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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参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逻辑与对策

2020-08-21程雪军李心荷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0年8期
关键词:消费金融金融监管

程雪军 李心荷

【摘要】目前国内外对金融基础设施的界定并不明确, 且存有较大争议。 尽管我国正逐步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多种体系不断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 并取得了一些重大进展, 但在金融科技时代背景下, 我国金融基础设施依然面临着众多问题与风险。 对此, 通过分析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参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在逻辑, 得出关于支持我国互联网平台型企业深入国家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型企业;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监管科技;消费金融;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0)15-0148-7

一、金融基础设施的界定及其发展现状

(一)金融基础设施的界定与争议

目前有关金融基础设施的定义尚不明确, 国内外学者众说纷纭。 国外学者侧重于从硬件设施的角度来定义, 主要关注支付、清算、交易等金融服务。 金融危机之后, 国际清算银行(BI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于2012年联合发布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简称PFMI), 将金融基础设施定义为清算、结算或其他金融交易的多边系统[1] 。 Berndsen等[2] 认为, 金融基础设施的发展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并保持金融稳定。 国内学者则侧重于从法律制度环境等软约束条件界定金融基础设施。 张捷、陈皓[3] 认为, 金融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法律基础、会计基础与监管基础设施。 近年来, 随着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 学者们着重从硬件设施与软约束条件相结合的角度对金融基础设施予以界定。 黄志强[4] 认为, 国家金融在发展前期更加注重狭义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但在发展后期, 制度安排对于一个国家成为真正金融强国至关重要。 刘运涛、曹楠[5] 认为, 狭义层面的金融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支付清算系统、交易所等在内的保障金融市场运行的硬件设施, 广义层面则包括金融环境、法律环境、信用环境以及金融监管等制度安排。 易寿生[6] 认为, 支付清算系统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 需要加强PFMI框架下的统筹监管。

本文认为, 金融基础设施是金融市场的核心支撑, 其具有两方面含义: 狭义的金融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各金融参与机构用于支付、清算、结算、登记等多边系统以及运作规则, 广义的金融基礎设施边界范围更大, 具体是指为金融活动提供公共服务的硬件设施以及相关软件制度安排。

(二)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现状

对于金融与经济发展而言, 构建高效、透明、规范、完整的金融基础设施有着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 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 并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 ①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为核心, 多种支付体系(银行间支付系统、网联清算系统等)补充发展; ②多维度资本市场快速发展, 形成上海与深圳两大主要证券交易所, 以及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多层次资本市场; ③场内、场外金融基础设施综合发展, 既有场内交易所, 又有场外私募、区域性股权交易所; 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 构成以央行为中心、以“信联”等机构为辅的信用体系; ⑤货币、期货以及黄金基础设施持续发展。 在上述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背景下, 我国金融持续稳定发展。 本文整理了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现状, 具体如表1所示。

1. 监管机构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主导地位, 主要采取非市场化建设机制。 我国大部分金融基础设施机构都与监管部门存在归属关系,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归口中国证监会管理。 此外, 在我国金融基础设施体系中仍然主要为非公司制机构, 然而西方主要国家对金融基础设施体系的建设常常采取市场化主导机制运营, 如纽约、伦敦证券交易所等。

2. 组成机构相对独立, 未能形成有机整体。 由于各大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的归属关系, 常常导致各大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各自为政, 甚至在同一市场内部出现被人为割裂的现象。 如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各自为政, 机构之间的相关协同效应未能有效发挥; 沪、深证券交易所与银行间两大债券市场也存在分立的局面, 这种垂直分割的债券市场严重阻碍了金融市场的效率提升。

3. 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 创新行业发展。 近年来, 伴随着新一轮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 我国金融信息科技化建设加快转型, 从金融化向数字化、科技化加速迈进。 金融科技的不断创新与应用的持续深化, 使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获得新的发展。 比如网联清算系统的开发与应用, 以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与多家征信机构开发、建设的覆盖全社会的个人征信系统“信联”, 以打造中国版个人征信体系, 有利于提高监管强度和社会效益。

