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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社会主义国家观研究

2020-07-18吴宏政金丹

求是学刊 2020年3期
关键词:过渡时期社会主义列宁

吴宏政 金丹

摘要: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国家是社会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社会主义国家是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结果。还认为,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中间有一个“过渡时期”,即社会主义社会,与此相适应的还有政治上的过渡,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列宁在《国家与革命》等一系列著作中全面而深入地阐发了马克思与恩格斯关于“过渡时期”的社会主义国家理论,明确指出“过渡时期”自始至终都需要有国家的存在,这种国家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产品分配领域需要保留“资产阶级法权”;社会发展的目标是逐步走向国家的“自行消亡”,实现“自由人共同体”的共产主义。

关键词:列宁;过渡时期;社会主义;国家理论

作者简介:吴宏政,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春  130012);金丹,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长春  130012)

基金项目:2019年中宣部特别委托项目“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这一根本制度研究”(2020MYB023)

DOI编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20.03.003

当今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各国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世界怎么了”“世界应该怎么样”是今天全球发出的“时代之问”。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面对世界资本逻辑出现的种种困境,在建立新型国际关系中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对此,列宁对于“过渡时期”社会主义国家理论的一系列思考和探索,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把共产主义区分为“低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其中,低级阶段就是指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过程中的“过渡阶段”,也称该阶段为“社会主义”阶段。长期以来,马克思对这一“过渡时期”无产阶级专政所采取的“政治形式”究竟是什么,一直是学术界关心和讨论的重要问题。争论的核心是:如果说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那么在“过渡时期”已经建立公有制并消除了剥削阶级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有国家?这涉及马克思究竟怎样理解“国家的本质”“社会主义的性质”等一系列根本问题,因而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经典问题。

一、阶级社会国家的本质不是“调和阶级矛盾”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进行区分,提出三种意义上的国家:第一种就是最传统的阶级社会的国家。第二种是“过渡时期”的国家,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第三种是共产主义社会中国家的消亡,代替国家的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或者“真正的共同体”。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和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相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其中,列宁在恩格斯国家学说的基础上,进一步系统地阐发了马克思所遗留下来的关于国家的一系列理论。列宁首先论述恩格斯的一个论断——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该论断表明,国家不是用来“调和”社会矛盾的,而是镇压敌对阶级,因为社会矛盾已经不可调和,才出现了国家。因此,庸俗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用来调和阶级矛盾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为了统治阶级利益,国家只想“缓和”而不想调和阶级矛盾,因为根本调和不了。所以,国家只是统治阶级用来统治和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

列宁强调阶级国家的原因正在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其目的就是促进无产阶级不要放弃革命,同时批判机会主义者放弃革命的做法。列宁认为,国家与社会是分离的。国家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不是代表“普遍的利益”,所以,这里的“脱离”或“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实质,就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分离”或“对立”的。如果不是分离的,那就意味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是一致的,是普遍利益的代表。但是,马克思认为,迄今为止所有的“国家”,由于其本质所决定,它们都是与社会分离的。而这种和社会“脱离”的国家,就必须通过“革命”来推翻。因此,除了革命之外没有别的出路。这是马克思和列宁等坚持的共同观点,即无产阶级革命具有客观历史的必然性,是不可避免的。这是由“国家”的“脱离社会”的本性所决定的。“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1

列宁所阐明、澄清的马克思的国家观,与近代西方国家处于主流地位的各种契约论国家观有本质区别。契约论认为,国家是通过权利让渡形成的,是实现个体权利的工具。这种理论以抽象的人的权利为出发点。但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国家不是建立在抽象的人权之上,而是历史地形成于西方国家特定的社会现实,也即由市民社会这个经济基础决定的。正是因为契约论给人造成的假象,才会使资本主义国家看起来像一个中立的调解机构、一个代表“普遍利益”的调节者。列宁断然否定此种说法,指出,在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却仍然为了保证这种“不可调和”的矛盾得到维持,才继续需要国家。这实质就意味着资本主义国家或许可以解决或缓和某些社会矛盾,但其作为统治工具的本质决定了它不可能解决社会根本矛盾,也即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认识了这一点,我们就不会被资本主义国家的虚伪性所欺骗,从而更准确地把握当前风云变幻的国际关系中西方国家的作为。

