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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旧式水师水警化研究

2020-08-25孙佳荀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水师

孙佳荀

(青岛滨海学院 思政部,山东 青岛 266555)

清代水师曾守土安邦,战绩卓著,但近代以来日趋衰落。随着近代海军飞速发展,1905年清政府大办警政,保留旧式水师并将其水警化成了大势所趋。这一趋势历经清末新政,最终由民国政府实现。学术界对水师水警化问题研究相对薄弱,本文拟对清末民初水师水警化问题做初步探讨,以期通过清末民初水警研究,对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一、清代水师的发展

(一)水师概况

清代水师根据作战地域分为内河水师和外海水师[1];根据组成人员分为绿营水师和八旗水师。绿营水师为清军水师主力,沿海沿江省份均有设置,以营为基本单位,根据《清史稿》卷135有关绿营水师编制估算,其总兵力15 万~20 万人。八旗水师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防止汉人垄断海防,共设置了10个水师营,根据《清史稿》卷135和《八旗通志》卷24有关记载估算,其兵力1万人左右。

太平天国运动时期,绿营水师和八旗水师废弛日久,难以抵御太平军水营,湘军水师便应运而生。湘军水师属于“团练”“勇营”一类,尚不是经制军。湘军水师设置了独立编制和专门指挥系统,只有征战之责,并无驻防之务。在镇压了太平天国起义之后,曾国藩等奏请改湘军水师为长江水师[2],1869年年初完成改制,成为朝廷的经制军①有关长江水师成立时间学界有争议,笔者认同1869年说,可参见宋胜瑞《长江水师巡防制度研究》,河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8—11。。

旧式师船依据驻防作战区域不同,装备外海战船和内河战船等。比较典型的外海战船有鸟船、赶缯船、艍船、米艇、同安船、八桨船等;内河战船有沙船、平底船等[3];快蟹等船陆海兼备。这些船只均为木质帆船或者桨帆船。水师装备的武器,除了冷兵器外,还有部分红夷大炮,属于前装滑膛炮,一般不超过3000斤,重者大约相当于西方9磅至12磅炮[4];还有部分子母炮,也就是明代的佛郎机;剩余的多是鸟枪。火器的总体水平大约还停留在14~15世纪。

清代水师除了担负作战任务外,主要是沿袭明代海防体制,进行巡洋会哨。所谓巡洋会哨,通俗来说就是将海区划分为巡洋区,并对巡洋区进行细化,确定每一分段的巡哨水师营,并规定不同层级巡洋的组织者的级别。如果在巡洋区内发生劫掠等违法活动,负责水师应迅速缉拿归案,规定时日内不能破案者,有相应处分,此为“巡洋”。同时相邻巡洋区的水师巡哨活动应定期会面,并交换令箭等物作为信物,以示监督,此为“会哨”。可见,巡洋会哨制度属于治安性质。巡洋会哨制度对稳定治安有一定作用。例如,乾隆五十五年(1790)多名海盗在锦州、盖州一带洋面大肆抢劫,并杀死杀伤多人。九月,盛京水师出动,双方在兔儿岛附近接仗,海盗船只被击沉,部分海盗跳水逃逸[5]。

随着水师日趋腐败,巡洋会哨制度流于形式,各地水师巡哨陋规横行,鱼肉百姓者比比皆是,“巡哨实力者少……不过奉行故事而已”。个别地区甚至有水师通匪致使“商船不能御敌,而哨船不能遇贼”[6]。光绪十三年(1887)年底,浙江水师的战船还差点被海盗夺去。当时浙江水师玉环右营战船出洋巡哨,“行抵凤凰洋,倏遇盗船多艘围住攻击,该兵船因寡不敌众,致被海盗上船将管带官并兵丁等杀死十余人。正在危急之际,适与周静山镇军巡洋之兵船相遇,奋勇向前,始将玉环兵船夺回,并拿获海盗多名送交玉环总捕府监禁候讯”[7]。

