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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纠纷的法律成因及对策研究

2020-08-07鹿英琪

青年时代 2020年14期
关键词:法律对策医疗纠纷

鹿英琪

摘 要:2009年新医改以来,社会整体医疗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但医患纠纷呈愈演愈烈之势。如何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破解医疗纠纷的难题,成为一项十分迫切和紧要的任务。反观国外医患纠纷处理实践,要科学合理地处置医患纠纷、缓和医患矛盾,就必须从法律方面入手。因此,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医疗纠纷的法律成因,探索推动医疗纠纷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医疗纠纷;法律成因;法律对策

一、医疗纠纷概述

(一)医疗纠纷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具有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疗美容等法律资格的医疗企事业单位的法人或者事业单位之间以及与个人之间的纠纷。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特别难以处理。从狭义上讲,医疗纠纷是医疗方(医疗机构)与患者(患者或患者的近亲)之间基于医疗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因为对治疗方案和治疗结果的看法不同。

(二)医疗纠纷现状

一是医疗投诉这一数字逐年增加。二是采用的“证明责任倒置”增加了医院无法提供证据的案件数量,导致医院损失增加。三是医疗纠纷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向医院要求经济赔偿,越多越好。四是大多数医疗纠纷都是由复杂原因引起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处理难度大。五是一些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社会影响越来越大,由患者要求高额赔偿,多次闹事,一些媒体缺乏医学知识,盲目炒作,极大地损害医院声誉。

二、医疗纠纷的法律成因

(一)对患者的知情权保障不足

患者应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并有权选择治疗方案。对于疾病,医生应给出治疗计划。如果有多个治疗计划,则患者应有权选择治疗计划。病人应该了解每种选择的利弊,医生不能以自我意志行事。实际情况下,患者并没有这些权利,孕妇也没有选择的权利,手术同意权是掌握在配偶手中,一概听从家人或者医生的掌控。

(二)对医闹惩处力度低

一些患者期望过高,却不配合治疗,不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由此造成严重后果或没达到期望值就大闹医院,在医院挂条幅、停尸等,还狠打医护人员。在最近对新冠的治疗中,就有患者及其家人撕开了医护人员的防护服、口罩,向医护人员吐唾液等,导致医护人员确诊并最终医治无效死亡,此行为非常糟糕。目前,对于医闹,并没有严格的惩处措施,可能只是进行口头教育、协商调解就结束,出现严重后果最多进行几天行政拘留。对于一些专职“医闹”也没有办法遏制,对医闹的惩处力度太低导致了无法对医生进行有效合法的保护。

(三)医患双方法律意识和理性意识低

大多数医务人员过于注重医疗技术的改进,对医疗法律知识的了解却很少,法律意识薄弱。医生护士对病人的服务意识不强,对病人的权利缺乏足够的尊重。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以患者缺乏医疗知识为由,未能真正将患者置于平等地位,并就医疗方案进行沟通和解释,以充分尊重其知情同意权,还倾向于无视甚至侵犯患者的隐私权,容易引发医疗纠纷。此外,尽管公众的法律意识已经普遍提高,但是仍然缺乏理性意识。“天价补偿”和“职业医闹”的出现是最典型的表现。医患纠纷发生时,少数患者理性意识较弱,难以把握法律底线,容易采取激进甚至非法行动,不利于和平解决医患纠纷。

(四)医事法律缺失

调整医患关系大多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性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同时由于法规出台时间长,很难适应当前医患关系的新发展。虽然民法也可以适用于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但在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隐私权和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等方面却严重缺乏专业的法律法规。此外,由于中国医疗法律体系基础理论研究的水平和高度、医疗卫生领域立法的规模和深度不足以及立法者对具体医疗问题的理解不足,导致导致中国相关医疗法规质量低下。现行医法在适用中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模糊,可操作性不强;二是法律没有为相关热点问题提供明确的规则,从而引起司法实践的混乱,不利于解决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