二、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与风险

(一)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供给有效性不足, 存在法律风险

尽管我国已按照PFMI的要求, 不断完善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但是在当前形势下, 我国法律制度依然严重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 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供给上存在严重不足的问题, 尤其是在面临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带来的金融科技冲击时, 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规范严重不足。 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如何界定?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如何规范、健康地发展?目前, 关于这些方面的规定都是极其欠缺的。 倘若法律规范供给不足、规定不明确, 那么就会存在着大量监管真空与套利行为, 最终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金融基础设施治理体系不够完善, 存在市场竞争不足风险

PFMI指出, 金融基础设施应具备清晰、透明的治理安排, 并提出有关公司组织形式的建议[1] 。 国际上, 金融基础设施多数为公司制或会员制, 比如纳斯达克或伦敦证券交易所。 目前, 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多为事业单位或国有资产所有, 治理结构上依然保持着浓厚的本土“行政化”特色, 离市场化发展存在较大差距。 如何平衡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如何在市场与政府之间搭建我国金融基础设施? 在实际操作上很难完全照搬国际经验。 因此, 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应结合具体国情, 以提高公司效率、避免利益冲突为目标, 遵循多种公司治理方式并存的原则。

(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分散化, 各机构之间人为割裂严重

由于各大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存在归属关系, 因此在市场层面, 各大监管部門之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各自为政、人为割裂的现象较为严重。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 近年来国际各大交易市场为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而不断发起并购事件。 面对这种局面, 为提高我国金融层面的核心竞争力, 我国金融基础建设可以通过并购重组来优化资源配置, 加强各机构之间的战略协同。

(四)风险控制难度较大, 容易风险交叉“传染”, 滋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涵盖多个层面, 而由于跨部门、跨业务、跨地区以及跨行业等因素, 容易导致风险交叉“传染”, 从而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具体包括: ①可能存在着本行业的金融风险传导至其他行业的情况, 如2018年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对消费金融行业风险的传导; ②可能存在本地区的金融风险传导到其他地区的情况, 如2018年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从某个省市传导到其他省市, 引发全国范围内的金融风险集中爆发; ③可能存在本金融部门系统内的风险传导到其他部门系统的情况, 如中国银保监会管辖下的银行市场风险可能传导到资本市场。

这是由于在金融与科技不断融合发展的时代背景下, 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会加速金融风险的传播与交叉“感染”。 首先, “积蓄期”时的风险不容易被发现, 具有风险的隐蔽性。 其次, “发展期”的风险不容易被控制, 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加速了风险传播, 导致风险太快而不好处理(too fast to fail)。 最后, “爆发期”的风险容易诱导系统性风险, 如果说网络具有强大的边际效应, 那么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的金融风险也具有强大的边际效应, 从1到N快速递增, 因此要特别注意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爆发。

(五)个人征信体系发展不健全, “数据孤岛”问题严重, 存在信用风险

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核心要义之一便在于个人征信体系, 但由于我国当前征信体系发展不健全, 导致互联网行业金融风险不断上升, 问题日益严重。

1. 征信市场基础薄弱, 覆盖面严重不足。 从供给来看, 我国征信机构总体数量少、实力弱。 从需求来看, 我国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众多, 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 又包括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机构, 各类金融机构及消费者对征信的需求旺盛, 但我国征信市场覆盖面不足, 全国具有央行征信记录的仅覆盖全国人口的25%左右, 严重低于美国60%的高覆盖率。 总体来看, 供需之间的矛盾与失衡对金融征信持续发展带来了较大阻力[7] 。

2. 民间征信发展不充分, 征信共享机制没有打通, “数据孤岛”问题严重。 尽管我国近年来试点民间征信机构, 但就市场规模来看普遍都很小, 发展不够充分。 虽然我国由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成立了“信联”, 但目前征信共享机制并没有打通, 数据开放程度低, 信息的条块分割和部门垄断问题严重, 存在着明显的“数据孤岛”现象, 征信体系的闭塞和封锁导致行业内信用风险不断提升。

三、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参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在逻辑

