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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普惠金融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

2020-07-20田娟娟

关键词:普惠商业银行金融

田娟娟

(辽东学院 经济学院,辽宁 丹东 118001)

数字技术与普惠金融的结合,为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全新的变革。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的推动下,数字普惠金融发挥出成本低、速度快、覆盖面广等优势,有效兼顾了金融服务小微企业、低收入人群与商业可持续性二者的关系,通过持续强化金融的普惠特性,能够不断实现金融系统的长尾效应。作为传统金融领域的主力军——商业银行,应把握数字普惠金融这一发展机遇转型升级,以此为契机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与竞争力并践行社会责任。从实际来看,很多商业银行纷纷寻求数字普惠金融作为切入点并付诸实践。中国建设银行积极探寻信息技术开发和信息系统建设的有效途径,不断夯实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根基;中国工商银行通过成立大数据、云计算等创新实验室推进科技与业务深度融合;新网银行运用信息技术对科创企业、小微企业主等群体实现了秒批放贷;中国农业银行、浦发银行通过数字技术的有效结合为客户提供生活缴费、理财等多元化金融服务等。在金融科技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在经济社会的运转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充分借助强大的技术、数据及客户优势,未来还会起到更大的作用。尽管数字技术使普惠金融向深层次发展成为可能,但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新的风险,因而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带来新挑战。一方面,在金融风险广泛存在于各种金融业态的同时,数字普惠金融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会放大传统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另一方面,普惠金融与数字技术的结合还会带来影响系统安全性与稳定性等方面的新风险。数字普惠金融这一新的业态的风险种类是什么?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对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承担有多大?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如何识别、度量和防范数字普惠金融的风险?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对促进商业银行与数字普惠金融的深度融合、并以此推动数字普惠金融体系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文献综述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所产生的相关问题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关注。从金融本质来看,优化资源配置并降低风险是金融业立足的根本,进而可认为数字普惠金融这一新的金融业态对缓解企业外部融资约束大有裨益,在 Levine[1]、Kapoor[2]的论文中也证实了相关论点。近年来,国内论证数字经济有助于普惠金融的实现有代表性的如焦瑾璞[3]、宋晓玲[4]等人的文章。然而,任何金融业态的风险防范问题都不容忽视,这促使人们对数字普惠金融风险问题进行研究。从国外学者对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的相关研究来看,Acharya 和 Albert研究发现,在数字金融的冲击下,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会加剧[5]。Syed和Nida认为,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所造成的冲击是短期的[6],长期来看,互联网金融并不会取代传统商业银行。从国内研究来看,关于数字普惠金融风险问题的探讨分为两类不同观点:一类观点认为,金融科技与数字信息技术可以有效降低传统普惠金融的风险,由此使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业务的覆盖率有所提高。刘刚认为,商业银行借助数字化技术能够促进普惠金融业务的信用评级和风控手段的不断创新[7]。漆铭指出,数字普惠金融的风控优势是基于对日常交易数据流、信息流的分析来判断客户的信用等级与信用水平,从而显著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授信审批效率[8];另一类观点认为,随着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与应用,新的风险可能会随之而来,一些领域已经成为风险高发区。黄益平指出,目前国内近一半的 P2P 平台都相继出现问题,在支付、众筹和投资管理等领域挪用资金、虚假标的的现象并不鲜见,数字安全存在明显的隐患[9]。卫晓锋指出,尽管数字技术削弱了传统普惠金融存在的一些风险,但是数字技术的开放性、传染性等特性会加剧用户资金风险和提供者准入风险[10]。陈丹和李华认为,数字普惠金融庞大的客户数据信息的产权问题不够明晰,使信息安全性受到了一定的威胁,加大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11]。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梳理可以发现,数字技术、金融科技与普惠金融的结合已是必然趋势,开展数字普惠金融业务也是商业银行应把握住的发展契机,而这一新的金融业态所带来的风险问题不容忽视。商业银行要防范数字普惠金融风险,首先要识别其风险特征及风险种类。现有文献仅对我国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的客观存在性予以认可,这些研究有助于引起相关金融机构对数字普惠金融风险问题的重视,但是如何结合中国数字普惠金融的实践进行风险分析和测度,相关实证研究是不足的,尤其是缺乏风险行为特征及实证层面的定量研究。本文在分析中国数字普惠金融的风险特征和类型的基础上,采用在险价值法(VaR)和格兰杰(Granger)因果检验等方法,在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编制的中国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的相关数据基础上,依循从局部到整体的思路,测度数字普惠金融风险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传染路径,进而评估数字普惠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溢出效应,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数字普惠金融对商业银行的风险传染

