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的风险评估
2020-08-02蒋毅
蒋毅
200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了在北京、上海等六个省市开展试点工作。在长达6年的试点工作之后,2009年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各个省市之间开展,对于社区矫正工作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当然社区矫正工作这在我国正式的、全面的发展不过十余年,所以社区矫正工作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问题。文章将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风险问题着手,综合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概况
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种区别于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它的价值对我国的发展不言而喻,同样的它的意义也是深远的,但是任何方式都有一定的规则和原则,都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也有相应的优越条件。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意义
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全面开展已有数十年,它所取得的成就证明着它的价值和意义,从实际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得知它的价值和意义大概有以下三点:
首先,对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有着不可估摸的作用,社區矫正工作可以用于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的建设,可以从另一方面积极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其次,对中国社会稳定的维系有着重要的意义。社区矫正不同于监禁刑罚,社区矫正主要是通过多方势力共同协助,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旨在从教育的层面上让犯法的民众得以改造,最大限度地将影响社会安定的消极因素扼杀在摇篮之中,从而从根本、从人本的角度去维系社会的安定。
其三,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众所周知,监禁刑罚矫正工作的资金投入相对较高,受教育程度也是不同的,犯罪者得到有效教育的成本势必更高,而社区矫正工作和监禁刑罚矫正工作做到相辅相成,不仅可以增强刑法的效能、降低刑罚的成本,也可以让犯罪者的教育工作得以有效的保障和提高。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的适用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四类犯罪者:
(1)因为犯罪而被判处要接受管制的犯罪者。
(2)因为犯罪较为严重而被判处缓刑的犯罪者。
(3)犯罪者因为各种因素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犯罪者犯有严重的疾病,需要及时保外就医的对象;第二,犯罪者为女性,同时着女性身处孕期或者其孩子还在哺乳期的对象;第三,犯罪者生活上完全不能够自理,必须要有监护人照顾,对社会安定不造成危害的对象。
(4)被我国刑法裁定为假释的犯罪对象。
社区矫正工作所适用及涉及的范围相对而言和监禁刑罚大致相同,但是又不完全相同,相同的是都是为了中国社会安定而展开的工作;不同的是监禁刑罚之下的犯罪者相较于没有社区矫正工作之下的犯罪者自由(这里的自由是相对自由,并不是现实生活以一种的人身自由)。
(三)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工作任务
社区矫正工作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而言,主要有以下三大工作任务:
第一,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度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管,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第二,多管齐下,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犯罪者目前还存在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旨在使得他们能够摒弃恶行、该从善举,成为符合时代发展、切合中国当下的守法公民。
第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风险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开展以来,虽然说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是还是存在风险因素,从而有引发问题发生的可能。就目前实际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存在风险:
(一)制度层面上存在的风险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实践施行的时间较短,许多的法律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都存在着不完整的情况,是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加强的。
(1)法律制度不健全。对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地点选取以及相关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仅仅是根据“两院、两部”的通知而开展的,对于司法行政系统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律上还有许多“障碍”。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将“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写入刑法,但还需要通过修正案的方式进一步修正《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确保由司法行政机关来主要负责,另外我国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导致了有关案件如何进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程序无法律依据。此外各省市都按各自有关规定或通知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缺乏上位法律支持导致实施方式“花样百出”。
(2)组织制度存在纰漏。根据《通知》中的基本要求;要求国内各个省市自成立“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了“社区矫正处(科)”。但是在这其中存在着很多的现实问题是当时没有考虑到内的:首先很多地方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有的县区(市)司法局同乡镇(街道)司法所没有形成垂直隶属关系。司法所仍然属于乡镇(街道)管理,造成了组织工作中不通畅现象的发生。其次是很多地区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严重匮乏,导致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编制人员和实际工作人员严重不充足,更有甚者,由于地方司法所的工作疏忽,没有及时对当地的工作人员展开教育培训工作,导致从事矫正工作的很多成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知严重偏倾,错误的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意义,从而使得各个部门之间的接洽工作出现严重的分歧,进而使得社区矫正工作完成的质量不高,完成的进度不快,大大降低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性。
(3)工作制度上的不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同监禁刑罚矫正工作一样,都有着复杂的流程,但是社区矫正工作又不同于监禁刑罚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所涉及到的社会部门更多,所以社区矫正工作的不确定因素也就更多,这无疑增加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难度,同时在多方部门的共同协力之下的风险因素和造作流程也就相应的更多、更高。矫正工作形式单一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风险因素可想而知,对于犯罪者改过自新的基本诉求就是要从多面放着手,单一化的矫正工作往往使得犯罪者的教育工作倾向于一面,而其他面没有得以良好的矫正;还有就是犯罪者对于单一化的矫正工作的排斥极高,导致犯罪者逆反心理得不到有效的矫正,这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层面的风险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风险,也是存在发生问题的可能的。
