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体制机制的增值逻辑和赋能路径
2020-08-16杨文硕
[摘 要] 深圳科技成果产权交易的瓶颈在于部分体制机制不适应新时代科技成果产权交易的特点和趋势,突破瓶颈的机遇在于深圳实施体制机制创新、启动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体制机制的理论逻辑要从“规范.监管型”向“增值.加速型”加以完善,交易中心建成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创造并增添科技成果产业价值的协同创新系统。交易中心的实践路径要从“集聚.交易型”向“赋能.提升型”加以升级,面向全国全面赋能供需主体,推动全国科技产业升级。
[关键词]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增值;赋能;创新
[DOI] 10.13939/j.cnki.zgsc.2020.20.004
1 深圳科技成果产权交易的瓶颈与机遇
1.1 科技成果产权交易的瓶颈
科技成果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中通过智力劳动所取得的具有某种学术或经济价值的知识产品,按其研究性质可分为理论及应用型成果。[1]广义的产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通过市场机制将一方享有的生产要素权利转让给另一方的法律行为。狭义的产权交易是指中国在改革开放中创造的,以非标准化的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为标的的公开市场体制机制,近年已成为中国特色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之一。[2]
从1993年深圳成立产权交易中心算起,深圳的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市场机构已建立运行20多年,为深圳科技成果产业化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从深圳乃至中国经济发展速度对市场机构的更高要求,从交易的流动性、活跃度、产业效益等关键指标来看,深圳现有的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市场机构难以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求。除了科技成果自身原因,体制机制不健全成为主要瓶颈,严重制约着科技成果产权交易的深度、广度和质量。体制机制不健全表现在其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在理论上以国资处理和有形资产的内在逻辑惯性去规划建设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导致种种不适应。在实践上对科技成果在交易过程中仍缺少软硬件服务升级。问题突出表现为以下部分。
其一,服务能力不强导致市场流动性不足。进场交易的科技成果大都是非标准化的,对此市场机构多停留于信息发布、撮合成交等初级业务,缺乏激励技术供给端自愿进场交易的全程服务;技术需求端个性化的需求,现有服务人员难以提供专业化、一站式的服务,导致进场意愿降低;市场长期缺乏流动性,导致市场机构投入产出失衡,进一步削弱其專业服务功能。
其二,属地化设计有局限难以整合全国资源。科技成果及其供需资源,易流通、易复制是其重要特征,不宜按地域和所有制加以限制,但是深圳目前还没有完全做到科技成果的全国范围整合,市场机构由地方政府牵头组建,主要为属地化经济发展“小气候”服务,全国战略布局及辐射力度小,面向跨省市及跨国项目的体制机制未成体系,从而影响了整合全国资源的力度。
其三,运作模式滞后造成交易不活跃。现多数市场机构为政府主导,按现代企业制度开展运作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缺乏应有的运营创新动力。公共事业为主的运作,易造成市场机构软硬件、服务及技术标的低效供给,跟踪客户细节需求深度不足,中后台信息化水平低,难以履行其做市商的职能。
其四,市场机构体系不完善导致协同创新能力弱。功能完善的市场机构应形成体系,具备技术转移和成果产业化、技术评价评估、政策行业研究、投融资及资本市场服务等专家系统。目前深圳相关产权交易市场在这几个方面都不完善,亟待建立一套具有行业权威的、独立于政府部门的机构体系,以提高交易项目质量。
1.2 科技成果产权交易的发展机遇
当前深圳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在体制机制层面进行制度突破、实体落地的机遇,在于深圳加快启动新一轮面向全国的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当今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加速,创新从发明创造到先进产品、从高校院所到实体企业的周期正在缩短,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是科技与经济融通发展的关键环节。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经济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加速转型升级,深圳作为国家大湾区战略的核心城市承担着“先行先试”的改革示范使命,形势发展迫切要求深圳加速启动新一轮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从体制机制上发挥深圳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缩短技术应用周期的枢纽作用。
文章聚焦深圳未来如何建设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在理论及实践上分析其体制机制创新。在理论层面通过理论溯源,澄清开展交易中心建设在“中国——深圳——世界”创新生态系统中应有的内在逻辑;在实践层面对交易中心建设提供建设路径,支撑深圳加快建成全国意义的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市场机构,成为深圳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发动机之一。
