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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分权对绿色创新的影响*
——环境规制和研发补贴的中介作用

2020-08-10冯亚娟王雪祁乔

科技促进发展 2020年2期
关键词:分权规制补贴

■ 冯亚娟 王雪 祁乔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葫芦岛 125105

1 引言

近期,全国范围内逐渐推进的垃圾分类制度,反映了国家对环境问题和资源利用的高度重视。2005年,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两山”的生态文明理念,十九大再次将“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载入报告,报告中还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调节我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均衡关系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政府和企业需要探索一种新的科学发展方式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绿色创新则是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有效途径。

绿色创新同以往的传统创新不同,通过利用新技术,在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前提下实现经济发展,绿色创新可以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本和环境成本,就企业而言,绿色创新指的是产品生产过程和排污治污过程的创新[1-2]。推进企业开展绿色创新活动,不仅有助于我国发展节能环保的低碳经济,符合国家支持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还可以提高企业绩效、增强市场竞争力。目前,影响企业进行绿色创新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研究表明其存在空间异质性特征[3],是由能源消费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制度安排等多重因素不同而导致的,这种差异致使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均衡,关系到地区间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4]。因此,国家在制定环保政策的同时,要根据地区的异质性来进行有针对性的统筹治理,避免“一刀切”的情况。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已经从R&D 投入[5]、环境规制[6]、市场制度[7]、研发补贴[8]等方面来对企业的绿色创新进行研究分析,基于国家层面来看,在环境分权制度下,中央政府将环境管理的任务和权力下达到各地方,地方政府再依法履行职责,代为对所管辖地区的资源和环境进行监督和治理。该举措自实施以来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对于是否有助于企业开展绿色创新活动,如何推动企业进行绿色产业转型,均缺乏必要的论证。鉴于此,本文构建环境分权对企业绿色创新的结构方程模型,探讨政府的环境分权在环境规制和政府研发补贴共同作用下,对企业绿色创新的作用机制。为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环境管理权责分配提供建议,以期提高企业的绿色创新能力。

2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2.1 环境分权与绿色创新

环境分权源于环境联邦主义理论,是传统财政分权研究下的一个分支。李伯涛等(2009)[9]研究指出,环境分权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一个国家的环境管理应该是集权还是分权的问题,即在全国环境治理过程中,中央政府制定统一的环境标准,而地方政府只负责实施上级的政策指导;还是中央政府将权责下发给各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根据其管辖地区的具体经济发展及环境情况来对本地区的环境事务进行自主管理[10]。Sam Peltzman[11]通过经济理论证明地区自主制定环境标准才是对社会、企业、公众福利最大化的选择。中央政府进行集权式的环境质量统一规则,容易忽视地区环境质量的偏好差异,致使各地区在地理位置、技术发展、经济发达程度等异质化因素的影响下,导致治理环境的成本整体偏高,对于所管辖地区企业的环境管理难以做到有的放矢,从而对激励企业进行绿色创新活动产生消极作用。

然而,在我国政府在环境事权划分方面,有学者认为划分标准不清晰,地区政府职能界定不明确,造成了政府越位与失位现象并存,地方政府难以发挥自身应有的效力,无法按照当地情况制定严格的企业环境监管标准[12]。杜辉[13]分析了我国当下环境治理困境的原因,认为是我国“权威型”治理方式导致中央政府的权力延伸至社会事务的各个领域,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目标上存在差异,因此环境治理仍需要借助于地方政府部门来进行监控。对于有地方性成分的环境问题,如地方空气污染、水污染等,实施分权化的环境政策制定有潜在的福利增进,企业在当地政府的政策指导下提高资源的使用率,减少产品的生产成本,生产满足消费者喜好的绿色产品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从既有文献来看,国内外学者对环境分权与企业绿色创新的研究还十分有限,本文认为环境分权对于绿色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处理相关环境事务的同时会考虑地区经济的发展,通过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制,鼓励企业积极的学习环保知识,加强企业主动响应环境变化的能力;另一方面,企业在进行产业升级的情况下需要地方政府的各方面支持,地方政府对于绿色创新的态度和行为都对企业的主动性产生了重要影响[14],地方政府可以建立环保激励机制,对于积极响应政策的企业一定的环保补贴,使企业保持创新能力并加以运用和实践,有助于提升绿色形象、增强核心竞争力,最终实现经济和环保双方关系互利共赢的局面。