二、“过渡时期”国家政治形式的初步探索

以上是列宁对阶级社会国家性质的分析,以此为基础,列宁进入对马克思主义第二种国家观的分析,即“过渡时期”的国家观。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没有给出完全成熟的论述。列宁指出,恩格斯认为关于过渡时期的政治形式还无定论,“恩格斯认为这还只能是一个‘悬案”。2尽管如此,列宁仍然强调:“恩格斯对国家形式问题不但不抱冷淡态度,相反,他非常细致地努力去分析的正是过渡形式,以便根据每一个别场合的具体历史特点来弄清各个场合的过渡形式是从什么到什么的过渡。”3列宁则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基础上,推进了这一形态的国家理论。

那么,代替原来的阶级社会国家的,如果不叫作“国家”,应该采取什么“政治形式”呢?列宁认为, “马克思在1852年还没有具体提出用什么东西去代替这个必须消灭的国家机器的问题”,1这是“因为现在还没有可供解决这些问题的材料”。2马克思在给魏德迈的信中这样说道:“无论是发现现代社会中有阶级存在或发现各阶级间的斗争,都不是我的功劳。在我以前很久,资产阶级的历史学家就已叙述过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也已对各个阶级做过经济上的分析。我的新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3马克思在这里说的很清楚,在人类社会阶级斗争发展史问题上,他有三个新贡献:第一,阶级斗争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这就意味着,阶级斗争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会存在下去的;第二,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即由革命的工人阶级掌握政权,剥夺“剥夺者”资产阶级的权力;第三,只能通过无产阶级专政這个“过渡环节”才能实现阶级的消亡,“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当然不能不产生非常丰富和繁杂的政治形式,但本质必然是一个,就是无产阶级专政”。4

上述马克思自己概括的三个新贡献,使人类对于阶级矛盾的理解上升到了一个新台阶。因为它涉及的问题是:人类是否应该总是永久地处在阶级矛盾当中,循环往复地阶级斗争呢?人类能否跳出阶级斗争的窠臼,而从根本上改变生存方式?马克思洞见到,人类社会历史应该“终结阶级斗争”,而且必然终结。这是马克思的一个伟大发现。当然,作为一个“梦想”而存在的“大同世界”“理想国”早已存在,这不是马克思的发现。但是,能够在社会历史科学的意义上认识到这是“必然的”,却是马克思的伟大发现。可见,在1852年,马克思已经发现了原有的“阶级国家”是注定要灭亡的,其消亡的过程必定经过“无产阶级专政”的时期。但至于用什么去代替传统意义上的那种国家,马克思并不清楚。

直到1872年巴黎公社的失败,马克思在总结经验时有了一些新的想法,这就是,代替原来阶级国家的不能是别的,只能是“公社”。后来,到了1875年,恩格斯才提出了进一步的建议,用“公团”代替“国家”。5公社的政治内涵是怎样的呢?列宁认为,首先是废除常备军;其次是人民掌握国家权力;最后是国家政权职能行使的全民化,原有的国家开始消亡。但是,这些也仅仅是对“公社”的一种内涵的理解。巴黎公社毕竟失败了,这一政治形式是否能够作为“过渡时期”的成熟的政治形式,马克思仍然是不确定的。因此,列宁始终认为“马克思并没有去发现这个未来的政治形式”。6究竟用什么取代国家,马克思尚没有彻底想明白。列宁认为,这是由于马克思比较严谨,没有陷入空想,“他只是较详细地确定了现在所能确定的东西,即共产主义社会低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之间的差别”。7列宁认为,关于未来的政治形式问题,马克思的最终思路就是《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和“高级阶段”的划分。这就是第三种形态的国家,即消亡了的国家。

三、“过渡时期”国家存在的理由

但是,按照列宁的想法,“过渡时期”的社会主义仍然需要有“国家”。既然是“过渡时期”的国家,因此,这个国家的本质是颇难理解的。既然介于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之间的过渡阶段,这一国家就既具有阶级社会国家的某些功能,同时又有新的功能;既是存在着的,又是消亡着的。因此,对这种新事物的肯定与否定关系的理解,充满思维的复杂性。列宁说,这是马克思的最经典的“历史辩证法”1问题。那么,在“过渡时期”的共产主义低级阶段,为什么还需要有“国家”的存在?列宁给出的理由有两点。

