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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听读”刑罚研究

2020-08-12吴雯雯王晓龙

关键词:进士绍兴刑罚

吴雯雯 王晓龙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王晓龙(1977— ),男,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宋代政法。Email:dragon1279@126.com

考《宋史·选举志》,“听读”有两重概念:一是“诏许清要官亲戚入监听读”[1]3661,即品官子弟在国子监学习技艺、知识;二是“因事送诸州军听读”[1]586,即因事获罪被押送到地方学习思过,成为一种处罚办法。听读刑罚出现于南宋,以限制人身自由、边接受监管边学习思过为特征,是对北宋“自讼斋”的继承与发展。综观前人的研究成果,朱重圣先生在《宋代太学取士及其组织》中探讨了对太学生实施的学规;邱志诚先生在《宋代学规的兴起及对生徒的身体规训》中提到在《政和学规》中,已严格区分了学规和法律的适用界线,但并未提及太学生犯罪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戴建国先生在《宋代法制初探》中指明,编管是将犯人流放远地,置于监管之下,量刑幅度视罪行轻重而定;王云海先生在《宋代司法制度》中进一步指出,编管的对象为朝廷命官,且连坐家属和其他情节较轻的犯人;郭东旭先生在《宋代法制研究》中指出,编管是以编录名籍、接受监督管制、限制犯者人身自由为特征的法律。学规与听读都包含对太学生的惩罚,但是学规的实施者为学校,听读的实施者为政府。听读的特征和管理程序与编管相似,其适用对象也涉及文人群体,听读应是受到了编管的影响。目前学界关于听读刑罚并没有专门系统的研究,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听读刑罚,对研究南宋政府对待太学生、进士和地方精英的处罚有重要意义。

一、听读刑罚出现的时间和背景

听读刑罚于何时出现,宋人颇有争议。南宋熊克认为,听读刑罚于绍兴十五年(1145)由秦桧创立,“左仆射秦桧怒,始创听读之名”[2]1222。李心传经过考证认为,“张浚当国时,耿锡已坐伏阙上书,送绍兴府学听读,非桧所创,克误也”[3]2959,并在《道命录》中明确指出,高宗绍兴六年(1136)“听读之名自此始”[4]25。可见听读刑罚在南宋绍兴六年已开始实施,并非为之后秦桧所创。

南宋初期,内外矛盾交织,种种原因诱发听读刑罚产生。

从外部来看,宋金战争频繁,关系紧张。高宗一直有议和的念头,金人见南宋军事实力增强,也有“以和议佐攻战”之策略,但南宋朝野在战与和之间声音不同。局势紧张之时,国家内部稳定尤为关键,而此时进士耿镃、詹叔霆等八人却伏阙上书,干扰政局,尚书省以“切虑军事之际,因致摇动人情”[3]2010为由,下诏将“耿镃令平江府差人伴押,赴绍兴府府学听读”[3]2010,使其远离中央,避免扰乱人心。

从内部来看,提出处罚耿镃等人的是张浚,“张公进呈,有旨押赴绍兴府听读”[4]30。当时为赵鼎和张浚党争激烈之时,赵鼎在朝中势力太大使张浚不满,也引起高宗不安,于是赵鼎被罢去相位。进士耿镃等人上书“乞留忠简”[4]25的行为无疑触怒了张浚。在学术上,赵鼎“素重伊川程颐之学”[3]1633,并且吸收伊川之学的人才进入自己集团,耿镃等人很可能是赵鼎的门人,而张浚“习闻绍述之论”[4]30,王学与洛学之争反映在政治斗争中,张浚借处罚耿镃等人来打击赵鼎集团的势力,压制舆论,避免士风影响朝廷舆论走向。

耿镃等受罚与上书伏阙这个禁约有关。靖康元年(1126)因罢免李纲和种师道,太学生陈东带领数百人伏阙上书。高宗即位后,因李纲被再次罢免,陈东三次上书被处死,但事后舆论反弹很大,高宗深感悔恨,“高宗特以靖康之哄为惧,不欲伏阙,却不以言罪人”[5]18,并为陈东平反。吸取陈东的教训,面对耿镃等人伏阙上书,高宗没有下令处死,而是以判处听读这种缓和的方式惩戒上书的异见者,表明政府笼络士人的态度。

