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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撒谎将受到惩罚

2020-08-08李红波

新长征·党建版 2020年8期
关键词:曾某昌平区借条

李红波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近期审结一起案件,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曾某向杨某借了50万元,杨某不放心,让曾某提供担保人。曾某就找到秦某,秦某同意做担保人。在借条上,白纸黑字写着出借人杨某,借款人曾某,担保人秦某。可是借款到期后,曾某没有还款,杨某把曾某、秦某两个人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几乎用尽所有送达方式,曾某、秦某二位都没有按期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法院只能缺席审理。由于杨某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法院判决曾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秦某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一审判决作出后,曾某、秦某现身,并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二人开始了表演。先是秦某说借条上的签名和手印都不是自己的。紧接着曾某向法庭说该笔50万元的借款早由别人替他清偿完毕,还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二审法官听后,考虑到一审时曾某、秦某没参加诉讼,借条上签名和手印的真伪、50万元借款是否已经清偿,这些重要的事实对案件结果有直接的影响。于是,二审法院以一审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案件又回到昌平区法院,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重审。庭审时,秦某又承认借条上的签字和手印都是自己的。法官还查明,曾某所说的由别人替他清偿的款项是另外一笔业务款项,与本案无关。根据再次查明的事实,昌平区法院作出了与一审判决内容完全相同的判决。

那么曾某、秦某对法庭撒谎,是不是应该受到惩罚呢?

律师解答:故意虚假陈述,将受到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責任等惩罚。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5月6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对秦某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不诚信的诉讼行为罚款5万元。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北京地区法院首例适用规定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作者单位: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艾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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