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外商直接投资与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优化的协同效应分析
2020-08-11谭光荣
周 游,谭光荣
(1.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湖南 长沙 410205;2.湖南师范大学 中国史博士后流动站,湖南 长沙 410081; 3.湖南大学 经济与贸易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9)
一、问题提出
加强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提高外商直接投资质量,促进高层次、高附加值生产性服务业出口,不仅有助于中国以服务业为主体的经济体系开展创新,也有利于出口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然而,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等原因,中国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技术创新缺乏足够激励[1],导致高层次、高技术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滞后,出口竞争力较弱,对支撑出口产业转型的功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2];同时,传统以单纯追求引资规模的方式不再适应中国出口转型的发展趋势[3],急需进一步提高外商直接投资的质量,推动外资成为改善中国出口贸易结构的重要动力。这也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中着重指出要不断强化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高技术生产性服务行业,扩大研发咨询等高附加值生产性服务业出口,深入推进经济转型升级进程。由此可见,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提高外商直接投资质量的过程中依靠并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优化是实现中国经济发展提质增效的重要突破口。
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关系的研究中,现有文献主要局限在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单向影响。例如,杨珍增(2016)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提升了东道国模仿成本,抑制了东道国模仿活动;另一方面也激励了本土研发,提高了高技术含量的中间品进口,有利于东道国承接更高端的服务外包[4]。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能通过促进进口技术溢出直接提升东道国出口产品质量[5],而且有助于企业之间进行公平的市场竞争,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间接改善东道国本土的出口技术[6-7]。知识产权保护能够通过对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效应影响出口行业的技术水平,但存在较明显的行业异质性[8-9]。相比于其他传统行业,知识密集型行业对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占有是更为有效的排他性战略[10],如加强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更有利于提高外资企业投资研发咨询等高技术生产性服务行业的意愿,从而促进其技术溢出,推动东道国服务贸易出口质量的提高[11]。当前很多发展中国家提升本国出口质量的重要途径就是模仿技术领先国的技术,但赫尔普曼(Helpman,1993)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过低会导致大量技术性FDI外迁[12],反而提高了其自身模仿的难度,降低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技术水平[13]。此外,知识产权保护也可通过影响生产性服务业出口扩展边际影响其出口结构,且有研究表明出口目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不仅对东道国出口扩展边际有正效应[14],也有利于出口集约边际增长[15];对出口企业创新成果的保护会吸引更多优质资源集聚,进一步提升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16]。
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和生产性服务业的出口结构优化,邓梨红(2017)、刘雪(2018)等认为某些外部资源的因素可以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17-18]。而一国吸引的外资企业在本土投资会带来资本和技术,进而影响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服务贸易出口结构。因此,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关系必须考虑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但现有研究更多关注的是外商直接投资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单向影响方面,部分学者认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可以反向推动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19-21],带来显著正向技术溢出的同时促进其服务贸易出口结构优化[22]。但也有学者通过构建包含知识产权保护、外商直接投资和服务业出口变量的实证模型分析了外商直接投资对知识产权保护或出口结构的影响,认为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提升作用不大[23],且削弱了本土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降低了东道国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24],其原因是外商直接投资进入中国的主要目的是扩大市场规模和赚取利润,而非提升中国出口产品质量[25]。
在当前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实际背景下,以“协调发展”思想为指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外商直接投资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全面考量显得尤为迫切,研究结论对加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促进生产性服务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提质增效提供了决策支持。综合看,现有研究重点对知识产权保护、外商直接投资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单向作用进行了研究,但缺乏对其交互作用的研究。事实上,知识产权保护、外商直接投资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之间不仅仅存在单向影响,而且具有交互作用关系,三者之间的变动过程和结果具有协同效应。为此,本文旨在通过构建涵盖系统耦合和协同分析框架,实证检验知识产权保护、外商直接投资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耦合和协同关系。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第一,首次从系统视角探讨三变量之间的交互作用,拓展有关产权保护理论与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的研究;第二,通过构建耦合和协同实证研究模型,对现有研究方法和思路形成边际贡献;第三,从线性和非线性两方面验证耦合结论,确保实证结论的准确性。