据此,本文提出假设1:

H1:环境分权对绿色创新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2.2 环境规制与绿色创新

环境规制是指国家政府为保护生态系统、减轻环境污染而制定的环境规章制度[15],通过相关环保部门颁布政策条文来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最终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波特假说”理论模型指出环境规制会鼓励企业进行技术革新[16],即适当的环境规制会有效的激发企业的创新动机,促进企业提高创新水平并改进生产工艺,生产高质量的绿色产品,提高企业产品生产率并且获得市场竞争优势,以此来提升盈利能力从而补偿由环境规制而带来的成本[17]。Taschini 等认为随着环境规制的不断加强,企业会加大在节能减排方面的投资,如果加大环境污染惩罚力度,企业就会通过提前实施绿色投资进行应对,探索有效的方式来进行技术创新。黄昱橙等[18]对汽车企业进行实证研究,分析认为适当的环境规制对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

目前,国内外学者将环境规制分为3类: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激励型环境规制和自愿型环境规制。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是政府行政部门立法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的环保标准和技术标准[15],污染企业被迫遵守规章制度,否则要面临严厉的处罚。从短期来看,企业为了应对政府的监管而增加排污费用,但是波特指出恰当的环境规制会给企业的研发活动带来“创新补偿”,从某种层面上来看可以抵消企业增加的环保成本,会对企业积极参与绿色创新产生促进作用[19]。激励性环境规制利用市场规律和经济手段要求企业进行环保,政府通过相应的激励措施,例如污染治理补贴、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绿色信贷政策以及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等[20],大力提倡企业的节能减排行为,驱使企业提高绿色技术创新能力。自愿型环境规制是建立在企业有意向参与的基础上,自愿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积极采用绿色创新技术来满足各项规定,在此过程中,企业发挥了更多的主动性和主导作用。整体来说,无论是何种环境规制,都对企业的绿色创新活动产生了积极的促进效果。

同时,李国平(2014)[21]构建了委托代理模型,认为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当地企业组成的封闭经济体中,中央政府的职责是制定全国统一的环境保护政策,并对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绩效和企业制造的经济产品进行考核;地方政府的主要责任是严格执行上级的规范标准,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进行监测;企业负责按照环境规制标准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通过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来生产低污染低能耗的绿色产品。可以看出,地方政府作为政策的执行方和环保的监督方,对环境规制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在环境分权的制度下,环境规制作为地方政府治理区域环境问题的有效手段,能最大化地发挥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保意识[22],有助于企业开展绿色创新并实现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据此,本文提出假设2:

H2a: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H2b:环境规制在环境分权与绿色创新间起中介作用。

2.3 研发补贴与绿色创新

环境规制和研发补贴都是促进企业进行绿色创新的有效方式,政府可以通过实施环境税或者给企业提供研发补贴来促使企业使用清洁能源生产绿色产品,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消耗,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企业生产经营的利润,提高企业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23]。由于企业在产品研发前期投入的资金较多,研发过程存在风险,所以企业在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活动时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支持。李汇东等[24]认为,政府补贴对企业技术创新起到明显的调节效应,政府研发补贴可以激励企业提高绿色技术创新投资。而对于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难的问题,政府采用了包括研发补贴和税收优惠等各项财税政策来解决企业研发资金的投入压力,能够有效地帮助企业进行绿色创新。

在此基础上,肖丁丁等[25]通过对我国不同区域的政府科技资金投入进行实证分析,表明政府的研发投入对于企业R&D 支出的影响存在明显的区域异质性,不同地区政府部门提供的研发补贴对于企业创新活动的成果存在差异。因此,地方政府的补贴政策应因地制宜,在环境分权制度的实施下,考虑所管辖区域具体的经济发展情况,比如工业企业的密集度、环境污染程度和资源的耗用量,灵活制定研发补贴的激励机制,鼓励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将绿色技术作为创新的目标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兼顾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双赢目标,真正完成建设美丽中国的伟大目标[26-27]。

据此,本文提出假设3:

H3a:研发补贴对绿色创新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H3b:研发补贴在环境分权与绿色创新间起中介作用。