第一,是过渡时期国家从阶级社会那里继承下来的职能,即对敌对阶级的镇压。“过渡时期”的国家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被定义为“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2需要注意,这个国家概念不同于阶级社会的国家概念(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统治阶级压迫和剥削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它是马克思、恩格斯专门为无产阶级专政所定义的国家概念。对此,列宁进一步阐明:“第一,无产阶级需要的只是逐渐消亡的国家,即组织得能立刻开始消亡而且不能不消亡的国家;第二,劳动者所需要的‘国家,就是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3“被剥削阶级需要政治统治,是为了彻底消灭一切剥削,也就是为了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去反对少数的现代奴隶主——地主和资本家。”4“无产阶级需要国家政权,集中的强力组织,暴力组织,既为的是镇压剥削者的反抗,也为的是领导广大民众即农民、小资产阶级和半无产阶级来‘调整社会主义经济。”5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关于无产阶级国家的定义,意在揭示政权的实质或性质而不仅仅是外部存在的“实体”。“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的组织结构形式究竟是什么?在《共产党宣言》中没有给定出来,在稍后的1852年也没有给定出来。

第二,马克思在《哥達纲领批判》中指出:“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于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6列宁认为,按劳分配制度确实有平等权利,但这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是以不平等为前提的。这里涉及了“形式的平等”和“事实的平等”两个概念。“按劳分配”实际上就是形式上的平等,但因为个体性差异,必然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所以,列宁指出,“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不能做到公平和平等,富裕的程度还会不同,而不同的就是不公平”。所以,“不能立即消灭‘按劳动(不是按需要)分配消费品这一仍然存在的不公平现象”。7由此可以看出,列宁认为,在社会主义阶段应实行按劳分配,但按劳分配实际上仍然是不平等的。“马克思不仅极其准确地估计到人们不可避免的不平等,而且还估计到,仅仅把生产资料转归全社会公有(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还不能消除分配方面的缺点和‘资产阶级法权的不平等,就产品‘按劳动分配这一点说,‘资产阶级法权仍然占着统治地位。”8那么,怎样看待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呢?其一,这不是真正的平等;其二,这还是“资产阶级法权”的观念;其三,资产阶级法权的暂时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其四,资产阶级法权的存在是社会主义阶段的一个“缺点”。为了保卫这种“按劳分配”的“资产阶级法权”的切实施行,保卫生产资料公有制,保卫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就必须存在具有强制力的国家。

列宁虽然明确了“过渡时期”还是必须要有国家的存在,但他最后补充说道:“至于人类社会经过哪些阶段,通过哪些实际办法达到这个最高目的(指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引者注),那我们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1这意味着,列宁也没有最终想好,究竟这一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何时能够实现,以怎样的方式、经过哪些过程才能实现。也就是说,作为过渡时期的社会主义建设,并没有现成的路可走,马克思也没有给我们提供具体的方案,列宁本人亦是如此。对于我国而言,马克思列宁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建设伟大事业的思想理论基础,但其具体的办法和步骤还要靠党领导广大人民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总结。

四、“过渡时期”的国家是“自行消亡”的国家

列宁认为,过渡时期必须要有国家。但同时他指出,这一时期的国家是“自行消亡”中的国家。当年,恩格斯在谈到阶级国家必然被“消灭”时指出:“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在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2这里所说的是共产主义社会。对恩格斯的这一论述,当时的机会主义者如考茨基等人产生了严重的误解或曲解。他们说,既然恩格斯认为国家是“自行消亡”的,因而就不需要“革命”了。对此,列宁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国家是“自行消亡”的,是意味着不需要“革命”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列宁首先引用恩格斯的一段话:“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将先后在各个领域中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国家不是‘被废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3继而,列宁针锋相对地驳斥机会主义者肆意扭曲恩格斯“自行消亡”观点的谬论。他指出:“这样来‘解释,就只会留下一个模糊的观念,似乎只有缓慢的、平静的、逐渐的变化,而没有飞跃和风暴,没有革命。对国家‘自行消亡最普遍、最流行、最大众化的(如果能这样说的话)理解,无疑是抹杀革命,甚至是否认革命。”4

