车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处罚,不仅对违停行为进行罚款,而且予以驾驶证记分,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震慑警示作用。

2.2 地方法规分析

2.2.1 法规规定

从我国各省份情况来看,依据上位法规定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对车辆停放、临时停车的规定进行了细化。第一,有20个省市规定了车辆停放的方向。其中,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18个省市,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车辆应按顺行方向停放。吉林和福建2个省份规定车辆应当按照标识方向停放。第二,有7个省份规定了车辆停放不得超出停车泊位。其中,吉林、福建、江西3个省份规定所有停车泊位,车辆停放都不得超出停车位。北京、湖南、广西、甘肃4个省市规定在道路临时停车,车辆不得超出停车泊位。第三,有21个省市规定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紧靠右侧道路边缘。其中,北京、天津、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湖南、重庆、四川、陕西、青海、宁夏、新疆13个省市明确规定,临时停车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内蒙古、上海、江西、广西、贵州、云南、西藏7个省市明确提出,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停靠,但是未明确具体的靠近距离。安徽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身右边缘距离道路边缘不超过50厘米。第四,有21个省市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其中,北京、内蒙古、重庆3个省市规定,只要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就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贵州、云南、西藏3个省份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当夜间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还应开启示廓灯、后位灯。河北、吉林、安徽、黑龙江、江苏、江西、山东、湖南、广西、四川、陕西、甘肃、青海13个省市,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夜间或者在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宁夏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当夜间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并在距来车方向一百米至一百五十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另外,吉林规定机动车停放,应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标明准许停放的车辆类型、方向和时间停放,明确了允许停放的车辆类型,以及允许的停放时长。

从我国36个大城市来看,依据上位法相关规定,对停车具体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界定。第一,关于临时停车的时间限制。大连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规定,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道路上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得离开机动车,停车时间不得超过60秒钟,妨碍交通时应当迅速驶离。第二,关于道路路内停车时长限制。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不得超过限时停车标志、标线标明的时间。在没有限时停车标志、标线的道路停车泊位上,机动车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十日。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停放情况拍照取证、粘贴车位使用时限提示,并以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机动车驶离。经通知逾期不驶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提供联系方式信息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将超出停放时间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不得超过限时停车标志、标线标明的时间。在没有限时停车标志、标线的道路停车泊位上,机动车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对机动车停放情况拍照取证、粘贴车位使用时限提示,并以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机动车驶离。经通知逾期不驶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提供联系方式信息导致无法通知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关于占道停车等候。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进出停车场、客运站、商场、医院、学校等,遇有停车泊位已满无法进入时,不得占道排队等候。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遇有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已满,无法进入时,不得占用道路排队等候。第四,关于专用车位的使用。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或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应当遵守,其他车辆不得占用残疾人车辆、出租汽车、新能源分时租赁汽车等专用车位,违反该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

2.2.2 相关分析

我国地方法规依据上位法相关规定,对车辆停放、临时停车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为加强停车规范执法管理提供了法律法规支撑。第一,在车辆停放行为规范方面,部分省市对车辆停放方向、车辆停放距离右侧道路边缘的距离、车辆停放不得超出泊位、临时停车时车辆灯具开启条件等提出了细化要求,明确了管理规定。第二,在停车时长限定方面,部分省市对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许可时长限定。第三,在占道停车等候方面,部分省市提出当停车场泊位使用已满时,车辆不得占用道路排队等候。另外,还有省市对停车泊位内允许停放车辆的类型、专用泊位使用等提出了细化规定。但是,各地对于“未按规定停车”的处罚措施规定,并未突破上位法,处罚力度相对偏弱,仅如深圳、厦门等有特区立法权的城市,通过地方立法,提高了违法停车处罚力度。

3 国外部分国际城市相关法规分析

纵观部分国外国际城市,通过对城市道路违法停车进行严格执法管理,逐渐形成了“规范、文明、有序”停车的良好社会氛圍环境,这不仅与城市停车规划建设具有直接关系,而更重要的是,得益于健全完善的停车管理法规体系,有力支撑违法停车执法管理,规范交通参与者停车行为,具体体现于两个方面。