二、听读刑罚的对象和相关制度规定

(一)听读刑罚的对象

听读刑罚的对象属于文人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种为太学生。宋代太学生往往有较高的参政热情,敢于批评时政。宋光宗绍熙二年(1191)五月,太学生余古上书“上宴游无度,声乐不绝”[6]247,直言不讳地指出光宗当政时所出现的问题,惹怒高宗,“乃送秀州听读”[6]247。除此,太学生作为学生群体,自制力较弱,容易出现犯罪行为。如太学生林乔在淳祐丙午年间(1246)参与到他人争妓女的事件中而被“乔挟府学诸仆为助,遂成大闹”[7]229,于是被“押往信州听读”[7]229。从听读刑罚对太学生的处罚方式可以看出是将其从中央府学押送到地方学校进行学习。

第二种为进士。进士群体是官僚的后备队,有较好的升迁前景,在宋代崇文抑武的风气下,进士群体对国家政治关注密切,比如淳熙年间“进士黄光大上书”[8]2333却被“送台州听读”[8]2333,绍兴年间“进士钟鼎上书狂妄”[9]4933被“押赴福州听读”[9]4933。进士在朝中尚未站稳脚跟,一旦触怒权臣,往往以受到处罚收场,尤其在秦桧当政之时,文人上书违逆秦桧的意愿就会受到制裁,“轻者亦送外州军学听读”[10]1107。

第三种为地方精英。地方精英指在地方有一定权势、财富和威望的群体。在“乾道四年(1169),议遣归正人”[11]1846的问题上,王自中悲痛到三次伏阙上书,提到“内空无贤,外虚无兵”[11]1846,丞相叶颐、魏杞以为“出言不逊”,要求严惩,孝宗念及他忠谕,原本“送远郡听读”[11]1846,结果被“斥之徽州”[11]1846。由于地方精英拥有特殊地位,宋代比较优待此类群体,因此常有进士犯罪后冒充地方精英身份企图减轻处分的。如,胡大发原本是乡下的一个豪强,犯罪后本应该编管鄰州,但“胡大发称是士人”[12]402,再加上师友的请求,最终胡大发只被押遣到州学“听读半年”[12]403。从听读刑罚对进士和地方精英的处罚方式可以看出是将其押送到地方学校接受教化。

(二)听读刑罚的相关制度规定

1.听读刑罚的形式和规则

听读刑罚有一套严格的解送与管理程序。被听读人要由官府派人押送到指定地点,由于被听读人的特殊身份,有时还会有使臣随行。如,高宗绍兴六年,“耿镃令平江府差人押伴,赴绍兴府府学听读”[3]2010,能进行伴押者多为使臣。孝宗乾道三年(1167),将王自中遣送到徽州听读时,“差晓事使臣发送”[13]345。用使臣押伴,原本是针对被安置的高级官员,对被听读人也采取相应解送方法,表明朝廷对被听读人的宽待。

押送过程中允许亲友随行,可以在沿途照顾被听读之人,使其更加顺利地到达管制地点。如,陈起的《江湖后集》中就有《送曾景建道州听读》和《送王楚材往湖州听读》两首诗。

将被听读人押送到指定地点后,使臣要将被听读人移交给所在地进行拘管,确保监督被听读人接受相应处罚。如,绍兴二十九年(1159)进士康举之和康誉之被送到南康军听读,“令本军常切拘管”[3]3494。在拘管过程中,地方长官会掌握收管文状,并将文状上报给尚书省,使中央能够定时了解被听读人的受罚状况,“并具已收管文状申省,仍令尚书省榜谕”[3]2010。

被听读人接受听读刑罚的地点为地方学校,但是拥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可以在当地进行活动,与人交流沟通。如,绍兴二十三年(1153),进士黄友龙原本在临安府余杭县听读,但与进士朱思廉不和,“醉酒作闹”[3]3146;庆历元年(1195),周端朝在信州听读时,“从章泉游”[11]2402。听读人的衣食补给可自行解决,周端朝靠“授徒自给”[11]2402。

听读人虽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是不允许离开听读地点。如果听读人擅自离开听读之地,属于管理不当,本地长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如,绍兴十七年(1147),进士钟鼎被押送到福州听读,但是他请求知州薛弼“求依所亲于永福”[3]2971。薛弼答应了,但是钟鼎并没有去永福,而是“鼎复来行在上书”[3]2971。秦桧因此大怒,“以为不切拘管”[3]2971,将知福州薛弼等人“各降一官”[3]2971。