尽管数字普惠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但其不能脱离金融风险属性,因其与网络、科技相伴相生的原因,数据、信息安全等风险反而更为突出。商业银行拓展数字普惠金融业务,一方面,将数字技术运用到信贷业务中去,有助于提升风险审核效率、优化信贷业务管理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扩展物理渠道难以覆盖的区域和客群、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的空白、提升经营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将自身暴露在数字普惠金融特有的风险之下,其潜在风险和挑战必须予以关注。从风险种类来看,数字普惠金融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一)信用风险

与传统信贷业务相比,商业银行开展数字信贷业务通过线上渠道识别贷款人身份和信用水平,在实际执行中会面临更高的客户信息伪造和欺诈风险。数字技术为普惠金融的下沉提供动力,使处于供给端的商业银行所推出的金融产品的边际成本趋近于零,进而使临界点之后的金融产品供给能力大幅增强,金融产品的可获得性也随之前所未有地提高。数字技术的核心价值就是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用规模化、商业可持续化的供给满足海量、碎片化、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涵盖了基础技术层面移动互联解决的触达问题、大数据解决的信息不匹配的问题、生物识别所解决的远程风险鉴别问题,以及人工智能提升数据处理的效率、扩展技术服务的边界、云计算降低技术和创新的成本、区块链提供数据透明可信可以追溯的算法等各方面。在数字技术背景下,对信用的评估很少能通过“面对面”交流,因此对交易双方信用了解得不透彻,会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尤其是普惠金融服务的客户群体本身就是银行惜贷客户,信用风险较高,如果仅仅依靠线上数据进行信用评估,数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如何解决数字普惠金融所带来的金融欺诈等潜在威胁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防范提出了新挑战。另外,基于目前已开发的大数据信用模型等风险控制手段尚未经过完整经济周期的检验,其有效性仍有待观察,在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如果信贷审核标准被放松,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周期中,借款人的整体信用水平下降,可能会增大银行业的整体信用风险。

(二)技术风险

商业银行由于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不成熟而产生的风险称为技术风险。如何提高互联网技术的安全性、稳定性和抗压性是数字技术在普惠金融领域推广不容忽视的问题。商业银行将数字技术与普惠金融业务融合的过程中,要从供给方的角度考虑金字塔底层客户金融服务需求的特殊性,其自身技术系统的安全性必须满足业务开展的要求。以移动支付为例,随着智能手机的广泛应用,金融服务数字化所产生的敏感数据的数量呈指数增长,随之而来的是数据安全性问题,因此越来越需要防止非法获取这些数据的保障措施,并不断更新完善。如果从客户的手机到移动运营商的后台系统安全保障不足,黑客可以窃取账户细节和密码,有可能导致客户资金损失。针对这一问题,商业银行必须对客户所进行的交易及相关数据进行认真而持续的监测,能够尽早排查出异常情况并采取适当干预措施,而这些环节离不开数字技术系统的开发与升级。商业银行对数字技术的应用是一项庞杂的系统工程,不单单是简单的业务线上化、重构组织架构,更是底层的数字架构重塑。尽管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进程不断加速,但整体上数字化成熟程度仍处于初级阶段,尤其是在系统安全、模型安全、资金安全和数据安全等方面存在隐患。即使是在银行系统内部,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数字化能力也存在显著差异,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新型互联网银行数字化能力相对较高,城市商业银行、农商行数字化能力相对较低,而后两者又恰恰是开展普惠金融业务的主力军。因此,在数字普惠金融的推广过程中,商业银行尤其城市商业银行和农商行开展技术风险的识别和管理是业务顺利推进的安全保证。