3.1 从停车泊位“时空”维度,细化了对停车的规定要求

相对比我国停车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分国外国际城市不仅在停车泊位“空间”使用维度进行了细化规定,而且在停车泊位“时间”使用维度给予了明确规定。第一,停车泊位“空间”维度使用规定。如果车辆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将车辆停放到在不允许停车的区域,那么将受到法律处罚。具体包括在禁止停车的路段违法停放、不按规定的车辆类型停放、不按规定的停车方向停放、停车入位压线等。例如,美国纽约规定,对违法占用残疾人车位进行高额处罚,在禁停位置停车,将受到拖车处罚。法国法规规定,不按车辆行驶方向停车将受到严厉惩罚。第二,停车泊位“时间”维度使用规定。停放在停车泊位内的车辆,如果超过规定的停车交费时长,将要受到法律的处罚,美国、英国、瑞士等国家普遍采用了停车泊位限时长处罚。另外,部分城市对临时停车规定了限制时长,如美国纽约法规中规定,公立学校附近“不熄火停车”不能超过1分钟,其他地方“不熄火停车”不能超过3分钟。

3.2 对违法停车进行严厉处罚,加大了对违停行为的震慑作用

一般情况,国外国际城市对违停处罚有四种形式。

罚款处罚。对违法停放车辆进行高额的罚款处罚,例如,美国纽约对违法停车的处罚金额要远大于正常停车收费的价钱,规定超时停车罚款50美元(约340元人民币),空间维度违法停车将罚款65~115美元(约440~770元人民币),如果违法占用残疾人停车位,将被处罚高达180美元(约1200元人民币)。而路内规范停车的收费价格为20美元/小时(约130元人民币/小时),路外停车设施收费3~10美元/小时(约20~70元人民币/小时),对比来看,违停的处罚金额是规范停车单价的几倍,甚至数十倍。法国巴黎规定,违法车辆的罚款金额为135欧元(约1100元人民币),此外还要缴纳车辆存放费,每天收费约20欧元(约150元人民币)。日本法规规定,违法停车处10万日元(约6517元人民币)以下罚款。

拖车处罚。规定对一些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的违停行为,将受到拖车处罚。例如,英国法规规定,违法占用公交车道停车等严重影响交通的违法停车行为,管理人员可以把违法车辆拖走。美国纽约法规规定,在禁止停车路段,违停车辆将被拖走,并且需要缴纳高达200美元(约1300元人民币)的拖车费,进一步增加了违停成本。

记分处罚。对严重违停行为进行驾驶证记分处罚。例如,美国纽约规定,违法停车将被记分;日本法规规定,对违反禁止停车和驻车地点、场所、限制时间、方法及其他特殊情形,最高可记3分;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规定,如果在学校区域内禁止停车的地方停车,或车辆占用人行道停放,将会被记2分;英国法规规定,对于违法停车处罚拒不履行的将在驾驶证上记分。

累加处罚。为了强化违停执法的震慑力,对屡次违停的行为进行加重处罚。例如,新加坡法规规定,拖车处罚需要缴纳120美元(约800元人民币)的拖车费,如果当事人第二次违法停车,罚金将翻倍,如果第三次违法停车,当事人除了受到重罚之外,还要依法被拘留。英国法规规定,如果违法停车当事人在28天内既不缴纳罚款又不提出复议,就会收到第二份罚款通知书,罚款额上调50%,当事人必须在14日缴纳罚款,否则该罚款将转为地方法院登记的债务,并加上司法费用,由法院向当事人下达偿债通知书,如果在21日内仍未缴纳,则由法院强制执行。

