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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
——以K市126名未成年罪犯为样本

2020-08-18黄良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保护法犯罪教育

黄良盛

(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海南 海口570125)

引言

未成人犯罪是指未成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已年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1]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且对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让他们为整个社会做出更大贡献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虽然近些年来,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率连续下降,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依然不容忽视。对全国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发现,未成年人最易犯盗窃罪、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此外,在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案件中,未成年人也占据一定比例。[2]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互联网和智能手机普及,一些未成年人自我管理能力不强,自我防范意识淡薄,[3]从而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危害整个社会的安全与稳定,而且对未成人自身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未成人犯罪,仍是当前整个社会不可忽视的课题。

早在1991年,我国就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于2006年、2012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事实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不仅牵涉到千家万户,而且也事关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近30年以来,为保护未成年人提供了坚实基础。研究表明,2009年至2019年全国未成人犯罪率连续下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未成年人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4]然而近些年来,未成年人受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校园欺凌等问题出现,反映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已难以有效适应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再次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呼声。

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此次修法从实际国情出发,强化问题导向,注重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修订草案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增设发现未成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是对社会普遍关注问题的立法回应,其充分吸收了近年来未成人保护实践的成果,大大增强了这部法律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能为解决新形势下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问题提供保障,[5]有利于更好地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实践,对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具有积极作用。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如何执行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各项规定,强化其可操作性,让《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正成为新时代保障广大未成人年权益的基本法,这是整个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本文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时代背景,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希望能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借鉴与启示。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分析

K市位于热带季风气候区,下辖21个街道,22个镇,207个社区,245个行政村,地形以平原、低缓丘陵为主。2019年底,全市常住人口230万,其中14-18岁的未成年人约8.2万。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互联网、智能手机的普及,K市未成年人犯罪率呈增长趋势,选取K市作为研究对象具有典型性与代表性。为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笔者以K市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126名未成年人罪犯为样本,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方式,就他们的年龄状况、职业状况、涉案罪名、犯罪心理和动机进行调查研究,分析K市未成年人犯罪主要特征,探究犯罪成因,并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时代背景,提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状况

此次调查和访谈的126名未成年人,年龄均在14岁至18岁之间。主要集中在17岁-18岁,一共67名,占53.17%,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大部分中学毕业,再加上部分未成年人没有稳定收入,未能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容易冲动,易受他人诱导,进而可能实施犯罪活动。此次调查和访谈的126名未成年人中,年龄均在14岁至18岁之间,主要集中在14岁-16岁,一共64名,占50.79%,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大部分中学毕业,再加上部分未成年人没有稳定收入,未能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容易冲动,易受他人诱导,进而可能实施犯罪活动。[6]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职业状况

对所选取的126个样本分析发现,未成年人犯罪职业状况如下(见表1):无业人员最多,有35名,占27.78%;其次是销售员、农民、建筑工程施工员、保安员、房屋装修员,所占比例分别为14.29%、11.11%、10.32%、9.52%、7.93%。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群体中,无业或从事销售员等职业所占比例较大,因此收入并不乐观。他们普遍年龄较小,学历较低,早早步入社会,缺乏稳定收入和经济来源。当理想与现实出现落差时,可能存在挫败感甚至是不平衡心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7]

表1 126名未成年罪犯的职业状况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涉案罪名

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作案手段、暴力程度、危害结果并不比成年人小,[8]其中盗窃罪、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所占比例较大。样本中涉盗窃罪39人,占30.95%;涉抢劫罪27人,占21.43%;涉故意伤害罪22人,占17.46%。值得注意的是,调查显示,未成年人涉毒犯罪①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也占一定比例,达到8.75%,其社会危害性不可忽视。

表2 126名未成年罪犯的涉案罪名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和心理

犯罪动机是指行为人的心理出发点,是刺激和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心起因。[9]就犯罪动机来看,未成年人因“钱财”和“哥们义气”而实施犯罪的比例最大,分别为40.50%和31.40%。通过进一步访谈得知,在因“钱财”或“哥们义气”而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当中,主要犯罪类型是盗窃罪和抢劫罪,这与“表2未成年人犯罪的涉案罪名”是相一致的。

犯罪心理主要是指罪犯的意志、思想、意图和反应,主要研究关于“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10]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状况如表3所示,在126名被调查者中,“一时冲动”和“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所占比例最大,分别为37.30%和21.44%。“一时冲动”主要是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尚未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非判断能力有待提升,再加上他人煽动,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此外,“法律意识淡薄”所占比例较大。因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他们进行正确引导,加强法治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表3 126名未成年罪犯的犯罪心理

