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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及启示

2020-07-20易建军

中国经贸导刊 2020年17期
关键词:乡村振兴

易建军

摘 要: 作为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理所应当在振兴农村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湖南炎陵县坚持“政府主导、人行主推、商行主建、社会共享、多方共赢”,以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核心,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对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模式作了有益探索,并提出了加强法律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弘扬诚信教育等建议。

关键词: 乡村振兴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炎陵县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作为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应在农村振兴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一、文献综述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事关农村金融稳健运行大计,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与难点。一方面,要加强顶层设计,探索选择科学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路径。黎怀敬(2015)借鉴国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熟经验,通过比较分析,提出由政府主导,以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体系为核心,在省市县建立三级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先行试点再推广;姜世群(2020)调研发现,要把群众路线贯彻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部活动之中,注重“顶层设计、搭建载体、信用评价和安全规范”,从而实现农村信用体系高水平建设。另一方面,要结合新时期农村信用环境实际,着重考虑如何实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周宇航(2019)认为,创新农户基础数据采集模式,设计适合农户信贷产品,实现农户信用分级分层,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能够有效建设一套完善可行的农村信用体系;李宏伟(2017)通过对成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分析认为,要着重从“建设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对象、建设依托以及信用信息数据库应用”等方面考虑,并结合实际确定相应的建设定位、原则和方法。基于以上文献对各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模式的研究成果,本文通过实地调查,对所有建设主体的动机,需求和模式效应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践过程中,将有力地补充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炎陵模式”基本架构及运行机理分析

(一)基本架构

地处罗霄山区连片特困地区的湖南省炎陵县,尽管是山区典型的农业小县,却在湖南省县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估中综合排名一直走在前列。该县在2012年由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确定为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试点。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以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核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各方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以“激励政策”促进信用信息成果转化,支持农业,造福农村,实现了县域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从2013年开始,通过6年地持续建设和完善,逐步形成“政府主导、人行主推、商行主建、社会共享、多方共赢”的炎陵模式,以构建“一个中心、一个平台、一个机制”为抓手,持续有效地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成立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建立工作机制。炎陵县政府在2013年发文成立了“炎陵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县金融办主任兼任服务中心主任,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行长为副主任。服务中心办公室设在农商行,负责各项工作具体实施牵头协调创建工作,全面采集农户信息,大力开展信用村镇创建。二是搭建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与应用。2015年4月,炎陵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建设了“炎陵农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服务平台的服务器设置在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并明确由农商行负责运维服务,实现了农户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应用,信息所有权归属地方政府。服务平台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开展农户信用信息服务。三是完善信用奖惩机制,营造守信氛围。炎陵县建立完善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县政府出台了《炎陵县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评级管理办法》,对达标的乡镇和村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优惠,例如降低5-10%的利率以及将额度提高1-3倍,以激励信用农户和信用村镇的农户。对不守信且有影响较大的农户采取媒体曝光、公示的方式,以达到警示他人的目的。

(二)运行机理分析

一是当地政府主导建设。要抓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必须遵循“政府主导”的重要原则。首先,地方政府领导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具有法律和政策基础。《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指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原则是政府促进、社会共建;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指导、促进和示范作用。”第二,地方政府的独特地位决定了其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地位。从实际情况来看,地方政府的各个管理部门具有广泛的公共信息资源,专门性强,可持续性高。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很难从农村某个地区的部门获得数据,并且协调成本将很高。因此,在实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的过程中,地方政府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并负责将分散在政府部门之间的有关农村和农业经营者的公共信息,全面,及时地推送到信用信息数据库中。

二是当地人民银行主要推动。一方面,促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两个主要牵头单位之一,《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在征信行业管理、征信基础数据库建设、信息安全保障、信息权益保护等方面具有丰富的人才和实践经验。简而言之,无论是系统建设之初的平台建设,还是系统的持续运行,管理和升级,各级人民银行无疑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主推手。第三,可以综合运用政策促进信用信息成果转化。在农村信用建设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积极贯彻落实各种支持农村农业的优惠政策,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实施优惠贷款利率政策,以向信用农户提供信贷支持,减少农户的利息支出。

