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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的范围选择与征管模式研究
——基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

2020-07-24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课题组

税收经济研究 2020年3期
关键词:非税征管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课题组

内容提要: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面对税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缴费人的多方博弈,选择或确立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非税收入征管模式,是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对此,文章根据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逻辑路径,拟从非税收入的概念和内涵入手,廓清非税收入与税收、不同非税收入项目之间的差异,重新检视我国非税收入征管模式的制度目标体系,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探索适宜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项目,以及划转后的征管模式设计。希望能够对正在进行的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一、我国非税收入基本概况

(一)非税收入的概念和内涵

作为与税收相对而言的概念,广义上的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一切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与税收同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世界银行的定义,非税收入就是指政府满足公共需要而收取的无需偿还的收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则强调非税收入包括因公共目的而获得的不需要归还的补偿性收入和非政府单位自愿无偿向政府支付的款项。①贾 康,刘军民:《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研究》,《税务研究》,2005年第4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能否实现对应补偿为标准对税收和非税收入进行了区分:凡征收额不足以弥补提供某项服务成本,或受益范围与付费相关的政府收入均属于非税收入。②王燕青:《我国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研究》,山西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中的定义,非税收入一般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因此,目前我国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12类。据统计,目前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主要非税收入项目共87项。①根据财政部网站公布的相关目录清单整理而成。主要包括中央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中央批准设立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21项)、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主要有7项)等。

(二)非税收入的性质和分类

一是收益性收入。即国家凭借财产权力获得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和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其设立依据都是国家对国有资源(资产)的所有权及由此派生的收益索取权和支配权,体现了国家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享有的财产权利。

二是管理服务性收入。即行政事业单位在提供特定管理服务时,以管理者或服务提供者身份收取的费用,它是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为了弥补提供必要管理服务的成本,按照受益负担原则收取的费用,具有一定的行政性和交易性。

三是基金性收入。即政府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事业发展而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它是政府凭借行政权力对特定征收范围、项目进行的一种强制征收,类似于特定目的税收的一种“准税”。

四是处罚性收入。即国家机关或依法受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违规违章者实施行政处罚收取的罚没收入。在现行预算科目中,它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部分,但实质上是国家凭借行政权力对特定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或处罚,与其他属于管理服务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不相同。

(三)非税收入的结构和规模

在我国财政实践中,将非税收入按照预算口径进行区分可大致分为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的非税收入、基金性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三大部分。其中,基金预算收入大致相当于前述四种分类中的基金性收入加上收益性收入中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则大致相当于占其余收益性收入中大部分比重的国有资本收益。

图1 2012—2018年非税收入结构情况②根据《中国财政年鉴》、国家统计局网站、财政部网站相关数据搜集整理。次年1月份财政收支整理期结束后,上述财政收入数还会有小的变化。2015年1月1日起将政府性基金中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等方面的11项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2017年1月1日起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烟草企业上缴专项收入3项政府性基金调整转列一般公共预算。

从图1不难看出,以管理服务性收入和罚没收入为主要内容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非税收入近年来一直呈下降趋势,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国家推进简政放权、切实减少群众办事负担取得的成效。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占比不高,说明国有资产的增值性收益为更广大人民群众共享上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二、非税收入征管模式有效性:制度环境与制度目标体系考察

(一)非税收入征管模式的制度环境分析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任何一种制度安排要想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制度的有效性,首先要有与制度目标相适应的制度环境。非税收入征管模式作为一种在不同主体间进行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也必然受到现实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只有在充分认识到这些因素存在的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才能提高非税收入征管模式的有效性。

从政治环境的变化看,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强调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并明确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作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方面之一,推进全口径政府预算管理,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总量、结构和管理活动,必然要求将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放在提高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高度来予以认识,这也为优化非税收入征管模式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平台。

