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思考
2020-08-03张颖
张颖
摘要: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革一直处于滞后状态。文章通过对福州市城镇集体企业的调研、分析后,提出了对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思考,政府应重视城镇集体企业,加大对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支持力度;应界定集体企业资产权属,明晰产权主体,维护集体企业利益;要加快城镇集体企业转制、改制的步伐;更应关注改革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关键词:城镇集体企业;改革
一、城镇集体企业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与完善,城镇集体企业同样面临着改革调整、重组转建。但由于种种原因,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举步维艰。首先,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未能同等或参照享受国有企业的相关改革优惠政策(如职工安置费用优先的保障);其次,城镇集体企业产权主体不够明晰,无权自主处置属于企业的资产(包括土地、厂房)。因此,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总体上处于滞后状态。只有少部分产品有市场,有销路,有效益的城镇集体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吸收社会资本,企业资本或职工入股,较早地进行了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改革,转变了企业机制,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主动走向市场,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但是更多的城镇集体企业,由于设备陈旧,产品单一,无销路,无市场,加之人员负担过重,陷入停产困难状态。
多年来,城镇集体企业的机器设施乃至过时的产品库存一方面占用厂房,另一方面还占用人力保管。企业破旧厂房出租,租金收益极低,企业又无力出资对厂房进行修缮、改造以提高收益,城镇集体企业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率极低。目前,这些停产困难企业大多依靠简单出租厂房维持留守人员的日常开支。职工社保、医保缴交和生活费的发放都十分困难,更谈不上有能力偿还职工代企业垫付的社保、医保欠款。一边是城镇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无法盘活利用,另一边是职工收入较低,甚至最基本保障都没有。因此,加快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步伐,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二、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优势与劣势
(一)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优势
从总体上说,城镇集体企业改革还具有一定优势的。一是城镇集体企业自身资产状况良好,一般都拥有土地、厂房,且大多数土地、厂房都处于市中心。随着近十几年来,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城镇集体企业的土地、厂房增值空间大,易变现;二是城镇集体企业负债适度,尤其是对外抵押担保的债务不多;三是职工队伍人数相对稳定(每年未新招工人),改革成本在可控制范围内。
(二)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劣势
从宏观上说,一是城镇集体企业未能享受或参照享受国家赋予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二是各级政府对城镇集体企业改革重视不够,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再就业相关政策未能配套提供。从微观上看,一是城镇集体企业未能拥有自行处置土地、厂房权力。企业的土地、厂房转让(拆迁除外),一般都是由政府收储。二是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未能有一个明确规范的职工安置补偿标准。一直以来,都是根据“一企一策,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对职工进行安置补偿。这样极易造成系统内不同企业职工补偿差距较大。如果没有遇到拆迁,企业无力对职工进行任何补偿。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拖欠职工的社保、医保与生活费的数额会越来越大。特别是退休职工无力再就业,生活极为困难,生活与生存得不到基本保障。企业与职工间的矛盾也会越来越尖锐,导致职工时常上访,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
三、对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思考
城镇集体企业尤其是停产困难企业改革,单靠企业自身的力量难以推进,必须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多部门协调、有序推进。目前未有相关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政策、资金的支持,单靠城镇集体企业个体难以筹集到足够进行改革的资金,改革存在一定困难。
(一)政府应重视城镇集体企业,加大对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支持力度
针对城镇集体企业曾经对历史的贡献和当前企业及职工面临的困境,各级地方政府可以成立专门改革机构对城镇集体企业进行改革,改革机构作为企业与政府的中间协调人。改革机构应向各级地方政府与有关部门积极争取集体企业改革优惠政策,争取各级财政给予必要的补贴与改革过程中各项税赋的减免。
(二)界定集体企业资产权属,明晰产权主体,维护集体企业利益
改革机构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城镇集体企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产核资,厘清集体企业资产的组成部门。根据“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界定集体企业资产权属,明晰产权主体,维护集体企业利益,推动集体企业改革。凡属于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管。凡属于集体资产的,由企业自主支配。凡属各级联社投资的,由各级联社支配。唯有产权明晰的集体企业资产方能由集体企业自主处置,为全面启动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加快城镇集体企业转制、改制的步伐
长期以来,城镇集体企业都是被动改革:等待厂房拆迁、补偿款到位、企业进行改革。拆迁工作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何时拆,谁也不知道。清欠职工各类款项,何时能到手,谁也不知道。在这漫长的等待过程中,有的职工去世了,单位所欠职工的社医保款还挂在账上;有的职工生病了,急需医疗费,单位所欠职工的款项还挂在账上。为此,我们必须加快集体企业转制、改制的步伐,规范制订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安置补偿标准,化被动改革为主动改革。
1. 对于产权明晰、职工安置费用与债权较少的良性集体企业,可以通过评估集体企业资产后,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对该企业的集體资产进行出售、转让。集体企业出售、转让所得资金用于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及对外债务清偿。改制后的结余部分资金由改革机构统一监管,统筹用于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成本,不得挪作他用。
2. 对于有竞争力的集体企业,可以进行行业内资源整合,利用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如厂房、设备等)、无形资产(如品牌与技术)与有关企业或个体合作。可以采取股份制、合作制、合资、兼并等多种合作形式。具体可以以项目、品牌为依托,引资合作,互惠互利;也可以以存量资产、技术,组建新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方式,科学规范的进行管理。
3. 对于资不抵债的集体企业,应由改革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破产清算。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的经济缺口由政府补一点,统筹改制闲余资金出一点,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四)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中应当关注的两个风险
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复杂而敏感。在改革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城镇集体企业对资产处置、职工安置补偿等关键环节逐项梳理分析,形成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1. 确保改革过程中资产不流失。在城镇集体企业改革过程中,应防范集体企业资产流失。处置集体企业资产应加强监督机制,规范处置流程,加大资产处置的公开度、透明度,使得资产处置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制度上、源头上加强集体企业资产监管,有效预防有些集体企业借着改革之名,将企业资产低价销售,侵占集体利益;或者将企业的品牌、技术占有为有。预防有些集体企业的厂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行长期租赁。甚至在厂房租赁过程中,被租赁户随意搭盖,甚至被侵占,造成集体企业资产产权不明晰,极易造成资产纠纷,甚至造成集体资产被恶意侵占。
2. 确保改革过程中职工安定、社会稳定。由于集体企业改革涉及企业和人员众多,事先应对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工作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摸底和综合评估,制订安置补偿方案应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充分体现职工对企业的民主管理权。将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隐患、矛盾等问题汇总分析,形成风险防范预案。城镇集体企业在安置分流补偿职工时应视同国有企业职工对待。企业各级党政、工会等组织应积极做好对改制企业职工的政策解释,心理疏导,对职工存在的实际困难在不突破政策底线,企业能力范围内尽量给予解决,以服务的心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四、结语
城镇集体企业是被历史遗忘的角落。长期以来,集体企业一直处于自生自灭状态。希望政府在做好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也一并做好集体企业改革。
参考文献:
[1]买琦.集体企业风险的防控措施的研究[J].经营管理,2015(05).
[2]广西梧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发挥联社作用 开创集体经济新局面[J].中国集体经济,2008(11).
(作者单位:福州市工艺美术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