二、指标和数据说明
(一)指标的选定
鉴于数据的可得性和指标构建的科学性,构建统计和实证分析所需指标体系(见表1)。生产性服务业的出口结构优化指数(STSC)参照周游(2018)[26]的测算方法,采用知识技术密集型生产性服务业出口总额与传统劳动密集型生产性服务业出口额之比衡量,其中生产性服务业出口行业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计口径分类,知识密集型生产性服务业出口行业主要涵盖通信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保险服务、金融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6个行业,传统劳动密集型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用交通运输业出口总额替代表示。
结合韩玉雄等(2005)[27]、蔡玲和申君歌(2018)[28]的构建方法,从国家法制化程度、实际执法强度、知识产权保护机构配置、自主创新保护意识四个方面综合衡量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其中,国家法制化程度用律师比例度量,实际执法强度以专利侵权案件的结案率来度量。知识产权保护机构配置以能够办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的律师事务所比例来度量,自主创新保护意识以万人拥有专利申请量来度量。将以上四个指标得分之和除以4可得到省级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综合强度。
外商直接投资变量借鉴魏玮和张万里(2018)[29]的思路,用外资项目平均规模(FDI)指标衡量,采用历年各地区实际利用外资数量与合同数相比计算得到,原因是该变量能有效反映地区经济发展和变化差异,且体现了外商直接投资的质量。
表1 各变量指标体系
(二)数据来源和处理说明
1993—2018年甘肃、青海、宁夏和西藏的服务贸易总额远低于全国各省级区域的年平均水平,这将导致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指数出现较大波动,参照许和连和成丽红(2015)[30]等的做法,剔除这四个服务贸易总额低于3亿美元的地区与港澳台地区,最终选取1993—2018年中国27个省级区域的面板数据进行统计和实证分析。各变量原始数据来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历年《中国商务年鉴》《中国第三产业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经济金融数据库(CCER)。
三、耦合分析
(一)耦合模型的原理
耦合一词的概念来源于物理学,指的是两个或多个变量之间相互影响效应对个体产生的动态作用。系统的耦合主要体现在“协调”和“发展”两个方面,其中“协调”体现在变量间匹配的程度,“发展”则体现在系统内生动力推动单个变量不断向好的动态过程。二者共同促进了系统耦合度动态调整。
(二) 初步分析
在计算系统耦合水平前,需要对各变量进行综合分析。借鉴逯进等(2016)[31]的思路,首先用极值处理法将知识产权保护、外商直接投资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然后利用熵值法对标准化后的数据进行加权合成得到各变量的综合指数。值得注意的是,分析过程中对知识产权保护、外商直接投资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三个子系统的权重取值相同,即三个子系统对总系统的重要性一致。计算后得到全国和东、中、西、东北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外商直接投资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综合发展指数变化图(见图1和图2)。
从全国层面看,系统中三个变量的综合指数水平呈现显著的异质变化趋势(图1)。外资项目平均规模综合指数水平高于其他两个变量且总体提升,由1993年的0.283提升到2018年的0.609,但2002年以来则首次出现下降,至2005年降至低点0.447,但2006年后又出现缓慢提升趋势。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综合指数一直以来位于较低水平,在1998年前后增速较快,其他时间段则相对平稳,但样本期间内总体上还是呈现小幅上升的态势,由1993年的0.217提高到2018年的0.303。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综合指数在样本期间内呈现较快速的增长,由1993年的0.099提升到2018年的0.445,表明中国高附加值生产性服务业的出口数量不断提高,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的行业结构不断优化。
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子系统的综合指数看,差异性较为明显(图2)。其中,东部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显著高于其他三地区,但2000年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直至2003年后开始快速提升,到2018年达到最高值0.414。相对而言,中、西部和东北部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长期处于较低水平,且在样本期间内波动较大,其中中部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数由1993年的0.206提升至1997年的0.321,此后出现下降和上升交替变化的趋势;西部和东北部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从2004年开始出现较大提高,直至2012年后平稳缓慢上升。总体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对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不够,应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创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潜力。
从外资项目平均规模子系统的综合指数看,东部地区始终处在最高位置,其次是中部地区,而西部和东北部的外资项目平均规模指数一直位于较低水平(图3)。从变化趋势看,四大区域的外资项目平均规模综合指数从2002年开始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2005年后呈现持续缓慢的上升趋势;然而,2014年后,四大区域的外资项目平均规模均出现小幅下降趋势,其中东部地区外商直接投资强从2014年的0.796下降至2017年的0.743,中、西部和东北部则分别从2014年的0.571、0.489、0.367下降至2017年的0.539、0.467、0.316。可能的原因是近年来中国要素成本和环保标准的提升导致外资企业的利润下降,出现了部分外资回流的现象。但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以来中国四大区域的外资项目平均规模均出现较大幅度的反弹,说明中国完备的基础设施、稳定的经济增长与不断提升的人均收入和市场规模等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吸引力仍然较强,长期看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仍有一定的提升潜力。