(一)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发展趋势

1.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主要运营模式。

(1)国内知名互联网平台型企业运作模式与金融业务开展情况。 截至2016年年底,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为53家, 其中互联网企业金融控股公司仅有腾讯与阿里巴巴两家, 而且相关金融牌照并不齐全[8] 。 但截至2020年年初, 多家知名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基于自身优势参与金融业务开展情况, 拿下多种金融牌照并形成不同的金融发展模式: ①以百度为主的搜索引擎模式。 此类模式基于搜索引擎入口获取大量互联网流量从而进行金融展业。 ②以阿里巴巴、京东为主的电子商务模式。 此类模式通过电子商务中的物流、资金流、人流等多种流量获客以开展金融业务。 ③以腾讯为主的社交网络模式。 此类模式通过社交网络强有力的用户粘性, 为开展金融业务带来大量用户。 ④创新发展的互联网公司(小米、滴滴、美团点评)纷纷布局金融板块。 这类模式基于各自企业的3C产品、出行、消费场景等优势开展金融业务, 并实现了在资本市场上市, 其公司市值也是“水涨船高”。 表2为国内知名互联网平台型企业金融牌照分析。

(2)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首先,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具有大数据优势。 数据就是“新石油”,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横跨不同行业、触达不同人群、连接不同空间, 具有涵盖交易、社交、购物、社保、医疗等众多数据。 其次,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具有人才与技术优势。 由于互联网平台型行业企业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 发展空间较大, 因此吸引和招募了众多优秀人才。 并且, 互联网企业迭代速度快、对员工的激励性高, 致使行业具有较高创新意识以及技术研发突出的优势。 再次,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具有品牌优势与网络边际效应。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不仅连接着人流(生产者与消费者等), 而且还连接了物流、资金流, 具有强有力的网络边际效应, 而且用户一旦选择了互联网平台型企业, 很容易培养用户的品牌熟悉度和忠诚度, 并且具有高昂的替换转移成本, 因此又加强了品牌优势。 最后,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具有规模经济与成本优势。 尽管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门槛较高, 前期研发成本高、人力成本高, 但是一旦企业研发成功并有效“联网”, 便可以快速量产从而实现规模效益。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是相辅相成的。 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目的在于实现金融领域的跨行业、跨结构、跨用户、跨地域之间的“信息高速公路”, 而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具有数据、人才、技术、品牌、网络、成本等诸多优势, 有利于更好地实现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2.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金融业务定位及发展趋势。 新一轮信息技术对金融行业的颠覆性影响逐步加强, 也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产生了重大冲击。 此外, 由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发展要求, 新金融监管形势逐步变化,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金融业务的定位也需要不断调整。

(1)专业化。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开展金融业务, 尽管具有数据、人才、创新等优势, 但是作为金融行业“新秀”, 既没有传统金融机构的牌照优势, 也没有资金等方面的优势。 因此,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必须夯实专业基础, 在新技术背景下不断创新传统金融业务, 开创出一条适合自身的专业化新金融之路。

(2)多元化。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既具有互联网的平台属性, 也具有金融的数字属性, 甚至还具有消费的场景属性。 以京东集团为例, 其最开始是以3C电子业务为基础, 然后不断拓展出书籍、服装等电子商务全产业, 在用户与产业的积累下, 不断拓展金融业务, 最终涵盖了网络小额贷款、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多元化金融业务。

(3)数字化。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本质是互联网, 具有数字化的重要特征。 伴随着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 数据成为数字时代的重要资源。 以京东金融为例, 其大力向数字科技转型, 并更名为京东数字科技公司。

(4)合规化。 近两年, 随着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债务违约风险、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风险等集中爆发, 防范化解金融風险成为“三大攻坚战”之首, 金融监管整治不断强化,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金融业务的开展需要正本清源, 合规当先。

(二)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参与金融基础设施的作用机制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具有数据、人才、技术、网络等优势, 通过向广大用户群体提供网络小额信贷、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普惠金融服务, 增强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 提高金融活动的参与性。 此外,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通过大数据、技术创新、网络服务等促进技术服务能力, 间接作用于金融基础设施。 总体来讲,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可以通过直接和间接两个途径参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1. 直接作用机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突破, 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将会是大势所趋,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将对金融行业的业务、组织、产品、服务等方面产生深刻影响。 互联网金融超出了地域、业务、机构的范围, 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与互联网新技术业务发展相适应。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参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有利于通过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将线下逐步迁移到线上, 以构建金融基础设施、实现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互联互通与基础共享, 从而更有效地为市场机构以及社会公众提供金融服务。

