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教材,超越教材,培育史证素养
2020-08-04龚涛
龚涛
现行历史教科书中有多处涉及货币史的问题,如秦统一货币、北宋发行交子、晚清战争赔款以及南京国民政府币制改革等。相较于其他领域,货币史研究不仅有《食货志》等“纸上材料”,更有丰富的货币实物作为“地下之新材料”以相印证。在运用史料实证历史的过程中,去伪存真是首要工作,应秉持宁缺毋滥、存疑勿用的原则,如教材所引“北宋交子图”确有失当之嫌。在尽可能占有真实而适切的史料的基础上,进一步尝试验证以往的说法或提出新的解释,这是历史学习与研究的魅力所在,更是培育核心素养的题中之义。诸如秦统一货币、《南京条约》赔款等问题,在教学处理过程中,可以是一个简单的历史结论,也可以是一个值得深究、耐人寻味的历史问题。
一、秦是如何统一货币的?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货币自成体系,布币主要铸行于中原地区,如周王畿附近,春秋时的晋国,战国时的魏、赵、韩等国。刀币流通于东方的齐国和北方的燕国等地,圜钱主要流通于秦、魏等国,蚁鼻钱则是南方楚国的货币。根据人教版选修教材《秦始皇》一课的表述,秦灭六国后,采取了一系列巩固统一的措施,不仅统一了文字、度量衡,“还将各国流行的形状、重量、大小、单位不一的货币统一起来”。事实果真如此吗?
《史记·平准书》记载,“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虽然黄金和半两钱都是秦朝的法定货币,但在日常交易中主要使用半两钱。随着秦的统一,原先秦国的半两钱推广到全国使用,成为最早的统一货币。秦代管理“市”的法律规定,商品买卖必须以半两钱为价值尺度明码标价,只有价值不到1枚半两钱的商品不需要标价。由此可见,秦朝以半两钱为统一货币实现了货币形状和单位的划一。
秦朝时以二十四铢为一两,十六两为一斤,当时一斤相当于现在的253克。司马迁说半两钱“重如其文”,也就意味着根据秦制,半两钱的法定重量应为7.9克。但随后又说“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根据上下文很可能说的就是半两钱。从考古出土情况看,战国时期流通的半两钱存在美恶混杂、轻重不一的现象,这种情形在秦统一后依旧没有改变。1980年,秦代咸阳宫遗址出土一批窖藏半两钱,这批半两钱共 25 公斤,出土时,盛在陶瓮中。这批半两钱直径2.5~3.6 厘米,重2.70~8.06 克(合 4.1~12.2 铢),其中,以钱径2.8~2.9厘米,重量3.29~4.97克(5.0~7.5铢)的中型半两钱为最多。[1]这在秦代文献史料中得到了进一步证实。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钱善不善,杂实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2]。秦法规定,半两钱不论“美恶”按照同等价值流通,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官吏及买卖双方均不准挑剔、选择。考古和文献的双重证据表明,秦朝虽然以半两钱作为统一的法定货币,但对半两钱的大小和重量不仅没有统一,而且在法律上允许半两钱存在大小轻重之别。
劣币驱逐良币是经济学上古老的理论,当同时流通两种实际价值不同而法定比价一致的货币时,实际价值高的良币必然要因融化、改铸、收藏等原因而退出流通领域,实际价值低的劣币反而充斥市场。那么战国后期至秦朝时的半两钱是如何做到“美恶杂之”的呢?自商鞅变法后,秦国成为一个厉行法家思想的国家,国家垄断货币的铸造权,凭借严刑峻法强制推动大小不一、轻重无常的半两钱等值流通。
二、“北宋交子图”是真的吗?
商业的发展繁荣使宋代货币需求量大幅增加。唐玄宗天宝年间年铸钱量曾达到32.7万贯,这是唐代铸钱业的高峰。宋代铸钱以北宋元丰三年(1080年)为最高峰,达506万贯,北宋时期多数时候在100—300万贯之间。铜钱之外,川陕等地还大量铸造铁钱。尽管宋代金属货币的铸造量是唐代2至20多倍,仍满足不了社会经济的需求,除了将白银这种贵金属投入流通外,还大量发行纸币,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3]随着商业的发展,北宋时的益州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人民版《历史必修二》“学习与探究之一:图说中国经济的发展”中配有一幅名为“北宋交子”的图片。但是,此图真的是北宋交子图吗?
