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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国家标准”下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商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

2020-08-16孙晓鹏

现代职业教育·高职高专 2020年1期
关键词:商法法学专业商事

孙晓鹏

[摘           要]  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商法教学面临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学内容与实践严重脱节、忽视商法实习实训、缺乏对学生商法学习兴趣的引导和商法意识的培养、缺少科学的评价机制和有效的教学监控手段等问题,影响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定位的实现。国家发布的“法学专业国家标准”中,对本科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师资队伍、教学条件、质量保障体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应该以此为契机,积极推进商法教学改革,改革商法课程体系设置,改进教学手段,加强实习实训,对商法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科学的评价机制和有效的教学监控等,以实现面向企业需要的创新性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

[关    键   词]  法学专业;国家标准;本科院校;商法课程;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20)01-0022-02

2018年1月30日,教育部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法学)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法学专业国家标准”)对法学本科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师资队伍、教学条件、质量保障体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其中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设置采取“10+X”分类设置模式,传统的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属于16门核心主干课程之一的商法已在10门专业必修课之外,成为“各院校根据办学特色开设的其他专业必修课”。表面上,商法学在“法学专业国家标准”下的课程体系中的地位被边缘化了,但在笔者看来,这一课程设置中,并没有否定商法课程的重要性,相反为传统商法教学中理论与实践脱节、人才培养欠缺针对性、教学手段落后等问题提供了破局的契机和平台。尤其是对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商法教学而言,“法学专业国家标准”中的课程设置,反映了“保障基本质量基础上为人才培养留有拓展空间”的原则,能够更好地增强法学专业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实践素质,使商法教学面向企业需求培养人才,从而提升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质量,提高学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一、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中商法教学的定位

(一)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特色

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辦学定位,以德州学院为例,是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立足地方性、应用型、重特色,努力培养“实基础、强实践、求创新、宽视野、高素养、重责任”的创新性应用型人才。

在法学本科教育中,这类院校不是培养研究型法律人才,满足市场和社会的需求才是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动力。但是,这类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也不能等同于高职院校或者法律事务专业的法律技能型人才培养,即法学基础知识和法律职业道德、现代法律理念的教育不能让位于法律辩论、律师实务、法律文书写作等“法律技能”的传授。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即在掌握一般法学专业理论基础上,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能够适应社会需求,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法律人才。

(二)法学本科教育中商法教学的定位

上述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的特色和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具体到商法教学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任务也更加紧迫。如上所述,这类院校的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主要是到当地企业就业,“法科生就业的最大市场是企业,商法能力是法科生最好的就业能力”。而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商事实践中,对法务人员能力和素质的要求肯定不仅仅是对商事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解释,并且应当具备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商事综合素质。笔者个人认为,企业对法务人员的要求除了法学(商法)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至少包括以下两大方面的内容:

1.思维和素养方面。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伦理,能够对企业尽到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能够正确处理法律思维和商业思维的关系,在保证合法的前提下,使企业利益最大化;能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和经济学、管理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为企业预定纠纷解决机制,防范法律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耗等。

2.实际操作能力。比如撰写法律文书、草拟合同、审查商事账簿、商事登记、证券交易、使用商事票据;进行商事谈判、翻译涉外法律文书等。

所以,在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中,商法教学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对于完善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了解市场经济、增强商事实践能力、适应社会需要、促进就业等都有积极作用。此外,必要的商法学知识和分析解决商事纠纷的能力也有助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考研和司法考试。

基于以上分析,商法教学应当加强,采取更为灵活、贴近商事实践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手段,使法学专业学生能够形成良好的商法思维和商法能力,这是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商法教学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商法课程设置不合理,课时量不足,学生主动性较差

不可否认的是,德州学院等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一直以来是以考试(法学考研和司法考试)为导向的,而考研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题中,商法从来不是重点。所以,商法学在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中,虽然是专业核心课程,但每周课时量只有2课时。《商法总论》由于考研和司法考试较少涉及,所以被尽量压缩;《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等内容因课时有限,也无法展开讲授。教师的授课方式仅限于“填鸭式”的灌输,学生由于缺乏生活经验和直观认识,对课程内容倍感枯燥,难以理解,思维僵化,不能形成对商法案例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二)教学内容与实践严重脱节,缺少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知识的交叉渗透

