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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术不当的概念
——基于学术不端相关概念的政策文本分析

2020-07-21周海林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学术腐败不端界定

周海林

(福建江夏学院科研处,福建福州,350108)

一、问题的提出

学术界对学术不端的相关研究主要是2000年以后,主要集中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与现象描述、原因剖析和应对策略等方面。学术界对学术不端概念的表述方式较多,较常见的有学术/科研不端、学术/科研越轨、学术/科研腐败、学术/科研失范等,目前主要采用学术不端。对学术不端外延的界定差异非常大:有广义认定的,认为学术不端的行为包括违背科学的规范结构、违反学术管理制度、违背科学精神等[1];有严格限制的,认为学术不端的具体形式主要有抄袭、剽窃、篡改、伪造等[2]。学术不端概念的不统一,源于对学术不端关注点的差异,进而体现为学术不端治理方向的差异。强调学术不端是由于过失和学术规范缺乏所致的,将治理的重点放在学界的自治上,即加强学术道德教育。[3]将学术不端界定为故意、以牟利为目的的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认为应当设定学术不端的法律责任[4],以及建议刑法中增设学术欺诈罪,作为遏制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最后选择[5]。

学术界的交流、社会的治理必须建立在名称和术语相同的基础上。唯有概念的同一,研究(治理)对象才可以锚定,才可以在同样的条件下研究、解决问题。如果学术不端相关概念得以清晰界定,就可以避免在外延、严重性、危害性上的重大分歧。为此,本文试图对学术不端相关概念进行界定。

二、学术不端相关概念的研究概述

绝大部分研究对学术不端的概念没进行界定或者界定不符合定义的规范。少数研究对学术不端相关概念进行了专门的探讨。曹树基认为,学术失范是指“违背学术规范所犯下的技术性过失”;学术不端是指“涉及抄袭、剽窃的不良行为,也指学者恶意的一稿多投行为”;学术腐败主要指“学者或其他人凭借权力为自己谋求学术利益及其他利益”。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失误还是明知故犯;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的区别在于是否涉及权力关系。[6]何跃、袁楠认为,学术腐败是指有关学术,与金钱、权力、作风等密切相联的严重的“超道德”行为,即违反国家政策、大政方针、基本原则、法律法规的行为;学术不端是指与科研和学术的求真、求实、求新精神相悖的不规范、不诚实、不道德的行为。[7]蒋寅认为,学术失范是一种学术活动无规则或严重缺失规则的状态;学术不端是有意识地违背学术规范以实现个体利益的行为,包括学术活动中的各种欺诈和渎职行为;学术腐败是指非学术行为,如编造履历、成果造假、各种的行贿受贿。[8]分析以上学术观点会产生以下疑问:(1)学术失范是一种行为还是一种社会状态?(2)学术不端是全部的不道德的行为还是明知故犯的不道德行为,或者仅限抄袭、剽窃、恶意一稿多投行为?(3)学术腐败侧重点是与“权力”有关还是“非学术行为”?

为什么同样的概念,不同的学者设定的内涵和外延是不同的?笔者发现,目前与学术不端有关的概念都是靠逻辑分析、语义分析来设定的;没有分析现实政策文本的情况,没有检验理论和政策的相容性。毕竟政策一经制定,就可能产生路径依赖。为此,有必要分析学术不端相关文本中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等概念的适用情况,或许这是解决问题的一条途径。

三、学术失范、学术腐败的政策文本分析

2020年4月3日,笔者分别以“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为检索词,在“北大法宝”数据库的“法律规范”栏目,进行“全文”检索,显示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学术腐败总体上不存在概念的先后更替过程,在2003—2018年的政策文字中都分别适用不同情形。

分别按学术失范和学术腐败归类、整理、分析,笔者发现政策层面学术失范、学术腐败、学术不端的概念是模糊的、边界是冲突的,体现在:(1)将学术失范界定为一种状态、现象。如“当前,在高校科研活动中学术失范行为较为严重”(教监[2012]6号)、“避免滥用学术权力等学术失范现象的发生”(国科发政[2009]529号、国科办创[2017]25号),即学术失范为属概念;(2)将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视为并列概念,如“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教人[2011]11号)、“对于轻微的学术失范行为,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要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教政法厅函[2016]35号),即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同为种概念;(3)将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视为并列概念,如“严查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国粮展[2015]74号),即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同为种概念。政策文本冲突的关键问题是学术失范、学术腐败、学术不端是并列关系还是种属关系?