那么,到底恩格斯所说“自行消亡”指的是什么?列宁明确地说:“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国家是不会‘自行消亡的,而要由无产阶级在革命中来‘消灭它。在这个革命以后,自行消亡的是无产阶级的国家或半国家。”5换言之,“国家自行消亡”是指无产阶级革命推翻资产阶级国家后所建立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列宁也称“不是原来意义的国家”或“半国家”。列宁关于“半国家”的表述和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一脉相承。“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失去政治性质的‘公共权力实质上也就是原始社会中为了公共治理而行使的权力。”6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和原始社会的公共权力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它的功能仅限于社会治理。国家进行暴力统治的本质是历史地形成的,并不像资产阶级学者所宣称的那样是人类社会的必然。历史地形成的国家随着历史的发展走向消亡,这并不是神秘的过程,而是一种必然。

不无重要的,列宁还指出,随着国家的自行消亡,民主也会自行消亡。在真正普遍的民主状态下,就没有民主这个问题存在了。反之,只有在阶级社会的国家中才有民主,也就是给哪个阶级民主,不给哪个阶级民主的问题。国家的发展史证明,“民主”总是和统治阶级的“专政”相辅相成的一对政治国家概念。具体地说,统治阶级的专政与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属于“国体”,即国家的本质;至于说统治阶级采用何种的民主制来管理国家则属于“政体”,即国家的形式。传统国家也可能奉行专制政体,但在它代表统治阶级利益这点上是不会改变的。有“专政”的情况下,提“民主”才有意义;如果专政消失了,民主也自然消失了。这就是国家内在的辩证法原理。说到这儿,顺便提一下,与民主相关的“正义”同样如此。艾伦·布坎南在《马克思与正义》中认为,在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正义”问题就不存在了,因而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没有“正义”的问题。“共产主义社会的优越性并不在于它最终侥幸而又有效地实施了正确的分配正义原则,从而解决了分配正义的问题,而在于它使分配正义的整个争论成为多余。”1因为,那时的社会已经不存在“不正义”。而“正义”正是因为有“不正义”的社会土壤才显示其意义。因此,马克思认为,“正义”“民主”之类,实际上都是“资产阶级法权概念”,亦即利益如何分配的概念。这些概念在国家消亡之后作为自由人共同体的共产主义的社会里,都会转化为反社会的东西。所以,列宁指出:“没有一个人想到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就是民主的‘自行停止和‘自行消亡。乍看起来,这似乎是很奇怪的。但是,只有那些没有想到民主也是国家、在国家消失时民主也会消失的人,才会觉得这是‘不可理解的。”2

一百多年前,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对马克思提出的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的社会主义国家问题展开了深入分析和阐释,进一步深化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理论。列宁给我们带来的几点主要启示是:第一,“过渡时期”必须要有国家的存在,但这一国家一定是无产阶级专政;第二,“过渡时期”的国家性质已经不同于阶级社会的国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在剥削阶级基本消灭之后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即“增加生产力总量”,社会主要矛盾不再是阶级斗争;第三,“过渡时期”的国家仍然需要在一定限度内暂时保存“资产阶级法权”,保证按劳分配的社会秩序;第四,“过渡时期”的國家是走向“自行消亡”的国家,因而必须把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作为远大的理想目标。这些启示,对于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等,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Abstract:Marx and Engels believe that the state is the irreconcilable product of social class contradictions, and the socialist state is the result of class contradictions and class struggles in capitalist society. They also consider that there is a “transition period” between capitalism and communism, i.e. a socialist society, accompanied by a political transition, i.e. a state of dictatorship of the proletariat. In a series of works such as The State and Revolution, Lenin comprehensively and thoroughly elaborates Marxs and Engels theory of the socialist state during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He clearly states that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requires the existence of the State from the beginning and throughout and such a State is the dictatorship of the proletariat. The “bourgeois juridical right” needs to be preserved in the area of product distribution. The goal of social development is to gradually move towards the “self-extinction” of the State and to realize communism as a “community of freemen”.

Key words: Lenin, transition, socialism, state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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