19世纪60年代初,清政府开始建设近代化新式海军,但其实力不足,尚需要保留部分水师担负国防任务,因此清政府在19世纪60年代末逐渐对水师进行了革新。例如,福建水师下辖的金门镇水师兵力由改制前的800 余人缩编至500 余人,驻防地点减少,重新编制了水师营。武器装备上,原来的赶增船、双篷艍船废弃不用,改为小艇船、龙糟船[8]等,船型逐渐小型化、快速化;山东水师1879 年从英国订造了两艘新式蚊子船以提高战斗力。

这种在原有体制上的修修补补,远不能实现预想的目标。清代后期国家经制军的武备废弛问题未能根本改变,战船技术水准继续下降,巡防区域萎缩,防卫漏洞扩大;水师缺额严重,各军事长官虚兵实铜,使日益亏空的国库雪上加霜。面对这种局面,清政府直接将一些战斗力较差的水师裁撤。但直到20世纪初,清朝依然保留着规模庞大的水师,比如长江水师常年保持20余营,战船700余艘[9]。

(二)水师的水警化设想

自太平天国运动以来,清廷国力衰微,各地盗贼蜂起:“广东盗匪素多,近海地方为甚”[10];“福建兴化府南口一带洋面素为海贼出没之区”[11];山东“盗匪水陆皆有,而以大三河半角沟虎头崕龙口登州大东沟各处为出没之区,来往商船无不遭其劫掠”[12];东北安东一带海域“海盗猖蹶,携有大炮快枪,商船不能对敌,抢掠一空,海面梗塞”[13]。有的地区甚至在水师巡哨期间,“仍有四楫五桨小盗船肆行抢劫并刃伤事主等案”[14]发生,还有的盗匪直接攻击官军。1902年4月,一艘商船在宁波附近被劫,幸遇新宝顺轮船“将被盗情事详诉镇海吴吉人统领,立刻鼓轮追拿,盗尚胆敢开炮拒敌”[15]。此时正值清政府大力筹办警政,水师本身就负担一定的警察性质的工作,因此清政府警政大员把视线转向了水师。

民政部警政司行走郎中张仁曾说:“水陆宜兼巡也。……我国于江海水面有巡洋水师,实非对外海军之义,寓有水上警察行为。……司员拟请改巡洋水师为水上警察,淘汰老弱,教练人才,调查船户,侦探匪类,巡泊要津、严查出入……亦警察必要之事业”[16]。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认为可行,纷纷筹划将辖区内水师改为水警。例如长江水师驻扎的湖北省,在宣统二年(1910)已“遵饬札各滨水州县,谕绅就原有之船帮公所及船行户等处调查船户册籍并向出规费,以便着手筹划布置开办”[17]。民政部于宣统三年(1911)发出通饬,要求各省督抚“限于宣统三年腊月将水上警察一律设齐”[18]。但是清政府次年就灭亡了,改制计划实际是由民国政府实现的。

二、民国初年的水师水警化历程

(一)改制情况

民国肇建但沿海和内河地域的混乱局面尚未有根本好转。1912 年8 月,黎元洪电请改长江及荆襄水师为水上警察,由该省民政长官节制。自1912年9月至1913年2月,长江水师改制水警完成。改制后的水上警察由内务部管辖。由于长江水师改制较为成功,内务部通过与海军部会商,1912 年12 月要求沿海沿江各省水师改为水上警察。1913 年2 月,内务部正式发布《长江及其他水师改组令》,规定“长江及其他水师改为水上警察,设水上警察厅管辖之”。“水上警察厅依画一现行地方警察官厅组织令之例办理”。“水师之关联数省时,应由关系之省协商编制,但关联之省就事实上之必要,得依省之辖境,分设水上警察厅”[19]。随即大量水师改制为水警。清末民初水师改制水警基本情况见表1。

表1 清末民初水师改制水警基本情况统计表[20]

(二)编制情况

北洋政府首次实践水师改水警,无章可循,也未及时编制水上警察官制,各地水警改制情况较为纷杂。1915年3月,内务部颁行《水上警察厅官制》,要求各地设立水上警察厅,如果当地水警事务比较简单没必要设立警察厅时,可以简化设立水上警察局,厅(局)下设科;该厅(局)根据驻地位置不同由省长或者道尹直接管辖,厅(局)长由道尹或省长咨呈内务部荐请大总统任命,可依据法律发布当地水上警察章程。厅(局)长下设警正、警佐和技士等数十人,警正和警佐可充任科长。