四、应以学术不当为属概念

现有的政策和理论都面临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的概念模糊、外延不清、语义宽泛等问题。为了和已有的学术不端相关概念区别,陈家昌采用了“科研违范行为”的概念,定义为“违反科研规范的科研行为”,包括科研中的不良行为、不轨行为和不法行为。[9]方玉东认为“给学术不端下一个共同接受的定义,几乎是不可行的”,并提出应从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主体(政府部门、科研管理机构、科学共同体)的视角来为学术不端界定不同的概念。

定义是描述一个概念并区别于其他相关概念的表述(《GB/T15237.1-2000术语工作 词汇 第1部分:理论与应用》)。代表性的定义是“种差+属”定义,即把某一概念包含在它的属概念中,并揭示出它与同一属概念下其他种概念之间的差别。属概念的明确,是确定种概念的前提。本文拟采用“学术不当”概念,作为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等概念的属概念。

1.为什么要创设“学术不当”概念。自2003年《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和2004年《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出台至今,有200多份政策文本对学术失范、学术腐败、学术不端等进行规范。不同的主体,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事件,对学术不端相关概念的表述是不同的。学术失范、学术腐败、学术不端都同时担任过属概念、种概念两种角色(学术不端的论证见后文)。有必要使用新的属概念以避开路径依赖而产生的解释不清问题。“学术不当”是政策文本中未使用,也是理论界基本未使用(接受)的新概念。

2.为什么是“学术不当”的概念。按照定义的规则,定义项的概念认知度要高于被定义项,否则将构成晦涩定义。“学术不当”将是认可度高,并适合用于制度化的概念,理由如下:(1)“不当”对应的是“正当”,“正当”的概念是受到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只要不是“正当”的,都构成“不当”,即“不当”具有较广的容纳度,可以涵盖不道德到违法、犯罪的各种不被公众认可的行为;(2)“不当”是个法律概念,如何界定“不当”行为,有着现成的一套规则,如认定正当防卫还是防卫不当,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有良好的基础,并广为社会舆论所关注。(3)刑法上的“防卫不当”本身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个可涵盖不同种犯罪行为的门类,如“防卫不当”可能是故意(过失)伤害罪、故意(过失)杀人罪等,刑法上“不当”的认定和处罚使“不当”适合成为属概念。

其实,个别研究曾提及“学术不当”的概念,认为“学术不当行为泛指一切违反法律规范的学术行为,包括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11];学术不当行为“既包括学术研究活动中,滥用学术权力牟取私利的学术腐败行为,也包括并未涉及学术权力滥用的一般违反法律及学术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12]。然而,由于学术腐败、学术不端两种行为,不能涵盖全部的学术不端相关行为;概念缺乏内涵的抽象界定,不符合定义的基本规则。学术不当的概念并未得到理论和实务部门的回应与认可。

五、学术不当概念的内涵

(一)学术

学术,指理论上的总结和创新。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习惯使用学术的概念,而工科领域更侧重于使用科研的概念。学术和科研都是知识的产生过程,两者没有实质的区别,本文采用学术的概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大学的变革,学术研究者由社会边缘逐渐转变成为社会轴心地位,成为生产力的助推者、社会治理的策划者和文化的传播者。学术研究日益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关注,成为评价学校和评价教育的重要指标。对指标的过分追逐,逐步恶化为“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五唯”)的评价现象,在高校和科研机构主要体现为“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为了努力完成“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等相关评价指标,高校和科研机构将这些指标纳入职称评审的要求中,体现为人才评价“四唯”倾向,即“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刊发论文、申请学位、获得研究经费、入选各种评奖和各项人才(荣誉)逐步成为学术的显性评价指标和指挥棒。学术以及和学术相关的领域已经和利益、荣誉紧密结合,学术相关的整个过程面临名、利、权等的诱惑。