三、医疗纠纷解决的对策

(一)实施知情同意权,防范医疗争议

关切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当今必须加强对医师队伍的培育,培养法律思维,提高法律意识,尤其是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医疗活动的不同阶段,医院必须根据医护人员的实际情况,通过通知明确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疾病发展过程的损害结果、医疗服务的显著效果以及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潜在的可预见的风险。为患者提出治疗过程中的几套治疗方案,明确每种方案的优缺点;告知其服务标准、价格和可能的服务期,以及通过积极的处理措施仍有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的事故;每当患者死亡时,应告知患者家属应进行尸体解剖,以使医患之间达到相同的理解,并避免发生大多数医患矛盾。

(二)加大对医闹惩处力度,保护医生合法权益

在2019年底和2020年初爆發的新型冠状病毒战役中,有故意隐瞒病情、感染医务人员的案件,也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不良行为,更有撕毁医务人员防护服,向医务人员吐痰,拒绝接受隔离治疗,在医疗机构闹事,造成医务人员死伤的情况。

为了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国家卫生委员会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文件,打击流行病防治中涉及医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七类犯罪情形严打。公安机关明示,市民要及时向警方举报,工作人员要及时处理,立案调查。检察机关明确表示,触犯刑法的要起诉,符合规定的将迅速逮捕。法院表示,情节极其严重的要考虑判处死刑。尽管《通知》针对的是疫情这个特殊时期发现的暴力袭医行为,但给予人们以提醒。从长远发展和法治化建设来看,要建立打击伤医违法犯罪的常态化机制,也要加大对犯法犯罪中伤医行为的处罚力度,定罪量刑要从重,体现对重点医务人员群体的特殊保护。对医生的严重伤害的频繁发生也暴露了刑法上的一些缺陷,因此非常有必要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增加暴行罪的罪名,并将侵犯他人身体的攻击或其他暴行纳入刑法的评估。此次发布的公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首先,规定了要打击的与医疗有关的犯罪,并将对它们进行汇总,以使执法人员更清楚,更容易掌握标准。其次,将给潜在犯罪者造成警醒,并阻止他们犯罪。最后,将有效地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三)促进医疗合同典型化

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学者从实践角度考虑倾向于暂时不使医疗合同成为有名合同,但这并不影响医疗合同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医疗合同已典型地成为独立且知名的合同。它着重于提供医患双方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医患之间的举证责任,以及改善医疗纠纷的私法救济制度,这两者都是至关重要的。作为民事合同,医疗合同法还需要从主体、内容、客体三个基本要素进行分析,才能真正探索其内在结构,有利于医疗合同的典型立法。医务团体必须促进从“医疗机构”到医师本身的过渡。病人必须考虑有能力的人,有能力的人和没有能力的人。医疗合同必须规定患者和患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以及受试者的医疗行为。

(四)建立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渠道

在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设计中,不一定要放弃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而是要对其进行变革,通过第三方非诉机制解决医疗纠纷,与现有相关制度有机融合为一个多元化体系,以适应医疗纠纷当事人的不同需求。

一是鼓励和解。当医疗纠纷案件的內容比较简单,责任明确,应该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鼓励医患采用谈判方式和解,进一步明确谈判的范围、赔偿额,并规定了谈判的边界。二是重视调解。简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介入医疗纠纷案件的程序,充分调动其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确规定行政调解程序,扩大行政调整范围,将非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等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纳入调解范围。还可以建立民事调解制度,从法律上确认社会专业组织和民间调解机构的法律地位,以为他们提供体制保障。三是维护诉讼的权威性。诉讼是守护正义、判定是非、解决医患纠纷的最终途径,因此,必须完善现有的诉讼机制。首先,有必要阐明法律在医疗纠纷中的适用性,尤其是适用于当事方索赔的法律法规,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防止发生“不同案件价格”现象,维护司法公正。其次,建立由司法或行政部门领导,各级医学协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参与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以中立、专业的鉴定理念为指导思想,严格规范鉴定程序,鉴定行为专业化、系统化。最后,法院可以参考海事法院,考虑设立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医疗法院,借鉴相关诉讼程序,简化诉讼过程,或单独组成审判庭,聘任具有医疗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人员担任法官。

参考文献:

[1]杜仪方.人民调解制度在医疗纠纷领域的适用与完善[J].求是学刊,2020(1):7-12.

[2]朱政.医疗纠纷的分类治理及其法治[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7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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