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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理性视域内“资本逻辑”和“劳动幸福”的关系辩证

2020-08-16袁祖社

关键词:资本逻辑

袁祖社

摘 要: 劳动幸福属于实践理性反思和观照的对象,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在现代性批判理论视野中,劳动幸福问题的症结和根由在于,一方面,由于历史主义和历史性的范式冲突,劳动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人的自由自觉本质的自我确证:另一方面,当今世界,两种性质不同的制度之间的价值博弈,为劳动幸福问题的观察者和研究者们提供了一个具有一定张力的场域,劳动幸福的因变量不断增加,劳动幸福问题变得愈来愈复杂。围绕此论题,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基于“福利经济学”与“发展经济学”理论之双重关注而提出的有关“可行能力”理论(“能力人权”主张),给予我们思考现实的劳动幸福以多方面的有益启示。劳动幸福的发生、获得,需要依托制度合理性逻辑,矫正资本逻辑及其所导致的劳资关系不断异化和冲突的现实,增加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获得感、满足感、体面感以及尊严感,让劳动成为劳动者自身各方面能力不断发展,身心协调的充满愉悦的过程,变成一种“按照美的规律”来生产的过程。

关键词: 实践理性;资本逻辑;劳动幸福

中图分类号:B02;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634(2020)03-0024-(12)

DOI:10.13852/J.CNKI.JSHNU.2020.03.002

劳动幸福是一个语义颇为丰赡且复杂的复合性概念,包含了太多、太深的我们似乎“熟知其实非真知”的东西。基于人类生存与生活史的考察和审视,几乎没有人怀疑,总体性意義上的人类(人生)幸福,并不全部是由劳动决定的。真正的、真实的幸福,或许在劳动之外。不仅如此,更为深层次的问题在于,现实的劳动究竟如何能够诱致幸福的发生,其中的内在机理尚不十分明确。劳动同人类生存与生活过程的内相关性,决定了现代社会对于劳动幸福问题的思考,绝对不仅仅是劳动自身并且能够通过劳动自身而得以说明。

劳动之于人类社会的意义在于,劳动创造了整个世界的一切文明成果。尽管如此,这其中却包含着一个明显的悖论性事实:一方面,随着技术进步、劳动能力的不断提高,劳动的创富能力不断提高,人类所能享受到的劳动成果不断丰富,但与此同时,劳动自身以及劳动所带来的问题(社会和人自身两个方面)也与日俱增。现代社会、现代文明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之一,在于迄今为止尚没有一种理论能够清楚地告诉我们,人们究竟应该以何种方式,从事何种类型和性质的劳动,劳动者在其中才能够感受到真切的幸福。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制约性要素,就是在市场经济和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全球范围内无处不在,且愈来愈获得强制性力量的难以阻挡的“资本逻辑”。

一、劳动幸福的现实与现实的劳动幸福:问题域的厘清

谈论劳动幸福问题,首先必须厘清问题域。劳动幸福论题的合理性前提,在于肯认这样一个事实:理想形态劳动活动的进行,一定是在基于确定的目的,发现、创造和实现某种价值过程中,对于人的主体性本质的自我确证。但是现实的劳动却一直是一个“成问题”的存在。对此,我们要追问和思考的是:我们谈论的是哪一个时代的、何种类型的、谁的劳动?劳动在何种意义上承载着幸福?劳动所规定、所带来的幸福,又是何种性质的幸福?劳动在何种意义上才是或者可能是幸福的?历史上和现实中,究竟是何种性质的劳动理念和价值观的现实化,将现代人的生存与生活变成目前这个样子?

论及劳动的本质及其相关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给出了迄今为止最为科学、最具精当性的典范性阐述和论断,为马克思同时代及其以后的研究者进行相关思考提供了最具持久性的权威参照。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人之为人的最根本的特质——自由自觉的本性出发来理解和规定劳动。马克思指出,黑格尔“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真正的因而是现实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16页。不仅如此,“他把劳动看作人的本质,看作人的自我确证的本质;他只看到劳动的积极的方面,而没有看到它的消极的方面”。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116页。与动物的活动完全不同,人的劳动所确证的是人的自由自觉的类本质。在经典作家那里,理想形态的“劳动本身”就是人的“生命活动本身”,“生命活动的性质包含着一个物种的全部特性、它的类的特性,而自由自觉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的特性”。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50页。因此,“实际创造一个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的自然界,这是人作为有意识的类的存在物(……)的自我确证。……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则是全面的;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则甚至摆脱肉体的需要进行生产,并且只有在他摆脱了这种需要时才真正地进行生产;动物只生产自己本身,而人则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的产品直接同它的肉体相联系,而人则自由地与自己的产品相对立。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物种的尺度和需要来进行塑造,而人则懂得按照任何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随时随地都能用内在固有的尺度来衡量对象;所以,他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物体”。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50—51页。在这个意义上,当经典作家做出“全部人的活动迄今都是劳动”,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80页。以及“在社会主义的人看来,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31页。这两个判断时,无疑充分肯定了劳动作为“自然界本身以及人作为自然事物的实在性”之基础的地位。

