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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大学生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2020-08-03江仿蒋毅

青年与社会 2020年16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

江仿 蒋毅

摘 要: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本着宽严相济和从刑法的谦抑原则对大学生犯罪适用酌定不起诉决定的比例不断上升,而高校对酌定不起诉大学生教育改造和预防手段的缺失的现状,使得教育、感化、挽救目的不能得到实现,同时也加大了这部分大学生再犯罪的风险。文章在社区矫正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建立高校教育机制,以弥补酌定不起诉制度的不足。

关键词:酌定不起诉;大学生犯罪;社区矫正

在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处理上检察机关出于“治病救人”原则,大多数情况下采取酌定不起诉的方式结案,案件虽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已经结束,但是从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已经构成犯罪,还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果不加以管理和教育,就任其回归社会,再犯罪可能性将加大。但是在现实中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高校对被酌定不起诉大学生教育中长期存在着主体不清、目标不明、理论不足、缺乏必要的指导和监督等问题。在此背景下探讨建立高校对酌定不起诉学生的社区矫正制度更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

一、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

不起诉类型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四种: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及附条件不起诉。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两种类型都不构成犯罪,从本质上说犯罪嫌疑人,不是刑法认定的犯罪行为,其人生危险性比较低,不是文章讨论的不起诉类型。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是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为对适用年龄有严格的限制,在高校发生的刑事案件中适用较少,文章也暂不做讨论,那么只有酌定不起诉在大学生刑事犯罪中被大量的适用,他们从犯罪事实上来说已经构成了犯罪,涉嫌犯罪嫌疑人其人身危险性比较大,对于这样的大学生如果不加教育的回归学校,回归社会这既不符合刑法目的,也不符合教育宗旨,所有酌定不起诉就是文章重点研究的不起诉类型。

1996年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第一次将酌定不起诉制度纳入立法,这次修订是对我国免于起诉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采纳部分合理且在实践过程中被广泛认可的内容,同时删除了部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规定,为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设定了具体且有可操作性的条件。此次修改,是依法治国和迈向现代法治社会的一次有益尝试,做到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协调和统一。2012年我国刑诉法在1996年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这次修订除了对法律条文序号进行了改动,没有对酌定不起诉制度进行实质性的变动。通过查阅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知道,酌定不起诉制度,是指在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必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不需要被执行刑罚的情况下,不向法院起诉追究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从而终止已开始的追诉活动的一种制度。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我国现行的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酌定不起诉在大学生刑事犯罪中被大量的适用。

二、建立高校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

(一)酌定不起诉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察机关对大学生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后,从法律追诉程序上案件已告终结,制度上再无后续的教育改造要求,也没有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手段。从上文法律对酌定不起诉规定来看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只是立法者本着宽严相济和从刑法的谦抑原则将此类情形拟制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这种制度上必要教育改造和预防手段的缺失,使得被不起诉人对犯罪行为、法律后果的认识肯定不是不彻底地,甚至是缺失的,这就增加了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这样的制度设计是违背刑法处罚的目的。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有利于保证制度的完整性,位使得教育管理部门有了法律遵循,做到有法可依。

(二)高校对酌定不起诉大学生教育的现状

实践中由于我国法律对酌定不起诉制度监督考察模式设计上的缺陷,使得高校在教育管理被不起诉大学生时,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身份比较尴尬,帮教措施的合法性也遭到质疑。在一些高校为了保护的学生所谓尊严、隐私刻意的回避对这些学生的教育。高校对被酌定不起诉大学生教育中长期存在着主体不清、目标不明、理论不足、缺乏必要的指导和监督等问题。如何利用高校的教育管理资源对对被酌定不起诉大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实现提高教育效果和保证刑罚目的的双重意义。高校进行“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隔绝学生与监狱内的犯罪分子接触,在社会环境中教育改造他们,不致使他们脱离社会和排斥社会,便于改造后融入社会和回归社会;也有利于为他们提供一个和谐舒适的环境,及时为教育改造提供法律、心理、思想方面的帮助,提高教育改造效果,减少再犯罪,实现悔过教育和顺利回归社会的目的。需要高校教育管理部门在法律规定的指导下,制定与之相匹配校内矫正体系。

三、高校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

(一)扩大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是相对监禁矫正而言的一种不关押的教育改造方式,其目的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纳入社区管理当中。在司法行政机关、社团团体、社区力量的共同努力下,教育和改造他们的行为恶习,矫正他们的犯罪心理,达到不监禁而让其重返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尤其是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罪犯,社区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力量对其进行监外的教育和改造的工作。社区矫正的先进性能够有效弥补酌定不起诉制度的缺陷,解决酌定不起訴制度的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未将酌定不起诉纳入适用范围,只规定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适用社区矫正。酌定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被诟病,很大程度上就在于检察机关在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后,被不起诉人不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和社会后果,甚至连基本的教育改造手段的也是缺失,这样不加教育的让其回归社会,社会往往会担心被不起诉大学生会再次犯罪,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从立法上扩大社区矫正适用的范围,将酌定不起诉纳入社区矫正是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符合世界行刑改革发展的方向。只有制度顶层设计上完善了教育矫正要求,具体执行部门才有了法律的依据和遵循。

