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2020-07-18余登格
摘 要:行政行为是行政权运行的结果,加强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规范行政权运行的必然要求。坚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保障我国行政诉讼的唯一原则。本论文立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和措施。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在一些房屋、土地、婚姻等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常常举出一些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放的一些证件、决定文书等,对自己的主张进行支持。针对这一现象,通过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作为抗辩的理由提出来。在一切相邻权的纠纷中,原告起诉被告侵犯了原告的通风权、采光权,被告则称自己已经拿到相关行政部分的证件,手续齐全,不属于侵权行为;还有一种情况虽然不是作为抗辩的理由,但却是作为一般的证据而提出来的。例如,在一起婚姻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并按照人民法院的举证规定,将民政部分所发放的结婚证明提供出来。在这两则民事案件中,所涉及相关部门制定的证照、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等,直接影响了整个案件的判定和结果。由此可见,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处于公正裁决的目的,必须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将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划分,使其成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其中,具体的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而行使的行政职权,并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特定的事项,做出与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相对的行为。具体来说,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对象特定化、具体化的特点,仅仅是针对木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人而做出的一种处理,其法律效力主要指向特定的具体事件、具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针对已经存在的现象、情况等进行处理,特别是这一具体的行政行为对被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有被称之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主要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的第5条中“人们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具体来说,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指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的制度。人民法院在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都贯穿了这一原则。
二、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存在问题分析
在当前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审查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审查的局限性致使行政诉讼的范围变得狭窄
1. 从具体行政行为诉讼的规定来说,主要是讲国务院就某一个方面的行政复议的裁决作为终局裁决,但是者并未讲国务院的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如此一来,有关当事人在对国务院行政行为不服的时候,就应党享有行政诉讼,但是在进行行政诉讼的时候,受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诉讼是由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这就从客观上限制了当事人不服时的行政诉讼权。
2. 受案范围的限制。具体行政行为诉讼旨在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进行保护。而人民法院指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提起的诉讼行政案件。但是按照我国相关的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力,包括政治权力、劳动权力、受教育权利等,这些权力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力,并且是由国家宪法所赋予、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权力。但是当公民的这些权力受到侵犯的时候,因为其与人身权、财产权没有任何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而使得公民的权益受到损害却无受理的现象。
3. 审查范围的限制。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时候,仅仅局限于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主要是针对合法性的审查的原则,对具体的受案范围进行确定。但是在具体审查的时候,由于行政行为具有极强的复杂性、立法的局限性,无法将社会生活中的各类情况都详细得表示出来,进而使得具体行政行为中含有大量的自由裁量行为。但是这一行为并不是受任何限制的,是由行政单位的工作人员任意做出,必须要遵循合理性的原则。而这一合理性的原则下,则要求在进行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遵循公平、公正、客观、适当的公里,一旦将裁量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就意味着默许了哪些不公平、不公正的行政行为,致使其于我国的行政司法审查制度出现严重的不相符现象。
(二)事实清楚不应成为行政审查中的事实审查标准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中,只对“主要证据充足”进行了规定,并未针对“事实清楚”进行规定。在61条中虽然对“事实清楚”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一规定仅仅是对一审法院提出的要求,并未对行政机关做出这一要求。因此,在进行行政案件审理的时候,不仅要对证据进行审查,还要对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查明和确认。如此一来,就造成了两种结果,即:法院认定的事实与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一致或者不一致。如果两者审定的结果出现了不一致的现象,法院再度对事实进行查询,就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和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交织在一起。如此一来,不仅没有对具体行政中的事实进行认定,还会导致法院和行政单位一起对原告进行审理的错觉,无法对相关人群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三)司法审查程序规则欠缺
在我国各诉讼法中均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歧视一方当事人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就变得不再平等。因此,在进行到行政訴讼阶段中之后,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进行确定尤为重要。但是由于我国有关的行政诉讼程序中规则不够严密、诉讼程序的弹性比较大,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常常导致法官在进行裁量的时候,出现了忽视诉讼一方当事人、歧视诉讼椅方当事人的现象。如此一来,就会使得审判像强迫当事人撤诉,不适当地使用调节程序等现象。
三、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审查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原则,主要是指在具体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只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理,而不对抽象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这一原则也决定了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具有极高的深度和广度。