(二)不当

不当是和正当相对应的,不正当简称为不当。正当是国家、社会都普遍追求的价值。正当、不正当、不当的概念为社会广泛接受,如法律中的不正当竞争、不当得利、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尽管正当的概念很难准确界定[13],但社会大众、立法部门仍乐意接受、使用这个概念。因为对正当的判断是源于伦理道德、社会习俗、团体规则中寻找的,是“活法”,本身符合道德要求,符合社会民众心理期待。[14]不属于国家、社会普遍追求的价值则是不正当的。不正当的范围非常广泛,可能涵盖不够高尚(普通人的标准)、不为所在的团体认同,为社会不耻以及罪大恶极(重罪的标准)的一切评判标准。用不正当评判学术过程中的一切不被学术界、社会认可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三)学术不当

学术不当是学术与不当的组合,是指在学术研究和与学术研究相关的领域发生的不符合伦理正对性的行为。“学术”明确的是适用范围,“不当”所确定的是评价态度。任何一种不为团体所追求的行为都可以和对应的评价标准匹配,从而确保全部的学术不当行为都可纳入规范领域,并分类成不同的属概念。

六、学术不当种概念的边界

“种差+属”是概念的典型定义方式。学术不当成为属概念之后,就可以重新校正相应种概念(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等)的边界和位置,明确种概念之间的差别。如何为学术不当的界定提供一个容易为理论和实务部门接受的分析框架?

(一)学术不当种概念的划分依据

用狭义视角分析教育部颁发的学术不端相关政策文本,并参考学术研究中的分类方法可以发现:(1)学术失范主要指研究者本人在研究过程中的不规范、轻微的违背学术共同体认知的行为,往往是基于学术规范知识欠缺或者轻微过失导致的问题;(2)学术腐败主要是利用权力为自己或他人的学术研究提供便利,基本上是行为人主动追求的非学术研究本身的不当行为。这种行为是损人利己的,违正当性的行为。按这种方法界定学术失范和学术腐败的概念,在理论界、实务部门相对较为统一。从中可以抽象出学术性和伦理性作为确定学术不当种概念的两个关键指标。学术失范强调的是学术相关性强、伦理不当性弱的学术不当行为;学术腐败则是学术相关性弱、伦理不当性强的学术不当行为。分别以学术相关性和伦理不当性作为横轴、纵轴,可以构建学术失范与学术腐败的边界(见图1)。

图1 学术失范与学术腐败的边界

(二)学术不端是属概念还是种概念

将检索到政策文本逐条分析,排除大量相同和相似的规定,整理出将学术不端设定为属概念的政策文本(表1)。

表1显示:(1)学术不端作为属概念适用较广,有教育部、国家自科委和科技部的文本,适用范围依管理主体存在不同,国家自科委的文本适用于在科学基金领域,教育部的适用高校领域;(2)经历的时间跨度大,从2003年到019年都在使用;(3)学术不端的内涵主要体现为违背科学道德(学术诚信)、学术准则(管理规章),内涵具备抽象性的要求;(4)学术不端的外延不清晰,如包括学术不轨(浮夸、剽窃、抄袭、造假和拼凑数据等)、浮夸浮躁、投机取巧、“圈子”文化等,但这些都无法实现外延的周延要求。

表1 学术不端为属概念的政策文本

政策中更多的是将学术不端和另外的一个概念并列使用,或者通过列举的方式来界定学术不端范围。并列使用意味着这两个概念同为种概念;列举的方式实际上是限缩了学术不端的范围,将其界定在需要更严格监管的领域。为此,这两类都属于种概念的范畴。笔者将政策文本整理成表2。

表2 学术不端为种概念的部分政策文本

第1、第2项是将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作为种概念,两者存在严重程度的差异,学术不端是更恶劣的行为。第3—7项是教育部、科技部将学术不端的边界限缩,以重点打击严重的学术不端。第8—9项是非科研管理部门对学术不端的界定和处罚。

文本分析显示,学术不端作为属概念和种概念的情况同时存在,属概念一般在宏观的场景下使用,种概念一般体现在具体的学术不端行为认定、查处和责任承担方面。一个概念同为属概念和种概念必然造成逻辑的混乱。制度的意义在于得以有效实施,惩治学术不端离不开实施环节。为此,必须引入学术不当作为属概念,将学术不端的边界限缩在恶意的、严重的学术不当领域,即学术不端是指学术相关性强、伦理不当性强的学术不当行为。限缩学术不端概念是符合既有的学术不端防范、惩罚制度的。

