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昆明慈善机构及其作用
2020-08-14侯应莱
摘要:明清是中国古代慈善事业发展的顶峰,这一时期,慈善事业表现为官民合办。昆明作为云南省的省会城市,政治文明与经济中心,它的慈善事业的发展可以映射整个云南省的慈善事业发展程度,因此,文章以清代昆明慈善机构及其作用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梳理昆明慈善机构类型的同时,对所设机构的功能及其作用加以探讨。
关键词:慈善机构;官民合办;育婴堂;普济堂
一、明清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概况
明清是中国古代慈善事业发展的顶峰,这一时期无论是政府的管理监督程度,还是民众的参与度,都是有史以来最为突出的一段时间。明朝政府及其注重对慈善事业的管理,为了打击地方官员的不作为,渎职之行,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更是将养济之政策写入国家大法,根据《大明律》记载:“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扣减者,以监守自盗论。”[1]可见,官方对于地方有司官员亵渎职责,克扣救济物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清朝继承了明朝的严厉打击制度,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职责分工,确保每一阶段的负责人能够进行为慈善事业做事,并且大力鼓励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政府予以补贴。
二、清代昆明慈善机构的设置及其功能
清代昆明的慈善机构发展已经很成熟,机构设置颇多,且类型多样,每一种类型的救助机构,它所救助的对象是有所区别的。随着慈善事业的不断发展,一些综合性的救助机构也开始在昆明建立。救助机构的类型不断丰富,接受救助的贫苦群众也进一步扩大。
普济堂和育婴堂是中国古代慈善事业设置的最为普遍的两大救济机构。雍正四年,云南总督鄂尔泰,同巡抚杨名时,在城东迎恩铺旁,修建普济堂,“凡为屋六十六间,置田租,米七十余石,房租杂项银三百五十余两”[2]雍正十一年,云南布政使陈宏谋发现普济堂人满为患,设置的房间不够,于是,捐资增建厢房十六间,房间内床铺茶几一应俱全。普济堂是专门收养无依无靠的老人的地方。起初,普济堂由民间力量组织设立,后由政府主持,官民合办。康熙三十五年,云南总督王继文和巡抚石文晟“置田租米三百五十余石,收养遗弃婴孩”[3]育婴堂设在普济堂右,专门收养被遗弃的幼孩。康熙三十七年,王继文,石文晟设置掩骼会,“先后置田租米一百四十余石,米折银十一两,施棺掩无主胔骼”[4]掩骼会的主要功能是施舍棺木和义地用于掩埋无主的尸首。雍正十一年,陈宏谋将普济堂,育婴堂,掩骼会三处机构物资合并管理“银米统归于一,通融支放不足则取督抚播三署公项暨司衙房租,拨充计三处,年得米五百七十余石,银一千七百余两,使经历司综其事”[5],这样大大简化了冗杂的职能分工,确保救济资产统一调配,各取所需。清光绪初年再次成立育婴堂,专收育无依无靠婴儿,当时的育婴堂由同善堂主管。
栖流所在城外咸甯巷,是道光六年浙江人张壎,晋甯,张登龙等共同设立的。栖流所是清代接收流民和难民的专门性机构,用于弥补官办养济院无法接纳所有难民,流民的不足。
恤贫会公局是明嘉靖二十五年,举人钱懋龄提出,杨时行,李沅高,王琛等人共同筹资设立。恤贫会公局分有两處,一处在城外太和街,一处在城内保和巷大兴庵内。清时,“浙江人张壎,晋甯,张登龙外委熊铺等捐资设,均案月人给钱三百六十文,遇有遗孤小口人加给钱百文。”[6]当时,恤贫会公局计划收养贫民一百人,设置有四处义房,一处在毕锅巷;一处在太平街槟榔店,是由昆明县县民胡氏建立;另一处在在崇善巷,昆明县县民蔡氏所建;最后一处设在东寺街大磨盘边。
体仁堂,光绪二十一年成立,内设有其他分会,诸如儒婺会,孤贫会,这些分会专门收容贫苦老弱者。据统计当时收容人数多达五六百人。按照会内制度,会所会给每人每月米、豆一二升。再者,体仁堂内还设有义学,专收孤贫儿童且不取学费。除此之外,堂内附设婚丧救济,有人无力承担婚丧嫁娶之负担,堂内会酌情给予银钱或是施与棺木和义地。惜字会,是由文人儒生发起的一种慈善性机构。史料记载“建一焚字炉,筹办惜字篓两百余,散布城乡内外,并募一妥实之人,随时荷担实归,就炉焚化”[7]张春藻曾出资修建焚字炉两件以供居民焚烧纸张。惜字会后并入体仁堂。
同善堂,清光绪十三年成立,设在土主庙内,专施给米粮以救济贫困百姓的生活。施棺公会,清雍正年间成立,为贫困百姓和囚犯施与棺材。敬节堂,清光绪十一年成立。顾名思义,敬节堂是为当时有守气节的贫困妇女专门设立的,史料记载为“专收养贫苦节妇月发口粮以资体恤”[8]为其提供钱粮,以资体恤。寄生所也是专门为妇女设置的救济机构。寄生所专为贫苦产妇提供帮助的地方。所内设置接生婆数人,专门检查妇女身体和照顾贫苦产妇。寄生所由育婴堂经营经费,同育婴堂共同开支。尽心社,清光绪十五年成立,是一个综合性救济机构。救济事项涵盖贫困的产妇,施银施粮救济贫穷,和施与贫民棺材与义地。
清时,昆明的救济机构几乎涵盖了所有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甚至包括了尽心社这样的综合新救助机构,连惜字会这样别具一格的慈善机构也有设立,这不仅仅是儒学内地化的表现,也是社会思想不断进步的价值所在。
三、清时昆明慈善事业发展的影响
明清时期,民间慈善事业蓬勃发展,民间商人,士绅,文人都在致力于推动民间慈善的发展,如上文提到的惜字会,栖流所,恤贫会公局等。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虽然占很大的比例,但是政府的救济工作才是占主导作用的,而民间救助机构只能是辅助性的,用以弥补官方救济之不足。相较官方救助机构而言,民间救助机构以灵活多变,体贴民生为其主要优势,受到乡人的欢迎与支持。在众多参与的乡绅当中,形成了一股以血缘和宗族为纽带的慈善集体,他们的势力根植于百姓当中。这些乡绅和官府,和百姓,和不同群体之间都有所联系,他们在地方事务管理的过程中越来越具有发言权。慈善事业的发展不仅依靠政府的管理与监督,也离不开机构人员的自我管理和约束,当然,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也很重要。因此慈善事业的发展汇聚了多方力量,这些力量共同维护了国家稳定与社会和谐。昆明虽然地处西南深处,是我国西南边疆的省会,但是这里的慈善事业发展并不比内地省会城市的发展差,这是国家边疆统治政策的成效,是边疆“内地化”的发展成果。
参考文献:
[1]怀效锋点校,大明律[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1.
[2] [2][3][4][5][6]戴絅孙纂修:道光《昆明县志》,南京:凤凰出版社,2009:40.
[7] 朱庆椿,陈金堂道光晋宁州志[M].1926年铅印重刻本.
[8]倪维钦,陈荣昌,顾视高续修昆明县志[M].1943年铅印本.
作者简介:侯应莱(1994.05-)女,汉族,籍贯:贵州省盘州市,单位:云南民族大学,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西南历史人文地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