(三)系统性风险

数字普惠金融可能带给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不充分或误导销售的情况下,向不具备偿还能力的借款人提供融资,容易造成过度负债、掠夺性放贷,形成系统性风险隐患;另一方面,数字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是金字塔底层的金融需求群体,这个群体的整体金融素质偏低,盲从性强,财力基础相对有限,快速趋利心理预期强,侧重短线,加之数字金融操作便捷,增大了挤兑发生的可能,所以流动性风险更加突出。同时,第三方平台的金融行为并没有完全纳入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其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会使系统性风险被低估。目前很多互联网货币基金具有T+0交易,挤兑和大规模资金转移风险的可控性较低,数字信息脱离于传统的金融渠道,也会给中国人民银行对货币流量信息的获取带来困难,削弱了货币供给和信贷规模的可控性,给金融体系带来系统性风险的隐患。

三、数字普惠金融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效应实证分析

(一)数字普惠金融系统性风险的VaR测度——以互联网货币基金市场为例

1.测度方法与变量选取

要评估数字普惠金融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溢出效应,首先就要测度数字普惠金融市场本身的系统性风险。从普惠金融的发展脉络来看,人们对其需求已不再局限于借贷这一单一的金融行为,而是延伸到支付、理财、保险等更多金融领域,其中满足大众日益增加的理财需求是普惠金融业务开展的重要契机之一。传统的银行理财最低购买门槛一直都是5万元,这也意味着将财富水平较低的人群挡在理财大门之外。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0元起购、随时申购和赎回的互联网宝宝类活期理财产品成长迅速并颇受大众青睐,这种能同时满足流动性和收益性的理财产品是目前互联网货币基金市场的主流,供给主体也从最初以互联网科技公司为主的第三方支付系扩大至银行系、基金系和券商系。2017年以来,监管部门对货币基金监管不断加强,以货币基金对接的互联网宝宝类理财产品的收益也受到了的影响。根据国泰安经济金融数据库的统计数据显示(图1),2010年至2018年期间,该市场7日年化收益率均值在2014年达到峰值(4.82%)后呈下降趋势,变异系数在2016年达到最大值14.58后下降为2018年的6.84,这反映出国内互联网理财市场从最初爆发式发展转变为在监管趋严、市场流动性宽松背景下市场收益递减、潜在风险增加的事实。作为数字普惠金融典型代表的互联网货币基金理财市场,不仅涵盖科技公司、商业银行等不同的参与主体,同时也经历了扩张式发展到市场规模萎缩、期望收益率下降的演变过程,充分体现了收益与风险并存的本质特征。以互联网宝宝类理财产品为研究对象,通过从局部到整体的研究策略,测度我国互联网宝宝类理财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此探寻数字普惠金融系统性风险的规律。

数据来源:国泰安经济金融数据库

本文采用在险价值法(Value at Risk,简称VaR)作为测度风险的方法。从理论界文献来看,VaR法在Jorion的研究中表述为,正常市场条件、一段时期和给定置信水平下,金融资产在短期内可能面临的最大损失[12],该方法被广泛应用于度量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文献中。考虑到收益序列的特点,本文采用历史模拟法计算研究对象7日年化日收益的VaR值,即根据历史收益数据模拟未来风险损失的变化。

样本数据来源于国泰安经济金融数据库,样本观测期为2010年至2018年。

2.结果分析

表1和表2分别反映了按年度比较和按品种比较两个角度的互联网宝宝类理财产品收益率的描述性统计,以及5%、10%概率水平下的VaR值。从实际收集到的样本数据来看,国内该类理财产品的数量由2010年初的22个增加至2018年末的72个,考虑到样本的完整性并剔除重复品种,选取样本观测期之初(即2010年1月3日)就发行流通的20只宝宝类理财产品作为表2统计指标的计算依据,而表1则参照每日实际品种数量来计算平均收益率。在表1中,通过5%、10%两个置信度来分别刻画风险事件发生时不同年份该市场的整体在险价值。可以看出,在2010年至2018年期间,该类理财产品的收益波动较大,尤其是单一年度统计的变异系数均高于观测期整体的变异系数,不同年份之间收益率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间的差异在2%~3%区间浮动。从风险测度结果来看,5%和10%概率水平所对应的VaR值之间差异有变小趋势,这说明收益率分布厚尾特性不断显现,即风险事件发生时整体风险值在加大。这一实证结果与前文提出的数字普惠金融需求群体盲从性、快速趋利心理、预期高提升了系统性风险隐患的结论一致。总之,不同年份之间的VaR值,无论是5%还是10%置信水平下,市场整体风险随着预期收益率的增加而增大。