2.4 环境规制与研发补贴

对于政府的研发补贴对企业创新的激励效果方面,国内外一部分学者还持有不同的观点,Dominique Guellec(2003)[28]认为政府的研发补贴对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产生“激励效应”和“挤出效应”,“激励效应”表现为政府研发补贴可以给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妥善解决企业技术创新中的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激励企业加大对研发活动的投入力度,“挤出效应”则是因为政府补贴代替了企业自身进行研发活动的部分资金投入,转而投入其他项目,从而对企业的创新效果产生负面影响[29]。胡永健等认为,政府研发补贴与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效率之间存在“倒U 型”关系,也就是说政府提供过高或者过低的研发补助都对企业的创新效率影响不大,只有在适度的区间内,政府补助才能最大化的发挥作用。根据上述学者的探讨,本文认为单纯的靠政府研发补贴对企业绿色创新的推动力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考虑环境规制对研发补贴的影响。

基于环境规制的视角,韩先锋等[30]对我国企业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政府研发补贴投入对企业进行绿色创新活动具有约束性,而这种约束性是由环境规制的强度导致的。环境规制和研发补贴存在显著的耦合效应,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对于研发补贴的投入有较好的指导作用,二者结合使用能够促进绿色技术研发和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韩先锋还认为在环境规制的约束下研发补助存在空间异质性,政府在提升研发补助强度时要注重实施的差异化,在不同的区域要根据各自的环境规制状况,因地制宜的选择研发补助的最优策略,实施多样化、有针对性的环境规制和资金支持政策,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地方政府在推动绿色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发挥的关键性作用。

图1 理论模型图

据此,本文提出假设4:

H4:环境规制对研发补贴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本文提出研究模型如图1所示。

3 研究设计

3.1 变量测量

环境分权的测量根据祁毓等的环境度量指标,内容主要涉及环境行政服务与管理、环境监测、环境监管3个方面,共设计了6个题项。环境规制的测量参考了Kammerer 等的测量方法,内容主要包括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激励型环境规制和自愿型环境规制,共设计了6个题项。研发补贴的测量参考了陈东等的测量方法,主要包括政府补贴金额和所得税实际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共设计了2 个题项。绿色创新的测量参照了Camisón 等的参照方法,涉及绿色工艺创新、绿色产品创新和末端治理技术创新,共设计了6个题项。

3.2 样本与数据

本文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来进行样本数据的收集,经过调查与筛选,本文选择了辽宁省的污染排放量比较高的行业,包括钢铁制造业、水泥制造业、印刷厂、造纸业、机械制造厂、服装制造厂、食品厂等企业进行实地或线上问卷调查,这些行业发展的比较早,生产技术比较陈旧,排污技术相对来说还不够成熟,当地政府对这些企业的环境治理能力比较重视,迫于压力,企业也会主动寻求更有利的发展模式。因此,选取高污染行业的企业更有说服力。

在调查过程中,采用现场发放纸质问卷以及在线发放电子问卷等方式共发出280 份问卷,收回255 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91.07%,所获数据满足要求,可以进行下一步研究。

4 实证分析

4.1 信效度检验

使用SPSS22.0对数据进行处理,相关系数及信效度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环境分权、环境规制、研发补贴、绿色创新两两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同时,组合信度(CR)均在0.8 以上,大于0.6 的可接受水平,变量的测量与量表设计的可信度水平较高。对量表的效度分析参考平均方差抽取量(AVE 值)来判断。首先,对比表1中的AVE 值,均在0.6 以上,大于0.5 的标准值,说明量表具有较高的收敛效度,对变量构念的解释程度较高。其次,对比表2中AVE 平方根与所在行列相关系数的大小,发现AVE 的平方根均为最大值,说明变量间的判别效度较高。

4.2 结构模型选择

运用结构方程模型验证环境分权与绿色创新关系。构建竞争模型,对比理论模型、完全中介模型以及3个部分中介模型的适配指数(结果见表2)。由表可知,理论模型与观测数据的适配度最佳(χ²/df=1.792,GFI=0.941,AGFI=0.927,CFI=0.922,RMSEA=0.051),拟合程度最好。

理论模型的路径图如图2所示。各标准化因子载荷均在0.75 以上,模型建构效度较高。具体地,环境分权对绿色创新的标准化影响系数为0.371(P<0.01),假设H1 成立;环境分权对环境规制的标准化影响系数为0.414(P<0.01);环境分权对研发补贴的标准化影响系数为0.355(P<0.01);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的标准化影响系数为0.259(P<0.01);研发补贴对绿色创新的标准化影响系数为0.473(P<0.01);环境规制对研发补贴的标准化影响系数为0.501(P<0.01)。从直接效应来看,环境分权作为前因变量时对环境规制的预测作用最强;绿色创新作为结果变量时受研发补贴的影响最强。