从经济环境的变化看,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攻坚期,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就必须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切实降低社会制度性交易成本,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这不可避免地将进一步规范政府履行职能过程中衍生和关联的行政管理性质收费。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一些非税收入的负担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也被逐步打破,对其性质和管理方式亟需重新定位梳理。凡此种种,都需要征管模式的变迁与之适应。

从社会环境的变化看,党的十九大做出了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政治论断,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就必须以简政放权、“放管服”为基础,把公平、法治、便利、服务等理念贯彻到政策制定、政策执行的各个环节之中,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这必然要求非税收入征管模式能与之适应。

从法律环境的变化看,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做到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构建科学有效的非税收入征管模式,必须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与整个非税收入改革统筹推进。

另外,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与国外的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也越来越多,国外在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一些先进理念、制度和措施也必然逐渐对我国非税收入征管模式产生很大的影响,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先进的经验,找出自身存在的差距,努力构建优化高效便民的非税收入征管制度,更好地服务于推进整个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创新。

当前,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环境各方面都正在发生许多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因此我们在研究非税收入征管模式时,应该充分考虑其所处的制度环境,努力使之趋于合理,符合我国的改革实际,才能最大限度地提升非税收入征管模式的有效性,为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发挥更大作用。

(二)非税收入征管模式的制度目标体系分析

任何一项有效的制度都必须具备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必须既是符合条件的,同时又是符合目标的。制度目标是制度需求者借以通过某项制度安排所要实现的预期目标,也就是制度供给者采取这项制度安排所要达到的预期效果的标的。因此,制度目标是判断有效或制度均衡与否的一个标志①王 强,张 波:《我国农村税费制度的有效性分析》,《税务研究》,2005年第12期。。总体来讲,非税收入征管模式的制度目标应该是提高非税收入的征管质效,但是这一目标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这里有必要对非税收入征管模式的目标体系进行梳理和辨析。

1.非税收入征管模式的制度目标

制度目标统驭着制度实践的方向,决定着制度装置的采用和废弃,因此研究非税收入征管模式,正确定位其目标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非税收入征管模式的制度目标,相关论述散见于相关文献和管理制度中,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是完善非税收入征管模式的目标是通过形成一个监管有效、征收高效又专业的征收系统,将全部非税收入都纳入预算管理,以提高政府的公共支出能力,更快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二是通过完善非税收入征管模式,厘清税收与非税收入以及非税收入内部的关系,从而合理分配税费负担,理顺收入分配秩序,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三是通过良好的非税收入征管模式,在实现收支分离、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从源头上减少由此产生腐败的情况。四是在提高非税收入征收效率的基础上努力减少缴费人的负担,等等。

上述观点虽然难免挂一漏万,但其中反映出的一些因素及关系还是基本上涵盖了非税收入征管模式的制度目标。这些目标之间具有相对的层次性,共同构成了非税收入征管模式制度目标体系。

2.非税收入征管模式的目标体系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一般来说制度目标不会只是单一的,而应该是一个目标系统,制度的最终目标往往要通过一些次级或者再次级目标层层的实现才能得到满足。当制度目标确定以后,首先就要判断其制度装置与这个目标系统是否在价值取向上相一致,如果这些制度装置的设置偏离了制度所预期的目标取向,则这一制度当然就无法取得预期所需要产生的效果。就非税收入征管模式而言,首先就要分析建立这一制度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是什么?这一目标是通过哪些次级目标的实现而递进实现的?等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分析各种具体的制度装置对目标体系中各级次目标的满足对应程度,研究其与制度目标系统的吻合度。

如前所述,非税收入是公共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征管模式在内一系列非税收入的制度安排当然要放在整个财政制度安排的大背景中去考量。“财政制度安排体现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等各个方面。”对非税收入征管模式制度目标体系的研究,也必须从这个逻辑起点开始。

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落实到非税收入征管模式上,就是要确保这一制度安排一方面要有助于加快要素市场改革,让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能源等要素市场上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要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让政府在肩负起市场经济体制下应有职责的基础上,更好发挥自身作用。

