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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视域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制度构建

2020-08-21胡剑

北方论丛 2020年4期
关键词:制度构建现代化

胡剑

[摘要]传统治理观视域下网络信息内容治理领域存在价值导向有待调整、技术分享不尽合理、生态环境力量有失均衡、生态数量分布有待优化、治理组织尚需多元、生态修正能力有待增强等不足。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提出新要求: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应实现正向价值引领、技术分享利用、力量平衡发展、主体均衡分布、多元治理格局、生态自我修正。现阶段,应健全网络信息内容价值导向制度、建立网络信息技术分享利用制度、完善网络生态力量均衡发展制度、构建网络生态数量平衡发展制度、完善网络信息生态多元治理制度、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修复制度。

[关键词]国家治理能力 现代化 网络信息内容 生态治理观 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20)04—0066—11

当前,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设备的普及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信息传递方式和工作生活方式。微媒体技术的应用使得公众对网络信息内容的获取和传递更加便捷,公众对网络信息内容的依赖性日益增强。第44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手机网民规模达8.47亿。一些明星微媒体,如微博、微信在传递网络信息时发挥重要作用。2019年8月19日,微博发布2019Q2财报,其平均月活跃量达到4.86亿。在年轻人群体中,微信、微博、QQ、贴吧、知乎等网络来源信息量占总获取信息量比例之高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网络信息量的剧增给网络治理提出了新课题。新时期的网络治理应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遵循生态治理理念。“生态兴则文明兴”。针对当前网络治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2019年12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这对规范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阐述传统治理视域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不足、新时代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的治理要求及其制度实现。

一、传统治理观视域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不足

当前,对网络信息内容的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价值引领、技术分享、力量分布、数量组成、治理组织、生态修正等方面仍需改进。

(一)网络信息价值导向有待调整

传统治理偏重于对人的行为的管理,对人的思想、价值观关注不够。网络空间有其特殊性,其呈现出来的是信息的海洋,这些信息包含各种价值观念。当前,正确的价值观念仍占主导地位,但也应该看到一些错误价值观存在于网络空间。一些文化企業和互联网传播企业过度强调经济属性而忽略“文化+产业”的双重属性。一些企业在网络上推广的信息和发布的广告中充斥着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内容,这些网络主体通过各种感官挑逗表演引导网民付费或打赏。这种生活方式、消费方式、工作方式并不能增进社会财富,充其量只是实现了社会财富的重新流转。此种网络信息给年轻群体的价值观带来极大的冲击,不利于年轻群体正确价值观的形成。一些文化企业、互联网传播企业及个体在网络上不加掩饰地宣扬各种暴富观、消费观、炫富观。勤劳致富是社会提倡的,但一些企业和个人宣传的是一种扭曲的、不劳而获的、少劳多获的致富观,究其实质,这种所谓致富行为就是吸引网民进行网络消费或刷网络流量。一些包含不良价值观念的言论在一些突发事件发生时也有明显表现。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公众在极短的时间内容易受一些谣言信息、不准确信息影响,网络公共舆论也可能受一些包含不正确价值观的言论左右。网络谣言扩散与负面情绪宣泄互相“激发”,官方发布信息常常被“秒喷”。在此种情况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系统中的信息要素可能会出现失衡现象。在各级政府多次净化网络环境的背景下,虽然一些明显散布低俗、恶俗、庸俗的内容在网络净化行动时有所减少,但此类价值观不良信息仍会在网络中间断性地活跃。当前,进行网络文化娱乐信息传播时和进行重大突发事件网络治理时急需适当的价值引导。