表1 相关系数与信效度分析

表2 各模型适配指数

图2 结构方程路径图

4.3 中介效应检验

采用Bootstrap方法,选择样本数为5000及置信区间为95% 对模型的中介效应进行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研发补贴在环境分权与绿色创新的中介效应的95%置信区间为[0.104,0.232],中介效应为0.168(P<0.01),即研发补贴对二者关系的中介作用显著,假设H2 成立。环境规制在环境分权与绿色创新的中介效应的95%置信区间为[0.064,0.15],中介效应为0.107(P<0.01),即环境规制对二者关系的中介作用显著,假设H3 成立。环境规制和研发补贴在环境分权与绿色创新的中介效应的95%置信区间为[0.25,0.169],即环境规制和研发补贴在二者关系中具有显著的链式中介效应,假设H4成立。

表3 中介效应检验

由表3可知,总体间接效应值为0.373。其中,ED→RS→GI 的影响强度最大,为45.04%;ED→ER→GI 的影响强度仅次之,为28.69%;由于“ED→ER→RS→GI”为包含两个变量的链式中介路径,影响强度最小,为26.27%。

5 研究结论与建议

本文利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了环境分权对绿色创新的影响,探讨了环境规制和研发补贴的中介作用。研究发现:

(1)环境分权对绿色创新有正向的促进作用,中央政府“大包大揽”式的集权化治理模式可能会降低我国环境规制的效率。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地方政府对于当地的环境质量和企业发展情况等信息掌握的比较充分,在环境治理中占据优势地位,而中央政府了解的信息相对来说比较匮乏,则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在分权化的环境治理过程中,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具有区域信息优势,在管理环境事务中,能最大化的提高资源的合理配置效率,增强企业节能减排意识,提高生产技术和末端治理技术的创新能力,从而促进区域环境与经济的绿色发展。

(2)环境规制和研发补贴在环境分权与绿色创新的关系中起着中介作用。这说明在环境分权制度下,政府通过环境规制和研发补贴影响着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能力。从3 类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效果来看,激励型环境规制优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和自愿型环境规制,假如环境规制的强度较弱,那么可能对制造业企业起不到约束作用,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的动力;假如环境规制的强度过高,那么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时就会付出高额的成本,这很有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打消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对当地的绿色发展产生负的效应。政府的研发补贴在激励型环境规制中起到正向的调节作用,环境规制和研发补贴两者互补有助于鼓励进行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绿色技术创新是企业提升市场产品竞争力和进行绿色转型的关键,关系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是当下解决环境问题的唯一途径。因此,在环境分权制度下最大化发挥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能力,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1)中央政府制定全国统一的最低环境标准,在环境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制定一套符合当地的环境保护政策,实施更严格的环保标准来促进污染企业进行结构升级,要求制造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节约能源、降低排耗。

(2)增加绿色技术创新研发补贴投入,提高税收优惠。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提高环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研发补贴作为事前激励,可有效的带动企业进行产业升级,由于前期的研发投入较高,企业可能会谨慎考虑是否有必要进行绿色创新,而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产生激励作用。税收优惠作为事后补贴,企业可以将其作为一项生产经营的目标,为了减少税负,自愿参与绿色技术创新,从而获得较低的实际所得税税率优惠,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绩效。政府应灵活运用奖惩措施,例如对污染超标的企业处以罚款或停业改造,对于积极参与创新活动并有成果的企业颁发奖金或者减免征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以此来鼓励企业培养科技创新人才,通过技术创新的方式来进行产业绿色转型,促进产业节能环保和生态经济的平衡发展。

(3)建立严格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虽然在环境分权体制下给予了地方政府更大的权力,但是仍需要有第三方来参与监督。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发展的规划者,政府和部门负责人理应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其管辖区域的内部环境建设,可以适当地和政绩挂钩,否则地方政府很有可能只为了发展地区经济而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建立环境目标保护责任制,目标完成的好坏作为考核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政绩的依据之一,考核结果与职务晋升和奖惩直接挂钩,以此来约束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权力,避免滥用职权、对环保事务不作为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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