(1)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存在严重的主次观念,导致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不默契、不密切。因为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监狱、劳教、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教育等多部门,所以在工作上容易出现配合不密切情况,比如应当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的没有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而直接裁定或判决,应当由公安、社会保障配合的情况无法配合,机构编制应当解决编制的无法解决,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法安心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还有就是各个部分之间往往存在着主次之分,部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常常要將自己所在的部门看作是主要对象,导致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信任,从而配合上不默契,更有甚者会胡乱搪塞,这无疑增加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难度,同时也使得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效率达不到预期。
(2)社区矫正对象不正确。有些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不正确,认为社区矫正就没有什么事了,有的认为不在监狱或劳教所监禁就是不用在服刑了,还有的矫正对象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提出质疑或不愿意服从,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不是公安警察,没有什么权利。这些想法对社区矫正工作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恶劣影响,甚至一些社区矫正成员单位也和矫正对象存在相同认识,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很深负面影响。
三、社区矫正风险问题的解决对策的设想
(一)从制度层面上解决
在上面“二大类”中提到的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上存在的风险因素,可以从多方面着手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的风险问题。
(1)从法律制度层面上加快立法,从根源上根治“软骨病”。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建设,从《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多个涉及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上入手制定《社区矫正法》规定或确立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明确社区矫正专门负责机关,从根本上建立社区矫正这一司法制度。这样可以让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一种法律保障,同时也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一种约束,让社区矫正工作能够从法律的层面上得以最基本的要求和保障。
(2)从组织制度层面上紧抓完善工作,从基础上“风度纰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社区矫正专职部门”,可以探索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司法行政警察大队”,社区矫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档案管理,“司法行政警察大队”负责监督和控制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出现不良倾向,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率。
(3)从工作制度层面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工作制度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可想而知,它不仅仅是连接法律制度和组织制度的核心枢纽,同时也是社区矫正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有效保障。所以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要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简化工作申欧流程,建立健全相关的社区矫正工作培训体系,特别设立心理培训机构,落实好相关心理培训机构的指导师,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良好心理教育体系,旨在为犯罪者展开更加有效、高效的心理矫正辅导工作。而且从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最为明显且也是主要矫正方式的劳动矫正也应当加以创新,改变单一化的矫正现状,可以建设劳动小组,开展多种多样的劳动矫正工作。
(二)从实施层面上解决
(1)完善机构配置,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促进各个部分之间的默契、亲密配合。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所涉及到的部门众多,这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有着不小的阻力,所以应当完善机构配置,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让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人员放弃主次关系,追求多方合作共赢,同时也审视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默契,从而达到亲密无间的配合。应当审前调查的严格执行审前调查工作,应由公安、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负责的落实负责,应当落实经费的落实经费,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安心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努力促进司法所垂直于司法局的管理进一步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2)加强教育引导,提高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教育不仅仅是学生时代所需要的,对于身处任何时期的人员来讲都是必不可少的。通过教育引导,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一种刑罚,也是一种要根据法律“依法办事”的方式,同时也是一种服刑。在此之外还要加强对其他政法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社区工作的教育,促进他们了解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必要性,提高他们的认识能力和水平。除此还应当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支持、理解,进一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文章从社区矫正工作的概况入手,分析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工作存在的风险,同时也针对这些风险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对策设想,充分诠释了社区矫正工作对我国的重要意义,以及针对性的提出了改善策略。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人性化、规范化的非监禁的刑罚方式,是司法制度和工作制度改革中重要的一环,对于现如今还存在的风险因素,我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重视下会不断地完善的,从而使得社区矫正工作的价值在我国体现的更为充分。
基金项目:2020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酌定不起诉大学生社区矫正机制研究》(2020KY55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