表1 2010—2018年互联网宝宝理财市场7日年化收益率描述性统计及VaR值(单位:%)

表2列出了2010年至2018年期间20只互联网宝宝类理财类产品与市场整体的收益率差异。从结果来看,有12只基金平均收益率低于市场整体平均收益率,所有基金收益率变异系数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从整体风险比较来看,5%概率水平下有5只基金的VaR值高于市场平均水平,而在10%概率水平则降为3只基金,如果结合最大值(最小值)来看,这两个指标在个体的观测值几乎均大于(小于)市场平均水平。综合来看可以得出:一方面,互联网宝宝类理财产品收益整体上呈现出走低的趋势,2018年末全部72只产品中,只有2只收益率超过4%,44只在3%~4%之间,24只在2%~3%之间,2只低于2%,呈现出收益重心下降的趋势。货币基金收益率主要影响因素是市场流动性的宽裕程度,近年来在政策驱动、市场流动性向好的影响下,货币基金收益率也全线下跌,出现相关理财类产品收益萎缩的现象;另一方面,市场所蕴含的整体风险也在加大。尽管互联网宝宝类理财类产品本质是货币基金,这类产品整体风险较小且流动性较强,但并非毫无风险,尤其是在其规模迅速扩张过后,发行方如何选择好的投资渠道十分重要。货币基金的发行方由于自有资金较少,在风险事件爆发后较难通过自有资金垫付的方式兜底。低门槛的投资特性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使得发行方与投资者之间对信息对称性的追求不高,尤其是品种数量较多的情况下,投资者的逆向选择以及该类产品本身不受存款保险保护,使其潜在的违约风险也较大。

表2 2010—2018年20只互联网宝宝理财类产品的收益率描述性统计及VaR值(单位:%)

(二)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

1.变量选取与说明

本文选择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课题组于2019年4月所公布的2011年至2018年数字普惠金融指数作为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衡量指标(1)郭峰,王靖一,王芳,等:《测度中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指数编制与空间特征》,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工作论文,2019年。。该指数的设计包括覆盖广度、使用深度和数字化程度3个方面,对中国创新性数字金融趋势下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程度进行了相对全面而深入的描述,为相关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数据支持。其中,在使用深度方面细分为支付服务、货币基金服务、信贷服务、保险服务、投资服务和信用服务6种金融服务类型;在数字化程度方面,将便利性和成本作为数字普惠金融的影响因素。

本文通过银行业景气指数来描述国内商业银行的预期风险承担水平。其理由在于,银行业景气指数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统计局在共同向银行家们发放的问卷调查基础上,根据调查结果来判断银行业对未来的经营预期,该指数代表了国内银行业对宏观经济的热度、信心度以及不确定性的感知程度。在分类指数中,银行盈利指数反映了管理者对当期经营状况及未来利润的预期,即能否在承担可控风险前提下实现利润最大化。通过以上判断,本文使用银行业景气指数和银行盈利指数来描述商业银行经营能力与风险承担能力,样本数据来源于国泰安经济金融数据库。

本文的分析是基于我国2011年至2018年的数据,在时间范围确定上主要是受到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数据可得性以及各指标完整性的限制。在样本数据的观测频率选择上,采用平滑处理的方式,即所有变量的观测频率为季度,各变量设计与描述性统计如表3所示。

表3 变量设计与描述性统计

2.检验结果分析

本文采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方法,检验了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与商业银行风险承担之间的相关性。在采用ADF检验对各序列的平稳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AIC和BIC信息准则来判断并选择最优滞后阶数,当二者结果不一致时,倾向于更严的标准不拒绝原假设。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数字普惠金融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因果关系检验