(五)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

整理问卷调查与访谈资料还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以下主要特征:

1.故意犯罪较多。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在主观方面①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之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认识错误。,多以故意形式出现,且带有暴力色彩。如表2所示,故意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大,接近90.00%。

2.犯罪呈现出团伙化特征。调查显示,在这126名未成年人罪犯所涉的73件案例中,二人以上共同作案的有45件,占61.64%。相似的人生经历、共同的心理特征,使得部分未成年人具有较强趋同感,容易结成团伙犯罪。同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他们在心理上可以相互依赖,行动上可以相互支持、配合,导致共同作案多、共同犯罪多。[11]例如,2019年3月的一起抢劫案中,犯罪嫌疑人一共四名,年龄在16岁-18岁之间。其中周某某表示,他和林某某从小一起长大,初中毕业后都没有继续上学,再加上缺乏稳定收入,讲哥们义气,因此,与李某某、陈某某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3.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未成年人罪犯中,低龄化趋势较明显(见表4)。126名未成年罪犯中14岁-15岁的有35名,占27.77%;14岁-16岁一共64名,占50.79%。总之,未成年人在这一阶段,由于年龄较小,缺乏正确的是非观念,人生观和世界观尚未成型,对犯罪缺乏清晰的认识,自我判断能力有待提升。[12]再加上相互依靠和相互鼓励,容易导致犯罪发生。

表4 126名未成年罪犯的年龄分布情况

4.再犯率较高。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的再犯罪率较高。在126名被调查者中,有前科的有41名,占32.54%。由于学历低,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对社会适应性不强,一些犯罪嫌疑人出狱后难以融入社会,容易再次犯罪。在与刘某某的交谈中发现,他于2018年6月初中毕业后在市区闲逛,经常沉溺于网吧。由于开支大,再加上缺乏稳定收入,当年9月因盗窃摩托车而被抓获,2019年8月因盗窃手机再次被抓获。

5.罪犯的文化程度偏低。未成年犯受教育程度低,过早辍学,文化素质不高,[13]增大了他们犯罪的可能性。如表5所示,就未成年人罪犯学历情况来看,大部分只有小学和初中学历,在126名被调查者当中,小学和初中毕业的一共73人,占57.93%;高中和大专毕业的只有51人,仅占40.48%,人数不到一半。由于学历低,未能有效掌握科学文化知识,难以找到合适的、收入稳定的工作,这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14]

表5 126名未成年罪犯的学历情况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成因

研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成因如下。

(一)个人原因

个人原因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也是决定性原因。

1.生理和心理因素。就生理因素来看,未成年人年龄在14岁至18岁之间,处在身体发育的关键时期,情绪和情感不稳定,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容易冲动,[15]这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多发的重要因素。而就心理因素来看,未成年人处于成长的重要时期,心理尚不成熟,缺乏正确的自我评价和价值判断能力,认知能力和辨别是非能力相对较差。再加上法治意识淡薄,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在好奇、好胜、攀比、虚荣心理驱使,及同伴怂恿下,容易走上犯罪道路。[16]例如,2019年6月的一些涉毒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年仅17岁,当被问到他为什么吸毒时,他回答说是“受到好奇心的驱使,想尝试一下”。又如,2019年8月查办的一起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和赵某某陈述到“受攀比心理和虚荣心理驱使,想住高档酒店、想进出高档餐馆、想穿名牌衣服,进而实施盗窃行为”。由此可见,好奇心理、攀比心理、虚荣心理等因素驱使,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2.受教育情况。如表5所示,未成年人罪犯的学历普遍较低。由于受教育程度低,文化素养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抵制各种诱惑的能力较差,日常生活中容易被人拉拢和利用。[17]再加上过早地走向社会,在社会上结交不良朋友,沾染赌博、上网、吸烟、酗酒,甚至是吸毒等不良嗜好,容易走向犯罪的深渊。在126名被调查者当中,有93名有上述不良嗜好,占73.81%。