2增加价值和加速熟化:交易中心建设的理论逻辑
2.1 科技成果产权交易的内在逻辑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诞生和发展,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财产交易领域的重大体制机制创新。自1984年国务院出台“开放技术市场”政策并启动全国科技体制改革以来的30余年实践中,科技成果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环节进行转化和产业化,与不经过产权交易直接转化和产业化,前者配置资源更优、配置效率更高。[3]历史实践证明了科技成果产权交易的内在逻辑具有巨大的理论先进性,它体现在信息集聚扩散、价格发现成交、交易规范保护、中介专业服务等方面,它健全了我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坚持和发展。
但是,因历史原因,传统产权交易市场的内在逻辑及其体制机制设计主要围绕国资集体企业资产处置的交易场景展开,在具体内容上与新时代科技创新及知识产权运营的交易场景有一定的不适应之处,这导致了当前科技成果产权交易相关体制机制的不健全,并有可能限制深圳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预期作用的发挥。
传统产权交易市场内在逻辑的局限在于侧重对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忽视提升交易标的附加价值。例如,200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产权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可见,当年各级地方政府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工作重点在于防控解决国资、集体企业改革中极易引发争议和出现违规的公有产权处置问题。[4]
传统产权交易市场上述内在逻辑,对当前交易中心建设而言,可能包含着两个不足:其一,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是强制进场交易,还是自愿进场交易?传统强调强制,当前提倡简政放权、自主自愿。其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通过市场得以实现,其价格是由市场外部力量决定,还是由市场内部力量决定?传统强调行政审批,当前提倡供需双方基于价值共识协商一致。更重要的是,因多年来以国资集体企业产权交易为主,政府部门、高校院所供给侧、实体企业等需求侧和社会大众可能形成了某种思维惯性,长期缺乏对科技成果产权交易理论逻辑的反思与建构,在思维及其实践上出现不少误区,甚至形成了重基础、轻应用,重得奖、轻转化,依赖审批、回避市场的不利局面,造成诸多瓶颈现象。
2.2 深圳交易中心建设的理论逻辑创新
科技成果产权交易的理论逻辑是深圳未来如何规划建设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的根基,当前也是相对薄弱环节。笔者认为,交易中心建设要以科技创新效益提升为目标,相关体制机制的理论逻辑要在“规范.监管型”的基础上,升级到“增值.加速型”。
交易中心建设方要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为指导,借鉴吸收西方经济学具体理论工具,与时俱进建构“增值.加速”逻辑。其创新要点包括:其一,尚未进入产业应用的科技成果具有高风险性,其风险来源于实验室科技成果必然存在的主客观、内外部等各种不确定性,因此未被应用的科技成果的基本属性假设应是知识形态的资源(而非资产),相比其研发成本,其初始价值可能比较低,对某些高风险、高投入的成果,供需双方有可能仅达成一个名义价值或者名义价格进行交易。其二,今后深圳交易中心组织的各种交易活动及其专业服务,是人为排除科技成果自身诸多不确定因素,将其转化为会计意义或物质形态的资产;经产业应用验证的科技成果的基本属性假设应是资产,资产有更高价值;交易活动及其服务实质上是对科技成果释放风险、加速熟化、创造并增加其价值的协同创新过程,也是创造价值的复杂劳动过程。
运用“增值.加速”逻辑,有助于厘清交易中心的公共服务属性与市场主体身份的关系。交易中心活跃于科技创新体系各个环节,是链接技术供给侧和需求侧的战略枢纽之一。“增值.加速”逻辑确认了交易中心的公共服务属性和功能,公共服务应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运作,政府应出台针对技术中介和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和奖励机制。“增值.加速”逻辑主张交易中心要大胆探索采用现代企业方式运行,充分發挥新型市场机构在创新要素配置中的加速器作用。交易中心建设方要运用“增值.加速”逻辑,审视相关体制机制的现状、症结和瓶颈,精准锁定体制机制创新的突破方向,为交易中心建设实践做好理论准备。
3 全面赋能和提升能级:交易中心建设的实践路径
3.1 科技成果产权交易的实践状况
纵观国内外的最佳实践,业内领先的技术市场机构都承担着一站式运作科技成果商品化、市场化、公司化、资产化、资本化的全过程,有效实现了全国乃至多国科技成果以知识产权形式源源不断地进入实体企业,高素质专业人士依托市场机构支持科技成果与市场要素全程实现匹配对接。[5]
对比国内外行业先进水平,当前深圳同类市场机构总体处于实践起步阶段,有诸多深层次实践问题需解决。主要体现在:近年来深圳市经济总量居全国城市前列并仍在稳增,研发经费投入和专利拥有量均居全国前列,但因体制机制原因,市场机构发展相对缓慢,在顶层设计、市场体系、运行机制、交易方式、交易活跃度和准入退出等方面均待完善;交易运行机制(含动力、信用、信号传递、风险防控等机制)有待健全。例如,一是进场交易动力机制有待加强,创新资源集聚效应尚未充分显现,部分成果项目停滞于撮合对接阶段;二是扶持技术中介和科技服务机构的细化政策仍需完善;三是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人才队伍亟须专业化和职业化,为交易各方提供一站式服务;四是中后台系统需在信息系统、专家系统等方面加以提升。[6]类似问题不胜枚举,其共性可归纳为:深圳建设交易中心的实践路径有待进一步清晰。