对表4的检验结果进行梳理可以得出:第一,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会影响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对“数字普惠金融指数(SZPU)不是引致银行景气指数(YHJQ)变化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AIC给出的最优滞后期是1期,对应的F统计量的统计值为8.473,概率值为0.002,也就是说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由此,有一定证据表明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的变化会引起银行景气指数的变化。从二者实际变化趋势来看,近年来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是不断增加的,而银行业经营环境并没有得到优化改善,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数字普惠金融并没有成为商业银行持续的发展动力,在实际中仍存在很多风险问题没有被解决。从影响因素的细分来看,数字普惠金融的覆盖广度(FGGD)、支付领域(ZF)、信贷领域(XD)以及数字化程度(SZH)领域均在一定程度上与银行景气指数的因果关系是成立的,这些也是商业银行数字普惠金融重点关注的领域。第二,普惠金融的数字化程度对银行业的盈利性带来影响。在“数字化程度(SZH)不是引致银行盈利指数(YHYL)变化的格兰杰原因”的检验中,BIC给出的最优滞后期是1期,对应的F统计量的统计值为4.194,概率值为0.027,也就是说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而在“数字普惠金融指数(SZPU)不是引致银行盈利指数(YHYL)变化的格兰杰原因”的检验中却无法拒绝原假设。由此说明随着普惠金融数字化程度的深入,商业银行盈利性受到影响。从目前国内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来看,这种影响并不是积极的,尽管一部分银行进行了有效的尝试,但是整体上商业银行开展数字普惠金融业务仍处于发展阶段,业务模式、开展领域、风控手段并没有凸显出优势,在认识不全面并缺乏可持续的经营模式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会面临新的风险。

四、结论与建议

数字技术的进步,提高了普惠金融的覆盖面,降低了运营成本和准入门槛,是商业银行推动普惠金融向纵深发展的重要动力。同时,数字普惠金融也将增加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这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从风险类型和传染路径来看,数字普惠金融扩大了信息问题引发的客户资金安全风险、道德风险、技术风险和系统风险。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数字普惠金融风险会向传统金融体系渗透并蔓延。本文通过对互联网宝宝类理财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局部测度,探寻了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特征,并通过对数字普惠金融指数与银行业景气指数的因果性检验分析了数字普惠金融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数字技术的应用并没有凸显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业务的优势,在没有可持续经营模式、有效风控管理体系的前提下,数字普惠金融会增加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商业银行开展数字普惠金融业务的前提是实现风险可控,目前无论是经营模式还是业务水平尚处于形成期。针对不同风险类型,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以提升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的精准度十分必要。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商业银行应积极应对数字普惠金融的风险冲击,把握自身经营优势,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循序渐进地开展业务,提供金融服务。数字普惠金融是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有效手段,其本质在于引导大型商业银行服务重心下沉、推动中小银行聚焦主责主业,以及深化农村金融机构改革,最终使金字塔底端客户群体享受到更好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要正确处理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关系,推动数字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在实践中,应加大对计算机安全性的研发投入,加强对各类信息加密、安全认证协议的技术支撑,不断通过技术本身提升对信用风险、技术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防控水平。

第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数字普惠金融参与主体的规范化监管。有效的监管可以优化数字普惠金融环境,降低系统性风险。一方面,应规范数字普惠金融行业的准入标准,健全风险提示和披露机制,保证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及风险承受能力,引导数字普惠金融市场良性发展;另一方面,指导并推动参与主体不断提升管理和技术水平,完善数字普惠金融业务客户的身份识别机制和交易监测模型,监督参与主体守法、合规、有序地开展业务。

第三,加强数字普惠金融各参与主体的交流、合作与信息共享。各参与主体之间应互相借鉴风险管理优势,充分把握互联网大数据资源,有针对性地在不同业务领域共享并挖掘分析数据,提升对客户信用风险的评估能力。例如,商业银行开展数字普惠金融业务时,伴随而来的风险也不断下沉,在这一过程中,商业银行借助第三方数据可以有效提升自身征信能力。总之,商业银行应积极与金融科技公司、互联网安全公司进行合作,针对特定的业务进行安全测试与压力测试,提升对信息安全风险防范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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