但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导致了在此种经济活动中人类劳动本质的异化。工人所从事的劳动不是自觉、自愿的,劳动活动对于工人来说是一种外在的奴役,是与人的自由自觉的本质相矛盾的。劳动创造的越多,劳动者失去的越多,他们在劳动中不是自我肯定,而是自我否定。“物的世界的增值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0页。

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经典作家对于属人的劳动活动的本质给出了更为全面、深刻的论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劳动解放”的使命:“在奴隶劳动、徭役劳动、雇佣劳动这样一些劳动的历史形式下,劳动始终是令人厌恶的事情,始终是外在的强制劳动,而与此相反,不劳动却是‘自由和幸福。这里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谈:一方面是这种对立的劳动;另一方面与此相关,是这样的劳动,这种劳动还没有为自己创造出……这样一些主观的和客观的条件,在这些条件下劳动会成为吸引人的劳动,成为个人的自我实现……物质生产的劳动只有在下列情况中才能获得这种性质:(1)劳动具有社会性;(2)劳动具有科学性,同时又是一般的劳动,是这样的人的紧张活动,这种人不是用一定方式刻板训练出来的自然力,而是一个主体,这种主体不是以纯粹自然的,自然形成的形式出现在生产过程中,而是作为支配一切自然力的那种活动出现在生产过程中。”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13页。显然,在经典作家的理论视域内,理想形态的劳动是与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目标相一致的劳动。这一目标的达成,需要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需要活动过程的科学组织,需要劳动主体自主性能力的确立,如此,劳动才会成为全面展现人的自由本性的活动,成为“积极的、创造性的活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116页。

依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關于劳动本质问题的观点,所谓“幸福的劳动”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其一,所谓劳动幸福或者幸福的劳动一定是自由的劳动。所谓自由,首先是指这种劳动活动是自主性的活动,这种劳动本身是自由自觉的,劳动者对于自己的劳动能力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其次,在劳动中实现的是人的自由个性,随着劳动活动的进行,劳动主体不断摆脱自然必然性的束缚,其所实现、所拓展的,是劳动主体之自由的不断增加。其二,幸福的劳动是平等的劳动。首先,劳动者是在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中进行活动;其次,这种活动的进行,进一步增强了劳动者之间的合作关系,体现的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和谐;再次,劳动幸福实现的前提,在于社会关系的“为我性”的存在、正义的制度安排、人性化的管理;最后,劳动者幸福吁求在一种正义的制度中消灭异化劳动。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逻辑,只要产生异化劳动的所有制关系还没有被消灭,劳动的幸福问题就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劳动幸福意味着劳动者成为自己社会劳动的主人,实际地参与劳动的社会管理,能够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劳动产品,平等分配和占有自己的劳动产品。其三,幸福的劳动是体面的、有尊严的劳动。劳动是神圣的,之所以神圣,在于劳动是人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幸福的劳动关注的是劳动对于劳动者自身的意义,这种性质的劳动是劳动者的自我肯定、自我发展、自我价值的实现。其四,幸福的劳动是充满创造性的劳动。创造性的劳动是探索性的,其结果是改变了人类的生存与生活方式,提升了劳动者的生存境界。

应该说,20世纪中期以后,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热点和难点的“劳动解放”“劳动伦理”“劳动正义”以及“劳动幸福”“劳动文明”“劳动治理”等论题,无一例外都是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逻辑和话语范式内得以展开的。然而,劳动幸福还是不幸福,其实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做一些无谓的争论,并没有多少实质性意义。进入人类思想文化理论视域中的劳动,并非先在的,而是与人类的生存与生活实践密切相关、同步发生的,忽视或者舍弃此背景性事实,我们关于劳动问题的任何思考注定是抽象的。在这个意义上,思考劳动幸福问题,一些基本的前提性追问是必须的。这些前提性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劳动对于人究竟意味着什么?显然,对于这个问题,在不同的历史时代,不同的制度和文化背景下,理解不尽相同,回答也难以取得一致。第二,劳动作为一种客观的人类生存活动,其自身的种种规定性是如何通过特定的历史传统、制度理性和思想文化自主建构的?第三,劳动既然是满足人的需要的活动,那么,对应于不同层次的需要及其满足程度,劳动所带来的幸福感是绝对不一样的。果如此,我们能否说,满足高级需要的劳动相较于满足低级需要的劳动,其幸福感更多或更强?于此,我们可以肯定并绝对地说,任何层次、任何类型的劳动幸福,一定是具体的、现实的。第四,如果我们承认,在更宽广、更深刻的意义上讲,劳动承载着全部人类生存与生活的基本价值和意义,那么相比而言,劳动幸福是那一个层次的?

