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如何管理公司
2020-07-26王国华
王国华
我国自古有重农轻商的传统,行业排序一般为士、农、工、商。这种传统延续了几千年。到了清朝末年,外国资本大量涌入,商业繁盛,虽然被动,但也是大势所趋。为此,清政府在光绪二十九年七月设立商部,实行“恤商政策”。同年九月,又把工、商两部合并,改为农工商部,分为农部、工务、商务、庶务四司,商务司专管一切商政,统辖京内的商务、学堂、公司、局、厂等,还分别成立工艺局、商律馆、商标局、度量衡局等机关,专管工商企业和市场经济活动。同时颁布《公司律》及相关条例,规范商业运营。
【注册公司赏个头衔】
这些条例中,对商业经营者作了界定:年满16岁,而且男女均可。但已嫁的妇女做生意,必须有丈夫的允准字据,且规定钱款、债务、亏折等事宜,丈夫不能以未参与经营为借口推卸责任。可谓古有父债子还,今有妻债夫还。
清政府改变了过去的轻商观念,大力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实业。不过,社会的鼓励措施依然停留在旧有思维,即投资就可以加官晋爵。来看看具体方案:
集股两千万以上者,可以做农工商部的头等顾问官,加头品顶戴,并为其请加仿宝星式样,特赐双龙金牌,准其子孙世袭农工商部四等顾问官,至三代止;集股二百万至两千万之间的,根据钱数多少,分别给予农工商部头等、二等、三等、四等顾问,加封头品、二品、三品、四品顶戴;集股二十万至二百万之间者,分别作为该部头等、二等至五等议员,加封五品、六品、七品顶戴。如果商人集股若干,而本身又已有职衔,不愿再加封农工商部职衔的,准其呈请,将封赏转移给其同胞兄弟及直系子侄,但不得滥移远亲。
有了这些头衔,商人如在京外各处办理商务事宜,拜谒督抚司道等官员时,自四等顾问以上者,地方官均需按京官礼仪接待他们。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中国人对这些待遇很感兴趣,注册公司之风甚嚣尘上。
按规定,当时的公司分为四类: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但无论哪一种,都应该注明公司名号、作何贸易、有限还是无限、合资人数及姓名、住址、资本等。据此还制定了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合资需要两人或两人以上;股份公司必须七人或七人以上;股份银数必须平均,不能参差不齊。每股银数至少以五元为限,但可以分期缴纳;公司开办三月后,限一月内董事局须邀请众股东召开会议,详细陈说开办事宜,如有紧要事情可请股东定夺……
官府对企业的监督管理,通过年报来实施。“商人贸易无论大小必须立有流水账簿,凡银钱货物出入,以及日用等项均宜逐日登记”,商人所有的账册,及相关贸易往来信件需留存十年,以备查询。十年以后,可以自行销毁。
其实,官府主要还是通过商会来管理企业。凡公司设立之处,已经设立商会的,须将注册之呈状由商会总董盖上图章呈寄商部;未曾设立商会的,可暂由附近之商会或就地著名之商立公所加盖图章呈部核办。商会在当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司如何搞破产清算】
在清朝,关于公司破产的制度已经相当完备。
申报破产,首先要递送资料。《公司律》中规定“商人因贸易亏折,或遇意外之事不得已自愿破产者,应赴地方官及商会呈报,俟查明属实,然后将该商破产宣告于众”,又规定“若该商倒闭不自呈破产,先由各债主查知,赴地方官呈报者,应先传该商到案,讯系属实,并无倒骗情弊者”,仍按呈报破产办理。
确认商家是否可以破产,权力基本在民间组织——商会的手上,官府只负监督之责。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官府也可能是管不过来,这间接地激发了民间的经济活力,并使这种活力能够持之以恒。
宣告破产后五日内,商会要遴选出一个为人公正、家境殷实的人担任董事,负责清理破产一切事务。董事的主要工作包括监督破产者、召集债主会议、领衔清算账目、处分财产等。等这一切都办完之后,各债主在摊还的债款中提出一笔钱作为董事的酬劳。也许是有约定俗成的比例,因此董事不用担心自己白忙活。
在此之前,地方官会先发出公告,向各债主收集相关账目,验看债主真伪,然后召开债主会议。为使会议如期召开,特规定,到了会期,如果尚有一二债主因各种缘由未至,而他们占的份额又不到1/4,董事可以邀集已到债主先行议决,未到债主只能听从公决,不得再有异议。债主的决议依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相同意见超过3/4,即可形成决议。各债主不能搞小动作,串通他人私下追讨,只能在董事牵头下一起追讨。
接下来就是清算账目和财产处分,基本原则是按比例分配破产者剩余的财产和物资(或者将物资变现后的资金),在此期间,最重要的问题就是防备申报破产者的欺诈行为。当时的制度详细地罗列了各种欺诈行为,其中比较典型的有:故意隐匿涂改账簿字据;于倒闭前将财货转移他处,或者诡称某些货物是他人寄存在自己这里的,然后串通他人冒领;损害债主利益,于倒闭前一个月内将货物贱卖;平时吃喝用度奢侈浪费,滥向本公司内支取银钱;已经呈报破产却私自还清其中一二两位债主的款项,致使各债主所得无法平均,等等。
对于故意倒骗者,商会查实以后呈报官府,官府可以处以监禁其20天以上3年以下,或罚金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乃至监禁与罚金并行。
清朝关于公司破产的规定中,有好几条读来颇有人情味。比如:债主开会时,许可破产者在场旁听,如有损害自己利益之事,可以现场申诉。破产前,商家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大环境不好、市面紧迫,一时周转不灵,不能按期偿还各项债务的,准予其据实呈报商会,邀集各债主召开会议,酌情予以宽限或者另想办法,以免其倒闭,尽维持之谊,但逾期不得超过一年。若到期还是不能偿还,那就必须呈报破产了。破产者将财产全部偿还债务,且没隐藏财物,而又没有任何生活来源了,那怎么办,岂不活活饿死?别着急,这时候可以由董事牵头,跟债主商议后,准予在未摊分财物时留下一部分(原则上是两年的生活费)给破产者,以示体恤之情。
破产者将剩余的所有财产偿还给债主,如果偿还率达到50%以上,且各债主再无异议,可以准其免还余债,然后由商会移请地方官销案。这个破产行为就算完结,董事就可以回家睡大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