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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数字档案本人阅档权的可行性

2020-07-23郑美云

商情 2020年25期
关键词:可行性

【摘要】我国干部人事档案从形成到利用都严格遵循《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等相关制度,干部本人不能查阅。随着社会发展,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加快,利用需求也在加大,关于本人阅档权一直存在颇多争论。以干部人事数字档案作为突破口,从法律依据、现实需求、原本初衷等角度分析其本人阅档的可行性,期待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制度框架内实现创新和突破。

【关键词】干部人事数字档案  本人阅档权  可行性

“我的档案为什么我不能看?”是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经常需要回答的问题。伴随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信息化进程,新的问题也在产生,“既然纸质档案不能看,那电子版的能不能看?”再沿用过去的回复显得有点苍白。作为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笔者在不断遇到并解释这个问题的同时,也在思考:在维护档案安全性和真实性的同时,实现干部人事数字档案本人阅档权,是不是可以更充分发挥人事档案价值?结合个人的工作实际和思考,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论述本人阅档权的可行性。

一、干部人事数字档案本人阅档权的现有规定和相关研究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利用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干部人事纸质档案转化形成的数字图像和数字文本。《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干部人事数字档案在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管理。

1990年修订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公民在办理商业保险、房产、落户、出国(境)、入学等民生事项时,对个人人事档案的利用需求越来越多。这催生了2018年新的《条例》问世,新《条例》明确地列出了干部人事档案的七个利用范围,提出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从“不得”到“可以”,显然是一大进步,但是相比我国在干部工作、法制制度、信息化等方面的变化,新《条例》仍未破冰,干部人事数字档案的利用方式没有单独规定,本人同样没有查阅权限。对《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新《条例》相关规定,有不少学者提出不同见:从当前国内的研究看,纪红卫、郑美虹等从知情权、隐私权的角度探讨人事档案可向本人适度开放;黄霄羽、张家英等提出借鉴国外经验,适度公开档案信息等路径选择;杨燕飞围绕档案对本人公开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意义进行研究;赵启才、杨利军等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工作规范的法制冲突,审视了本人不得查阅档案规定的不合理性。这些研究多从历史、制度层面对本人不能阅档的原因进行分析,没有深层次地探讨干部人事数字档案的本人阅档权。

二、干部人事数字档案本人阅档权的可行性分析

无论是历史背景和社会现状的变化,还是信息技术的发展,都在呼唤本人阅档权,而且干部本人若知晓人事档案的分类和内容,能一定程度提高各类信息填写的严肃性、准确性,并且防止“汤国基案”类似侵权事件的发生,可以说出台修订相关规定保证干部人事档案,至少是干部人事数字档案的本人阅档权是大势所趋。

1.干部人事数字档案对本人开放的法律依据

由于干部人事数字档案参照纸质档案要求进行管理,数字档案的利用也没有单独规定,本文以干部人事档案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概论之。《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档案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日常管理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从法律层面来讲,《档案法》是《条例》的上位法,禁止干部查阅本人人事档案与《档案法》相应规定是相悖的。干部人事檔案虽然属于党和国家所有,但其中记载的是“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作为“当事人”,本人与人事档案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权利保障也是学术研究或实际工作必须面对和正确处理的问题。其中内含有干部本人应享有的知情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基本权利,本人阅档是保障上述权利的有效途径,本质上来说本人阅档权是一种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所以本人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是有法可依、合情合理的。

2.从干部人事数字档案内容看本人阅档权的可行性

《条例》规定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十类:履历材料;自传和思想类材料;考核鉴定类材料;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党、团类材料;表彰奖励材料;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干部人事数字档案在内容上与纸质档案是绝对一致的。

这十类材料除鉴定考核类、处分类和政审类材料都由本人亲自撰写,或者本人填写后组织加盖公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鉴定考核结果需要书面通知被考核者本人并由本人签字,处分类材料也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对本人宣布等告知制度。本人真正没有接触的只有政治历史审查材料,而政审材料的论述和评价一般都是客观公正,没有必要谈之色变。

除了原始记录性外,人事档案还具有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等特点。本人权利的长期缺失可能会导致不准确甚至虚假的材料进入干部人事档案,影响其客观真实。本人阅档可以保障公民知情权,及时发现和修改档案中的不准确信息,也是维护干部人事档案原始记录性和真实准确性的有效措施。

3.从本人不得查阅人事档案的初衷分析本人阅档权的实现

干部本人和直系亲属不得查阅人事档案的目的和初衷一是为了防止蓄意的篡改、销毁或撤换档案材料,二是政治审查等材料不宜与干部本人或直系亲属接触。从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真实权威性的角度出发,相关规定无可厚非。如何解决现有规定与上位法律的冲突,如何实现公民合法权利和档案实体安全的共赢,如何满足不断增长的干部人事档案利用需求,这一系列问题都可以通过数字化的干部人事档案得到解决。干部人事数字档案的查阅,可以在不接触原始纸质档案的条件下,利用计算机实现信息查询,防止查档者进行篡改、销毁或撤换等,也可以通过权限设置将本人不能查阅的档案内容屏蔽。不仅提高公民的知情权,还保证了各项工作的准确性,又提高人事档案信息利用率。

三、从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工作现状展望本人阅档权的实现

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是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基础,已经成为创新档案管理模式、防范档案涂改造假的重要手段,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是历史必然,《条例》对此提出具体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在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过程中……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确保与纸质档案一致。如何更加积极稳妥有序地推动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并确保数字档案的信息安全,是实现干部人事数字档案本人阅档权的题中之义。这方面,中组部一直走在最前沿,2006年就开始研究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技术,2010年率先实现了中管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2011年,又研制并下发了统一采集软件。2017年7月1日,《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正式颁布实施。目前,各省省管干部、中央直属单位等的人事档案已经陆续完成或开始了数字化,有条件的市、县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工作也在稳步进行,本人阅档权不再是“纸上谈兵”。

四、结语

干部人事档案是人事人才工作的法宝,一本档案便是一个人的史书,除了记录干部德能勤绩廉等基本情况,站在宏观历史角度,干部人事档案也是我们社会历史的缩影,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该与时俱进,充分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在干部人事数字档案制作和利用工作中,我们要严格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制度规定,并不断在实践中探索改进,最大限度延长档案实体寿命,保护档案信息安全,发挥档案资政价值,也为早日实现干部人事数字档案的本人阅档权提供保障。我们期待在不远的将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大数据平台的整合建立,每一名干部都可以享受信息化数字化带来的红利,确知我的档案即是我真实的记载、完整的缩影,并正被安全地保管、正当地利用,而不再盖着一层神秘面纱。

参考文献:

[1]朱玉.人事档案信息利用与开发[J].兰台世界2019(S2),108-109.

[2]李旭红.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外包风险及对策探析[J].中国档案,2018(01).

作者简介:郑美云(1986.10-),女,汉族,山东寿光人,助理馆员,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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