3.2 深圳交易中心建设的实践路径创新
深圳建设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的实践路径应致力于从“集聚.交易型”向“赋能.提升型”升级,进而促进大湾区乃至全国科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重构“中国——深圳——世界”创新生态格局。
在“赋能.提升”实践路径的指引下,可进一步推进交易中心体制机制的迭代升级。以所有制性质和组织目标为标准,交易中心建设可粗略分为三个迭代阶段。第一阶段,交易中心处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内部一体化状态,平台主体以事业性质为主(虽然可能采用了国资企业形式),自身与政府职能同质化程度高,服务面向是其母体单位系统本身。第二阶段,交易中心处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外部一体化状态,平台主体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性质,自身与政府职能相似但开始差异化,仍侧重规范和监管,服务对象包括母体单位及其下属机构,也包括外部单位,以增加自身收入。第三阶段,交易中心进入全面市场化,平台主体是现代企业性质,经营团队完全企业聘用(包括管理层持股),企业出现混合所有制和股东多元化,广泛服务高校院所、实体企业和第三方机构,服务基于规范和监管,更多地通过赋能和提升获得利润。综上所述,在“事业单位.全资国企.国资控股.国资非控股”的企业所有制迭代线索上,今后交易中心建设应积极探索上述第三阶段的体制机制创新。
“赋能.提升”实践路径总体来说,即基于全国范围交易中心的平台,高校院所输出应用研发及成果,实体企业提出技术需求和中试条件,资本为创新创业注入活力,服务型政府提供监管框架和保障设施,在交易中逐步实现科研活动与实体经济、金融经济的产业级融合。未来交易中心赋能的重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在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方面,建设面向全国的交易市场。依托信息技术平台,交易中心有能力在全国范围内整合分发科技供需资源,尽管匹配撮合成功概率较低,但是项目基数大、更新快,仍然能成交一定数量和质量的项目。交易中心建设方要对各省市及海外的技术交易市场资源进行整合,协调行业联盟利益,牵头制定行业标准,出台服务全国、赋能全国、引领全国的交易规则体系,建立标杆型的全国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机构,发挥粤港澳大湾区的综合优势,使技术创新资源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扩散。
第二,在市场体系基本框架方面,密切交易中心与资本市场的衔接。交易中心和多层次资本市场都服务于科技型企业,两者服务的侧重和阶段有所不同。交易中心导入企业既包括处于创业期的中小企业,也包括科创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还有主板上市的成熟型科技企业,交易中心应进一步健全与资本市场的衔接交流机制,使进场参与交易的科创团队和科技企业及时登陆资本市场,并吸引上市企业和公众投资者参与交易中心发展,双向促进科技创新外溢效应最大化。
第三,在中心任务和分工方面,提高新市场的格局站位。作为新市场,交易中心建设除了基本功能模块还应涵盖信息系统和专家系统。信息系统要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媒体,让更多供需主体了解线上交易的高效便捷,健全技术成果信息披露,主动发布技术需求,促进交易动力机制变政府奖补推动为企业需求拉动。专家系统实行“请进来、走出去”服务策略,常年深入高校院所、大学科技园、高新区、开发区,为交易各方提供基础服务和定制增值服务,强化精准对接和资源信息共享,为特定项目量身定制解决方案。
第四,在重点工作和措施方面,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交易中心要组织开发适应自身交易需求的培训认证体系,探索与高校企业合作开设技术转移专业教育培训,畅通技术转移人才专业职称评聘晋升通道,健全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培训考核激励制度,积极吸纳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企业、社会组织的高级人才加入技术转移队伍,完善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库机制,面向海內外选聘高层次人才组建专家智库机构和高端论坛,为交易中心建设提供人才软实力支持。
参考文献:
[1]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9):7.37
[2]李宗耀,杨一伟.技术市场引论[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8:8
[3]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5(9):201.209
[4]孔艳茹.中国技术产权交易问题研究[D].泰安:山东农业大学,2009
[5]卢俊.论我国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与其他相关市场的关系[J].科技成果纵横,2004(1):2.43
[6]张永清.广州技术产权交易所发展战略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1
[作者简介]杨文硕(1979—),男,河北保定人,博士,高级工程师,上海大学科技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新促进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特聘高级研究员,研究方向:技术转移、科技成果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