从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子系统的综合指数看,东、中、西和东北部区域的差异较明显(图4)。东部地区的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综合指数最高,且从2000年起就遥遥领先;其他三地区总体呈现出波动上升的变迁趋势,其中中部地区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综合指数由1993年的0.092提升至2018年的0.409,2009和2013年出现了两波小幅下降现象,但分别在2010年和2017年出现了反弹。西部地区的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在样本期间内呈现一定幅度的提升,由1993年的0.073提升至2018年的0.328,1993—2014年增速较快,而2015年后提升幅度较小。东北部地区的生产新服务业出口结构发展水平较低,除2007—2009年、2013年外,其他年份均低于西部地区,但总体上还是表现为上升趋势,其综合指数从1993年的0.086提升至2018年的0.295,2008—2011年、2013—2016年则出现一定的下降趋势。此外,西部和东北部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综合指数增速明显小于东中部,表明中国西部和东北部地区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急需进一步优化。
(三)三系统耦合的实证分析
1993—2018年中国27个省级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外商直接投资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产业结构三个子系统的耦合度结果见表2。从全国层面的实证结果看,三个子系统的耦合度水平虽然总体较低,但呈现出小幅度波动上升的趋势,其耦合度从1993年的0.52上升至2018年的0.55,说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外商直接投资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耦合度尚处于初步协调阶段,三个子系统在样本期间内并未产生良性互促的影响效应。从分区域层面看,东部地区的子系统耦合度变动幅度较大,且总体呈现显著提升的态势,其耦合度从1993年的0.54上升为2018年的0.64,增幅高达18.52%;东北部和西部地区的子系统耦合度波动幅度较小,但总体呈现小幅度的上升趋势;同时,中部地区的耦合度变动范围虽然也不大,但却出现了一定的下降趋势,从1993年的0.58下降为2018年的0.56,子系统间的耦合态势持续恶化。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之前,东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外商直接投资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耦合值与其他三区域的耦合值相比并无显著优势,但2008年之后却远高于其他三区域,成为中国三个子系统耦合协同的最优片区。可能的原因是,2008年中国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刚要》以来,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区域的技术创新活动更加活跃,对创新保护的需求更为迫切,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提升速度明显也高于其他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改善推动了高质量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并促进了知识密集型生产性服务业的出口,这也为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优化调整提供了重要支撑。
表2 1993—2018年中国27个省级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外商直接投资和
为进一步考察中国东、中、西和东北部地区的差异,对这四个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外商直接投资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耦合度、发展度以及协调度3个指标进行相关性测算,测算结果见表3。虽然中国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耦合度与发展度正向相关,但耦合度与协调度、发展度和协调度之间均呈现负相关关系。这说明西部和东北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外商直接投资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耦合度提升主要依赖系统发展度的提升,但尚未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且系统发展度的提升比较粗放,牺牲了子系统间的协调性。相比之下,东、西部地区的模式更具优越性,从测算结果看,这两个区域的发展度和协调度之间并无显著的相关关系,且耦合度与发展度、协调度均正相关,说明中国东、中部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外商直接投资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三个子系统在发展度和协调度的共同作用下实现了耦合度的提升。
表3 中国四大区域耦合度、发展度、协调度的相关系数
四、协同分析
上述耦合分析全面解析了知识产权保护、外商直接投资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时空演化过程和交互作用,但仍存在以下问题需进一步探究: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外商直接投资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三者之间存在相互影响,会导致三变量各自对系统的耦合影响发生偏差,因此上述耦合分析未考察三变量交互作用对三个子系统耦合的协同作用特征;其次,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外商直接投资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对系统耦合的影响强度,不仅进一步解释了耦合结果,也可以厘清三变量对系统耦合的影响差异。鉴于此,引入协同效应分析,采用固定效应模型测度三变量及其交互项对耦合的作用强度,同时,选取面板门槛模型深入检验知识产权保护、外商直接投资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处于不同水平时,三变量及其交互项对系统耦合影响的阶段性特征。
(一)线性影响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为对知识产权保护、外商直接投资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三子系统耦合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设定如下实证模型:
ouheit=α01+α11IPRit+α21FDIit+α31STSCit+α41(IPR×FDI)it+μi+ξit