(二)网络信息技术分享不尽合理

传统治理偏重于对有形资源的分配和配置,对无形、隐性的资源重视不够。网络空间的资源不同于现实社会的资源。网络空间的资源不仅体现在有形的设备,更体现在网络技术。当前,网络生态技术分享不尽合理,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网络信息内容推送算法模型分享不充分。基于算法的个性化内容推送已占整个社会信息内容分发的70%左右。网络个性化算法推送是指根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在网络上表现出来的爱好、兴趣、偏好、浏览习惯、关注重点等实现对网络信息内容的分配与传递,这种个性化内容信息分发和信息推送在给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带来一定精准化服务的同时也造成一些弊端。一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基于其习惯、爱好浏览网络信息、购买网络服务,个性化精准推送又进一步加强了这种习惯和偏好。网络信息服务本意在于通过提供多元化、多样化的网络信息产品更好地服务于个体,并从而促进个体的较全面发展,但当前算法下的个性化精准推送不仅没有让个体实现较全面发展,反而有使个体异化的危险。当前,这种完全基于个人偏好的算法也没有很好地考虑到网络环境的公共性、社会关系特性,这既不利于良好社会环境的营造,也不利于社会的精准治理。其二,网络话语技术运用分享不充分。每个个体在网络上都有充分的发言权。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也应该看到,不是每个个体的网络发言都会在网络空间产生相同的影响力和作用力,一些主体运用网络技术可以使其言论的作用力和影响力呈现扩大效应。现今的舆论不仅表现为个体评价的累积,在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网络评价惯性一旦形成,就会在最短的时间里产生排山倒海般的舆论宰制效应。在此种情况下,移动互联网技术起到了杠杆效应的作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在网络舆论、网络话语权中发挥出日益凸显的作用。

(三)网络生态环境力量有失均衡

传统治理较多地关注网络领域中治理者的话语权,对其他主体的话语力量重视不够。现阶段,网络生态系统在力量分布上还不尽合理,存在网络话语霸权。一些网络主体利用这种话语强势地位进行话语攻击、舆论造势,对话语权较弱的网民形成较大的心理压力和舆论压力,形成不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此种现象应该避免。当前,此种网络话语霸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流量话语霸权。近年来,网络社会出现了较强势的流量话语势力,此种流量话语势力是由一些流量核心人物及追随其的粉丝组成。这些粉丝簇拥其崇拜的流量明星在网络上进行步调一致的行动。若这些粉丝及其簇拥的流量核心人物进行口吻相同的网络评判或进行动作一致的网络行为,这有可能在网络生态空间形成整齐划一的压制性势力,就可能会对网络言行的相对人造成极大的压力。因为此种流量会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一些商业资本积极介入和推动流量发展,这又增强了此种网络流量势力。近年来,一些商业资本已经开始主动寻求具有潜在流量的人物,通过资金投入、包装等进行商业打造,并进而使其形成一定的吸收粉丝能力,从而造就一定的流量明星及其周围的网络粉丝力量。其二,网络大V话语霸权。网络大V话语霸权的流量特性不如前者明显,但也通过一定的流量进行运作。其既可以在一定的流量评价基础上进行加强评价,也可能通过其网络言行引领一定的流量。一些网络大V通过无障碍尖锐评说方式掌控一定的互联网“微空间”话语权。上述力量若得到正确价值观的引领,就会促成网络生态健康发展;若得不到正确价值观的引领,此种网络话语力量的不合理分布将既不利于网络治理,也不利于网络系统的健康运行。

(四)网络生态数量分布有待优化

在一定的生态空间,各种网络主体的数量及数量之间的比例应相对合理,这是维持一定生态系统健康运转的前提条件。网络生态环境也应如此。当前,网络生态系统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行业组织等组成。从总体观之,当前网络生态系统中各主体的数量及各主体数量的比例是合理的,但也应注意到在数量比例上存在一些失衡。传统治理偏重于对大的类别的掌握,对于具体类别中的细目关注不够。从数量分布观之,这种失衡主要体现在正能量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偏少。网络技术、微媒体技术的发展已经打破了“沉默的螺旋”限制,使得“蕴藏于民间百姓的风俗习惯性的先验力量”蓬勃发展,使得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数量剧增。网络社会似已进入“人人都有麦克风”时代。当前,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总体数量虽众,但大多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以自发的生活状态或娱乐状态进行信息生产,这就造成泡沫式信息在海量信息中占比过高。进行深刻思考的信息生产者和弘扬社会正向价值观的信息生产者在网络上相对偏少。因为此种数量的对比失衡,造成正向网络舆论可能在关键网络信息传递时失声。