1915年8月,内务部颁布《水上警察编队分区大纲》,要求各水上警察厅(局)辖区内现有船只、人员,按照船只为基准编制水上警察队,划分巡逻区,每区辖若干队;若是区域狭小没必要分区,则可专设水上警察队,由该厅局直辖管理。同时北洋政府规定,水上警察厅办事细则要报请内务部核定[21]。1919年又规定“水上警察局一律适用《地方警察局组织章程》,以免分歧”[20],厘清组织关系。各地水上警察先后进行了改组。

安徽的长江水师营1913年5月改制为水警,后经过改组,设水上警察厅。设厅长1人、勤务督察长1人。厅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4科,下属6个水上警察署,每一警察署设署长1 人、署员1 人、雇员2人。水警厅直辖大战船2艘、长龙船3艘、巡船25艘,第一至第六署共有巡船136艘。每船设船长1名、巡长1名、一级巡警1名、二级巡警2名、三级巡警5名、伙夫1名[22]。

驻扎奉天的北洋水师警务河防营于1914年7月改制为水警,设奉天水上警察局。改组后设局长、副局长,庶务兼会计、文案、司法、收发各1 人,书记2人,侦探3人,局役4人,伙夫1人。该水警局下辖左、中、右三队及海巡队和舰队,共有战船28 艘。另外还将水警局内“靖海”“快马”“铁龙”和“经武”四艘蒸汽炮艇编成舰队[23]。

山东西湖水师和利捷水师于1914 年改制为沿海水上警察厅和南运湖河水上警察局两个水警机构。沿海水上警察厅设厅长1 人,警正2 人,警佐5人,下设2科。南运湖河水上警察局设局长1人,下设第一、二两股和勤务督察长各1 人。管辖区域细划分三区,每区各设1个警察署。各区次要地方,则设警察署分驻所,随时派拨巡船游弋。

(三)职责任务

水师改制为水警之后,主要任务是水上管理、缉私捕盗和水上救护。水上管理指的是江上和近海的渔家、商家等的户口和船只的管理工作。水上作业流动性大,从业人员、船只数量庞杂,地理环境复杂,加强水上管理工作尤为重要,因此各地水警都将水上管理列为重点工作。比如四川水上警察局管辖的石桥水码头,日过往船只五六百艘,做好户口和船舶的造册管理工作是港口运行的保障。水警也对奸商予以打击,外国人在华的水上游历传教行为也在监管之列。

缉私捕盗是水师和水警最基本的工作。近代中国鸦片走私猖獗,尤以广东最甚,但广东水警往来洋面,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鸦片走私。其他水警也不无功绩,许多地方“凡遇私运,一经拿获,即行焚烧”[24]。水警还负责进行文化检查。比如1916 年7 月和11 月安徽水警对淫秽书籍予以严禁,以端风化[25]。为稳定治安,各地水警分段驻防,剿捕巨盗。例如东北辽河上下游盗贼猖獗,来往于此的商船无不受其害,“沿河一带盗贼蜂起……近日上下河道盗贼益众,各船户等被贼捐抢者无日无止”[26]。1915年4月1日,辽河水上警察抓获巨匪殷潮瀛,并将其押往奉天省公署,处以死刑,辽河治安大为好转。

水上气象条件复杂,为维护水上安全,各地水警区根据自身地理条件采取了不同措施。比如湖北水网复杂,纵横交错,水警就在各处水道设置报警旗和报警灯。奉天水警局在河流封冻初期,专门派人勘验冰道,树帜标示后方准通行,船户和商民根据标志择路而行,避免涉险。在解冻期则直接招募工人凿冰开路,保证安全。

三、水师水警化后的新气象

(一)性质与隶属的变化

清代水师虽然有军警不分的特点,但是从根本上说属于军事系统,统辖权归兵部,征调权在各省督抚将军,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清末新政。1910年,清政府设海军部总办全国海军事务,建制尚存的水师,也作为辅助力量划归海军部管辖,地方政府名义上不再拥有统辖权。民国初年海军部作为中央部门之一,统辖范围亦同清末。