从政府与社会关系看,由于非税收入征缴主体几乎涉及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理应也必须有助于推动“四个全面”的实现。具体而言,就是要通过优化非税收入征管模式,一是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二是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面深化改革;三是通过自身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带动其他相关领域的法治化,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四是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和公开性,减少权力寻租空间,为全面从严治党发挥有力支撑。

综上,我们考虑非税收入征管模式时,必须跳出单纯以征缴质效为主的思维,站在非税收入是一种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密不可分的制度安排的高度来考虑问题。财政是政府的理财之政,所有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几乎都能在财政上得到反映,衡量非税收入征管模式优劣的标准也就应该是能否在推动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的同时,更好发挥政府职能作用,简而言之,就是要有利于建立服务型、法治型政府。至于前述其他制度目标,不管是有助于推进“四个全面”,还是一些更为具象的目标,严格来说都不能说是非税收入征管模式的总体目标,因为它们在这一制度安排中所处的层级是各不相同、主从有异的。不管是合理分配税费负担,理顺收入分配秩序,还是将全部非税收入都纳入预算管理,都内化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这一目标之中,相互间实际上存在一个递进关系。因此,非税收入征管模式的最终目标只能是建立服务型、法治型政府,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优化资金管理等都只能作为次一个或更次一个层级的目标。

非税收入征管模式制度目标体系构成如下图:

图2 非税收入征管模式制度目标体系构成

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征收的范围选择

按照上述标准,将现行的12类87项中央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分为适宜划转税务征收和不适宜划转税务征收两类。

1.不宜划转税务征收类

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工本类、教育类、考试类、培训类、登记类、检验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土地复垦费、城镇垃圾处理费、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罚没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非税收入项目不宜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可能导致缴费流程更为繁琐。签证费、证照费、考试考务费等工本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当场缴纳、当场办结;车辆通行费在车辆通行关口即时收取;这些非税收入项目一般涉及面广、金额较小,如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将会增加办事环节,不仅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符,也会影响到缴费人现有缴费习惯,导致缴费人多头跑路。各省设立的360项非税收入项目大多就属于此类。

二是可能导致征收流程更加复杂。罚没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非税收入项目,取得收入的单位一般可以通过直接的账务处理即可完成缴库,不属于经常性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没有明确的征收环节,渠道已经较为成熟,没有必要再增加一道税务征管环节,否则将反而降低相关部门的办事效率,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实际流于形式。

三是可能影响管理执收效率。航空业务权补偿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非税收入项目,与职能部门的监管业务、技术手段等结合紧密,计费依据由相关部门确定,税务机关不具备单独征收条件,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势必影响到原执收部门的正常管理,不仅降低原工作效率,也会给税务部门带来很大执法风险。

四是可能导致其他风险。一些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充分、不明确、有争议,有待清理的非税收入项目,如北京市征收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因为在政策执行上与国土资源部上位政策有矛盾,缴费人对此不满提起争讼,引发负面舆情,引起国务院领导关注,类似这样的项目也不宜划转。

2.适宜划转税务征收类

除了上述不宜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项目外,其余中央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一般都具有公共性、普遍性,标准相对统一,这些项目都可以划转由税务部门征收。按费种属性,这些项目又可分为涉企“类税”类和资源资产类等两类。

一是涉企“类税”类项目。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基金、旅游发展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项目都具有确定的征期、税费关联性强,一般由企业按期自行申报,可以与税收“同征、同管”。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就与增值税计征方法相同,国有资本收益与企业所得税计征方法相似,等等,都可以与税收实施“同申报、同征收、同服务”。更有一些项目,如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都早已实现了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是资源资产类项目。这些项目一般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定,确定缴费金额,缴费人按次到窗口缴纳,税务机关可以“照单征收”。比如,与契税关联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比如,与资源税、环保税关联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排污权出让收入、污水处理费,与土地增值税关联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土地闲置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等,都可以按上述方式与税收实行协同管理。