(五)网络信息治理组织尚需多元

传统国家治理观视域下,政府被赋予全能主义的角色。在现代社会,任何强大的管理部门都无法实现对社会事务的事无巨细式管理。网络领域又有其特殊性,网络空间的海量信息与管理者的有限时间是矛盾的。由于这一理念和现实的冲突,传统治理观下的网络治理呈现出两种格局。一些地方政府坚持事无巨细式的管理模式,政府和网信部门承担着全面管理的职能,对网络空间的介入过深。这在现实中造成一些弊端。管理者若出于全能主义理念对网络言行进行自我定义式的管理,可能不仅不会起到良好的治理效果,甚至会陷入管理困境。新冠肺炎发生期间,对李文亮的网络预警行为进行训诫就引起了公众的普遍反响。这是在进行网络治理时应该避免的。与全能式管理模式不同,一些地方政府对网络空间采取较为放任的管理方式,任由网络领域自发发展,對网络行为与言论采取不予干涉的态度。这也造成一些弊端。一些地方的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面临网络空间的杂音噪音、流言谣言、围攻谩骂、色情暴力、诈骗传销等乱象。可见,单纯依靠各级政府、各网信部门进行网络治理和放弃网络阵地都不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当前迫切需要对网络治理组织和治理模式进行优化。

(六)信息生态修正能力有待增强

良性发展的生态系统具有自组织、自生长、自适应和自修正的功能。在传统治理观视域下,存在任由网络空间自发发展的倾向。一些网络言论在自发发展过程中会发生信息变向。在现实网络中,一些时间段爆发出来的网络信息内容及信息洪流较之于原始信息出现了很大的内容偏差,这些信息的进一步传播则可能造成网络言论失序和网络秩序失范。在新冠肺炎发生期间,一些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出现失真现象,这些失真的信息在持续传播中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恐慌,这种现象应引起网络治理主体的足够重视。这也对网络信息生态修正能力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提出新要求

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应对国内治理局面的需要。针对网络领域的治理现状,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提出新要求。

(一)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应实现正向价值引领

现实生活中个体的言行举止处于整个社会环境的关注下,每个个体的行为受到其他个体的道德评价,故在现实生活空间中个体行为的伦理特性呈现得较为明显。网络空间是实际生活空间的衍生,但又具有特殊性。网络空间具有衍生性、隐蔽性,虽然网络空间也有道德规范要求,但此种规范较多地针对个体在网络空间的显性行为,对网络空间言行蕴含的价值观、伦理观、道德观影响不够。可见,在网络空间中的个体受到的道德伦理影响更为隐性。在传统治理观视域下,各级政府在进行网络治理时采用类似行政管理的方式与手段。此种管理方式和手段可以对网络空间的显性行为进行规范,但不能实现对网络社会言行蕴含价值观念的精准引导。生态价值观是生态治理的引领。当前,对于网络空间出现的道德示范行为既应从显性的行为矫正入手,也应从价值引领着手。“对一般性争论和模糊认识,不能靠行政、法律手段解决”。习近平总书记特别重视生态价值观在生态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指出“必须加快建立健全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在新时代,各级政府、各网信部门应注重加强对网络空间的价值引领,应加强网络空间的价值观治理。

(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应实现技术分享利用

网络环境及由此形成网络社会关系是整个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环境和社会关系中,环境的优劣及社会关系的健康与否极大影响着每个个体的生活质量和幸福观感。现今的个性化内容推送算法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过度依赖信息接受者的个性化特征进行信息推送,弱化了网络信息服务的社会关系属性和文化导向功能。网络信息内容不是一般的商品,对其不能适用一般的买卖关系。整个社会环境不可能仅凭个体依照其个性化偏好得以营建,这需要国家层面的统筹安排,需要国家层面按照现代化治理的需求进行积极引导。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对网络信息内容分布进行积极干预和积极治理。各级政府应引导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完善算法,应引导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行业组织进行科学合理的网络信息内容生产、推送和传递。在充分尊重个人个性化特征和个性化偏好的基础上,各网络信息内容主体要考虑到网络信息内容的集体文化环境和整体社会关系,努力形成网络信息内容的良好生态分布,引导、促使网络环境和网络社会关系优化。近期,今日头条等平台在整改中调整了算法,使容易产生虚假和低俗内容的领域的信息推荐量和阅读量减少了40%。这是依据网络生态治理规律进行的技术调整。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继续探索科学的技术优化和分享制度。