4 管理策略建议分析

当前,在我国城市停车泊位缺口普遍较大、道路违法停车行为较为频发、停车执法管理人员相对不足等现状情况下,应从“健全停车法律法规、科学制定执法策略、加强社会协同治理、积极应用信息技术以及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等方面,研究提出策略建议。

4.1 完善法规标准,压实法律责任

对比国外城市违法停车治理相关规定,我国停车管理法律法规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一方面,建议从停车行为规范、停车泊位时空利用规定等方面给予细化明确。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强化违停处罚规定的研究,目前,除了我国部分经济特区城市外,违法停车的综合成本相对不高,处罚金额相对偏低,且不予驾驶证记分,即使对违停车辆进行移拖处罚,当事人不需要承担拖车费用,也很难起到震慑警示作用。建议借鉴国外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城市交通发展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国停车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提升违法停车成本。

4.2 制定科学策略,加强严格管理

在当前停车现状背景下,应采取科学停车执法管理策略,考虑“城市功能分区、道路网设施条件、道路交通运行情况、停车供需状况”等因素,尤其是在由于违法停车,容易导致交通拥堵或影响正常通行的路段或区域,研究设定城市停车严管区,先在严管区实施严格停车执法管理,实现对违停行为零容忍,倒逼停车泊位设施的科学规划建设,合理增加泊位供给,优化城市交通出行结构,改善停车供需关系。随着严管效果的凸显,逐步扩大停车严管区范围,按照“以点带线、以线促面”的策略,循序渐进的改善整个城市的停车管理秩序。

4.3 社会协同治理,提升管理效能

违法停车执法管理处于停车管理全链条的最末端,与违停执法管理相比,防范违停行为于未然更为关键,这就需要停车管理涉及相关部门加强协同治理。一方面,推进停车科学规划,不断优化停车供给结构,确保配建车位的规范建设,鼓励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逐步压缩路内停车泊位,适度满足基本停车需求;另一方面,联合城市城管部门、社区管理机构等,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道路违法停车治理,壮大违法停车执法管理队伍,坚持处罚与教育并举,有效遏制不文明不规范停车行为。

4.4 创新信息应用,精准管控停车

科技信息化技术手段为加强城市停车治理提供了有利条件。第一,应用于违停执法管理过程。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违停车辆取证效率,提升取证资料的精准度,有效打击违法停车行为;第二,应用于违法停车治理的研判分析。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一方面,为科学设定城市停车严管区提供技术支撑,结合停车执法管理效果,动态优化停车严管区范围;另一方面,为违停执法勤务部署提供支撑,深度分析违法停车行为特征、违法停车高发路段及时段,从而优化的违停执法勤务管理,不断提升执法管理效能。

4.5 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广泛运用移动互联、多媒体、可视化等智能技术方法,向社会公众进行文明停车宣传教育,第一,让公众了解违法停车执法管理的目的初衷,执法不止是为了处罚,而是通过执法管理,推动城市停車综合治理,加快推进停车科学规划,合理优化停车供需关系,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第二,让公众了解严管停车策略的主要方案,增加诱导提示,完善停车管理设施应用,在停车严管区周边合理设置警告标志及指示标志。第三,让公众了解违法停车对城市交通的危害性,充分认识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停车的处罚规定,打消违法停车侥幸心理,提倡社会公众文明、规范停车,合理使用车辆出行,鼓励选取绿色交通方式出行,抑制出行停车需求,共同营造全社会良好城市交通氛围。

5 结束语

城市道路停车执法管理,对于加快推进城市“停车难、停车乱”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下,采取科学停车执法管理策略,城市停车将朝向安全、文明、规范、有序的方向健康发展。感谢公安部技术研究计划(2019JSYJB02)的支持。

参考文献

[1] 尚炜,戴帅,刘金广.城市停车政策与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

[2] 刘金广,梅杰,孟庆达.部分国家和地区城市违法停车处罚研究[J].道路交通管理,2019(5):24.

[3] 刘金广.关于我国城市违停拖车相关问题的研究思考[J].道路交通管理,2019(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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