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的反思初探
2020-08-03李本金张春源
李本金 张春源
摘要:在对农村土地进行管理的过程当中,土地承包经营方面存在着一些纠纷仲裁,因此必须要做好该项工作,才能够使得农村土地得到优化利用,加强农村土地的流转率,提高农民的经济效益。文章主要围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展开分析和论述,首先介绍当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然后提出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处理的一些有效举措。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措施
解决好“三农”是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农村经济提高的关注点和着眼点。而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土地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只有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的管理工作,才能够进一步推动农村资源的优化利用,但是当下在对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过程当中纠纷仲裁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就需要科学处理纠纷仲裁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够推进农村土地的合理化应用。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
经过调查研究发现,当下在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案的范围相对较为狭窄
结合当下我国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不仅受案的范围比较狭窄,而且仅仅是处理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部分问题,很难进行全面处理。由于纠纷仲裁的受案范围比较狭窄,不仅不能够满足农村土地纠纷解决的需要,另外一旦出现问题无法进行有效解决,最后影响到了农村土地的经营承包工作,限制了农村土地的流转。比如当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往往只是受案于一些合同的签订、变更以及终止所引发的纠纷和经营流转权发生之后的纠纷,另外对于征收集体所用的土地以及弥补发生的纠纷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规定,导致了一些问题无法有效处理,因此这些仲裁受案的范围已经不能够满足当下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需要,尤其是规定有一些不合理,而且也不能够真正的解决问题。
(二)仲裁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
在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过程当中,仲裁人员的工作素质以及综合素质直接影响到仲裁的结果,但是当下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人员不仅工作经验较少,而且缺乏专业性的素质,甚至是出現了一些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这样都会造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上的问题。尤其是部分工作人员在仲裁的过程当中,由于资格不够,而且也难以发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方面存在的纠纷,并且不能够采取有效的举措进行处理,导致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难以有效开展。虽然法律上要求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应该满5年,并且应该获得相关的资格证书,但是经过对当下仲裁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条件进行调查时可以发现,当下任职资格规定上不够科学,而且仲裁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尤其是不能够具备处理农村土地纠纷的实践经验,不能适应岗位的需求,科学的处理好农村土地纠纷。
(三)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时与诉讼关系之间不够顺畅衔接存在着断档的现象
当下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与诉讼之间不能够进行有效的衔接,而且二者之间的关系不够顺畅,直接影响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处理工作。比如当下的模式实行的是“可裁可审、裁后可审、一裁两审”的模式,如果当事人不服从仲裁的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或者是法院需要重新立案进行审理,所以在程序上不能够进行有效的衔接,造成了工作效率的低下,甚至是无法体现出仲裁便民快捷的重要优势。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裁决的执行能力难度相对较大
当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相对较差,这样就很难产生影响力,或者是对农民们产生职业上的作用。由于农民自身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在受到农村乡土人情社会的限制,执行起来更加困难。农村土地是典型的不动产,本身不可以进行移动,但是如果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不服从仲裁裁决的结果,就会阻碍另一方当事人的正常农业生产活动,以达到自身的目的,而法院要想强制执行也非常的困难,因此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起来比较的困难,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仅要进行协调,还要利用法制法律的强制手段来进行维护,由于仲裁机构不同于法院,所以也缺乏强制性。
二、全面加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有效举措分析
面对当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必须要采取有效的规范措施,具体而言,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要进一步扩大纠纷仲裁的受案范围
结合当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中不完善的现象,应该对其内容进行进一步的扩充,尤其是要进一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方面的受理范围,既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是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也要在立法上能够将土地承包经营仲裁的裁决范围进一步扩大,这样才有利于解决农村和集体之间的土地纠纷,尤其是结合当下征地纠纷中的主要类别,应该进一步扩大受理的范围。通过修改当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明确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才能够满足农村土地流转的需要,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进一步处理。
(二)要进一步完善仲裁人员的综合素质,并且能够树立正确的任职条件