(三)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应实现力量平衡发展

在一个生态系统中,各种力量的分布应该相对均衡,如此才能实现生态系统的和谐发展。网络社会最重要的资源和权力是话语权。信息是一种权力,具有能量。在现实生活中,不同个体的言行影响力会存在差别。网络空间中不同个体的话语权也必定存在差异,各网络主体因为进网角色、所占资源、技术手段利用、资金支配程度等不同,在话语权掌握上肯定存在差别。在网络生态治理过程中应正视并正确对待在话语权掌握、表达上的正常差异,但话语权力不能异化为话语暴力,不能任由一些网络话语势力不受限制地发展。当前,话语权力量的行使应该合理、合情、合法、合乎逻辑。合理性要求话语权的自由行使不能超越一定的限度,要求个体行使话语权应进行必要性分析和行使程度分析。合情性要求网络话语权行使应合乎情理,不能形成大规模盲从行使话语权的现象。合法性要求网络话语权行使必须应遵守法律法规,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不能做出侵犯其他个体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言论自由权的行为。合乎逻辑性要求网络话语权的行使应遵从现实逻辑和网络言行逻辑,应尽量避免网络空间的失序行为和无厘头行为。

(四)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应实现主体均衡分布

自然生态系统中各种主体分布应具有层次性,一种主体、一种力量的过度增强有使生态失衡的可能。社会生态系统中各种主体的分布亦应如是。各种社会主体应呈良性正态分布。当前,正能量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数量偏少可能使网络社会滑入过度娱乐化的轨道,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弘扬。一些主体过于庞大的网络舆论话语权经网络扩大效应可能会形成舆论风暴,这种不加约束或不经引导的话语权可能会对社会风气起到不好的引导作用。如果没有恰当数量的正能量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以恰当的强度对网络空间的价值观、道德观、言行观、权力观进行引领,网络舆论和网络风气就可能发生转化。正能量的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提供者、网络信息内容传播者是良好网络风气形成和健康网络舆论氛围营建的主体,这个主体的数量应在整个网络主体数量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一个良好有序、健康运行的网络系统应该综合权衡各网络主体的话语权力要求类型和程度,并赋予不同网络主体一定强度的话语权力。当前,应该通过制度设计实现网络生态环境中的主体均衡,应通过制度建设优化网络系统环境,以实现作为社会有机整体的生态化发展。

(五)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应实现多元治理格局

从整体国家治理思路上,党和政府的理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统治到管理再到治理。网络空间的治理也应遵循此规律。全能主义的管理模式与全然放任的管理方式都是应予避免的。在当今的网络空间发展态势下,各级政府和各网信部门不可能实现对网络空间事无巨细式的管理。个人自主意识的增强、网络空间相对较大的自由度、公众日益强烈的参与公共空间治理愿望,也促使网络空间治理从传统治理向现代治理转型。网络空间的繁荣和谐需要形成国家、市场、社会“三强”的局面,这就需要国家、市场、社会共治且相互赋权。各级政府、各网信部门应该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行业组织等进行赋权。在关键治理职能上,其他网络主体也应向各级政府、各网信部门赋权。全然放任的管理方式也应极力避免,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政府和网信部门应在网络治理中认真履职,其作为网络信息内容核心治理主体的地位不能动摇。这是毋庸置疑的。各级政府、各网信部门应在新时代根据网络生态领域呈现的新特征加强对网络生态空间的治理,应加强制度设计、顶层设计,实现以各级政府、各网信部门为治理核心的多元治理。

(六)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应重视生态自我修正

马克思主义生态治理观认为,生态治理中必须进行反省和纠正。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中应重视生态修正能力建设。网络信息内容传播不同于传统社会中的文字传播,其传播话语具有简短化、片段化的特性。网络信息内容通常由数十字、百余字组成,甚至一个图片、一个短视频都会成为包含相当信息的网络传播载体。形式的简短、简练使得对内容的理解、解读可能呈现不同的方式。另外,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在网络空间会根据其兴趣点、偏好、价值倾向对网络内容进行取舍、加工、再传播。这也会造成一些局部、片段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得以加强,甚至出现变向。网络传播存在无数个传播节点,在某一固定时间段,很多节点对某一网络信息内容的集中传播会形成信息洪流,这种信息洪流在极短时间内会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力量,并进而可能会在瞬间点燃网络舆情。一旦出现信息失真、信息洪流会极大增强这种信息变向效应。这就需要我们构建顺应网络传播特点的网络生态自我修正制度。

