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是一门学问互联网金融化解风险之道
2020-07-16法人尹正友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尹正友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等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随着我国移动互联网的普及,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但由于缺乏有效风险识别和防控机制以及经营不规范等原因,大量新创互联网金融企业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和风险,有必要认真应对。
借鉴传统金融风险处置经验
2016 年,我国成立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4 年来,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以P2P 网络借贷为例,截至今年3 月31 日,全国累计停业及问题网贷机构达到6200 余家,实际在运营网贷机构仅余139 家,充分发挥了行政处置效率高、跨区域协调能力强以及刑事处置威慑大等优势,但仍有不少问题有待解决。今年4 月下旬召开的互联网金融和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认为,停业机构处置任务仍然艰巨,全国已经停业的网贷机构存量风险仍处高位,“退而不清”“退而难清”问题突出,风险化解可能需要较长时间。
如何能在整治违法违规的同时,从根本上处置和化解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以往传统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经验值得借鉴。例如,2002年之后,证券公司风险集中爆发,大量问题证券公司被强制退出市场。2006 年之后,开始有证券公司在经过行政处置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例如大鹏证券、南方证券等。在积累一定经验的基础上,2008 年,国务院颁布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其中除规定了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行政处置方式之外,还特别规定了如果具有企业破产法(简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清理组(类似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行政处置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撤销、关闭的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如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出现破产原因,当然是通过行政处置程序及时高效处置风险。但大多数出现风险的互金企业已有破产原因,应依法启动破产程序予以处置。
及时启动破产处置
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是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破产原因”是一种客观状态,导致出现这一客观状态的具体原因在所不问,无论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还是因为违法违规,只要出现“破产原因”这一客观状态,破产法就要求应当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务,排除其他方式适用。
当某一互联网金融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时,特别是在资不抵债时,该企业的全部财产虽然名义上仍然属于作为债务人的企业,但实质上应属于全体债权人。原先针对该企业的单个民事执行程序或行政程序、刑事程序中的财产内容部分,因其属于权利人针对债务人的个别行动,应当停止;同时,也不允许债务人企业对其财产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个别清偿在内的财产处分行为。此时,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务。
关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破产程序启动,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股东、董事等执行机构、决策机构的成员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在企业法人解散时如果出现破产原因,清算义务人是破产程序启动的义务主体。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中,企业解散后,往往是由行政处置机构主导清理债务,虽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此时行政处置机构是清算义务人,但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行政处置机构往往承担着类似于清算义务人的职责,所以应释明并推动相关主体依法申请启动破产程序,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行政指导、行政服务等灵活高效的特点,通过由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申请,或者由执行转破产等多种方式启动破产程序,并做好破产程序与行政处置、刑事处置的衔接,将具备破产原因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处置转入破产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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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合适破产处置方法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作用至关重要。根据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可以担任管理人。鉴于互金风险处置的涉众性,涉及社会维稳、跨地域及跨部门协调,建议由政府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互联网金融风险处置还涉及大量专业性工作,建议法院在受理互金企业破产申请前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聘具有丰富破产实务经验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作为清算组成员。
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同时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专业服务机构承担破产程序的专业工作、事务工作以及程序推进工作,政府部门的人员承担社会维稳、行政服务、行政指导、政府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等工作,以便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与专业机构各自的优势,有利于积极稳妥地处置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
互联网金融企业涉众特性决定了维护社会稳定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头等大事,受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破产案件的法院难以独自应对,为了消除法院对受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破产案件可能面临维稳压力的顾虑,政府部门应当从一开始就做好维稳预案,并通过府院协调机制,在风险处置的全过程中承担起维稳的主要任务,与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做好联动与协调,积极维护稳定局面。
化解风险 促社会和谐
破产处置在效率上可能不如行政处置高效、灵活,但在法律效力及终局效果等方面均具有独特优势。
1.能够依法保护全部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行政或刑事处置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受害人或参与人。但在互联网金融企业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甚至更为复杂的其他法律关系中,相对方不一定是受害人或参与人,因此其很难成为行政或刑事处置的服务对象,特别是企业资不抵债时,这些主体的利益较难得到维护。
破产程序通过严谨而完整的制度设计,充分保障所有利益主体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破产法禁止个别清偿,经由债权申报审查、债权人会议等一系列规定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平等参与权,以实现债权人集体公平受偿的目标;通过对债务人财产调查及撤销、追回、追责、取回等制度厘清破产企业与相关利益主体的关系,对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2.通过府院协调机制,可以协同解决相关社会问题
通过破产程序中的府院协调机制,可以发挥政府各部门与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破产处置涉及的存续资产运营、职工安置、税收政策、企业注销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在解决所有债权人公平集体受偿的同时,一并解决相关社会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
3.可以终局清理债权债务,化解社会矛盾
按照法治原则,所有合法权益都应当依法得到保护与实现。行政或刑事处置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时,除参与人和受害人之外的其他主体的权利难以得到维护,参与人、受害人与其他权利主体之间容易出现矛盾;当企业已经资不抵债时,即使参与人、受害人能够通过行政或刑事处置程序获得一定退赔,但退赔的财产通常无法完全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社会矛盾将长期存在而无法真正得到化解。
当作为商主体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出现破产原因,相关利益主体无法获得全额受偿时,启动破产程序后,则禁止个别行动、个别清偿,通过公平集体受偿程序,将互金企业的全部财产在相关利益主体间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分配,最后分配完结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即应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未获清偿的债权依法不再清偿。
可见,通过破产程序,可以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财产相关法律关系进行终局性解决,即通常所说的“画上句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彻底化解社会矛盾。
4.能充分实现对资产价值的维护和提升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资产形态复杂多样,除了常见的对外债权、动产及不动产物权、股权等之外,还包括在结构性金融产品中享有的权益或份额等,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如果在行政或刑事处置过程中将其认定为非法或无效,可能不利于财产价值最大化,甚至有可能引起风险外溢。
绝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在风险处置过程中都出现了破产原因,启动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可以充分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秉承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对债务人财产复杂结构进行梳理,对财产价值进行科学识别与评估,并有针对性地灵活运用市场化机制,最大限度维护和提升资产价值,客观上也有助于妥善处置互金企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