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的权益能否分割?
2020-08-12大海
大海
上海4个“80后”女子共同创立了微信公众号,慢慢积攒下10万+高消费力粉丝,年营收超过300万元。然而,就在公众号运营蒸蒸日上时,四闺蜜却闹上法庭——
闺蜜合伙设立公众号,产生矛盾对簿公堂
2016年初,微信公众号风头正劲,从事广告行业的赵雪妍研究了一下,发现公众号从广告收入、导流收入到小程序商店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的费用,是笔不小的收益,当即心动不已,很快联系自己的好友姜诺,商量着一起开个公众号。
姜诺喜欢写东西,一直想创立一个符合自己审美及消费方式的公众号,让更多像她一样的人找到“组织”,因此对赵雪妍的提议十分赞同。为了尽快落实公众号一事,姜诺和赵雪妍又找来朋友王曦、尹馨加入。四人热火朝天地讨论了几天,终于把公众号办了下来,取名“生活慧”。而公众号的账号、所属邮箱及银行卡都由赵雪妍以个人名义注册完成。
生活慧主要向读者发布一些好物推荐、生活新方式以及新消费理念等。四个合作伙伴都是撰稿人,时常根据自己的审美及特长撰写文章吸引粉丝。一年后,生活慧收获了10万+高质量、高消费力的粉丝,并且与多个知名品牌保持合作。公众号从默默无闻到日进斗金,年营收超过300万元,四人之间的矛盾也悄然滋生。
2017年7月8日,赵雪妍以保护账号为由修改了公众号和邮箱的密码。赵雪妍的行为让其他三人非常不满,一致认为赵雪妍无权私自修改密码。迫于压力,赵雪妍将新密码单独告诉了王曦,王曦随后将新密码公布在四人微信群里。可两天之后,赵雪妍再次修改了密码。
“赵雪妍,为什么我们登录不了邮箱?你是不是又改密码了?”王曦在微信群里质问赵雪妍。两次修改密码让王曦等三人对赵雪妍再无信任可言,她们要求赵雪妍立刻把钱和邮箱账号归还给大家。赵雪妍回复说:“要钱找我算就行,给我点时间,我会找中间人来协商各方面事宜。”说完,赵雪妍退出了群聊。
赵雪妍的冷漠态度,让另外三人无法接受。为了弄清楚是怎么回事,三人通过微信联系赵雪妍,询问她是否真的改了密码。可赵雪妍对这个问题始终避而不谈,只说之后会让工作人员乐乐把每天收到的邮件转发给她们。一听连一个外人都有密码,大家更加气愤了,王曦忍不住斥责赵雪妍:“凭什么乐乐都有密码,而我们三个创始人却没有?你这样做我们还怎么信任你?”可赵雪妍不予理会。
眼前的状况让王曦等人一时不知如何是好,可赵雪妍像是早有准备,一心想要抹掉四人合伙的痕迹。她先是告诉另外三人,自己已经找好第三人处理相关事宜,紧接着,又将公众号中四人一起撰写的合体文以及以四人名字命名的栏目一一删除。王曦等人看着赵雪妍的所作所为又气又恨,决定到法院提起诉讼。曾经并肩作战的朋友,开始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确定四人为合伙关系,判决按合伙分配各方利益
法庭上,姜诺等三人提出:原、被告的合伙关系于2018年6月解除;公众号归被告经营,被告折价补偿原告方各100万元;被告支付原告方年度分红、撰稿费、导流费等。
然而赵雪妍并不认同姜诺三人的诉求,双方首先就是否为合伙关系展开辩论。原告方认为自2016年1月起,原、被告四人就注册、运营微信公众号等事宜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口头约定以被告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原、被告共同使用、管理和运营与公众号相关的微博、邮箱、银行卡等,且公众号经营所得按照约定方式进行分配,因此构成合伙关系。
对此,赵雪妍却认为自己和原告方不存在合伙关系,公众号是自己申请、注册的,自己独自享有使用权;原告方只是在公众号上发稿,不能就此认定有合伙关系。
赵雪妍的辩解当即受到原告方的驳斥。原告方提交了微信文章《开篇的话》以及与被告的聊天记录。《开篇的话》中对涉案公众号的归属是这样描述的:这个公众号不是我一个人的,是至少四个人的。文中对这四个人也有介绍,正是原、被告四人。而在原、被告的聊天记录中,也多次提到公众号为四人共同所有。
看到对方提交的证据,赵雪妍的态度松动了一些,不过她仍辩称,若法院认定她们存在合伙关系,她同意各方于2018年6月解除合伙关系。若法院认为她需要支付折价补偿款,应当按照2018年6月的微信公众号价值计算折价补偿款。而对于原告要求的稿費、分红等费用,她均不认可。