四、税务机关征收非税收入征管模式设计

(一)总体考量

目前,第一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主要分为原由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处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11大项13细项非税收入,以及各省自行设立的29项地方级非税收入,这些项目在划转前原征管方式主要分为四类:

1.“类税”类项目征管模式

主要包括原由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处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国家留成油收入等11大项13细项非税收入。这些项目基本具有征收对象稳定(主要集中在电力企业、石油生产经营企业和免税品经营企业中,其中对电力企业征收9项,对石油生产经营企业征收3项,对免税商品经营企业征收1项)、计费方式明确(计费方式与发电量、销售电量、油价和销售收入相关)、税费关联性强(费基与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基相同或相近,便于实行税费同征同管)和征期与税收的申报缴款期限基本一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9项按月申报,其他4项按年申报,均有明确的申报期限、缴款期限)等特点。

上述非税收入项目在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前征收流程基本与税收相似,即日常征收流程为:企业申报—专员办审核—开具缴款书—银行缴款。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等6项按月申报征收的项目为例,典型做法是:缴费人按照规定期限,如每月10日前,向驻当地专员办申报上月计费依据和应缴纳金额。专员办在规定期限内,如每月12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确定应征数额,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费人在规定期限内,如每月15日前,按照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其余按季度征收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等2项非税收入,以及按年征收的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等4项非税收入征收流程与此类似。①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既有按季缴纳也有按年缴纳的,其中按季缴纳的需要年终汇算清缴;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和国家留成油收入征收流程等不公开。

2.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类项目征管模式

主要包括北京的户外广告设施招标及拍卖收入、天津的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湖南的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14个省市的21个项目。这些非税收入项目的缴费金额一般由主管部门通过招标与缴费人协商确定。划转税务部门前征收模式为“部门定价、按次缴纳”,即主管部门确定计费依据或缴费金额,缴费人据此到征收部门按次缴纳入库。具体流程为:

图3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类项目征管模式流程

3.文旅资产保护(补偿)类项目征管模式

主要包括山西的云冈石窟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福建的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等4个省的5个项目。这些非税收入项目主要是由缴费人向资源(资产)管理人缴纳,资源(资产)管理人汇总后集中向税务部门缴纳。划转税务部门前征收模式为主管部门汇总后,定期向税务部门缴纳。具体流程为:

图4 文旅资产保护(补偿)类项目征管模式流程

4.价差类项目征管模式

主要包括深圳的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水费、新疆的车用天然气价差收入和差别电价收入3个项目。其征收对象均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价差部分,由缴费人按规定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划转税务部门前征收模式为缴费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和确定的缴款期限,自行计算应缴纳金额,定期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具体流程为:

图5 价差类项目征管模式流程

(二)具体模式

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税务机关的征收模式选择,同样应放在税务部门更为广泛地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进行考量。鉴于非税收入项目众多、特点不同,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必须遵循“共治、法治、善治”的理念,按照“统分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选择征管模式。一方面,统一基础管理事项,对征管系统、票证使用、会统核算、缴库退库等基础性制度进行统一规范;另一方面,根据不同非税收入项目的费种属性和特点,采取差异化的策略,分类确定征管模式。

按照“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要尽可能地减少缴费人需要提交的表单种类和数量,与此同时,为了满足非税收入项目原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的管理需要和服务,缴费人申报时又必须提供一些必要的信息。针对上述矛盾,税务部门在对第一批划转的13项专员办项目和29项省级项目的项目特点、征收方式、征收标准、预算级次等要素进行逐项研判的基础上,立足于原有纳税申报表和基金规费申报表而又有所创新,将需要缴费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申报表种类压缩到三种:一种通用申报表和两种专用申报表。其中专员办首批划转的13项非税收入,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农网还贷资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和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3个项目)、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场外核应急准备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留成油变价收入等11项,以及17省的29个省级划转项目使用非税收入通用表申报。石油特别收益金由于计算存在特殊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由于格式特殊,分别通过专项申报表申报。