1913年,水师改制为水警之后,其原有的任务、性质和领导关系发生了变化,由原来海军部领导的、独立于地方政府的、单纯执行军事任务的机构,变成了由内务部领导的、地方行政官署管辖的、维持水上“治安”的机构,不再担负国防任务。

(二)经费获得的新途径

清代军费主要采取解饷和协饷方式调拨,或由地方督抚自辟财源,水师也不例外。水师改制为水警后,采用了警察系统“就地抽捐”的办法获得经费。1902年,直隶总督袁世凯在保定、天津开办警政时,创下“就地抽捐”之例。在《天津四乡巡警章程》中规定:“所需经费,以地方本有之青苗会(费),支更费及赛会演戏一切无益有余之款,酌提充用,月饷由村董酌定支给,官不经手”。由于经费不经政府预算支出,清政府便大力推广。民国水警沿袭这一做法,北洋政府规定船捐由水上警察征收,并将其悉数充作水警经费。

(三)武器装备的新变化

水师逐步改制为水警之后,其原有装备大多被继承,但旧式师船效费比远不如蒸汽船只,许多水师和改制后的水警均开始设法获得近代化船只。水警的新式船只起初是从海军和海关借调,或是改装商船。例如,1891年,南洋海军将“金瓯”号炮艇借调湖广维持治安,民初直接划归水警;民初湖北水警的“楚材”舰,是广东海关调拨旧舰“广丰”改名充任,而“楚振”舰则是用商船改装。这些代用舰艇往往不堪使用,因此各地水警开始根据自己需要向造船厂订造军舰。例如,安徽省和江苏省就曾于1907 年和1908年在江南造船厂和求新造船厂分别订造了炮艇“安丰”“靖湖”,奉天渔业商船保护局于1912年在江南造船厂订造了“安海”“瑞辽”(后改名为“靖海”“快马”)两艘炮舰[27]。此外,水警的轻武器也都换成了新式的弹仓步枪。

四、对水师水警化的评价

清代兵制的显著特点是军警不分,随着时代发展,这种兵制越发不适应近代战争,水师作为技术性部队,亦不例外,即便是强悍的湘军水师也不免重蹈覆辙。旧式水师在新式海军蓬勃发展之际,由于自身特点,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面对日益混乱的水上治安,清政府和北洋政府力推水师改制水警,以求物尽其用、名副其实。这次改制总体上来说是成功的。水师改制为水警后,设置了专门指挥机构——水上警察厅(局),同时也因为舍弃了国防任务而使水警的专业化程度大大提高,继承发展自巡洋会哨制度的分区巡逻体制也体现出了较高的效率;就地抽捐基本保证了经费来源的相对稳定;蒸汽动力船只的加入让水警的战斗力大大增强,其他装备的更新也让其能够较好地完成肩负的三大任务。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国家是由政党和各级政府、官员组成的利益实体,它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诉求,没有制度供给方的意愿的暴力机器是不会产生的,而由制度供给方强行推进的政策往往制度移植性和传统惯性较强,水师水警化就是这种情况。水师水警化是清政府和北洋政府为了自身利益强行推进的政策,导致本来作为完善法律约束下执行公共权力的水警,成为蕴含有国家强权政治的旧式国家暴力机器。就地募捐虽然解决了经费问题,但是其收取方式带有强制性,并且伴随着水师搜刮民脂民膏的恶习,最终留下了无穷后患。例如,1924年山东水警强征高额船税,最终引发警民冲突[28];水师的种种避战作风,水警亦有体现,例如1917年3月,盗匪屡次反复在安徽无为、繁昌、南陵等县抢劫作案,水警竟毫无还手之力[29]。

概言之,水师的水警化是新与旧并存,成效与缺陷共立的一项改革,形式虽然进行了革新,思想依然守旧,器物虽然进行了革新,方法依然守旧,这一新一旧既导致了水师水警化成效受限,又折射出动荡时期旧中国的无奈现状。在我国深化体制改革、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今天,以史为鉴,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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