关于涉案微信公众号价值的计算时间,原告方认为应从2017年7月开始。因为自2017年7月开始,被告就擅自更改公众号、微博、邮箱和银行卡的密码,并扣留公众号收入款,致使原告无法分得公众号运营款项。另外,原告索取的费用完全符合此前原、被告约定的分配方式。针对这一观点,原告就公众号收入分配情况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广告收入等证据。
法院认为,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虽在出资种类、经营模式、收入结构等方面存在特殊性,但究其实质,原告与被告仍符合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原、被告构成合伙关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法院酌定涉案公众号至各合伙方终止时的价值为340万元。鉴于微信公众号之后由被告继续运营,被告应相应地折价补偿原告方每人85万元。至于原、被告收入如何分配,法院认为仍应以之前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2019年5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赵雪妍应折价补偿三名原告共255万元人民币;支付三名原告分红款、撰稿费、导流费、招商平台收入等合计104万多元人民币、5万多元港币、3000多英镑及2万多元购物券。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下来后,赵雪妍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驳回一审判决。她辩称,她与姜诺等三人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证人证明她们之间存在口头合伙协议,据此不能认定她们为合伙关系。
而姜诺等三人认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并非合伙关系的必要条件,赵雪妍与她们口头约定合伙事宜,后以实际行动对合伙项目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分配收益,已符合合伙关系构成条件,故构成实质合伙关系。
赵雪妍发现从定义上很难驳倒对方,换了一种思路,辩称即便她们合伙关系成立,姜诺等三人的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第一,收益分配及折价补偿比例应按照各方对公众号的贡献度分配,而不是平均分配。第二,依照《微信公众号平台服务协议》有关规定,公众号本身不得发布广告,故涉案公众号的广告收入为违法收入,其本身无合法商业价值。因此,不应在法律诉讼中认可其价值并进行分配。
对于赵雪妍的观点,姜诺等人提出:第一,微信公众号平台设置充分反映了发布广告是微信平台提供的主要商业模式,故涉案公众号具有合法商业价值。第二,她们与赵雪妍通过日常沟通、实际分配惯例,已确定以平均原则进行季度分配,且各方对公众号贡献度相当,故按照平均原则进行分配公平合理。
双方在法庭上你来我往,互不相让。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赵雪妍与姜诺等三人存在共同以劳务形式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意思表示,具备个人合伙的实质要件。
《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中关于不得发布扰乱微信公众平台正常运营广告的规定,系腾讯公司就公众号平台运营的管理规范,并没有禁止公众号发布合法商业广告信息,亦不影响公众号的法律属性。因此,涉案公众号具有财产价值。就涉案公众号评估时点问题,一审法院在参考2017年7月为基准日的评估报告基础上,综合评估涉案公众号的实际运营状况,酌情将公众号价值从400万元调整至340万元,已经充分考量了公众号运营状况对价值变动的影响,合法合理,故不予重新评估。
关于收入分配比例,双方在一审中确认已分配部分收入的分配方式,应视为各方对合伙收入分配方式的约定,该案中各方在业务联络、供稿方面的投入已经通过招商费等形式予以体现,不存在贡献多少的区分。
2019年11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公众号均为化名)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