劳动幸福是复数性的、多义的、难以准确定义的,因为劳动不具有自性,并且从来没有真正获得过自性。自古及今,属于人的劳动活动自身从未自我圆融过。一方面,当劳动仍然处于生存所必需的谋生劳动阶段的时候,幸福无法在劳动之内并通过劳动自身自我完成。劳动是幸福的前提,是获得幸福的手段,但单有劳动,单靠劳动,根本不足以全面诠释幸福的全部含义。另一方面,劳动所承载的、所带来的幸福是局部的、有限的。摆脱了强制性的发自内心的自觉、自愿,是快乐、幸福的前提,而当劳动是一种苦役、负担的时候,谈不上幸福感和满足感。道理很简单,现实中从事简单的生产劳动的劳动者,以及从事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复杂劳动的劳动者,他们对于劳动幸福含义的理解和回答,一定有很大的差异。劳动幸福领域的“问题丛生”,表明劳动幸福是一个难以获得真解的古老而永恒的“价值真理”问题。恩格斯有言: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其实,劳动不仅创造了人本身,人的劳动在为整个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同时,也创造了世界本身。劳动给了人证明自己存在的方式,因而具有绝对的人学本体论意义。但劳动的意义绝不止于此,正是因为劳动,人类才创造了难以数计的巨大财富,并且日益摆脱短缺,过上了幸福快乐的生活。显然,只有具备上述属性和特质,劳动才是人的自由自觉本质的自我确证,劳动对于劳动者而言才不是外在的强制和负担。在这个意义上,或许可以说,只有能给劳动者自身带来满足感、愉悦感、尊严感和体面感的劳动才是幸福的劳动。

随着劳动关系的变革而来的劳动形态演进的水平,内在关联着劳动幸福感获得的程度。撇开历史阶段、制度和思想价值观念的前提预设和多重限制,抽象地谈论劳动幸福问题,必然陷入空泛的指设。因此,劳动幸福是一个实践的、历史的、现实的范畴。判定一种劳动是否幸福,一个重要的方面在于辨析和审视这种劳动所承诺、所实现的是谁的价值、何种价值。劳动实践过程蕴涵着与人类文明演进水平相一致、相契合的先进的、合理的、正当的“价值”发现和价值变革与创制过程。没有与人的自由自觉本质的实现相一致的价值发现和创制,这种劳动幸福注定是没有灵魂的。正是这种必要的价值承诺,规定了劳动幸福的性质、边界和限度。在具体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这种价值发现和创造,使劳动幸福变得确定、有内涵、有意义。具体说来,其一,与满足基本需要相适应的劳动形态,其所追求、所实现和创造的,主要是物质价值,是劳动幸福的初级形态,这一层次是劳动幸福发生的前提。其二,劳动者主体地位的确立,各项权益的保障,自主性地位的确立与获得。这一层次的劳动幸福,意味着劳动实践活动的进行,是对劳动者主体性地位的确证过程,是各项权利得到尊重和实现的过程。其三,“自由时间”取代“必要劳动时间”意义上的自主自觉的劳动。这一层次的劳动幸福,关涉劳动者的自由个性。因此,无须更深刻的思考和追问,就能明白这样一个道理:迄今为止的任何形式的劳动,都没有创造和带来劳动者所希望、所期待的真正的总体性意义上的幸福,劳动还没有进化到和人性以及文明程度完全一致和契合的地步。现实的劳动依然是强制的、外在的、与生命的自由本质相分离的。与此种劳动相适应的幸福,必然是残缺态、非健全的。

二、“资本逻辑”与“劳动幸福”:分析和诠释视角的选择及其正当性辨析

“资本逻辑”是中国学者的创造,享有专名权和解释权。这一概念虽然被频繁使用,似乎已成定论和共识,但是其内在的学理性内蕴究竟若何,迄今为止仍未获得多少确定性理据。论及现实的劳动幸福问题,不可避免会拿“资本逻辑”说事,其潜在的逻辑似乎很是清楚:现实中劳动之所以不幸福,全是因资本逻辑的主导和规制。其实,这一论断是大可质疑的。借用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中辨析所谓“普世文明”之含义时的表达式,可以肯定地说,在归因意义上,将“劳动非幸福”的根源和症结直接归结为“资本逻辑”,有失偏颇。“更具体地说,这一观点可能意味着一些深刻但不恰当,恰当但不深刻,以及既不恰当又不深刻的事情。”

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

对于资本逻辑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已经给出了诸多深刻的分析和批判。在这个问题上,几乎不存在什么争议。问题是,我们分析和思考劳动幸福,必须将资本逻辑及其对于劳动幸福何以可能的内在逻辑结合起来,做出有一定理论深度的反思。劳动逻辑和资本逻辑的现实表达,就是通常所谓“劳资关系”。这是一个迄今为止都没有解决好的难题。显然,虽然从形式上看,劳动逻辑和资本逻辑关系密切,但仔细分析会发现二者其实并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不仅如此,二者在现实的生产活动过程中,常常是相互冲突的。一方面,与劳动幸福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们每天都能看到并能够感同身受的各行各业普通劳动者的艰辛,这一类型、这一层次、这个意义上的劳动,仅仅是为了解决基本的生计问题,是为了养家糊口,这样的劳动是对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的满足,根本没有多少快乐和幸福可言。相反,如果有可能摆脱这样被动的、非情愿的“苦役”般的劳动,那对于他们来说才是最大的幸福。另一方面,作为对于上述问题的回应,就必然提出因技术进步所导致的个体劳动的“社会化替代”的必然性问题。当然,如果这种替代,只是出于减轻劳动者自身的负担,却没有同时使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福利保障降级,那么这种情形对于劳动者而言,一定是一种福祉。但现实的情形却并非如此。因为,除非技术进步成果的社会化应用是一种公共性的福利增进行为,那么其结果可能会有利于劳动者,否则,如果技术进步的成果被少数利益集团所垄断,用以谋取其私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结果一定是恶的。