2.听读刑罚的地点

听读刑罚的安置地点分为本贯和他处。在本贯听读,如“太学生杨宏忠等各押归本贯听读”[6]272,“苟有犯者,士人押归本贯听读”[9]5423,由于环境比较熟悉,有自己的人脉网络,衣食等能够供应充足,惩罚相对来说较轻。从他处来看,多是离都城比较近的经济文化发达地区,比如“送鼎福州州学听读”[3]2971。福州是福建路的首州,在南宋,福州经济已经跻身全国经济发达地区行列,并且刻书业发达。“送台州听读。”[8]2333台州在宋代与日本、高丽的海外贸易比较频繁,经济繁盛,另外这里还形成了台州朱子学、台州心学、台州事功学三大流派,儒士云集。除此,在高宗朝还有将黄友龙送到临安府余杭县(1)参见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五绍兴二十三年十二月癸巳条:“初友龙在临安府余杭县听读。”中华书局2013年版。,康举之、康誉之送南康军(2)参见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八二绍兴二十九年五月辛酉条:“进士康举之、誉之并送南康军听读。”中华书局2013年版。,耿镃送绍兴府

(3)参见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七绍兴六年十二月庚子条:“耿镃令平江府差人伴押,赴绍兴府府学听读。”中华书局2013年版。;孝宗朝黄光大送绍兴府(4)参见陆游《陆游集》卷三五《中丞蒋公墓志铭》:“诏:进士黄光大上书,送台州听读。”中华书局1976年版。,王自忠送徽州(5)参见黄宗羲《宋元学案》卷五六:“时相以‘内空’语怒,因奏:‘靖康士子伏阙,几召乱,尝著令伏阙者斩。陛下即欲恕自中,宜当远窜。’上曰:‘不可’。曰:‘亦需编管。’曰:‘不可’。曰:‘送之远郡听读。’上曰:‘送近处’。乃斥之徽州。”中华书局1986年版。,郑之翰送兴国军(6)参见盛如梓《庶斋老学丛谈》卷下“之翰送兴国军听读”。中华书局1985年版。;光宗朝送余古于秀州(7)参见刘时举《续宋编年资治通鉴》卷十一《宋光宗》:“帝览书震怒始,以编管议古罪。言者乞从宽宥,乃送秀州听读。”中华书局2014年版。;宁宗朝送周端朝第一次于衢州(8)参见叶绍翁《四朝闻见录》甲集《庆元六君子》:“初自廷尉听读衢州,已次半道,有旨再赴廷尉,周始自分必死。”中华书局1989年版。;理宗朝送王楚材于湖州(9)参见陈起《江湖后集》卷十九《送王楚材往湖州听读》:“送王楚材往湖州听读。”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送林乔于信州(10)参见周密《癸辛杂识》别集卷上《林乔》:“乔挟府学诸仆为助,遂成大闹。押往信州听读。”中华书局1988年版。。听读地点较偏僻、经济较落后的地区较少,如“送曾景建道州听读”[3]887,宁宗朝将周端朝第二次送永州听读(11)参见叶绍翁《四朝闻见录》甲集《庆元六君子》:“周竟不死,复听读永州。”中华书局1989年版。。总体来看,南宋时期听读刑罚安置地多为经济和文化较发达地区,离都城临安较近,一方面便于控制和管理,另一方面为听读人提供一个较好的环境。

3.听读刑罚的期限

被听读者接受听读刑罚的期限并不固定,受当时政治环境影响,听读刑罚从没有规定处罚期限到将听读刑罚期限完善,其中有一个发展过程。高宗绍兴二十五年(1155),“勘会进士因事送州军听读,并无放年限”[3]3227。由此可以推测从绍兴六年听读刑罚开始实施到绍兴二十五年之间,并没有明确规定过听读人受罚的期限,也就是说听读可能无期,也可能因为听读人表现良好或朝廷宽免从而将其释放。从乾道三年的南郊赦书“内听读人当议此,比类命官羁管人,理年放还”[9]5337可以看出,会依据受刑人情况而定听读期限,这就说明至少到乾道三年,听读刑罚已经有了处罚期限。据已有的材料,接受听读刑罚的期限从大致三个月到十多年不等。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范瑜被“听读三月放”[12]290,胡大发“听读半年”[12]403,庆元六君子之一的周端朝“初,大理令听读于衢州”[11]2402“复听读于信州”[11]2402“盖自上书后转徙十七年,授徒自给。侂胄诛,有诏褒录,免解策进士,为国录”[11]2402。周端朝听读了十七年。