2. 间接作用机制。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参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 对传统金融基础设施产生间接作用: 一是在于能够提升金融基础设施的大数据收集、整理与分析能力以及清算结算、风险控制和智能运营能力; 二是在于可以为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的稳定运转、高效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三)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参与金融基础设施监管的逻辑分析

我国互联网金融经历了起步(2009 ~ 2012年)、狂热(2013 ~ 2015年)以及成熟(2016年至今)三个发展阶段。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政策存在监管滞后以及监管缺位等情况, 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在监管套利背景下大量增长。 以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为例, 如图1所示, 自从2010年试点以来, 由于金融抑制以及信用约束等释放, 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规模持续增长, 从2010年的零交易规模增长到2018年的19428.9亿元[9] 。 基于防范金融风险、正本清源的要求, 互联网金融行业从2015年开始逐步加强金融监管, 尤其是2016年以后, 监管部门不断加强清理整顿与法制规范, 全国进入全面监管时期; 2015年后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新增数量逐渐减少: 从2015年新增27家的峰值, 逐年下降到2019年的1家。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作为互联网的中坚力量,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处于重要位置, 其参与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监管的逻辑在于: ①当前, 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学术界都在反思和调整互联网金融发展路线, 通过制度建设、产业重组与技术创新等方式, 重塑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与发展方向。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作为互联网行业的引领者, 可以为规范发展与战略转型提供战略模板和思路。 ②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经过多年积累, 既具有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监管所需要的信息和数据, 又具有其所需要的创新技术, 可以为监管部门实施金融基础设施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搭建监管科技(RegTech)平台。 ③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具有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公司治理体系, 针对当前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多为事业单位或国有资产所有的现状提供较好的转型与改制思路, 有利于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辅助”的多种治理方式, 从而符合我国国情。 ④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加入金融基础设施监管, 有利于增进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机制, 实现行业发展与金融监管的有效衔接, 促使行业在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参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对策

(一)出台支持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参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法规

需要从立法层面出台有关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参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法规, 逐步消除相关政策障碍, 鼓励民营资本投入, 不断夯实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实现金融与网络的互联互通, 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合作共赢。 一是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具有服务民生、业务创新、广为连接、技术深化等特点, 有利于国家与政府的社会管理与金融服务职能的实现, 促进现代型政府的转型升级。 二是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具有人才、数据与技术等方面的优势, 目前已出现互联网企业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联合发展模式, 比如“信联”“网联”等, 具有试点先行、深化开放的参考价值。 三是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具有丰富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相关运营经验, 可以进行大数据分析, 对涉及用户资金安全、人身安全、信息安全等高风险金融业务提供立法建议, 为国家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出政策扶持发展建议。 有利于明确金融监管底线, 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合规发展与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稳步创建。

(二)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治理体系, 提高市场竞争力

基于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的发展现状及PFMI的监管要求, 我国金融基础设施需要不断完善治理体系。 对公司治理方式的选择, 应当严格参照PFMI的监管要求, 以保持金融体系稳定、避免利益冲突为主要目的; 充分借鉴国际成功的建设经验, 在确保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稳定、安全、高效的基础上, 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辅助”的多层治理, 稳步提升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的市场竞争力, 以实现“引入市场之水, 激活制度之湖”的效果。

(三)加强政府部门联动, 形成重点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参与金融基础设施的多维保障机制

为提高我国金融层面的核心竞争力, 在推进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中, 需要加强各政府部门联动, 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是需要加强各级政府部门联动, 提升金融基础设施的效率和质量。 金融基础设施是金融市场连接各金融参与机构之间的“管道”, 唯有金融“管道”长, 金融“活水”才能流得远; 唯有金融“管道”好, 金融“活水”才能流得快, 才能不断提升金融活力和竞争力。 二是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 目前, 国内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存在着各自为政的问题, 各地域之间的金融基础设施也未有效连接, 国内、国外金融基础设施也未有效对接, 线上、线下金融基础设施也存在着割裂。 为提升金融综合效能, 我国需要不断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 在各地區、各金融基础设施之间建立起可连接、可共享、可查询的综合系统。 三是逐步构建各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机制, 做好金融基础设施的法律规制、关键程序、市场数据等的信息披露与沟通。 四是逐渐形成支持重点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如表2中的BATJ等企业, 亦可称之为系统重要性互联网金融机构)参与金融基础设施的物质、制度等方面的多维保障机制, 有序推进重点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带头模范作用, 促进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的创新发展与多维保障的平衡。