三、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视域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制度构建

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全面部署,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尽快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制度。网络治理是当前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我国应尽快健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制度。

(一)健全网络信息内容价值导向制度

各网信部门、各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健全网络信息内容价值导向制度。具体而言,其一,健全网络信息内容生产价值引导制度。网络信息内容的生产不应该是无计划、自发的、随机的生产。各网信部门、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应健全网络信息内容生产及时引导制度。具体而言,可健全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按比例生产制度、主流网络服务平台信息内容比例提供制度。网民是网络舆论生态的建设者、维护者、影响者。随着微媒体的普及和网民参与意识的提高,现在的网民已不仅仅是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其也是重要的网络信息内容生产力量。当前应该特别重视广大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在价值引导上的重要作用。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按比例生产制度要求引导有强大网络信息生产能力的网民进行多元化的网络信息生产,要求着重引导网络信息生产者提供多元化的网络产品,要求通过约稿、互动等多种方式增加正向网络信息内容在其网络信息产品中的比重。主流网络服务平台信息内容比例提供制度要求主流网络服务平台在网络信息产品提供方面既应实现多元化,也应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下的多元信息产品提供。对网络信息内容的提供,主流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应按照一定的比例恰当、合理的安排网络版面。对于包含低俗价值倾向网络信息产品及无品位无格调不责任意识的网络信息产品,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应予以抵制,不予刊载。其二,重大突发事件网络信息价值引导制度。具体而言,应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网络信息适时对称发布制度、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追责机制。重大突发事件网络信息适时对称发布制度要求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网信部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在第一时间加大事件准确信息、正向宣传信息的投放和推送。正向信息的投放数量应占与事件有关总信息量的一定比例。网信部门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适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不同价值倾向的信息占比,适时增加正向信息的投放数量,加大网络舆论宣传力度,切实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正向网络信息内容的价值引导作用。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追责机制要求网信部门、司法部门应针对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的网络谣言建立相应追责机制,针对谣言网络信息的生产者、传播者、转发者设计相应的责任承擔类型。在责任承担类型设计时应考虑到主观意图、传播范围、转发次数、造成影响等因素。

(二)建立网络信息技术分享利用制度

各网信部门、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建立网络信息技术分享利用制度。其一,建立算法模型协商确立制度。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在设置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模型时应兼顾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的兴趣取向与网络传播的价值取向。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改变以往偏重热度的算法模型,应着重建立算法模型协商确立制度。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加强与网信部门的沟通,应与网信部门协商确立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模型。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大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将其个性化算法模型确立依据和参数比重等形成报告向国家网信部门备案,不具全国影响力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将报告向公司登记地网信部门备案。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就个性算法模型确立与网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协商机制。会议可以通过网络会议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召开。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的不合理算法推荐模型有提出建议、意见的职责和权利。对于网信部门的整改建议,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可以进行申辩并提供合理化說明,若网信部门仍然提出整改建议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进行整改。其二,建立算法模型用户自主选择机制。针对个性化算法推荐模型确立中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话语权不强的现状,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增强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的参与感,应与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协商确立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模型。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可将其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模型确立中的主要参数、各参数的主要内容、各主要参数在算法推荐技术确立中的比重等在本网络服务平台公开,并征询使用者的意见和建议。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应在广泛收集使用者建议的基础上,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的算法确立原则,对算法模型进行确定。各网络信息服务个性化算法模型确立后应在本网络服务平台的显著位置对算法进行公布,并在该位置设置留言区继续收集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对算法模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建立用户反馈调整机制。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在进行网络信息内容个性化推送后关注用户的感受,服务平台应设置合理的反馈栏,在进行一段时间的推送后与用户就这种推送的满意度进行沟通。对于用户已经通过网络浏览行为明确多次表示该推送是不受欢迎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及时调整,以切实实现既包含正确价值观念,又具有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针对性的信息推送。