听读刑罚实施较多的年代主要集中在高宗、孝宗和理宗朝,与当时政治局势紧张、权臣争斗有很大关系,听读成为党争中处罚犯罪文人的重要手段之一。

据已有材料对听读刑罚进行统计,高宗朝5起,孝宗朝3起,光宗朝1起,宁宗朝1起,理宗朝5起。导致听读刑罚的原因可能是党争激烈时,很多文人受到波及而被判处听读刑罚。

三、听读刑罚的原因及影响

太学生、进士和士人受听读刑罚的原因有多种,主要为因参与政治而获罪,其次为一般违法行为。

(一)上书极谏时弊

党争激烈或朝廷政策有失当之时,上书成为朝臣和士人表达意见的一种选择。庆元元年(1195),权臣韩侂胄和赵汝愚之间争权,韩侂胄等人陷害赵汝愚及一批朝臣。太学生杨宏中等六人上书“愿陛下念汝愚之忠勤,察祥、简之非党,灼李沐之回邪,竄李沐以谢天下,还祥、简以收士心”[6]264,但并未收到成效,反而因之获罪,“太学生杨宏中等,各押归本贯听读”[6]264。乾道四年,王自中上书反对遣归正人“议遣归正人,先生伏阙三上书”[11]1846,被“斥之徽州”[11]1846,接受听读刑罚。绍熙二年,太学生余古向光宗皇帝上书,指出光宗皇帝当政期间出现了“间者侧闻宴游无度,声乐不绝”[15]22等种种弊端,当时正值孝宗干预朝政,这样上书难免有让光宗放权的意思,光宗大怒,将其送到秀州听读。

南宋听读刑罚受罚期限及获罪人一览表

(二)谤讪朝政

权臣为了巩固地位,控制舆论,编造谤讪朝政的罪名将一些文人判处听读,如史弥远当权时期的“宝庆诗祸”是最典型的因谤讪朝政而被判听读的案例。宝庆年间,史弥远为了控制言论,扫除抗议者,招募李知孝等人罗织罪名。彼时正值陈起的《江湖集》印行,李知孝和诗人曾极有矛盾,于是刻意诽谤曾极的诗句“秋雨梧桐皇子宅,春风杨柳相公桥”[16]167,“今所改句,以为指巴陵及史丞相。……遂皆指为谤讪,押归听读。”[16]167曾极无辜受祸,成为政治牺牲品。

(三)一般违法行为,如打架、告诘、骗取财物等

典型的犯罪案例有,理宗淳祐年间,太学生林乔参与争抢妓女,“乔挟府学诸仆为助,遂成大闹。押往信州听读”[7]229。林乔作为太学生,毫无士风可言,参与打斗造成不良影响,但因太学生的身份,只判处听读,在地方继续接受教育学习。告诘他人属于官僚之间不正当的攻击手段,败坏官场风气,如孝宗朝“麻城县郑显文,遣男之翰,经御史台论吴曾所著《漫录》,事涉诽谤”[17]42,但是孝宗认为告讦风气不正,将“吴曾、郑显文可各降两官,之翰送兴国军听读”[17]42。由于听读刑罚有特殊的针对群体,当这类群体犯罪,他们和其他人所受的惩罚显然不同,如“胡大发特乡下一豪横耳,身为隅官,乃敢抬轿呵殿,轮门恐吓,骗取财物,本合徒断”[12]403。原本骗取财物等罪是要接受徒刑,但是胡大发因冒充了士人身份,只被判处听读。

听读刑罚对地方精英和太学生的仕途影响并不大,在听读期间,被听读者需要学习思过,不能参加科举考试,但是遇到朝廷赦免或听读期满后仍然具有参加科举并且做官的资格和机会。如,高宗绍兴二十五年的南郊赦书中提及:“勘会进士因事送州军听读,并无放年限,实可矜悯,自今赦后及一年别无公私过犯,给据放令自便取应。”[3]3227此后的朝廷大赦基本沿袭这种做法,被听读人在赦免后,仍然可以参加科考。如,士人王自中“以郊恩得自便,成淳熙五年进士”[11]1846,并且担任过舒州怀宁簿,最终官至知军和知州;庆元六君子中的杨宏中在宁宗嘉泰三年(1203)“宁宗幸学,开禧元年,宏中登进士第,教授南剑州”[1]13374,他在为官生涯中担任过户部架阁、太学正、武学博士和通判,终其一生,虽然受过听读刑罚,但是之后的为官经历比较顺遂,有机会施展才华,实现抱负;周端朝“盖自上书后转徙十七年,授徒自给。佗胄诛,有诏褒录,免解策进士,为国录”[11]2402“复入为国博,不十年至侍从”[11]2402,从上书获罪被听读后十七年间,周端朝仍然可以参加科举,并且官至侍从这种比较高的官位。可见,南宋朝廷对文人群体判处听读只有惩戒的意思,并没有剥夺这类群体的科考、做官之权,而且此后也没有因为受过听读之刑而遭到朝廷中人的贬低和鄙视,仍旧可以官至高位,这体现了南宋王朝对被听读群体的优待。

