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的关系探究
2020-07-28唐绍斌
关键词 新婚姻法 夫妻财产 关系 共同财产
作者简介:唐绍斌,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084
夫妻关系是人一生中非常重要的亲密关系,它代表着一个新家庭的诞生,代表着爱与希望的延续。中国的夫妻关系从一定程度上继承了传统的婚姻思想观念,如男尊女卑、男外女内的关系等。这种关系在传统的社会背景下较为稳固,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夫妻关系中更加的强调平等和尊重,双方在责任和义务上的平衡性逐渐的体现出来。这个过程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也在发生的变动。新的思想观念不仅冲击着传统的家庭思想观念,同时也冲击着夫妻存续期间关于财产关系的界定。逐年上升的离婚率以及因此牵涉到的夫妻财产分配问题比比皆是,不少人因此人财两空。新的婚姻法为了更好的保护夫妻双方合法的权益,基于公平、自由、平等的价值对夫妻财产关系重新解释并立法。研究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关系对于利用法律权益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是国家颁布的一部司法解释。当前社会在男女關系上,都提倡男女平等,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无形中发生了变化,财产关系更是有了大的变动。过去女人在选择男人时更加注重财产,而新时代思想引领下的女人更加注重男人的发展潜力以及关怀、体贴、尊重等软实力。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相对平等的关系,使得二者都在为家庭付出了更多的金钱、时间、经历。这种现象使得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变得复杂。新婚姻法中关于财产的界定更加注重公平、自由、平等,这是根据当前社会新的婚姻观念及社会调查做出的调整。在关于“裸婚”的调查中,男性接受比例占75%,女性接受比例占35%。基于传统的社会观念,大部分情况都是男方在购房,而过去的婚姻法中夫妻离婚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会导致男方房产所有权受损。另外一项调查显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关于房子“谁买就归谁”这条过于简单,对于在婚姻内付出金钱和精力的女人而言不公平。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新婚姻法调整的需求显著。新婚姻法对房产及财产分割做出新的调整,引导着女性走向独立,同时也保护付出的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新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界定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与赠与所得的财产,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为夫妻一方财产:(1)一方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准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使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关系的立法基础
新婚姻法立法遵循夫妻财产的公平价值、自由价值、平等价值原则。这是基于社会大背景的需求做出的调整。现代社会,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与时俱进,婚姻中男女双方对于对方及生活的需求也不同,婚姻法作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权益保障法,自然也应该随着社会需求做出调整。在调整上,自然也是适应了社会的大需求。现代婚姻中,男女重视平等、自由、公平的关系,这些观念明显的区别于过去男尊女卑社会男女不平等的关系。因此,新婚姻法立法调整就需要注重夫妻双方关系的平等价值、自由价值和公平价值。
(一)公平价值
公平是现代社会提倡的,是保障人的重要权益。在夫妻双方关系中,男女都应该享有养老保险及其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权益。传统的婚姻关系中,由于男方多参与工作,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而女方则在家中无法参与工作,也享受不到养老保险。当夫妻关系破裂后,其中未参与养老保险的一方则无法公平的享受到养老保险的利益。新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解释中,将养老保险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养老保险的利益在夫妻关系破裂后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一解释解决了夫妻关系中公共财产利益不公平的问题,提高了夫妻财产支配的公平性。
此外,传统的思想认为男人外出工作,女人在家不参与工作就是没有创造夫妻财产。事实上,过去即便女人未参与赚钱养家,但承担着照顾老人孩子的义务,对家庭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这种认知对于夫妻关系中在家承担家务及抚养子女成长的一方是不公平的。新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使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和利益享有权更加的公平化,这是新婚姻法中公平价值的体现。
(二)自由价值
人生而就是自由的,因此独立的个体有获得自由的权利。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过去的婚姻关系中男方承担赚钱养家的角色,女人承担相夫教子的角色。同时,过去的婚姻法对于夫妻双方财产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大部分人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男方所有,严重影响着女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
新时代人们对自由观念的认知,促使夫妻在财务方面保有相对独立的自由权。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大部分都能通过工作来获取经济收入,同时也享有对财务的自由支配权。在自由思想观念的驱动下,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自由支配权也做出了新的调整。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权,维持夫妻双方之间的稳定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使得夫妻在形成关系后,获得了同等支配财产的权利,即便是全职太太、家庭主妇也获得了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这种解释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中,一方做全职太太或家庭主妇对家庭付出的合法权益,防止婚姻关系破裂后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受害方通过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关系中自由价值的体现。
(三)平等价值
我们每个人是独立的个体,无论性别是男是女,都应该受到同等的尊重和平等的社会地位。在夫妻关系中也一样,人们普遍的强调夫妻平等。这种平等逐渐的从理论向社会实践过度,并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扩展。现代社会很多的夫妻在生活中双方都在付出,财产关系自然也是紧密关联的。夫妻关系一旦破裂,夫妻共同财产也就随之被打破,财产关系就需要基于公平付出的前提做出分割,这样才有利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婚姻法中规定,合法的夫妻关系从成立之日起财产便升级为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无权进行分割。这一点保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是夫妻关系破裂时,双方共同财产被一方变卖或发生其他破坏行为。这就是基于平等价值做出的调整。而当夫妻关系解除,法院可酌情对夫妻财产做出处理。法院需要酌情处理的情况如下:(1)夫妻关系未破裂时其中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变卖、转移或破坏的行为;(2)夫妻關系存续期间当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拒绝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中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发生以上情形时,受害方可向法院提交财产分割的申请。
四、如何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新婚姻法中规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还对房产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规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登记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是新婚姻法条例中的明确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财产还与孩子的抚养问题、父母出资购房等紧密相关,因此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时,还有一些特定的行为法院会视实际情况而定。这增加了新婚姻法中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灵活性。在法律界定中,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主要是基于男女双方形成法定的夫妻关系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为个人财产和一方财产婚后收益为双方财产而定。
关于房产,婚后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赠与,属于出资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个人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承担房贷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做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房产产权判登记方所有,剩余的贷款归登记方进行偿还,房产增值的部分归另外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一方擅自转让房产或出卖房产,未经另外一方同意已经发生购买行为的,另一方请求追回时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一方擅自处理房产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在夫妻关系破裂后请求赔偿的,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财产分割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考虑到涉及子女抚养义务及其他一些特别的内容,对于一方故意造成夫妻共同财产损害的和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行为,法院视情况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五、结语
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必要条件,而家庭是社会的组成单元。婚姻的存在本质上是为了创造更美好的生活,实际生活中却因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婚姻终止。由于夫妻存续期间双方之间的联系紧密,因此婚姻终止后夫妻财产关系的分配成为一个难题。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关系立法是基于公平、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开展的,它的目的在于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新婚姻法的进步性就是更加人性化的通过法律来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条例内容分析出关于财产关系的界定都是围绕夫妻稳定关系说明的。它不再单纯的界定哪些情况财产的分配问题,而是吸纳了当前社会中存在的当事人权益受损的问题,补充了一些特殊的夫妻财产关系的拥有及分割。新婚姻法从一定程度上对利用法律空子欺骗他人的行为作出了更多的保护,同时夫妻双方等价值分割、自由分割、公平分割的处理都切实的考虑到夫妻亲密关系中双方的利益,重新界定了权利与义务,使夫妻财产关系在权利与义务上更加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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