自由资本主义制度经过三百多年的实践,人类对于资本逻辑的本性及其后果已经有了基本的认识和相对清醒的理智判别。对于资本所具有的积极的、进步的社会历史作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给出了其生活的那个时代所能达到的最客观的肯定性评价:“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25—926页。但是,“仅仅描述资本主义世界的商业方面无法捕捉到其有序的特征。因此,仅仅针对系统内无形力场的描述无法体现出其运行状态,也无法展示其导向的历史轨迹”。

海尔·布隆纳:《资本主义的本质与逻辑》,马林梅译,东方出版社2013年版,第7页。“资本主义的运动正源自它被掩盖的本质。”

海尔·布隆纳:《马克思主义:支持与反对》,马林梅译,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65页。何谓资本逻辑?有学者指出:“资本是资本主义社会中占据支配地位的社会生产关系,资本逻辑是资本所呈现出的反映资本主义客观现实活动的内在联系、运行轨迹、发展趋势。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和现实中,资本逻辑表现为作为表现形态的资本本性的逻辑展开、作为本质形态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逻辑发展和作为发展形态的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逻辑运动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

参见张雷声:《论资本逻辑》,《新视野》2015年第2期,第14页。就本性而言,资本逻辑是指资本通过生产追逐剩余价值和谋求自我增殖的逻辑,它反映資本的逐利本性,以及资本在逐利本性驱动下进行商品生产和社会关系塑形的本质冲动和内在张力。资本逻辑具有双重含义。首先,资本逻辑是一种逐利本性以及财富无限积累的逻辑。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曾引用托·约·登宁的一段话对此进行深刻揭示:“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9页。在上述本性的强力驱动和支配下,资本必然会无限度地追逐大规模生产,追逐最高的剩余价值和利润。财富积累是资本的根本属性,财富积累逻辑是资本的根本逻辑。

参见桑明旭:《资本逻辑、公平正义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和理论探索》,《求索》2017年第3期,第81頁。正如马克思所说:“在私有制的统治下,积累就是资本在少数人手中的集聚,只要听任资本的自然趋向,积累一般说来是一种必然的结果。”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34页。其次,资本逻辑具有鲜明的社会历史性,它只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逻辑。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后者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独特的社会性质”。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22页。对于资本逻辑的这种本质上是异化了的“物化”关系逻辑,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卢卡奇也有明确认知:“商品结构的本质已被多次强调指出过,它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获得物的性质,并从而获得一种‘幽灵般的对象性,这种对象性以其严格的、仿佛十全十美和合理的自律性掩盖着它的基本本质,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所有痕迹。”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对于资本、资本逻辑以及“资本文明”的批判,则更为精辟、更为透彻:“如果说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一方面创造出普遍的产业劳动,即剩余劳动,创造价值的劳动,那么,另一方面也创造出一个普遍利用自然属性和人的属性的体系,创造出一个普遍有用性的体系,甚至科学也同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属性一样,表现为这个普遍有用性体系的体现者,而在这个社会生产和交换的范围之外,再也没有什么东西表现为自在的更高的东西,表现为自为的合理的东西。因此,只有资本才创造出资产阶级社会,并创造出社会成员对自然界和社会联系本身的普遍占有。由此产生了资本的伟大的文明作用;它创造了这样一个社会阶段,与这个社会阶段相比,一切以前的社会阶段都只表现为人类的地方性发展和对自然的崇拜。只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然界才真正是人的对象,真正是有用物;它不再被认为是自为的力量;而对自然界的独立规律的理论认识本身不过表现为狡猾,其目的是使自然界(不管是作为消费品,还是作为生产资料)服从于人的需要。资本按照自己的这种趋势,既要克服把自然神化的现象,克服流传下来的、在一定界限内闭关自守地满足于现有需要和重复旧生活方式的状况,又要克服民族界限和民族偏见。资本破坏这一切并使之不断革命化,摧毁一切阻碍发展生产力、扩大需要、使生产多样化、利用和交换自然力量和精神力量的限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89—390页。