(三)规范数据互联互通共享方式

如前所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机关后,后续管理服务还需要原有管理部门继续参与,因此必须建立征管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机制,优化升级相关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双向、及时地共享非税收入计征、缴库等明细信息。税务部门根据财政等部门履职需要,及时传递非税收入计征和缴款明细信息;需要相关部门协同征收的,各相关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传递缴费人清册、缴费核定金额、后续处理等信息。

为满足上述要求,立足于专员办划转项目和各省级划转项目的管理实际,信息共享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对专员办划转项目的征管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二是各省税务、财政、人民银行以及非税收入相关管理部门的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具体流程如下:

对划转的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制定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和技术规范,根据相关部门履职需要和征管需求,在中央层面和省级层面分别实现税务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的互联互通。

对原由财政部专员办征收项目,由各省税务机关征收后,税务总局通过决策一包、云平台或数据仓库等方式抽取汇总各省级税务机关的征收明细信息,通过专网等通道以数据库或报文等形式完成与财政部的数据共享。

对原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其他中央级非税收入,由省税务机关汇集全省征收信息,借助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以数据库或报文等形式,完成与省财政等部门的数据共享。

对新划转的省级设立非税收入项目,由省级税务局与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和技术规范,根据相关部门履职需要和征管需求,依托省级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以数据库或报文等形式完成与省财政等部门的数据共享。①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在这一不可用情况下,也可点对点网络形式的建设,由省级税务机关牵头,按相关要求建设互联互通网络专线及基础环境。

图6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

(四)分类确定征收模式

根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项目的不同特征,应采取如下三种模式进行征收:

一是“主责征收”模式。适用于涉及企业、征期确定、税费关联的“类税”项目。税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缴费认定、受理申报、征收入库、风险管理、欠费追缴、缴费检查、违法处罚,与税收“同征、同管”,实施统一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助提供费源信息、协助开展缴费检查。该模式主要流程如下图示:

图7 “主责征收”模式流程

二是“协同征收”模式。适用于涉及资源资产、按次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税务部门具体负责缴费认定、受理申报、征收入库,与相关主管部门实施协同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税务管理和检查过程中发现应缴费情形的,及时提请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进行具体征收。相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提供费源信息、确定计费依据和费率、实施“先费后证(事)”控管。该模式主要流程如下图示:

图8 “协同征收”模式流程

三是“汇总征收(代征)”模式。适用于非税收入项目的缴费人零星、分散、地处偏远的情况。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由电网企业或公共供水企业按电价或水价的一定比例代征后,汇总按月缴纳。税务部门具体负责代征单位登记、受理汇总申报、征收入库,可提供征管系统和收费票证,指导代征单位开展代征工作,对代征单位履行代征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该模式主要流程如下图示:

图9 “汇总征收(代征)”模式流程

五、结论及展望

非税收入划转税务征收作为一项全新的课题,其划转范围和划转后的征管模式,关乎“放管服”改革要求的落地,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应有题中之义,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非税收入种类较多,与税收相比,具有计算方式、征收方式相对复杂多元等特点,且每类非税收入又都分别具有不同的征收特性,要建立完善一套与税收征管相类似的规范化征管模式将是一个需要长期探索的过程。本文在研究中虽努力试图对现行中央、各省设置的各项非税收入项目进行较全面研究,但囿于视野和资料收集的不足,难免挂一漏万。为此,本文循着统筹兼顾、循序渐进的思路,重点考察了第一批划转税收征收13项专员办项目和29项省级非税收入项目的征管模式进行研究,期望能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征收后征管模式设计提供一定参考。此外,文中所述征管模式设计思路,更多是结合划转现行划转项目特点进行考量,尚需要在非税收入划转税务征收后的实践中不断探索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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