(二)考察机关和矫正方式

(1)考察机关的认定。检察机关对符合酌定不起诉法定条件的被不起诉大学生进行审查时,不仅要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还要附加社区矫正的条件,将酌定不起诉决定和社区矫正的要求一并告知,将其交考察机关进行社区矫正。为了保证矫正效果,检察机关在遴选考察机关时,应该把握两个原则:一个是就近便利原则,一个是利于教育改造原则。学校作为被不起诉大学生培养单位具有天然的便利条件,便于隨时掌握考察对象思想动态,同时学校作为育人场所有丰富的育人经验和成熟的教育体系。教师与学生的教育角色更便于开展教育管理工作。检察机关只需将考察要求和考察目的告知学校,至于如何实施社区矫正,如何加强教育改造,学校有切实可行的方法,只需要根据不同的考察对象做一些调整即可。因此,由高校来承担考察机关能够满足就近便利原则和利于教育改造的要求。考察期满后,学校根据考察对象的行为表现、思想状况、师生评价等,作出综合鉴定意见。检察机关结合相关法律和案件实际情况,并参考考察机关的鉴定意见作出不起诉或者起诉决定。设置相应的矫正考察要求既是对酌定不起诉大学生的约束,也是对具体执行部门的教育指引。

(2)矫正内容。针对被不起诉大学生的身份特点,对其矫正方式的设计应该包括思想、学习、生活、公益活动等方面,矫正内容既要有目标要求,也要切合学生的实际。文章根据高校教育管理实际情况设计了如下的矫正内容:

1.矫正期为12个月;2.每月完成1次以上社区劳动或者公益活动;3.每个月向辅导员提交1篇书面思想汇报;4.矫正期内成绩排名在专业前50%以内或者较前一学期进步20%;5.宿舍卫生达到良好以上标准;6.矫正期获得市级以上荣誉或者奖项的可减免1-2月矫正期;7.矫正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受到纪律处分的,每处分一次延长3个月的矫正期;8.师生良好以上评价达到85%;9.矫正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者,解除社区矫正,交由检察机关处理。

(三)监督机关和监督方式

(1)监督机关

没有监督的权利,必然会使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必将违背制度设计的初衷和运行的价值。认真执行考察权,除依靠执行者个人自律外,更需要外部监督机制的约束,拥有合法地位的监督机关和相对成熟的监督机制”对监督的效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内部各司其职,各内设机构分工明确,具有丰富的监督经验,监督制约机制相对完善。所以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担任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关具有制度法定性和条件优越性。

(2)监督方式

1.签订矫正帮扶协议。检察机关与被不起诉人所在的学校签订矫正帮扶协议。协议约定学校的帮扶责任和义务,制定符合被不起诉人自身特点的矫正方案。同时将矫正帮扶协议报送检察机关备案。

2.定期回访制度。检察机关应当定期回访,对照被不起诉人方案内容进行检察,根据矫正效果,采取相应的指导、帮助、督促措施。

四、结语

在当前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在高校中对酌定不起诉大学生开展社区矫正教育有其特殊意义,将酌定不起诉大学生置于高校社区矫正制度当中,使其在检察机关和学校的帮助下完成再社会化过程,不仅有效地克服检察机关原有的制度缺陷,而且有效地了调动被不起诉人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易取得较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第6版.

[2] 黄太云.刑事诉讼法修改释义[J].人民检察,2012(4下).

[3] 童建明.正确理解与适用新刑事诉讼法提升检察工作能力的几个问题[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4).

[4] 汤啸天.社区矫正试点与矫正质量的提高[J].当代法学,2004(4).

[5] 王顺安.社区矫正的法律问题[J],政法论坛,2004(5).

[6] 白新潮.如何改革完善不起诉制度[N].检察日报,2006年(3).

[7] 陈光中.论我国的定不起诉制度[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1).

[8] 陈金荣.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与优化分析[J].法制博览,2020(10):164-165.

[9] 唐博韬.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20(09):35-36.

[10] 杨柳.社区矫正的制度实践及其完善[J].法制博览,2020(07):230-231.

[11] 刘大元.探索完善社区矫正制度[N].安徽日报,2020-03-03(007).

[12] 王英霞.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路径[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30(01):43-48.

[13]李二权.社区矫正中善行评估的实行困境与制度建构[J].传播与版权,2020(01):175-177.

[14]冯卫国.社区矫正法的价值蕴含与制度创新[J].人民法治,2020(02):18-21.

基金项目:2020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酌定不起诉大学生社区矫正机制研究》(2020KY5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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