具体来说,这一原则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对象
人民法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时候,仅仅指对行政机關的行为进行审查,而非相对人的行为进行审查。这一点决定了具体行政行为审查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区别。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不仅仅要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全面的审查,还要对原告的行为进行审查。但是具体行政行为审查中,被告是行政机关,是恒定的、不具备反诉权等,双方的争议点在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因此,在具体的行政行为审查中,仅仅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
另一方面,在行政行为的审查中,只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即:行政机关或者相关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所授权的组织等,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就特定的事项,而做出的单方面行为。
(二)审查的强度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强度、范围基本上行都涉及在合法性、合理性这两个方面。因为,行政合法性的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重要原则,任何行政行为都要经受这两个的考验。
(三)审查的依据
在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过程中,主要是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依据,并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并且在具体的审查过程中,针对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一致的情况下,就应该适用。一旦出现了不相符的现象,或者抵触的现象,就不能给予适用。
(四)审查的标准、方式和结果
在具体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其审查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中的第4条规定,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作为准绳,将事实和法律作为宏观的审查标准;在具体进行审查的时候,基本上都是采用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的。如果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案件,则不予公开审理。另外,针对上诉慎重事实清楚的案件,则可以进行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审理的结果则是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之后,结合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等,对其进行处理决定。
四、 完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建议
(一)改善司法审查的规则
针对当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审查中存在的法律地位平等的问题,为了真正实现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必须要通过必要的刚性化的诉讼程序进行立法,进而对当事人的平等诉讼地位进行保护。如此一来,有效地破除了权力本位的传统观念,树立了一个权力本位的现代法治思想,进一步增强了司法的民众信任度。
(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必须要包括审查内容,并对自由裁量的行为进行监督审查
虽然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已经对其进行了明确的额归档,但是在针对合理性问题的规定中却存在不甚明确的现象。而将行政合理性内容全面纳入司法的审查中是行政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合法性原则的最高体现。合法性原则是行政垡致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指行政权力设定、行使的死后,必须要以法律为依据,不得与法律产生抵触的现象。由于行政管理活动具有极强的复杂性,无法通过严密的立法对一切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面对这一行使,自由裁量的行为也随之产生。但是,由于自由裁量的行为很少受到法律的约束,在具体行使的时候,常常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一旦自由裁量权出现了过渡膨胀的现象,就在客观上对法制产生了一定的破坏。因此,必须要对自由裁量行为进行监督,以保障其客观、适度和复符合理性。
(三)建立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不断扩大相对人的受保护权力范围
首先,从我国自身的法制建设来说,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仍然进一步需要加强和完善,就以当前多个国家行政权力救济的途径来说,多数法治国家在行使权力救济的时候,出现了多样化的特征。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仅仅依靠一家裁决提供行政权力救济是远远不够的,甚至可能会出现力不从心的现象。因此,在法治的背景下,必须要对行政权力的救济方式进行完善;另一方面,不断完善司法审查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就我国的公民来说,在宪法中规定我国公民具备广泛的合法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其他政治权利等。保护公民的这些其权力才能满足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但是行政诉讼作为法律救济的一种手段和途径,其保护的权力非常少,仅仅限于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而除此之外的其他权力却被排除在外。监督行政机关则是依法对自身的职权、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这越是司法审查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方面。因此,人民法院必须要依法加强其监督,并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的保护。
(四)完善有益的审查监督机制
必须要对权利的主体、公权力主体的双向制约和激励。这主要是权力和权利两个内容中都包含着一种自我扩张的内在冲动,也就是通过功法对此进行约束,进而使得权利的行使、权力的运行都在合理的轨道上进行。因此,必须要健全公务员制度、加大对公务员的法律约束、增强公务员的责任理论等,保障权力运行在合理的轨道上运行。
五、 结束语
综上所述,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对我国的各种行政法律制度进行了支配和约束。同时,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发展,我国的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也逐渐充实。但是在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审查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无法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甚至还会制约行政机关的社会效应。因此,必须要立足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不断完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行政机关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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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余登格,贵州省贵阳市,贵州交通技师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