三是商业银行充当建设主体。从目前炎陵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看,依托炎陵农村商业银行来建设,以市场化方式实现商业可持续,完全可以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首先,农村商业银行本身对系统建设有强烈需求。炎陵农商行是炎陵县最大的金融机构,设有分支机构23个,金融服务站88个,市场占有率达70%左右,其客户覆盖了该县95%以上的农户,这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最重要受益者。为更好地占有农村市场,农商行非常希望通过实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全面、有效掌握辖内农户信息。第二,农商行有能力解决最关键的信息采集问题。充分利用炎陵农村商业银行网点多、覆盖面广、农村贷款业务量大等诸多优势,有效解决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建设资金、人力资源和主要数据来源等问题。据统计,炎陵农商行每年只要投入35个客户经理,依托村支两委及村民代表的协助,就可以解决全辖农户基本信息采集更新问题。

四是社会共享,多方共羸。炎陵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实施方案得到了地方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的积极回应,实现了各方从被动应对向积极主动的转变。首先,完善制度层面保障。系統建设所需采集的信用信息没有法律障碍。农商行采集农户信息是通过上门取得授权后进行的,没有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信息;政府部门所需共享的公共信息主要是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应该实现共享的。其次,强化服务网络保障。炎陵农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有偿服务,实现农户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及其他应用有条件共享,包括有偿服务和信息贡献者免费,并进一步有效拓展农户信用报告应用领域。第三,合理确定需求开发利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是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以农户信用信息为公共产品,尝试以开放的方式为地方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以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地方政府缺乏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长远规划,一味强调支持农村农业的责任,也没有努力督促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共享农户信用信息,以致分散在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农户信用信息无法有效整合。政府的基层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在评估过程中提供了必要的合作,但是合作的深度和精确度还不够,“签字但不负责任”的心态更为普遍,审查仅仅是一种形式,采信的可靠性大大降低了。

(二)农村信用信息采集工作还面临较多实际困难

许多单位和个人普遍认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是人民银行的工作,对农村农户的信贷投放和回收没有任何影响。同时,对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乡(镇)、村、户”创建工作和农户信用信息采集等相关具体工作,部分职能部门没有主动协调开展,更没有被列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导致积极性不高。

(三)农户对信用体系建设的参与程度还有待提高

在实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部分农户对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还存在不信任、不理解现象,例如对农户家庭成员的信用信息保管和使用的合理性、安全性方面还存在质疑。受“财不露富”的传统心理影响,部分农户也存在不愿配合信用信息调查,或者在配合调查时选择故意隐瞒不报和漏报,加大了农村信用信息数据采集的难度,以致所采集信用信息数量少、质量差。

四、启示

(一)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

建立一套适用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基础。科学合理地制定各类农村信用信息数据指标,并设置开放标准,以便于农村信用信息数据的传播共享和使用管理。对农村违约失信情形设定相关的约束警示标准和举措,通过立法确定农村违约失信的纪律约束标准和措施尤为重要。

(二)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

要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真正把建设农村信用体系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本地区和谐社会创建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地方政府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由其督促各基层职能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协调农村金融机构、农户,建立农村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共享的长效机制,并保证农村信用信息定期更新、持续收集,积极推进将农村地区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入库,完善农村地区征信信息并提供征信服务。

(三)构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诚信教育宣传机制

要加大对农村居民的信用宣传,要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和意义让广大农户所认知和掌握,从而消除其工作配合上的不信任感,有助于提高农户在信息采集工作中的配合程度。要形成农村信用建设宣大格局。加强与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的配合,通过政治、法律、经济、舆论的综合性手段,引导教育农户牢固树立诚实守信意识,增强信用至上观念,培养农村农民守护信用、用活信用的信用意识,在广大农村营造出坚守诚信为本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黎怀敬,曾德壮.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路径选择探析[J].区域金融研究,2015(6).

[2]李宏伟.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与思考——以成都市为例[J].西南金融.2017(4).

[3]周宇航等.新形势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举措[J].现代金融,20199(11).

[4]姜世群等.安徽省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制度优势与实践思考——以安徽省为例[J].征信,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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