针对“资本逻辑”得以产生以及赖以存在的深刻根源——“物化劳动”,有学者提出并具体分析了作为“客观物质力量”的“物化劳动”的四个方面的具体表现:其一,资本逻辑表现为劳动力市场上资本对劳动者的自然力(劳动力)的购买与占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条件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劳动者成为失去生产条件的无产者,而资本家占有了生产资料而成为生产条件的占有者。于是劳动者对生产条件的物质依赖性(这由劳动过程的自然规律所决定),导致其必须出卖劳动力才能获得通过劳动养活自己的机会。资本家于是在劳动力市场上通过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而拥有了对劳动力的使用权与支配权。其二,资本逻辑表现为生产过程中资本对劳动者拥有的自然力(劳动力)的支配,并且使其凝结在产品中成为新的社会关系力量,从而成为新增的资本力量的来源。资本权力对劳动力的占有权转化为对劳动行为的支配权。其三,资本逻辑表现在资本通过对劳动产品的占有,从而占有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资本通过市场购买劳动力以及通过生产过程支配劳动力,很自然地占有劳动者所生产的全部产品,其中所凝结的劳动价值乃是一种市场权力,因为它可以通过市场交换占有其他产品。资本购买劳动力所付出的价值仅仅是购买维持劳动力的生存必需品所要求的价值,这二者之差即为剩余价值,而二者之比则是资本所拥有的市场权力的放大倍数。资本通过对劳动产品的占有而成为资本权力的放大器。其四,资本逻辑表现在资本之间的市场竞争上。产品中的剩余价值必须通过资本之间的市场竞争来实现,这个竞争过程实质上是全社会的资本竞争性地分割全社会的剩余价值的过程。

鲁品越、王珊:《论资本逻辑的基本内涵》,《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第5页。

由此不难看出,资本逻辑是无情的、弱肉强食的、残酷竞争的动物般生存的逻辑。其一,资本家是资本逻辑的现实人格。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中,资本逻辑主导着社会生活的一切交换,为这种交换提供着资本所认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意义上的各种规范,劳动逻辑一直不可避免地受到资本逻辑的强力支配。这样一种本没有多少公平、正义可言的非正常交换关系,决定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生产过程无法带来多少有实质性意义的幸福。但是,资本逻辑及资本家却不这么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荒谬性就在这里。其二,由利润最大化的本性所决定,资本逻辑所体现的只能是资本无限增殖的意志。在资本面前,没有多少人性和温情可言,资本为了利润可以践踏、僭越甚至毁灭人性。其三,资本逻辑是占有的逻辑。在资本的世界里,谁占有和支配的资本越多,他就拥有了创造财富的基本前提。在这个意义上,资本的多寡以及由资本的运动所带来的利润的多少,直接决定着幸福生活的可能性。因此,必须正确理解和对待“资本逻辑”。作为财富增值的逻辑,资本逻辑之所以可能在于它并非孤立的存在。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逻辑、技术理性、市场经济体制等互为依托、互为支撑,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在全世界范围内,除非找到一种完全可替代的新的关系范式,否则,任何抽象的辩护都没有实质性意义。对于资本逻辑,现代研究者既要有对传统资本主义弊端的批判性立场,更要对当代资本主义劳资关系的新变化及其意义给出客观的评价,从而明确当代资本逻辑的新内涵。

与资本逻辑的本质不同,“劳动的逻辑”是人的自由个性和自由自觉本质之自我确证的逻辑。但是,由上述资本逻辑及其所造成的坚硬现实所决定,除非资本和劳动的关系出现革命性的颠覆,产生根本性的价值翻转,即劳动逻辑反过来支配资本逻辑,劳动幸福才有可能成为现实。事实上,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劳动者主体地位的确立以及劳动权利的获得和保障,人們看到了劳动幸福之希望的曙光。在这一制度下,才可能宣称“劳动光荣”“劳动神圣”以及“劳动是幸福之源”等,因为此时劳动者的劳动是自愿的,在满足自己需要的同时,更多的是为他人的幸福、为社会发展、为公共利益最大化而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更大更多的财富,实现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三、“自由与可行能力”:现实地理解和对待具体的劳动幸福

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逻辑本性的剖析可谓入木三分、痛快淋漓,其理论姿态是革命的、大无畏的,其立场、情怀和境界令人钦佩。当代中国学者在谈论资本逻辑的时候,马克思的分析无疑是最重要、最直接的理论参照和资源。问题的关键在于,马克思的上述理论,着眼于对资本逻辑的资本主义属性的规范性分析,对于中国学者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下“资本逻辑”是否依然存在?其本质是什么?资本逻辑的中国形态究竟是如何呈现的?当代中国社会诸种形态的劳动是否具有马克思曾经批判过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物化”和“异化”性质?当代中国政府、中国社会、中国知识界在对待来势汹汹、势不可挡的强大的资本逻辑时,究竟有哪些有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举措,用以引导、化解并最终制服资本逻辑?……显然,这些前提性识见关涉我们真正理解现实的劳动幸福问题,应在对劳动幸福问题展开有效分析之前预先确立。但遗憾的是,在很多中国学者的论述中对此语焉不详,总是王顾左右而言他,未见深刻的精辟之论。常见的做法是,学者们不惜笔墨大量引经据典(其实都是一些几乎成为常识的、没有多少歧义的论断),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文本以及当代西方学者的相关论述中寻找大量有关资本逻辑之诸多深重弊端、病症的论述,然后做出一些并没有多少深度的结合“中国现实”的延伸性评析。