四、南宋各阶层对听读刑罚的看法

南宋政府对待被听读人是比较宽容的,在一些重大的赦免中将被听读人列为赦免对象,并且给予相应关照。如,绍兴二十五年南郊赦书中说:“勘会进士因事送州军听读,并无放年限,实可矜悯,可刑部看详,如元无的实罪犯,行下所在州军,并发归本贯听读,自今赦后及一年,别无公私过犯,给据放令自便取应。”[3]3227放还到本贯听读,减轻了相应的监管力度,观察一年若无过错还可放还并继续参加科举,在政策上宽容,在态度上怜悯。宁宗嘉定十二年(1219),宁宗和大臣专门讨论了对被听读人的宽待问题,宁宗认为:“往时士子或上书忤秦桧押本贯或他处听读,致妨应举,可并放逐便。”[18]150照顾了被听读者希望参加科举的心情,将人才吸纳到官僚队伍中。大臣应龙奏曰:“陛下观书能察及此,公道幸甚。”[18]150从辅臣的态度看,也是希望宁宗能给被听读人一个机会,对被听读人并无贬低态度。

文人群体中一些有识且敢言之士甚至向皇帝进言,为听读人开罪。在《尊白堂集》中,大臣上书:“近又有狂妄庸人,上书不实,陛下只令听读,可谓宽恩。但四方万里,不知其说云何,传闻不审,将朝廷以言罪人。覆巢毁卵,凤鸟不至,无乃与求言之旨戾乎。惟陛下赦之。”[19]235朝内大臣认为,上书进言是为朝廷广开言路的一种途径,对上书之人判听读之罪会引起社会舆论,达不到营造宽松氛围的目的。绍熙二年,太学生余古上书得罪孝宗,大臣莫叔光上奏:“方求言弥灾异,不宜有罪言者之名。”[20]297大臣谢深甫也上奏:“以天变求言,未闻旌赏而反罪之,则是名求而实拒也。俞古不足以道,所惜者朝廷事体耳。”[1]12040大臣都是以不应怪罪言事人为由替听读人求情,希望有开明的风气,这说明文人群体对被听读人还是有一种宽和的态度。

从皇帝和朝臣、文人对被听读人的看法可知,听读这种刑罚是为了缓和政治矛盾而实施,是国家统治与管理的一种工具。士人阶层作为王朝统治的主体和倚仗,在犯罪时,朝廷为避免出现社会舆论的不满和威胁统治的行为,并未对这些文人采取侮辱人格的刑罚,而是采取较温和的听读方式,以实现惩罚与安抚双重目的,是南宋王朝优礼儒生与重用文臣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

五、结语

听读刑罚始于南宋绍兴六年,终于南宋末期,以接受监督管制、限制人身自由、学习思过为特征,是对太学生、进士和地方精英实施的一种较轻的刑罚,并不会因此剥夺听读人参加科举和做官的资格、权利,体现了南宋政府对文人知识分子的优待。听读刑罚较轻,处罚期限不固定,听读地点分为本贯和他处,多为经济文化发达之地,较多出现在政治局势紧张的高宗、孝宗和理宗朝,且有严格的解送和管理程序。听读原因为上书极谏时弊、谤讪朝政和一般违法行为。听读刑罚在南宋有很大影响。从对政治风气的影响来看,实施听读之人多是权臣,对忤逆自己者判处听读之罚,使其远离中央,在地方受到监管,达到告诫、排除异己和控制言论的作用,可以借此扫除一定的反对者,使政治处于一种高压状态,使异议者不敢表达意见。从对士风的影响来看,被判处听读之罚者是太学生、进士和地方精英等文人群体,在宋代崇文抑武的风气下,对文人无论从政治地位还是法律地位都有所宽待。从对学风的影响来看,太学生因为违背道德或指斥朝政等而被判听读之罚,在地方学习思过,意在约束太学生的行为,达到钳制思想的目的,不希望太学生过多参与政治,引起不必要的政治舆论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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