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论述公民个人信息的防护
2020-07-23念春环
念春环
【摘要】公民个人信息是能够识别特定人的具体的信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是在生活中却存在着不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如被冒名登记为公司的法人,现阶段我们维权的手段不外乎是更改账户与密码,通过诉讼手段、向有关部门投诉等,但是由于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效果可能并不是很好,这就我们需要提高防护。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 侵权 防护
一、公民个人信息法律规定
(一)民法层面
在《民法总则》第111条,明确确定了了个人信息在民法的保护范围,同时对于禁止性的行为也进行了明确的描述与规定。这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奠定了基础。在最新的《民法典草案》在其第四编人格权,这一编中专门准备了一章来论述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通过上述法规情况的总结,我国在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层面上还只是原则上进行规定,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对应的民事责任进行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又大量存在因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的困扰的情况。对于个人来说,因为不好衡量维权成本(时间成本、证据的繁琐等等)与最终利益(损失不确定性)之间的关系,所以导致大部分的人放弃维权。
(二)刑法方面
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添加了“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罪名的增加可以看做是保护个人信息在刑法方面的开端,在此阶段主要是针对特殊机构的如金融电信等单位以及工作人员进行规制,刑期也较短,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该罪进行了扩充,范围不再仅仅局限与金融电信等特殊行业了,而涉及到全部行业,罪名也扩充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罚也提高到了7年的刑期,刑罚的力度明显加强。
2019年,两院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进一步解释,对于其中的数量、加重的情形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更方便该罪在实践中的应用。
虽然刑法方面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在逐步加强,但刑法具有谦抑性,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普通民众在个人信息遭到侵犯后,实际上并不能第一时间通过刑法解决问题,或者在轻微情况下,刑法也解决不了单个个人的信息被侵犯的问题。
(三)行政法方面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网络安全法》在整体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进行规定。之后多项不同领域的立法如《测绘法》《公共图书馆法》和《电子商务法》都在各自领域内的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规定。
但是行政法方面也是刚刚起步,监管措施业部门的执行力度还存在差距,公民投诉的途径也未进行宣传。
二、公民个人信被侵犯的现状
(一)司法实践情况
2019 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在人民群众强烈的反映下,网络安全管理部门积极进行行动。比较清晰的数字总计,可以让我们清楚看到情况不容乐观:4.68 亿余条(清缴公民个人信息);5000 余(侦破案件);900 余名(抓获各行业“内鬼”)。
(二)侵权行为类型
1.非法收集
行为类型主要是未经同意就收集个人信息,或者虽经同意但是没有向被收集者依法明示收集目的、方式和范围,或者是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如某些网站要求使用邮箱或者手机号进行注册,但是在注册之后,该网站之后为了推销产品,就频繁进行电话联系或者利用邮箱发送产品信息,干扰公民的生活。
2.泄露、毀损、丢失
该行为类型主要是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有责任的信息收集者,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有的措施,最终的结果是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举例来说,经常听到因离职而导致档案丢失,离职员工不得不四处到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机构补材料,浪费大量的精力的例子。
3.非法利用
该行为类型主要收集过程是合法的,符合流程的(合理收集并经过同意),但是违法或者违反约定使用个人信息的。
举例常见:我们经常听到新闻里XX不知情的情况就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最后发现XX被冒名成为了法定代表人。
4.非法泄露或者买卖
该行为类型主要指的是主动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或者未经同意将信息非法出售或者其他方式传输给他人的行为。
例如,某电信部门员工利用自身保存用户信息的优势,铤而走险,将掌握的信息进行售卖。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类型,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情况远比这些复杂多变的多,比如因个人信息更新不及时导致的状况,XX因莫须有的犯罪记录而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屡屡登上新闻。
三、现阶段主要的维权手段
(一)及时更换账号或者密码
在发现个人信息泄露后,及时更换账号及密码。我们都知道现在账号往往需要手机号注册更或者是需要绑定银行卡才能正常运行,而实际状况是手机号、银行卡往往与支付宝和微信进行绑定,那么一旦密码简单或者密码单一(多数人一个密码用于所有的账号)。因此普通群众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应该马上更改密码,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否需要转换账号。
存在的问题:如果账号有特殊价值,采取更换账号、转移资料的措施,则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账号的人气或者等级的流失。同时该种情况也存在已经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容易追回的问题。
(二)通过诉讼手段解决
在能够掌握侵权者的具体信息的时候,可以通过诉讼的手段解决问题。如某小区居委会与居民发生矛盾,公然将该居民信息个人信息进行张贴,对双方之间的矛盾进行公告,引起居民通过法院诉讼维权,最终法院判决居委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准确掌握侵权者的信息并不容易,而且搜集侵权证据也是一大难题。尤其侵权发生在网络空间的时候,侵权者信息的查找,以及证据的搜集更是难上加难。
(三)通过向行政部门投诉
国家网信办设置的举报热线为“12377”,网址:http://www.12377.cn。主要是由其下属的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进行绢帛信息的收集与汇总。
存在的问题:投诉途径未能得到宣传,大部分的普通民众不知道维权途径,因此导致该行政手段在实践中适用不明显。
上述存在的问题,导致多数的普通民众在遭到个人信息侵权的时候,或是不放在心上或是忍气吞声,只有极少数的人员通过正确途径维护自身的权利。
四、对于防护个人信息的建议
(一)对公民的建议
1.及时报案
普通群众一旦发现个人泄露,应该及时报警。报案的目的一是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备案,便于公安机关的信息收集。
2.加强防范意识
主要通过以法律讲座、演讲会等形式将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维权途径,及时告知普通民众,加强法律的宣传,必须提高人们自身的法律意识。
(二)对于国家
1.规范商业竞争
侵犯个人信息使用功途径的最常见的情况为了推销产品。由于现在经济发展迅速商家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劲烈,谁能快速站稳市场,谁就能获得较高利润。因此有些商家才会冒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因此需要对商业竞争作出规范。
2.加强监督信息的保存者
虽然在立法中规定了对于信息的保存者如果非法提供或者出售个人信息加重处罚。但是不少人因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大的利润而铤而走险,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对信息保存及管理者的監督。
3.划清行政监管的职责范围,加强宣传
现阶段在行政监管方面,虽然不同部门(电信部门、商务部门)对于个人信息的防护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以及各自的管辖职责存在交叉,导致在行政监管方面的力度,并不能达到比较理想的效果。
五、结语
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涉及到我们每一个人生活工作的安全,尤其是在今天网络发展迅速,个人大数据开发应用越来越广泛,但是经济发展迅速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更需要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既是公民自己的责任,同时也是国家的责任。因为关乎我们个人信息的保护的工作,既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又需要付出加大的精力。所以既需要国家做好监管,完善立法,公民自身做好防护,各自履行好各自的责任,才能在个人信息的防护上取得长足的进步。
让我们撸起袖子加油干,为建设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姜博胧.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路径探析[J].沈阳干部学刊,2020 .
[2]邓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监管的立法选择[J].交大法学,2020.
[3]李海洋.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两高精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N].中国商报 法治周刊,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