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费率招标”模式下合同上限价格设置方法的探讨
2020-07-26潘恺
【摘 要】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服务类子项招标时,一般选用“固定费率”的模式,其对应的合同为“可调总价的费率合同”,这种模式可提升采购效率,但伴随而来的是相关合同成本控制难度的加大,通过本文所述的“合理设置合同结算上限价”等4项措施,可较好地解决该问题。
【关键词】招标;费率;招标控制价;结算上限
1.“服务类”项目招标模式
工程建设项目“服务类”子项招标一般有两种典型的模式:第一种是“固定费率招标”,即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出项目的概算及取费标准,计算出一个“基准价”,各个投标人在该基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折扣率的竞争,即该合同总价=工程建设费价格(概算价/结算价)*取费标准(加权求和)*折扣率;第二种是“固定总价招标”,招标人给出项目概算,投标人根据自身的成本利润情况,给出各自的总报价。若招标人对项目概算编制的准确度较有把握,则可优先选择固定总价的模式,中标人的结算价格不随项目概算的变化而调整。反之,若概算金额可能随着项目的建设发生较大变化,则建议选用固定费率招标的模式。
“固定总价招标”的优点是在结算阶段省去了复杂的结算审计过程,有利于项目进度,但若概算出现大幅调整,导致中标人的成本大幅增加,固定总价的模式便会带来一定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中标人的积极性,对项目的推进极为不利。当然,选用“固定费率招标”也并非完美无缺。倘若在建设过程中概算上调,结算价也须相应上调,显著增加了成本控制风险。那么是否能够在概算上调的情况下,既使承包人获得一定补偿,又不至于使招标人的成本完全失控呢?就实践来看,通常采取的是在固定费率的基础上设置结算上限价的办法——其看似简单,实践起来却存在诸多机关,应用不当将适得其反。
2.实践案例分析
江苏某大型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子项招标时,其工程建设费概算为5亿元,招标人选用固定费率的模式招标,投标人仅需竞争折扣率。招标准备的过程中,招标人对造价咨询项目的成本进行了测算,根据项目概算及取费标准计算出的“基准价格”为457万元,同时,就当地的价格水平来看,一般折扣率不高于6折,即457×60%=274万元,招标人为了更精确地控制成本,将274万设置为招标控制价。最终某投标人以46%的折扣率中标该造价咨询项目,中标(估算)价格210万元。
说明:(1)由于是费率招标,实际不存在中标价,所谓的中标价仅为根据中标折扣率计算出的中标(估算)价。(2)招标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为《苏价服(2004)483号》。(3)中标价格分为两部分:常规编制审核费144万、核减激励费66万。(4)“核减激励费用”占总价的比例较大,激励费率为5%,招标时的核减额按照概算金额的7%估算(5亿*7%=2870万),相应的激励金额为66万(2870万*5%*46%=66万)。
为了控制合同结算价,招标人将上述“招标控制价”设置为了“合同上限价”。以上为该案例简介,其做法看似充分利用了费率招标的优势,实则存在诸多问题。
2.1问题1:若招标文件没有写明“中标后将招标控制价作为合同上限价”则可能存在较大问题
案例中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并写明合同的结算上限价设置原则,而在合同签订时,将招标控制价设置为了合同结算上限,这属于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修订,一方面存在合法合规的风险,一方面存在中标人不同意该新增条款的可能性。幸运的是,中标人最终接受了招标人的要求,将招标控制价设置为了合同的结算上限价。
2.2问题2:将招标控制价设为合同上限价看似合理,实则不然
由于建设过程中的变更,经过结算审计,结算造价约5.6亿元,较招标时的概算高出6000万,结合取费标准及中标下浮率,该造价咨询合同的结算情况如下:(1)常规编制审核费:该部分费用主要受概算金额影响,由于概算由5亿增加为5.6亿,该部分费用由144万增加为160.65万;(2)核减激励费:该部分核减激励费一方面受造价咨询单位核减力度大小的影响,另一方面受承包人报审金额水分多少的影响。而该项目结算时,造价咨询单位共计核减5300万,根据公式计算,其应得的核减激励费用为121.9万。(3)根据上述两部分计算,造价咨询单位应得的总费用为282.55万。
综上,中标人应得的总价不仅超过其中标(估算)价格,甚至超过了合同结算上限273.97万。业主须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合同上限价支付。
针对该案例的情况分析,不难得出以下结论:由于合同上限价格设置不合理,招标过程的竞争已失效。原因是中标人的折扣率虽低,但由于概算上调及核减额增加,获得了全部合同上限价。根据测算,若换成其他投标人,只要折扣费率不低于42.76%,均可获得全部合同上限价款。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将“招标控制价”作为“合同结算上限价”的做法是不合理的。而在“固定费率”的招标实践中,这种做法十分普遍,即这种漏洞是十分普遍的。
3.优化建议
在费率招标模式下,如何通过合理地设置结算上限,进而控制最终采购成本?根据笔者的实践,要做到以下4点:
3.1招标文件中明确结算上限
首先,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合同将设置结算上限,且明确结算上限价格设置的原则,为结算上限的设置提供明确的依据,避免招标人中标后不同意在合同中设置结算价格或不同意招标人的设置原则。
3.2合理设置结算上限价
根据笔者经验,将“中标(估算)价”作为结算上限,能够最大程度上反映招标竞争的成果。回到文中的案例,合同签订时若以中标(估算)价210万元作为合同的结算上限,便可体现出招标的竞争价值。有人会质疑,若在工程结算时,由于变更导致的工程建设费大幅增加,则把中标(估算)价设置为结算上限价将会损害中标人的利益,同时也将导致其在合同執行过程中的积极性受到打击,不利于项目推进。应对该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思路解决。
3.3为结算上限价开后门
若由于业主原因,导致了工程建设费用大幅调整,进而导致中标人成本显著增加,招标人可适度给予中标人一定的补偿:(1)若“费率合同的工作量”与“工程建设费的变化”是强关联关系,则可将按照工程建设费增加的数额、取费标准、以及中标的折扣率计算得出的数值作为补偿的费用;(2)若“费率合同的工作量”与“工程建设费的变化”非强关联关系,则建议在上述计算得出的数额基础上,再乘以一定的折扣,具体的折扣应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确定。
3.4设置结算虚报的惩罚措施
案例中的造价咨询合同在招标时,其“核减激励费”是按核减比例7%估算的,在对应的工程建设费合同中,须进行联动设置,即若某承包人在上报结算金额时,最终被审减金额>7%,则超出的审减激励费用由虚报的承包人承担,避免由于工程建设费合同承包人在上报结算资料时大幅虚报,使造价咨询单位获取过高的审减费用。
4.结语
针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服务类子项的招标采购活动,招标人均期望能够快速高效完成采购合同签订,因此,按照“固定费率”的模式招标并签订“可调总价的费率合同”是不二选择,通过本文所述的4项措施,方能够更好地起到成本控制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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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潘恺(1988-11),男,汉,江苏省泰州市,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师,采购和合同管理业务经理,学士学位,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