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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涉诉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2020-07-18吴磊城

读天下 2020年15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舆论

摘 要:涉诉舆论相比一般舆论具有一定特殊性,对司法审判等司法事务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但是舆论监督司法是必要性且合理性的,因此必须规制好涉诉舆论,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达成舆论与司法双赢的局面,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舆论;涉诉舆论;司法公正

舆论作为普通公民的社会评价,对公共事务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力。而一个国家司法是公权力对人的行为的评价,关乎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自然在舆论所关注的范围。那么,一般公众对司法的讨论,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有无必要性、合理性?是否应当加以规制甚至引导?

一、 涉诉舆论的特殊性

法律问题同时具有社会性和专业性的特点。一方面,法律与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另一方面,法律专业化的特点决定了绝大多数人不可能有精力了解繁杂的法律知识,并以专业化的角度参与相关的讨论。现实是,涉诉舆论反映的大众思维,总是从道德角度出发评价;而司法遵循的是法官的职业思维,两者的思维性质差异迥然。面对具体的案件,舆论总是对于案情的细节发生兴趣,因而始终偏离于司法的格式化要求。这也导致司法机关在回应舆论时往往“答非所问”,加大了这两者间的不理解和分歧。

司法问题的特殊性还在于,法律本身对案件给出了一个较为明确的价值评价,当这一评价与大众的道德准则发生背离时,就会产生相当大的争议。如轰动一时的“快播案”,快播播放器被网民用于观看淫秽视频,而快播公司无疑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但该案中辩方和被告提出的“技术本身并不可耻”却在网络舆论中获得了网民的广泛支持。这就是法律的价值评价与大众的道德准则发生了背离的典型体现。传播淫秽作品牟利作为刑事罪名是无疑的,但在大众眼中,以淫秽视频满足生理需求是自身的正当权利,故而快播公司非但不是不道德的,反而是满足其需求的“优秀”企业。此案中,公众和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没有认知差异,但却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其结果显然会导致舆论影响司法机关的工作。

那么,是否还应该允许公众对司法这一特殊的公共事务进行讨论并以舆论加以影响呢?

二、 舆论监督司法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言论及出版自由,向为宪政民主国家所重视,并普遍地于宪法或宪法性质的文件中,明订其为人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自然也不例外,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公民行使其权利对司法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的,亦符合宪法设置这一权利的目的。

现代社会广泛认可并尊重每个个人利己的一面,即使从狭隘的角度理解“利己”这一词汇,对自身利益的偏重这一现象也应当得到正视。那么,要求以公民在参与到对司法事务的讨论中时全部转变为高尚的利他主义者,并无可能。但是,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人人可以追求自己的合法利益,并通过种种机制进行利益的平衡;以自利为目的进行和平协商,能够寻求到双方同意的均衡点,这是被现代社会商业与社会分工的成就所证明了的事实。在舆论问题上,这一原理仍然成立,即参与讨论的每个公民都从自己的利益,进行广泛而未必专业的讨论,最终是能够反映出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趋向。事实上,“社会利益”离开了个人根本无法被界定,当每个个人的具体利益诉求相同时才有所谓“社会利益”,司法的公正也在此列。

同时,法律具有滞后性,具体条文与大众利益的冲突在所难免。虽然司法应不应越俎代庖,但司法部门可以通过自由裁量权在一定限度内解释法律,使之尽量贴近社会发展,因此作为传达人民意愿的渠道,对司法的舆论监督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否则,脱离了社会现实、拒绝与时俱进的法律难免成为不被拥护的法律,从而对司法公正的实现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再者司法机关的运行也是由具体个人来完成的,而司法机关的办公室也不会有让利己的个人一迈入就变得高尚的魔力。因此在法律与司法机关自身的制度规范之外,舆论监督可以作为各种影响因素的一种,使司法在法制的框架下尽量符合各方的利益。

三、 对舆论的规范

尽管舆论能够对司法工作起到监督作用,但其弊端也不能被忽视。一方面,民众的舆论容易被片面的事实所引导;另一方面,充分而广泛的讨论在实践中也并非易事,舆论可能仅仅成为部分人群的专用话筒。从近年来涉诉舆论的具体情况看,出现了很多不理性的声音和恶劣的影响,这对司法公正的实现完全没有帮助。司法机关如何面对、回应舆论以正确利用涉诉舆论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本文认为有三个要点:

一是制定明确的报道标准,保护和规范新闻自由。随着网络和自媒体的兴盛,群众的信息来源更为丰富,又由于新闻媒体的逐利性特点,各种媒体往往倾向于挑动其受众的情绪,而面对被挑动起情绪的群众,相关部门往往采取“堵”和“一刀切”的懒政,造成了媒体、政府与司法机关公信力下降,群众不良情绪积累的“三输”局面。对此不妨将更多的判断机会交给群众,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报道與监督,对错误、不专业的言论采取容忍的态度,以新闻自由配合言论自由,相信人民能够得出一个合理的结论。

二是司法机关采取公开、沟通的姿态。大众的情绪是舆论极为关键的构成要素,司法部门应该充分公开,首先展示出对话的诚意,有诚意的态度是平复非理性情绪的良好手段。同时,应当在沟通之中有意识的淡化专业性立场,以接地气、易理解的方式向大众传达相关事实信息,普法的重点在于法律的细节,而非法律的精神。

三是司法工作者个人不应因舆论而承担非制度性不良后果。只要法官没有违法徇情的行为,他的司法判断就应该得到尊重。一旦法官基于对当事人诉诸舆论的恐惧,将维稳与息访成为其司法的主要目标,公平让位于摆平,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所以,必须保证相关司法人员能以一个有尊严的地位去听取舆论意见,而非战战兢兢地讨好舆论。

参考文献:

[1]周安平.涉诉舆论的面相与本相:十大经典案例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3(9).

[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3][英]雷蒙德·瓦克斯.法哲学:价值与事实[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3.

[4][美]哈特.法律的概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作者简介:

吴磊城,四川省成都市,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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