至于当代中国社会如何运用经典作家的论断,提出一些有长远性、根本性意义的应对性策略,学者们智识短绌。当然,学者们的担心不无道理,这个问题似乎太过敏感,似乎有流俗的所谓无法逾越的“意识形态陷阱”。但问题是,在全球化、改革开放、市场经济过程中,资本、资本逻辑作为一种绝对不可忽视的强大力量,在很短的时间内已全面进入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程度不同地改变了中国社会的现实。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政府、中国社会、中国知识界和普通中国民众已经明确意识到了资本逻辑的社会价值二重性本质,已经开始自觉地对资本逻辑采取强力约制和集体性抵制的行动。如此,才避免了资本逻辑的无度扩张与恣肆任性,避免了资本逻辑主导的经济活动方式对于自然生态、社会秩序和民众心灵秩序,对于整个社会的文化与精神生活的侵蚀和损害。在一个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度,在一个价值取向上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话语体系中,如果现实的劳动关系出现了已经明显偏离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基本观念的现象,却一味掩饰和回避,任其扩大,这绝对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应有的理论姿态和作为。劳动者之所以感受不到幸福,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这一群体的劳动及其所得根本不足以支撑他们在这个社会生存所需要的最起码的生活成本,劳动带来的生活幸福非常有限。

劳动并非一个孤立的现象,它同时关联着历史、制度、思想文化以及技术进步、人类心智和文明演进水平等多重因素。劳动幸福最集中的体现当是劳动者自身的幸福,劳动者幸福问题是一个最简单的、最具体的问题。称其简单,是因为劳动者幸福问题是一个最具现实性的问题。一方面,在社会权利保障和实现的意义上,劳动意味着工作,一份稳定的、正当的、力所能及的工作会带来收入,在这个意义上,有劳动才有基本需要的满足。具体而言,对于很多迫切需要改变生存境况和改善生活质量的人来说,只有从事更多、更苦、更累的劳动,才能有更多收入,也才有资格谈幸福;对于收入相对稳定,已经进入衣食无忧状态的劳动者,用经济学的语言讲,则进入“边际效用”递减阶段,因此,在现有工作收入和基本社会福利保障水平等持续增加的前提下,尽可能少劳动或者劳动强度适度,才有幸福感可言。另一方面,特定社会现实中,个体意义上劳动幸福实现的前提,首先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有效法律保障和监督。劳动权利的保障是劳动者主体劳动地位、劳动尊严以及劳动者劳动成果保障的基础。其次在于劳动者基本劳动能力的获得和不断提高。人类生产和生活史的历程表明,劳动能力的提高与劳动幸福的获得具有明显的正相关性和同步累进性。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劳动者劳动幸福增量如何,与劳动能力的有无和大小直接相关。

阿玛蒂亚·森被称为“最关注穷人的经济学家”,其因在福利经济学方面的杰出贡献而于1998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实际上,除了福利经济学,他更多的关注在发展经济学领域。马克·布劳格对此评价指出:“发展经济学是森(除了福利经济学以外)的另一个具有持久兴趣的领域。”

马克·布劳格:《20世纪百名经济学巨匠》,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270页。森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提出了他的“能力方法”框架。“能力方法”用“个人在生活中实现各种有价值的功能的实际能力”来评价生活质量,这种方法所要回答的问题不是“某个人是不是满意”,也不是“某个人能够支配多少资源”,而是“某个人实际能够做什么或处于什么状态”。阿玛蒂亚·森有关“现实、生活与可行能力”的分析和论述,为我们思考现实的、具体的劳动幸福问题提供了一个值得关注且具有重要启示意义的“能力优势本位的人权”理论视角。森并没有对于“劳动幸福”的直接性论述,其理论关切的目标是社会正义问题。依他之见,针对正义问题的功利主义主张和信念的偏颇,在超越性意义上,“……我们需要构建一种理论,它既不局限于制度的选择,也不局限于寻找完美的社会安排。基于现实的正义理论不能对人们实际能过上的生活熟视无睹。关于现有制度和规则的信息并不能取代人们的生活、感受和现实的重要性”。

阿玛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页。

阿玛蒂亚·森强调基于“自由与可行能力”理论理解人类生活本质的基础性地位:“在讨论人类生活的本质时,我们不仅应关注已经完成的事情,也应该关注在各种生活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选择生活的自由能极大地增进人类的福祉,而且撇开福祉不论,这种自由本身也是非常重要的。人类生活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能够理智地思考与进行选择。事实上,我们并非只能去追求自身的福利,而是可以选择我们有理由去追求的东西。……我们所珍视的这种自由与可行能力(capability)对我们自己也是很有价值的,但如何去使用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最终还取决于我们自己。”在另一处,森所做的类似的表达还有:“在评价自己的生活时,我们不仅有理由对能过上什么样的生活发生兴趣,而且更有理由关注在不同的生活方式之间选择的自由。事实上,作为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有理由珍视决定生活道路的自由。”

阿玛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第15页。显然,森在做出这些分析和论断的时候所关注的是另一个领域、另一个层次的问题。但是,如果我们承认属人的生活之幸福是通过自由选择,依靠劳动辛勤创造的结果,那么上述结论就不容忽视。