人民版《历史必修二》中的“北宋交子图”
首先,考证史料来源。认识历史离不开史料,而史料却有真伪之分,去伪存真是史料实证过程中的首要工作,考证史料来源则是辨析史料真伪的重要路径之一。教材中的这张“北宋交子”图恰恰存在来历不明的问题。严格意义上讲,此图并不是纸币的实物照片,而是一件钞版拓本。该钞版最早见于《东亚泉志》,为日本人收藏。[4]据说它的拓印铜版,在新中国成立前已流入日本,其最早收载者正是《东亚泉志》的作者。此后,其拓本返传回国内,为中国学者著述收录并广泛流传,至于其确切“身份”则至今成迷。关于它何时何地被人发现,又是如何辗转流至日本的,其实物原件现藏于具体何人何地,迄今未有任何人、任何著述能够说清楚,道明白。“北宋交子图”来源不明、真伪待考,在选用时应当秉承“存疑勿用”的原则。
其次,辨析史料信息。这张“北宋交子图”中除了铜钱、人物、“千斯仓”木屋等图案信息外,最为关键的信息是“除四川外,许于诸路州县公私从便主管,并同见钱七百七十陌流转行使”这段文字材料。“除四川外”显然指的是限定在四川以外地区使用。《宋史·食货志》中关于交子发行的记载是这样的,“真宗时,张咏镇蜀,患蜀人铁钱重,不便贸易,设质剂之法,一交一缗,以三年为一界而换之。六十五年为二十二界,谓之交子,富民十六户主之。后富民赀稍衰,不能偿所负,争讼不息。转运使薛田、张若谷请置益州交子务,以榷其出入,私造者禁之。仁宗从其议。界以百二十五万六千三百四十缗为额。”益州交子务的设立是在天圣元年(1023年)。至大观元年(1107年),“诏改四川交子务为钱引务”,在此期间交子基本限定在四川地区使用,政府也未曾发行过能通行于诸路州县而惟独不行于四川的特种交子。通过提取和辨析史料信息,可以斷定所谓“北宋交子图”不可能是最早的纸币交子。
再看“四川”之名。现存史料最早提到“四川”的是宋徽宗崇宁二年。[5]这就意味着这张“交子图”的问世应在崇宁二年(1103年)之后。在1107年改四川交子为钱引务之前,北宋政府曾于崇宁四年(1105年)“令诸路更用钱引,准新样印制,四川如旧法”。也就是说在1105—1107年间,四川地区仍用交子,而四川以外诸路则使用“钱引”。此时期内的“钱引”倒是符合“除四川外,许于诸路州县公私从便主管,并同见钱七百七十陌流转行使”的文意。由此,倒可以大胆假设“北宋交子图”可能是1105—1107年间发行于四川之外诸路的“钱引”,当然,还须“小心求证”。
三、《南京条约》为何以“银元”为赔付单位?
有关近代不平等条约的赔款问题,人民版《历史必修一》的表述是:《南京条约》“赔款2100万银元”,《马关条约》“赔偿日本军费白银二亿两”,《辛丑条约》“向侵华各国赔款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9.8亿两”。明清时期白银成为主要流通货币,传统的银两是一种称量货币,计重,以两为单位。银元俗称“大洋”,是银铸币的通称,起源于15世纪的欧洲,计数,以元为单位。中国自铸的流通银元始于光绪十三年(1887年),由两广总督张之洞奏准试铸。1842年《南京条约》签订之时,中国尚无自铸银元,赔款却规定以银元为赔付单位。究其原因,1842年8月6日和12日,英方先后两次向中方递交内容基本一致的条约草案,赔款项目开列的货币单位名称均为“银两”(Tael),但其货币单位又用“元”(Dollar)。英方最早向中方明确提出赔款数额是在1842年8月6日璞鼎查致两江总督牛鉴的照会中,该照会云:“关交还银两一端:陆佰元为鸦片价值……三百元为行欠……一千两百万元为陆水军费。”[6]
在鸦片战争前中西方的正常贸易中,中国处于出超地位,大量外国银元流入中国,其中绝大多数是西班牙殖民者在墨西哥铸造的“双柱”银元。西班牙银元每元重七钱二分,定成色为937‰,后降为902‰,实际每元折合纹银不到七钱。[7]赔款若以“银两”计算,则需赔付2100万两,若以“银元”计算赔偿2100万元,折算后实际相当于赔偿白银约1470万两。后来在中方给英方的复照中,将“银两”明确改为“洋银”(即当时在中国沿海地区普遍接受的西班牙银元),英国人也许出于对中国银两在称量、成色、平码等方面复杂性的考虑,对此也没有再提出异议。最终,“洋银”被确定为《南京条约》的赔款标准货币。
条约规定以银元为赔付单位,但实际赔款却是以银两而非银元来偿付的。银元具有成色统一、规格一致、便于计算等优点,所以在当时东南沿海各省广受欢迎,“市价日昂”,但清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货币形态仍然是银两。如果以银元赔付,官府必须向民间大量收购,实际折合纹银不到七钱的银元市场价值可达八钱五分,这就会大大增加清政府赔款的实际额度和难度。此外,19世纪以来因鸦片贸易而导致白银大量外流,也是值得关注的重要影响因素。
《南京条约》的赔款共分七期偿付,除第一期600万元于条约签订后立即支付外,其余款项从1843年起每半年偿付一次至1845年12月前付清。七期赔款先后采用了三种不同的银元与银两的折算比率,漕平、广平两种平码标准。所以,鸦片战争实际偿付赔款银两数额,统一平码后重新计算,其数额为:若以漕平纹银计约为1505.81万两,若以广平纹银计约为1468.94万两,若以中央库平纹银计约为1479.22万两。[8]由此可知,《南京条约》规定赔款数额以银元为单位,但实际交付赔款仍采用银两,后来的《马关条约》《辛丑条约》等条约则直接改以银两为单位。银元与银两之别,或许只是一个细节问题,但这一细节却牵涉19世纪中西方贸易、鸦片战争后中英外交以及近代列强对中国的经济侵略等大问题。对于历史细节的深入挖掘、探究,并从宏观的时空背景中详加考辨、理解,是不断接近历史真相的有效路径之一。基于可信史料进行事实描述的同时,还应当以“同情之理解”的态度,立足具体而复杂的历史背景和世界形势,客观揭示历史表象背后的深层因果关系。
【注释】
[1]石俊志:《半两钱制度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第47页。
[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55页。
[3]杜文玉:《唐宋经济实力比较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4期,第47页。
[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历代货币》,北京:新华出版社,1982年版,第49页。
[5]叶世昌:《<宋史>交子起源析误──兼论“千斯仓钞版”的产生时间》,《中国钱币》2002年第2期,第6页。
[6]中国科学院上海历史研究所筹备委员会:《鸦片战争末期英军在长江下游的侵略罪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28页。
[7]王宏斌:《晚清货币比价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6页。
[8]金源云、李国强:《鸦片战争赔款实付银两数额再研究》,《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第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