(三)完善网络生态力量均衡发展制度

各网信部门、各司法部门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建立网络生态力量均衡发展制度。其一,完善流量网络信息核心账户报备及报告制度。当前应加强对流量网络信息内容的管理。鉴于流量网络信息在网络上经常呈现出相同的内容和形式,又鉴于流量网络信息中的流量核心人物在流量信息传播中的重要作用,网信部门应要求流量核心人物对其账户进行登记报备。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流量核心人物应向国家网信部门报备,不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流量核心人物应向流量核心人物住所地或相应公司注册地的网信部门报备。流量核心人物有责任、义务监督围绕其形成的流量网络信息内容的生产、制造及传播,并向社会公众披露。此种年度流量披露报告既能较好地促使流量核心人物进行权利的行使,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流量造假、流量劫持现象。在进行报备后,流量核心人物或其相应公司、工作室应按年度向报备的网信部门出具年度流量报告。流量报告应载明围绕某流量核心人物的流量信息的数量、内容、相关商业活动及社会活动情况。各网信部门应该将流量核心人物的流量报告在网络上予以公布,供社会大众查阅。其二,完善流量网络言行责任承担制度。现在网络舆论的融合性和复合性都特别强,流量网络信息内容更是呈现集团式的紧密融合。网络上的流量网络信息内容可能衍生为现实中的集团式行为。这些步调一致、参与人数众多的言行会形成极大的力量。流量核心人物负有监督、引导流量网络言行之责任。为明确权责,当前应明确流量网络言行责任承担制度。对于流量核心人物明确知晓并予以鼓动、支持的言行造成的侵权行为,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直接侵权人和流量核心人物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流量核心人物应该知晓但并没有鼓动、支持的言行造成的侵权行为,在直接侵权人不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或直接侵权人无法确定时可考虑基于公平原则、权责相当原则由流量核心人物承担适当的补充赔偿责任。其三,完善核心网络信息账户处置复议及赔偿制度。为监督网信部门的执法,也为保护流量核心人物、广大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应完善核心网络信息内容账户处置救济制度。网络部门对流量核心账户做出禁言、封号等处置时应慎重,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等救济渠道进行权利救济。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应进行禁言、封号等处置,但网信部门可以要求流量核心人物约束其他衍生的言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网信部门也可根据流量账户的调整情况变更、撤销原处置行为。鉴于流量核心账户的经济价值和流量核心人物的商业价值,司法部门应鼓励社会评估机构开展流量价值评估业务,建立完善流量价值评估机制,根据流量数量、流量核心人物商业代言价值等确定赔偿基数及具体赔偿额确定办法,以切实保障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网络生态数量平衡发展制度

各网信部门、各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着重从以下方面构建网络生态数量平衡发展制度。其一,构建正能量网络信息内容发布长效激励制度。具体而言,可以健全网络信息内容约稿制度、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特约评论员制度、主流网络信息内容转载制度。健全网络信息内容约稿制度要求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向有影响的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专家、学者、各行各业专家约稿,形成具有正向引导的高质量稿件并及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特约评论员制度要求网络信息服务平台针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重大网络话题建立自己的评论员制度,评论员既可以是专职评论员,也可以是兼职评论员。网络评论员发表评论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是评论文章、短视频、访谈、观点集锦、对网友观点的回应、网络互动等多种方式。主流网络信息内容转载制度要求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加大对中央主流媒体的主流评论、主流观点、主流声音的转载力度和转载强度,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应在网络信息平台显著位置加强对正向网络信息内容的传播。其二,构建公益型网络信息平台建设长效机制。当前,大型商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在向公众提供网络信息服务中占据重要地位。商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出于商业目的的需要在网络信息内容投放时偏重信息内容的商业价值,对网络信息内容的文化价值、道德价值重视不够。这就需要在网络平台建设格局中增强对公益型网络信息平台的建设力度。各行各业应着重加大对本单位的网络服务平台的建设力度。当前,一些单位的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力度不够,单位员工主要将本单位网络服务平台作为通知浏览渠道,这不符合单位网络服务平台作为本单位职工主要网络信息内容来源渠道这一定位。各单位可以制定本单位网络服务平台建设长效机制,制定相应经费投入制度、职工参与建设制度、本单位特色网络服务制度、本单位网络服务平台信息生产激励制度等促进本单位网络服务平台的建设,切实增强本单位网络服务平台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五)完善网络信息生态多元治理制度

