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2020-07-31殷贤康
关键词 法治思想 依法治国 法律体系 法治道路
作者简介:殷贤康,华中师范大学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160
一、形成背景
(一)移植西方式法治道路失败
鸦片战争敲开了闭关锁国的中国的大门,开启中国的近代化进程,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一方面为中国带来了挑战,一方面又为中国提供了机遇。先进的中国人开始向西方谋求治国理政的良方,在这个过程中,西法的法治也开始对中国产生影响。自戊戌变法以来直到国民政府时期,中国构建了以“六法全书”为基础的法律体系。这一时期的探索是中国抛弃传统法系的主干,向西现代化法治体系转化的首次尝试,它使中国在较短的实践内建立其了在至少在形式上较为完备整的西方法律体系,但是由于外来的法律制度没有法律思维和文化传统作为支撑,加之封建势力、顽固势力和帝国主义列强的干涉和阻挠,移植西方式的法治道路最终失败,这表明单纯移植外国法治在中国是无法取得成功的。
(二)照搬苏联式道路的失败
俄国革命的胜利为中国送来了社会主义,为困境中的中国人提供了新的出路,对中国革命以及中国共产党带了巨大影响。新中国成立以后,废除了从国民政府时期开始实行的“六法全书”体系,开始学习苏联式的法治道路。中国对苏联法治道路的学习涉及从立法、司法到执法的各个阶段,甚至连法学教育都是直接使用苏联学者的法学理论。学习苏联的法治道路使中国的法制建设从战后迅速恢复,但是由于苏联法存在巨大的弊端,它过于强调阶级斗争和专政统治,使中国的法制建设在一段时间内停滞不前甚至出现倒退,最终失败。这表明照搬苏联的法治道路在中国不能取得成功。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提出
十三届三中全会是中国历史的重大转折,它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帷幕,此后,中国的法治建设在新时期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提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法治实践的不断深入提出了研究法律道路问题的要求,广大的法学学者积极投身到法治道路的研究中,希望从中国自身的实践中发现符合中国的特殊国情,能促进中国法制建设的法治道路。这一时期的学者们的研究成果为法治道路的提出提供了理论参考。在此基础之上,习总书记提出了“坚定不移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可以看出,习近平关于法治道路的论述是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充分把握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和理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而提出的。
二、基本内容
(一)三个核心要义
1.党的领导是最根本的保证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时候,也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首先,要加快对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定。必须完善相关的立法,除了对党的领导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外,还要明确规定党在多大权限内领导国家机关、如何领导国家机关以及党领导国家机关的具体途径和程序。其次,要科学配置执政权。执政权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一样,需要实现权力的最优化配置,要使党的执政权和政府的行政权高度协调统一。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制度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协商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建立在其上的各种具体制度统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支撑,因此建设中国特色化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重要的行动依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论,它来源于马克思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和升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基本要求之一。因此在建设法治的同时,要将法治建设同国家发展大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大局密切联系起来。
(二)基本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中最具特色的内容。由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条件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相同,所以其必须具有自身特色,这种特色就是走中國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总书记认为这些特色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1. 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者,这表明党不是微观的实行者,而是宏观的领导者,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要将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和法的实施的全过程。在立法阶段,党要领导立法,要将法律和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联系起来,既要了解民意又要尊重民意。要把党的主张和法律建立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之上,使法律能够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在司法阶段,党要支持司法,要禁止任何其他组织、团体、个人干预司法。在守法阶段,党要带头守法,党既然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就必须带头遵守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
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是党的一贯主张,也是党的宗旨的重要体现,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时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要明确法治的根本目的,将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价值追求和根本目标,注重应有人权和实有人权的区别,促进应有人权向实有人权转换。其次,要尊重人民作为监督者的主体地位,所有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从宏观上看,人民群众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他的各级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接受监督。从微观上看,人民群众可以具体对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最后,要尊重人民群众守法主体的地位。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而在我国人民就是统治阶级,是国家的主人,所以法律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时,要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和拥护法律。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所追求的平等必须贯彻于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各个方面。在立法层面,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平等法律地位,使其平等地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在执法层面,要求执法机关公正执法,平等地对待每个公民,平等适用法律,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司法层面上,在保持司法机关中立性的前提下,保证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團体、个人的干预。在守法领域,每个公民都有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不得把自己视为不受法律规定约束的特权者。
4.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所必须的社会规范,道德为法律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同时法律也反过来保障了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和道德虽然有着明确的界限,但是它们又相辅相成,相互影响。只有真正符合道德要求,具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才是我们建设法治社会所需要的法律,才是人们愿意遵守、能够遵守的法律。法治和德治都是治理国家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两者都有自己独特的作用,因此必须做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但是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并不是将法治和德治放在同等地位或是相互混淆,法治和德治也并不是两套不同的治国方略,要重视法治和德治的不同的作用领域。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习总书记指出,不能关起门来搞法治,必须积极把握世界各国在法治发展过程中所总结出的,符合人类社会一般发展规律的法律原则、原理,使中国的法治建设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同时,能够符合世界法治文明的共性特征。其次,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防止全盘西化。习总书记指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方面要积极吸收、借鉴其他法治国家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一方面又要从中国实际出发,防止照搬、照抄、全盘西化,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三、实现方式
(一)提高人民法治思维和法治信念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对人治思维和人治方式的革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强调的是良法之治,仅靠法律的强制性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当人们真正信赖法律、自愿遵守法律、主动维护法律,法律才能称得上是有权威的。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明确法律的内涵。只有通过向人们阐释法律的内涵,使他们了解什么是法治,为什么要实行法治,才能让他们更直观地感受到法治带来公正,才能让他们去信任、信仰法治。
(二)共同推进与一体建设并重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时注重顶层设计的作用,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在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时,要注意共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法治建设中,首先,要把党的领导作用和政府的主导作用相结合,党的执政权和政府的行政权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要充分发挥党总览全局的作用,协调各国家机关履行职能开展工作,此外将党和政府的活动范围限定在法律的范围内。其次,要由国家导向型向社会协同型过度。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法治的发展对执政者自身的利益影响越来越大,国家作为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主导者动力越来越不足,因此必须引入社会动力,使法治建设的重点向法律实施领域转移,使国家、政府、社会协同致力于法治建设。
(三)统筹兼顾协同发展
法治建设是一个缓慢而持久的过程,它需要协同各方面建设事业的共同发展,因此在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时候一定不能急于求成,要处理好社会对于法律规则的认可度和承受度,要在长期性、渐近性的实践中不断发现践行法治道路所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要善于统筹兼顾,合理规划。
注释:
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般理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22(3):5-37.
李林.论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思想新战略[J].法学杂志,2016,37(5):1-16.
张文显.治国理政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J].中国社会科学,2017(4):40-66.
陈卫东.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思想研究[J].法学研究,2017,39(5):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