(1)
ouheit=α02+α12IPRit+α22FDIit+α32STSCit+α42(IPR×STSC)it+μi+ξit
(2)
ouheit=α03+α13IPRit+α23FDIit+α33STSCit+α43(FDI×STSC)it+μi+ξit
(3)
其中,i、t分别表示地区和年份,ouhe表示系统耦合度,IPR、FDI、STSC分别表示知识产权保护、外商直接投资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三个子系统。为考察子系统交互作用对三系统耦合产生的协同作用,将子系统的交互项引入模型。模型的F检验和豪斯曼(Hausman)检验结果表明,相比混合和随机效应模型,使用固定效应模型更合适,此外,利用固定效应模型还可以解决忽略遗漏变量导致估算结果偏差的问题。
各子系统的固定效应模型回归结果见表4。为对三个子系统交互项的影响进行考察,分别对模型(1)、模型(2)求导,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保护和系统耦合的关系同时受α11和α41FDIit值的影响。假定α11不变,即知识产权保护对系统耦合的边际作用仅受外资项目平均规模的影响,交互项(IPR×FDI)it的系数α41为-0.881,且在5%显著水平下通过检验,表明随着外资项目平均规模的增加,知识产权保护对系统耦合的边际正效应将会提高,即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对三系统耦合产生的正向促进效应会不断上升。此外,外商直接投资对三系统耦合的关系受α21和α41IPRit值的影响,假定α21值不变时,外商直接投资对系统耦合的边际影响受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影响。α41显著为正,意味着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外商直接投资对三系统耦合度的边际负效应也会减弱,即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将导致外资项目平均规模提升时对系统耦合的负面作用会减小。
表4 固定效应模型回归结果
同理,交互项(IPR×STSC)it的系数α42显著为正,表明随着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对系统耦合的边际正效应将会提升。因此,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改善有助于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三系统耦合产生的促进效应。换言之,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不断优化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是,生产性服务业具有高附加值和高创新性特征,生产性服务业所包含的技术、知识和创新需要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外部制度性支持。同时,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对三系统耦合的正向作用显著提升,意味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进程中,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优化有助于增强三系统的耦合度。
此外,交互项(FDI×STSC)it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随着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优化,外商直接投资对三系统耦合的边际负效应将会提升,即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优化并未降低外商直接投资对系统耦合产生的负面影响,因此随着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不断改善,其对外商直接投资产生了显著的负效应。可能的原因是,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优化表明中国依靠廉价劳动力加工的出口贸易比例不断下降,从而导致大量加工贸易型FDI流向劳动力价格更为低廉的发展中国家,这也和周游(2014)[21]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此外,随着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优化对三系统耦合的边际效应不断下降,说明外资项目平均规模提升的同时,中国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优化未能有效促进三系统的耦合。
结合前文对三系统耦合度的测算可知,样本期间内,知识产权保护、外商直接投资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耦合度始终处于较低水平且小幅下降。同时,上述分析结果表明,外商直接投资与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对三系统耦合的协同效应不明显。知识产权保护与外商直接投资、知识产权保护与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交互影响对三系统耦合的协同效应显著,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并未使知识产权保护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对系统耦合的边际正效应提升,但知识产权保护、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优化有助于减轻外商直接投资对三系统耦合的负面影响。
(二)非线性影响
上述线性分析分别讨论了知识产权保护、外商直接投资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对系统耦合的效应,以及三个子系统的相互交互项所形成的协同效应。研究结果表明,某一子系统对耦合的边际作用会因其他子系统的变化而产生不同的结果,但这一分析假定知识产权保护、外商直接投资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回归系数不变,而该假定是否成立有待进一步检验。鉴于此,借鉴汉森(Hansen,1999)[32]的门槛回归模型对假定进行验证,并进一步检验三个子系统交叉变量对系统耦合的非线性影响。以知识产权保护和外商直接投资为例,外商直接投资对系统耦合的影响可能存在基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门槛效应,换言之,不同知识产权水平下外商直接投资对系统耦合的影响会存在差异,对这一结果的验证也将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提供决策支持。
门槛回归后进行单一门槛和多门槛效应自抽样检验。结果表明,单门槛效应通过了5%显著性水平的检验,而双门槛效应及三门槛效应均不显著。单门槛回归结果表明,只存在四种情况的显著门槛(见表5)。
表5 单门槛模型回归结果
由表5可知,知识产权保护(IPR)处于不同水平区间时,外商直接投资(FDI)对系统耦合的影响系数呈现明显差异,分别为-1.316和-1.103,且在1%显著性水平上显著。综合考虑IPR×FDI和FDI系数的变动时,可以发现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外商直接投资对系统耦合的边际负效应不断减弱。