为了科学合理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工作,确保仲裁人员具备综合素质,一方面能够具备专业知识,另外也能够经过不断学习,与时俱进掌握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处理能力。仲裁人员既要了解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另外要对地方性的法规和文件更加熟悉,同时也要具备处理农村社会以及农民生活的一些实践经验,才能够与农民进行正常的交流,在解决纠纷时能够符合农民的寓意意愿和需求,从而更好的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的经营纠纷处理案件。另外针对当下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的人员素质偏低的现状,应该进一步强调仲裁人员具备的任职条例,至少要在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且能够通过相关的法律政策考试,最后要对其进行职业道德培训,确保其能够严格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当中存在的纠纷,才能够体现出仲裁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通过全面提高仲裁人员的综合素质,并且保证仲裁人员任职条件,才能够真正的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人员的真正水平,从而保证仲裁工作的实际效果。
(三)要将仲裁工作与诉讼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衔接,减少承包纠纷问题
为了进一步发挥仲裁机制的公平、公正性,要高效便捷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为了节省纠纷处理成本也应该与诉讼进行有效的衔接,这就需要结合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效果,与诉讼进行结合在一起,而不是相互独立和分离开的。因此要赋予相当部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裁决以及终局效力。在进行纠纷处理时,可以结合仲裁方面关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上的证据,并且能够用来诉讼证据的提供,这样才能够节省我国的司法资源,并且树立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仲裁的权威,及时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当中存在的一系列纠纷。总之人民法院要采取积极的态度,能够对仲裁的事件以及证据进行充分的运用,才能够使得仲裁的程序与法院的诉讼程序之间进行有效的衔接,既能够充分合理的利用一些纠纷的资源,也能够为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更多的证据以及事实。只有将仲裁与诉讼之间进行有效衔接,才能够提高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当中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四)要全面提高仲裁的执行力
面对当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仲裁结果执行力严重不足的现象,必须要全面提高执行的力度,才能够保证仲裁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因此要生效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裁决结果。这就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仲裁机构必须要坚持居中裁决的原则。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案件的裁决时,必须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能够让农民的信服,确保在进行仲裁的过程当中不存在任何的贪赃枉法以及徇私舞弊等現象,既要结合事实,也要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才觉得结果既公平公正又合理合法。只有保证仲裁的结果被大众所信服,才能够提高其执行的力度,并且减少执行的难度,因此只有坚持公平、公正性才能够保证执行的可行性。在进行裁决是,为了保证仲裁的准确度,必须要提高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够更好地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相关问题,利用有效方法进行仲裁,保证双方都能够信服该种结果,保证了仲裁结果的执行力度。
第二、要建立起仲裁机构,乡镇政府以及人民法院之间的联动机制。为了提高仲裁裁决结果的执行力度,应该全面加强合作,尤其是要保证仲裁机构、乡镇政府以及人民法院之间的联动机制,通过采取有效的强制手段确保执行措施,使得仲裁结果能够真正的有效落实,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仲裁的结果不满意,那么需要乡镇政府以及人民法院的相互配合,并且督促双方能够履行执行和解的协议,只有全面加强其执行的力度才能够减少纠纷,真正的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要采取一些强制性的执行举措。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结果不满意时,那么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强制举措,要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强制执行并且进行制裁,尤其是针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案件的一些特殊性,既要保证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相互配合,也应该做好回访工作,既保证承包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保护耕种人的使用权利。通过采取强制有效的强制举措来确保仲裁的结果得到有效处理。面对当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结果执行力度不高的现象,应该保证公平、公正性,另外要加强与人民法院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确保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将仲裁结果有效执行。
三、结语
当下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时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说受案的范围相对较为狭窄,而且仲裁的评定员素质不高,以及承包仲裁以及诉讼关系不够通畅,加大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才觉得执行难度,为了真正的改善当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一方面要适当的扩大纠纷仲裁的受案范围,同时要全面提高纠纷仲裁人员的综合素质,接下来要进一步完善仲裁和诉讼之间的有效衔接,最后通过高度重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案件的执行力度,减少在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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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李本金,吉林省榆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总站;张春源,吉林省榆树市培英街道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