森认为,有必要强调一点,“如果以人们实际拥有的可行能力而不是其效用或幸福(happiness,是边沁等功利主义学者所推崇的)来衡量社会现实,我们就会拥有非常重要且不同于以往的理论出发点。首先,我们可以广义地看待人类生活,它包括人们享有的实质自由,而不仅仅只是人们最终拥有的愉悦(pleasure)与效用。自由还有另一个重要方面:它使我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阿玛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第16页。“进行选择的自由使我们能决定应该做什么,随之而来的是我们对于自己行为的责任,因为这种行为是我们自主选择的。可行能力是开展行动的能量,由这种能力(也就是能量)派生的责任也是可行能力视角的一部分,这就提出了对于义务(duty)的要求——可以更广义地称之为道义的(deontological)要求。”

阿玛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第16页。在“生活、自由与可行能力”部分,森重点、集中地分析了“可行能力方法”的真实意涵。另外,森提出并深刻地阐释了在一个自由社会中“任何评价个人的总体优势”的论题。他分析指出,在这个问题上,“……杰里米·边沁所开创的功利主义着眼于个人幸福和快乐(或对个人‘效用的其他一些解释),以此作为评估个人相对和绝对优势的最好方式。在经济学的许多实际应用中,还有一种方法,是根据收入、财富或资源来评价个人优势的”。

阿玛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第214页。森指出:“与基于效用或基于资源的思考路径不同,可行能力方法通过对一个人做他有理由珍视的事情的可行能力来评价其优势。而就机会而言,如果一个人实现那些他有理由珍视的事情的可行能力更低——实际机会更少,其就机会而言的优势也将更小。这里的关注点是一个人实际拥有的做他所珍视的事情的自由。显然,实现我们最为珍视的事物对于我们尤为重要。但自由这一概念也同样尊重我们能自由地决定自己想要什么、珍视什么和最终决定选择什么。能力的概念就这样和自由的机会方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阿玛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第215页。森强调指出:“可行能力方法的着眼点在人类生活,而不单单只是在一些容易计算的客体对象,如人们所拥有的收入和商品,尽管后者经常被看作成功的主要标志。在经济学分析中尤为如此。事实上,可行能力方法正式提出了超越对于生活手段的关注,而转向实际的生活机会的视角。”

阿玛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第216页。

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中,森提出并分析了“福利、自由与可行能力”之间的关系问题。他指出:“一个人的可行能力指的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的组合。可行能力因此是一种自由,是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或者用日常语言说,就是实现各种不同生活方式的自由)。例如,一个节食的富人,就摄取的食物或营养量而言,其实现的功能性活动也许与一个赤贫而不得不挨饿的人相等,但前者与后者具有不同的‘可行能力集(前者可以选择好吃并得到充足的营养,而后者无法做到)。”森认为,“一个人的‘可行能力集由这个人可以选择的那些可相互替代的功能性活动向量组成。因此,一个人的功能性活动组合反映了此人实际达成的成就,可行能力集则反映此人有自由实现的自由:可供这个人选择的各种相互替代的功能性活动组合”。

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5页。森指出:“可行能力首先是实现有价值的自由的一个表述。它直接關注自由本身而非实现自由的手段,而且,它识别了我们实际有的备选对象。在这种意义上,可行能力可以理解为实质自由的表述。”

Amartya Sen,Inequality Reexamine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2,p.49.有学者指出,可行能力所表达的,是一个人有可能实现的、可选择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的组合,

周文文:《伦理·理性·自由 阿玛蒂亚·森的发展理论》,学林出版社2006年版,第193页。借助此组合,该行动者能够挑选一个集合。此论证的基础来源于日常生活中个体各种各样的“所做和所是”(doings and beings)的组合,来源于现实个体自身拥有的资源数量、比例组合以及动用这些资源的能力,是一种实质的自由。而所谓“功能性的活动”是人实现自身物质与精神需要的各种类型的具体活动,诸如接受教育、获得营养、参与政治生活等。而这个意义的生活质量,便可根据可行能力达到的、有价值的功能进行评价。

森的主张提醒并深刻启示我们,在探讨“劳动幸福”问题时,首先必须明确幸福得以可能的现实条件和基本前提问题。在森那里,真正的劳动幸福必须是量力而行、力所能及的,是可获、可感且实际可享的。以森的“可行能力”主张观照现实社会、现实个体之具体的“劳动幸福”,其重要的启示在于:一方面,所谓“劳动幸福”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复数的存在。由于特定历史时代作为个体的劳动者的具体境遇、制度环境、能力、机会以及个人努力程度等不同,其获得劳动幸福的方式,在劳动中所体验幸福的程度等,一定是充满了差异性和不确定性,难以达成一个一致的结论。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认可现实的劳动本质上不仅是个体能力的发挥、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过程,同时也是个体追求、实现自己自由、自主性生存权利,并确证自我存在的价值所进行的必要活动,那么这种意义上的劳动幸福就变得不那么虚无缥缈,而是实实在在的,是可感、可获得、可体验、可传达的。