综上可知,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使外资项目平均规模增加,促进了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高级化,并且会使外商直接投资对三系统耦合的边际负效应减弱,使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对系统耦合的边际正效应不断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优化,引起外商直接投资对三系统耦合的边际负效应变动尚不明确,但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有利于三个子系统协调水平提升。换言之,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发展水平越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越大,该地区三系统耦合程度越高。因此,以知识产权保护水平(IPR)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STSC)的门槛值为基准,依据2018年中国各省级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水平,将27个省级区域划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型。如图5所示,坐标轴中的每个象限代表一种类型,最优类型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水平均高于门槛值(第一象限),最差的为第三象限(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水平均低于门槛值),而第二象限和第四象限的地区分别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过低、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北京、上海、浙江等位于第一象限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均有利于系统耦合度提升,两个子系统的协调度较高。贵州、江西、新疆等位于第三象限的地区则同时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过低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层次较低的问题。为促进这些地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需重点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切实提高实际保护水平,明确创新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同时基于“人无我有,人有我专”的发展思路不断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出口质量,优化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湖北、海南、河北等第二象限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虽然跨越了门槛值,但并没有为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转型升级提供制度支撑,应更多注重将知识产权保护优势转化为自主创新优势,激发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安徽、湖南、云南等第四象限地区的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已经跨越门槛值,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处于门槛值以下,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尚不足以支撑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持续优化。
五、结论
通过分析中国省级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外商直接投资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之间的系统耦合协调发展关系发现,三子系统的耦合关系处于初级协调阶段,总体耦合度不高,且呈现小幅下降的趋势;同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优化是提升系统耦合度的主要力量,而外资项目平均规模的上升阻碍了三系统耦合度的提升,因此应更加注重对外开发水平的提高,加快转变传统引资模式,促进高质量技术性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外商直接投资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之间的交互作用明显,但只有知识产权保护与外商直接投资、知识产权保护与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交互项对系统耦合度提升产生了显著的协同效应,而外商直接投资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交互项对系统耦合度提升不存在显著的协同作用。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外商直接投资对三系统耦合的边际负效应不断降低。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优化的同时,外商直接投资对三系统耦合的边际负作用反而出现了明显加大的趋势。
为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外商直接投资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的耦合协调发展水平,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的激励作用,推动外商直接投资质量的提升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持续优化。中国部分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仍低于门槛值,应着力完善这些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大力提升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其次,在注重外商直接投资流入质量和合理布局的同时,应避免过度干预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对外资流入的不利影响,沿海发达地区可以在扩大外资规模的同时选择性地吸引高质量外资的流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但欠发达地区当前仍需要承接劳动密集型FDI促进产业发展和就业。其三,进一步优化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促进高层次生产性服务业在中心城市的集聚发展,统筹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效应,以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优化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促进中国知识产权水平的提升。最后,应从“顶层设计”着手,坚持知识产权保护、外商直接投资和生产性服务业出口结构三子系统的协同推进,注重各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提质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