各网信部门、各网络行业组织、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完善网络信息生态多元治理制度。其一,完善网络信息内容行业组织自我治理机制。互联网的治理需要实现多元治理,在加强网信部门核心治理地位的同时,网络信息内容行业组织应完善自我治理机制。具体而言,应完善网络信息内容行业组织自律机制、违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惩戒机制。网络信息内容行业组织自律机制要求所有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加入行业组织,作为该行业自律组织的会员,并承诺遵守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行业自律组织应制定详细有操作性的行业规范指引,全体会员應根据本行业组织的行业规范指引和自律机制规范其商业经营行为。违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惩戒机制要求对于危害互联网信息内容传播环境、造成不正当竞争、有违商业道德的商业服务行为制定详尽的惩戒措施。如针对流量造假行为对该服务平台列入行业经营异常名单、调低其互联网商誉、进行一定期限的禁业等。网信部门可以向行业组织赋权,赋予行业组织对于上述违规行为一定的惩戒权。其二,完善网络信息服务使用者自我治理机制。具体而言,应完善网络信息服务使用者实名登记留存机制、网络圈群自管理自约束机制。网络信息服务使用者实名登记留存机制要求加大对网络实名使用的要求。“匿名化、污名化、娱乐化、低俗化、消费化”对当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造成挑战。“名不正,则言不顺”。实名制有助于增强网络用户的责任意识、规范意识。网络空间可以存在笔名等,但是包括信息生产者、信息使用者在内的用户信息应该进行登记留存工作。一个网络圈群即形成一个小的网络生态圈。网络圈群自管理自约束机制要求在网络圈群内加强圈层自我治理工作。群主和群成员既应增强话语权利意识,也应增强话语责任意识。对于群内的不当言论、谣言信息等,群主、群内管理员负有提醒、制止之职责,并应对群内言论、群内主题、群内氛围、群体文化进行引导。群内应该在明显位置张贴网络管理相关规定,鼓励大型网络圈群制定群内自我生态治理规范,切实增强群内成员对不当言论、谣言信息的抵制意识,增强群内所有成员对网络圈层生态文化的建设意识。

(六)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修复制度

各地党委宣传部门、各网信部门、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修复制度。其一,网络信息内容智能修复制度。各地党委宣传部门、各网信部门应加大对智能技术、大数据技术的运用,通过智能识别、智能分辨进行网络信息生态的智能修复、精准修复。具体而言,应建立信息变向识别修复制度、网络传播节点智能控制修复制度。信息变向识别修复制度要求各网信部门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智能识别技术精准判断信息传播过程中信息失真表现,并针对这种信息片面传播、信息失真传播进行矫正。矫正可以通过适时的权威信息发布、对等的正确信息的投放、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的辟谣等。网络传播节点智能控制修复制度要求各网信部门利用大数据技术判断重大信息内容传播的时间节点和网络节点,并通过对网络节点的智能干预将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导入预想的轨道。如在突发事件网络信息传播中可以通过多个重要网络物理节点和网络时间节点的信息集约化、智能化传播引导网络舆论的走向。网信部门应与大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合作开发网络信息传播智能分析技术,并增强对新技术的运用程度。其二,网络信息生态人工干预修复制度。网络生态环境的主体是人.在加强对网络智能技术运用的同时,应增强对网络信息内容的人工干预。具体而言,应建立网络信息生态专项督查制度、网络信息内容专项调查报告制度、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自主甄别制度。网络信息生态专项督查制度要求各网信部门定期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提供的网络服务、网络信息进行网络生态环境专项督查。督查指标可由信息内容失真度、各类网络信息内容占比、垃圾信息占比、信息污染程度等构成。网络信息内容专项调查报告制度要求各网信部门应充分利用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的力量针对网络生态治理现状进行专题调研。为保证公平性和调研报告的质量,应配套建立相应的招投标规则、专题调研联席会商制度、专题调研后续核实制度。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自主甄别制度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建立简洁易行的一键式用户甄别机制,并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将此种反馈信息在网络上公布。各网信部门应鼓励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建立维护网络安全的自愿者团体,鼓励公众建立维护网络信息生态的公益基金,并与此紧密合作,以切实“回归信息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以期实现网络生态的自我调整、自我修复。

[责任编辑 冒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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