(二)家庭原因

家庭教育不到位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监护人日常教育和引导不当。[18]例如,一些父母平时忙于工作,忽视未成年人教育,没有对子女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进行适当引导,导致部分未成年人受不良风气影响,走向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误区;又如,部分未成年人家长存在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利影响,容易使他们的思想出现偏差,甚至误入歧途;还有一些未成年人父母离婚、死亡等,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遭到破坏。这不仅给未成年人心理造成伤害,而且还会导致未成年人教育的缺失。久而久之,这部分未成年人可能会出现悲观、厌世情绪,形成不良反应,最终走向犯罪。[19]例如,2019年9月至11月发生的犯罪案件中,涉案的10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有3名是单亲家庭,另有2名的父母亲存在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惯。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表示“父母离婚后跟着父亲生活,父亲有赌博习惯,忽视对我的教育和引导。在生活中存在悲观和厌世情绪,但又想过有钱人的生活,于是就实施盗窃犯罪”。

(三)学校原因

由“表5”可以得知,126名未成年罪犯中拥有高中和大专学历的人数不到一半,许多初中毕业就走向社会。再加一些学校对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不够重视,导致部分未成年人法治观念淡薄,从而可能实施犯罪行为。

目前虽然素质教育呼声不断提高,但应试教育仍占主导地位,灌输式教学法不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难以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还有受升学、绩效考核等影响,目前在基础教育教学阶段,过分强调文化教育,甚至将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教学实践中,思想品德课的教学时间被挤占,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被忽视。最终可能挫伤部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导致他们厌学甚至中途辍学,过早融入社会。再加上法治意识淡薄,好奇心理强,[20]这些学生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群体。

(四)社会原因

社会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互联网的负面影响。2019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指出:“当前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问题触目惊心”[21]。随着互联网普及,互联网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网络和游戏等对未成年人有极大诱惑力,如果他们的自制力不强,就会沉溺网络,甚至为支付高额网费而盗窃、抢劫。例如,2019年12月的一起盗窃案中,均为17岁的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和邓某某,由于长期沉溺于网络游戏,经常在网吧通宵上网,再加上缺乏稳定的经济收入,他们为支付上网费用而实施了盗窃犯罪。

2.政府监督与管理存在不足。例如,当地政府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对网咖和游戏厅的监督管理有待加强。此外,社区教育存在不足,法律宣传和教育力度有待增强。法律援助机制不健全,未成年人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存在不足。这些工作都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以便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绿色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从而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发生。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对策

如何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这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心的问题。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和成因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内容,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预防。

(一)开展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教育,增强自觉预防犯罪的意识和能力

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防范意识要低很多,因而容易成为不法侵害对象。[22]为此,应重视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他们加强学习和训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被害防范意识与能力。

1.传授必要的自我保护知识。例如,在向未成年人开展日常教育时,应该向他们传授“识别欺骗、拒绝诱惑、防范诈骗”方面的知识,让未成年人掌握法律知识,对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基本犯罪形态有一定的了解。要引导他们敢于向陌生人说“不”,降低未成年人因无知、好奇而被害的风险。

2.协调各方力量,增强自我保护教育效果。开展自我保护教育时,既要发挥父母的作用,还要发挥学校、社区、志愿者服务组织的作用,增进各方合作,给予未成年人必要的自我保护教育和防范不法侵害教育。家长日常教育中,可结合身边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对未成年人行为和习惯适当引导,有意识地培养他们的自我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23]还要发挥报纸、电视、互联网、微信等媒体作用,加大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教育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他们自觉预防犯罪的意识和能力。

(二)优化家庭教育,营造积极、健康、愉快的家庭氛围

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及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有着重要影响,如果家庭教育不当,缺乏对未成年人的正确引导,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因此,要重视家庭教育,关注未成年人精神生活,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关爱与呵护,加强对他们的心理健康教育。

1.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成立家庭指导委员会。《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都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2019年10月26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义务,且“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将被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24]。因此,要落实法律规定,强化监护工作,明确监护人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和学习的关心,对他们的行为和习惯给予积极指导,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不法侵害,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城区以社区为单位,在乡镇以村为单位,成立家庭指导委员会,由社区主任、村主任、当地有声望的人等担任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家庭教育开展指导、帮助和监督。每个月或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聘请专业人员对家长和孩子开展教育指导。对困难家庭的未成年人要给予帮助;对未成年人教育不足的家庭要给予指导,必要时提供心理辅导,以增进子女和父母的沟通,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对殴打、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的需及时制止,并对未成年人开展辅导和治疗。同时建立社区和村组织未成年人档案信息系统,对他们的学习、生活、心理健康状况等定期评估,[25]对辍学的及时予以教育和纠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2.关注未成年人精神生活,加强对他们的心理健康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具体列举监护人应当做的9类行为,其中就包括“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为此,监护人要关注未成年精神生活与心理健康问题,加强对他们的引导,及时纠正他们的错误言行和不良习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实现对犯罪的预防。一方面,关注未成年人精神生活。注重对未成年人价值观和人生观教育,在尊重他们个性发展的前提下进行正确引导,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坚持正确价值导向。[26]要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主流社会价值观,挖掘未成年人的优秀品质,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尽量减小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良好的心理品质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一定作用。因此,要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对未成年人存在的心理问题及时予以调整和疏导,培养他们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品质,[27]最终实现预防和遏制犯罪的目的。