当代美国著名哲学家、人文与科学院院士玛莎·C. 纳斯鲍姆先生更是明确地将森的上述可行能力理论发展为“多元能力理论”。纳斯鲍姆指出,森在这些著作中的理论抱负,是要确立能力框架作为生活品质比较的最佳坐标系,这一能力理论要优先于功利主义和罗尔斯式的方法。“我通常使用复数的‘能力(capablities),这是为了强调人类生活品质中最重要的元素是多样的,在性质上是相互区别的:健康、身体健全、教育以及个人生活的其他方面,不可能未经扭曲地化约为一种一元的尺度。阿玛蒂亚·森同样强调这种多元性和不可通约的观念,这是能力理论的一个关键要素。”

玛莎·C. 纳斯鲍姆:《寻求有尊仰的生活》,田雷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4页。

可见,现实的劳动幸福是多元素合力促成和造就的,一切严肃的理论研究和现实的制度安排的方向和目标,在于补足劳动幸福的缺项,为劳动者个体提供尽可能多样的政策支持和民主环境,尽可能理顺阻碍劳动幸福的体制性障碍,为他们提供多样的、多元化的实现自己劳动幸福的价值选择。如此,关于劳动幸福的体验和相对客观的评价,才成为可能、有效的。纳斯鲍姆对此说得更为清楚:“所要提出的关键问题可表述为:‘每一个人可以做些什么,又能够成为什么?换言之,这一理论方法把每一个人当作目的,所问的不仅是总体或平均福利,而是每一个人可以得到的机会。它所关注的是选择的自由,认为社会应当为其人民提供的关键物品是一组机会,或者实质性自由,这是人民在行动中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的:选择权还在于他们。”

玛莎·C. 纳斯鲍姆:《寻求有尊仰的生活》,第14页。纳斯鲍姆的这一论断启示我们:研究劳动幸福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脱离一个时代的具体生存与生活情景,很难有令人信服的答案。试问:一年四季,风里来雨里去的外卖小哥幸福吗?作为学者,没日没夜地读书思考和写作幸福吗?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两者相比,究竟哪一种劳动更为幸福?对于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试图给出准确的回答其实并不容易。坦率地讲,如果撇开具体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本身,劳动自身本无所谓幸福还是不幸福的问题。幸福关联着个体和群体的体验和感受,有特定的具体情景和理据。以中国式父母的辛苦为例,因为有着明确的目标,即天下父母都希望子女将来有一个无忧无虑的好生活,因而父母即使再苦、再累,他们也是心甘情愿的、无怨无悔的。于是,任劳任怨、含辛茹苦等成为中国式父母令人钦佩的美德。再譬如,一个极具工作责任心、使命感和无私奉献精神的人,他不会过于计较工作环境或待遇,因为他心中有理想在召唤,有高尚的追求为引领。

由此可见,劳动幸福的关切直指劳动者的生活价值、信念和意义问题。劳动一般被分为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两大类,对应着人类复杂且丰富多彩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不同民族国家的劳动者主体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再加上历史传统、文化观念以及价值评价标准的差异,其对于劳动的态度绝对是万难同一的。试图漠视差异,寻求并确立一种超越性的普遍标准,恰恰是劳动价值观和劳动幸福问题上的抽象观念作祟的结果。随着技术进步、制度理性的规范性自觉、普遍意义的人类文明水平的提升以及个体心智的日益健全,国际社会正在努力提出一种有关劳动幸福的更具公度性的评判尺度,但这种尺度一定是生成态的,有足够的包容性,并不断得到调整和优化的标准。生存论意义上真正的、真实的劳动幸福的获得,意味着活动整体性、人性整全性的达成与实现。但人类历史的一贯现实却是,现实的劳动一直是在一种客观的愈来愈细致的分工的状态下進行的。分工带来了人的劳动以及发展的片面性,这种情形下的人类劳动无论如何也称不上是幸福。面向未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劳动幸福,是依托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之“自由人联合体”的理想。到了那个时候,必要劳动时间与自由劳动时间的界限已经消失,劳动成为人的“第一需要”。显然,在这一美好社会到来之前,任何基于劳动的幸福的获得,都是要付出代价的,这一论断几乎成为人类理解和评判劳动幸福问题的一个不变的准则。代价伦理问题的呈现,提出并凸显了劳动幸福获得体验和享受问题上的边界和代价问题,提出了合理的、确当的劳动关系的质态问题。一方面,意味着劳动主体在意识到自己与对象世界有机共生关系的基础上,确立起自己与对象世界的反思关系,强调的是一种创造丰裕生活、带来幸福体验的劳动,其所关切的,一定是劳动者的心智健全和体面、尊严的生存与生活条件的获得及保障问题。另一方面,在于提醒现代社会应通过恰当的制度安排,尽可能减少劳动幸福获得中的“人性代价”问题(即劳动活动的进行不是带来对人性的尊重,人在劳动中没有被肯定,而是不断的自我否定和丧失)。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劳动以及可吁求的劳动幸福,一定是以承认并促使劳动者成为主体,确保劳动者所从事的活动是积极的、充满人道关切的活动。如此,劳动者在其中才能感受、体验和获得一种真真切切的尊重感、自我实现感和幸福感,这样的劳动才是使劳动者的物质、精神等多方面需要得以满足和不断升华的“美好的劳动”。

(责任编辑: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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