商法主要适用于企业的内部组织关系和商事活动关系,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实践性,有的内容还很抽象。不同于民法教学中,教师可以联系生活实际,用身边的例子理解概念和规则;商法课堂上,教师只能进行概念的堆砌,无法给学生呈现出企业真实的商事实践活动,更谈不上商法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忽视商事实习实训课程内容

实习实训活动中,由于商事案件高度专业性、案情复杂、案例不易获取等原因,以适用商法为内容的公司案件、票据纠纷、破产案件等非常有限;更缺乏公司设立、股权转让、证券发行、公司并购等非诉业务的案例。学生能够直接观摩、旁听商事案件的机会少之又少,无法实际操作有关商法事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中,没有设置正规法务部门的大型企业,学生不能深入企业内部了解企业法务的工作范围、流程和方式等。

(四)缺乏对学生商法学习兴趣的引导和商法意识的培养

大多数学生选择法学专业,职业理想往往局限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企业法务缺少足够了解和兴趣,在校期间对商法学习也没有投入更多精力。学校和院系的导向上更倾向于鼓励学生考研和“法考”,商法的学习和商事实践能力的培养显得无足轻重,导致多数学生在校期间没有形成商法思维和商法能力,不利于就业目标的实现。

三、“法学专业国家标准”下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商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明确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商法教学的培养目标

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商法教学立足培养面向社会和企业需要,具有较高的法律职业道德和素养、较好的商法思维能力和商法意识,具备扎实法学理论基础和完备的商法知识体系,能够进行一定的商法思维和推理、撰写法律文书等,成为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和司法机关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构建综合性、多层次、开放式的商法课程体系

1.根据“法学专业国家标准”,商法作为专业必修课,在法学专业本科生第4学期开设,主要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票据法》等内容,主要使学生对商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商主体和商行为制度及一些共通性的制度进行理解和掌握。同时,对《公司法》《票据法》等最为体现商法特征和性质的内容进行介绍。

2.实行学分制背景下,在第5学期、第6学期、第7学期陆续开设《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金融法》等专业选修课,由学生根据兴趣和就业倾向选修有关课程,并且每门选修课要由两名有教学资格的教师开课。

3.法学院系与经济管理院系合作,联合开设公共选修课和双专业、双学位课程,讲授企业法律实务,综合运用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知识解决企业商事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讨论交流案例和双向互动的方式,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鼓励法学专业的学生选修上述课程,作为公选课学分或者第二学位专业。

(三)改进教学手段

改变过去以书本为主“满堂灌”的方式,利用现代教学技术,如多媒体、慕课、视频等,引导学生对商事现象、市场热点、疑难案例进行分析研讨,同时引入商法理论和概念以及法律规定等,以加深对有关问题的理解和记忆。

(四)加强商法实习实训

利用法学专业构建的实习平台,采取多种手段使學生接触企业法律事务,如模拟法庭引入有影响的商事纠纷案例,让学生在诉讼程序中适用商法规则;法律诊所中由学生对真实的商事案件进行分析和解决;学生模拟公司股东会议,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制定风险防范和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校企合作,在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指导学生为企业法律事务进行了解,提高实际操作和实践能力;聘请有经验的法官、律师、企业高管等来学校举办讲座,向学生介绍商法实务中的前沿问题和司法动向等。

(五)对法学专业在校大学生和往届毕业生进行调研

了解学生就业倾向,向在校生说明就业形势,引导他们做好到企业就业的准备,进而在校期间有针对性地进行商法有关课程的学习和训练。

参考文献:

[1]李霞.地方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困境与对策[J].对策参考,2016(11).

[2]王爱群.《商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研究[J].企业导报,2016(4).

[3]马奇林,李冕.商法教学改革路径探析:走向商业思维与法律思维的融合[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7,30(12).

编辑 陈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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