(三)注重学校教育,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①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新法修订也增加了对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因此,为预防校园欺凌事件和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发生,学校应该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1.改善办学条件,完善管理制度,降低未成年人辍学率。学校要增进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联系,相互沟通并合作,形成合力,对未成年人存在的心理问题及时疏导,让他们安心学习,建立自信。学校还要完善管理制度,避免出现校园欺凌事件,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有关“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的规定,[28]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学校老师要加强辍学学生的辅导工作,降低未成年人辍学率,让他们在学校接受良好教育,减少犯罪的可能。

2.优化学校教育教学模式。例如,优化学校管理体制,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推行素质教育,提高办学质量。注重对未成年学生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开设心理教育、法治教育等课程。[29]重视校园法治宣传和教育,采用法律宣传、法治讲座等形式传授法律知识,让他们掌握更多法律知识,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此外,新法修订要求“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委托照护制度”。为此,针对留守未成年人数量多、犯罪现象时有发生的现状,学校要加强对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要密切与他们的联系,妥善解决他们遇到的困难,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经常关心、爱护、教育和引导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做好心理疏导工作,促进他们健康成长,以减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概率。[30]例如,建立“留守儿童之家”,免费提供学生与家长视频、语音电话的机会,成立德育类、体育类、文艺类活动小组,组织法治讲座。通过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作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氛围。

(四)整合社会各方力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整合社会力量,发挥基层组织、志愿者和政府的作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1.发挥基层组织及志愿者的作用,关爱留守未成年人。新法修订增加了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保护责任,因而要发挥居民委员会、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作用,给予留守未成年人更多的关爱,重视思想道德教育,引导他们学法、守法,促进他们健康成长。[31]对有违法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应该多一份关爱,帮助他们认识社会、适应社会,让他们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避免再次犯罪。新法修订还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为此,各级政府有必要召开关爱留守未成年人工作总结经验交流会,重视对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关爱保护,建立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关爱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民政局、妇联、公安局和教育局等单位齐抓共管,各村成立留守未成年人关爱保护领导小组,对留守未成年人排查摸底,建立信息库,动态跟踪留守未成年人成长变化;创建“亲情热线”,不定期组织留守未成年人和家长交心活动,对可能出现的升学问题、心理问题、健康问题等及时疏导,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可能。

2.注重发挥政府的作用,有效开展社会管理及综合治理。例如,地方政府要改善社会管理,推行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安网格化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及未成年人管理。注重开展社区教育,使其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台,以传播正确的价值观念,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落实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援助机制。加强学校周围环境治理,[32]例如,进一步规范网咖、游戏厅等经营活动,禁止未成年人入内。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保护未成年人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保障和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实行时间管理”[33]的规定。同时,还要完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犯罪的可能。此外,还要发挥人民检察院的作用。例如,组织开展“关爱祖国未来,擦亮未检品牌”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吸引师生代表参与。为广大师生讲述典型案例,就学生如何有效防范不法侵害做出详细说明。又如,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开展法治进校园、法制进社区等活动,开展防毒、防性侵、反邪教教育课等,通过板报、横幅、电子屏幕、宣传手册等宣传方式强化活动成果。增进与学校、妇联、团委、民政部门的联系,齐抓共管、相互协作、形成合力,筑牢未成年人防护阵地。从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做未成年人健康全面成长的“守护神”。此外,2019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增加了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制度,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怠于行使未成年人保护职能,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结语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他们健康全面成长,是整个社会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是学校、家庭和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不仅能弥补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而且还能为保障未成年人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完善、科学的法律依据。在这样的背景下,应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成因,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规定,有针对性地采取干预措施,并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发挥学校、家庭和政府的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宣传和学习,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从而形成合力,筑牢防线,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全面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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