(三)学术败德

学术败德是指学术相关性弱、伦理不当性弱的学术不当行为。伦理不当性弱的行为社会关注少,学术相关性弱的行为学术主管部门关注少,为此,这方面的政策文本较少。学术败德主要存在于未涉及利益交换关系的、与学术相关的领域,如出版行业中轻微的、过失的违规行为(参见表3第9项)。2019年颁布的《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是一部非科研管理部门出台的学术不端规范。非科研管理部门的角色使得该规范的学术相关性相对较弱。通过分析该政策文本可知,大量文本所界定的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符合学术相关性和伦理不当性“双弱”的特征,体现学术败德定义特征。如“编辑者学术不端行为类型”中规定的“违背学术和伦理标准提出编辑意见”“隐瞒与投稿作者的利益关系,或者故意选择与投稿作者有利益关系的审稿专家”“有意选择存在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的审稿专家评审稿件”“无理由地否定、歪曲审稿专家的审稿意见”,等等。学术败德体现的伦理不当性弱于学术腐败,学术相关性弱于学术不端(学术失范)。

为此,以学术相关性和伦理不当性为标尺,可以界定各类学术不当行为的边界。学术腐败是学术相关性弱、伦理不当性强的行为;学术不端是学术相关性强、伦理不当性强的行为;学术失范是学术相关性强、伦理不当性弱的行为;学术败德是学术相关性弱、伦理不当性弱的行为。鉴于不正当性的确认要考虑社会习俗、团体规则、不良后果等诸多因素,伦理不当性强和弱之间,存在灰色地带,灰色地带构成了学术败德和学术腐败,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的现实边界(见图2)。

图2 学术不当的概念体系

七、重构学术不当边界的必要性

面对新的学术不当概念的分析框架,难免有人会质疑,是否有必要如此大动干戈,推倒原有的概念,重新定义学术不端的边界。笔者认为这是必要的,理由如下:(1)我国学术不端政策的制定,大多起因于新闻媒体披露的学术不端案件,社会反响强烈,政府积极应对。[15]如此背景下出台的措施往往是被动的、短期的,处理的问题往往体现为末端的问题,本身缺少一个系统的框架结构。(2)学术不当行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得日趋复杂多样,基于末端行为处理而构建的防范措施,难以应对新的问题,这又导致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出台,学术不端相关概念进一步多样化,边界更加模糊。在尝试利用法律来治理学术不端相关行为的今天,对学术不当各种概念的准确界定意义重大。(3)也有其他的国家经历过学术不端概念的重新调整。1989年,美国公共卫生署(PHS)制定政策,明确了学术不端的概念。之后美国卫生部(HHS)、美国科学基金会(NSF),美国国家科学院(NAS)等,都分别制定政策,对自己负责监管管理领域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规范。不同部门的政策在学术不端概念和查处举报程序方面存在差异,不利于制度的顺利推行。1996年4月,由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NSTC)负责发起,以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为领导的协调小组,开始讨论统一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问题。该小组充分比较了各种科研政策的区别,适应新情况,拟定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该政策于2000年12月6由总统执行办公室签署、公告发布。统一的概念和审查流程,消除了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的争执和异议,起到良好的制度效益。[16](4)学术不端概念的限缩将有利于制度的执行。美国对学术不端的界定就体现了一个概念限缩的过程,限缩后的学术不端是指“在项目计划、履行或项目评审或研究结果报告中的伪造、篡改和剽窃行为”[16]。这和笔者对学术不端概念所设定的学术相关性强、伦理不当性强的方向是相同的,也符合我国对学术不端治理的精细化进程。

结语

学术不当的概念可以容纳各类学术不端相关行为,通过学术相关性、伦理不当性对这些行为的归类,可以清晰界定相应种概念的边界。学术不当概念的界定可以使相关的治理策略更具有针对性。伦理不当性越弱,惩处措施越倾向于道德责难;伦理不当性越强,惩治措施越严厉。希望本文能为学界推进学术不当的防范研究,遏制学术不当行为的发生、扩大,贡献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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