(四)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辅助”相结合的原则, 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构建

在放松亦或约束我国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加入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问题上, 要在政府与市场间有所侧重, 诚如Shleifer[10] 曾谈到无序成本与管制成本此消彼长的关系(见图2), 本文认为管制的成本可理解为政府监管, 无序的成本可理解为市场竞争, 政府与市场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同样, 市场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国家经营同样存在如下关系: 任何国家都有其自身的制度可能性边界, 最好的策略便是根据制度可能性边界使得无序的成本与管制的成本之和所构成的总损失最小, 以达到监管的效率最优。 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类型发展中国家, 目前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由政府主导, 同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 需要坚持市场发展为辅助, 做好金融基础设施层面的政府宏观建构与市场机制的优化配置。

此外,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 移动互联与大数据等新一代技术日新月异, 互联网逐渐渗透到各项传统的金融业务当中, 对传统金融业务带来颠覆性变革。 传统金融基础设施采取“分头建设、互相分割、互为封锁”的建设模式难以持续, 也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需求。 对此, 本文认为, 在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基础设施具体建设上, 应以国务院金融发展稳定委员会为核心, 做好金融基础设施顶层设计与战略规划, 具体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主体, 同时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 把全国范围内的各种金融基础设施从法律规范上加强统一性, 使得数据能够共享、信息可以联通, 从而使我国金融基础设施能够更加适应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等发展趋势。

(五)采取“监管沙盒”等创新监管, 实现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动态平衡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 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新兴行业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我国既不能因为监管过度而导致创新不足, 也不能因监管不力诱发行业风险, 需要实现互联网背景下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创新发展与监管之间的动态平衡。

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伴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而应运而生, 具有新特点、新模式、新路径, 因此, 我国可从以下方面进行监管: 一是充分借鉴海外创新型监管模式, 通过综合运用监管沙盒、创新中心、创新加速器的方式[11] , 在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优先采取创新监管模式。 目前,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 具备了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监管沙盒”的基本实施条件。 2019年12月,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宣布, 将在全国率先试点金融科技“监管沙盒”, 这种创新监管模式是局部试点而非全面打破, 与传统金融监管思路不谋而合, 有利于更好地平衡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 二是对标PFMI, 构筑互联网背景下金融领域“风险隔离墙”, 防范跨行业、跨部门等之间的风险传导。 从技术风险、财务风险、业务风险等多个方面强调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的必要性, 将技术标准、财务标准、业务风险控制标准作为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重点。 三是通过加强执法规范, 从监管立法、政府资源输出引导、社会团体参与监管等角度, 不断丰富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的准入、规范、处罚措施, 同时加大各类协同资源的支持力度。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 1 ]   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技术委员会.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 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

1 ~ 470.

[ 2 ]   Berndsen R. J., León C.,Renneboog L.. Financial stability in network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market infrastructures[ J].Journal of Financial Stability,2018(4):120 ~ 135.

[ 3 ]   张捷,陈皓.金融基础设施创新与经济发展[ J].中国软科学,2001(11):45 ~ 47.

[ 4 ]   黄志强.夯实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助推新一轮金融改革[N].金融时报,2014-01-03.

[ 5 ]   刘运涛,曹楠.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研究[ J].金融发展论坛,2015(8):141 ~ 146.

[ 6 ]   易寿生.PFMI框架下加强支付清算基础设施统筹监管的思考[ J].武汉金融,2017(10):4 ~ 8.

[ 7 ]   程雪军.论我国场景消费金融发展与风险防范[ J].金融与经济,2019(9):9 ~ 17.

[ 8 ]   程雪军.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特性与监管建构[ J].银行家,2019(2):44 ~ 46.

[ 9 ]   程雪军,尹振涛.互联网消费金融创新发展与监管探析[ J].财会月刊,2020(3):147 ~ 153.

[10]   Shleifer A.. Understanding regulation[ J].European Financial Management,2005(4):439 ~ 451.

[11]   尹振涛,程雪军.我国场景消费金融的风险防控研究[ J].经济纵横,2019(3):55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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