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国家自主贡献信息、核算规则及评估
2020-07-14高翔樊星
高翔 樊星
摘要 国家自主贡献(NDC)是《巴黎协定》最核心的制度。2018年达成的《巴黎协定》实施细则,形成了国家自主贡献的特征、信息和核算导则,对各方履约提出了新要求。研究这一国际规则,对中国有效履约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基于作者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的过程,对《巴黎协定》国家自主贡献信息、核算规则进行了阐释,然后采用案例分析法,选取10个典型缔约方前期通报的国家自主贡献作为研究案例开展履约效果评估。结果显示,按照新规则,案例缔约方国家自主贡献信息的完整性和透明度都有待提高,其中,在对贡献的核算方法学和假设、贡献公平性的阐释等方面的履约效果普遍较差。发达国家履约效果普遍优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报告的信息类别相对全面,符合导则要求的程度较高,但也存在对公平性的阐释等方面不满足导则规定的情况。发展中国家报告的信息缺失相对较多,包括基准年信息、贡献核算方法学和假设、对贡献公平性的阐释等。本研究表明,国家自主贡献实施细则将对中国履约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国际工作方面,建议增强国际谈判与国内履约工作的对接与协作,加强关于国家自主贡献实施的国际交流合作,为后续国家自主贡献导则更新谈判做好准备;国内工作方面,建议强化中国后续国家自主贡献通报方案的研究支撑,组建机制化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编写组,为根据信息导则提供信息做好准备。
关键词 巴黎协定;实施细则;国家自主贡献;透明度
《巴黎协定》就2020年后全球气候治理做了制度性安排,在控制全球温升不超过2℃目标的指引下,以各缔约方“自下而上”国家自主贡献(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NDC)方式提出各自目标和行动计划,并以全球定期集体盘点的方式促使各方不断提高承诺和行动的力度[1-6]。
国家自主贡献是《巴黎协定》最核心的制度,体现了全球气候治理模式从“自上而下”到“自下而上”的变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做出了共同但有区别的安排。随着多边进程的演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尤其是减缓义务,在近30年间已向趋同发展。其中,最典型的变化就是《巴黎协定》要求所有缔约方做出国家自主贡献,这改变了《京都议定书》通过谈判为发达国家设立量化减排目标,而发展中国家不承担量化减排的模式[7-10]。
全球各国广泛参与并承担履约义务是国际气候变化条约成功的重要因素[9-13]。《京都议定书》仅为发达国家缔约方设定量化减排义务具有历史意义,但也成为受到国际社会批评的重要原因。《巴黎协定》则要求缔约方根据自身的发展阶段和具体国情,自主决定未来一个时期的贡献目标和实现方式,体现了自主性和渐进性,有利于各国广泛参与。然而,完全“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贡献模式,难以确保全球各国集体行动力度满足科学要求以实现《公约》和《巴黎协定》设定的温升控制目标[6,14-18]。
与此同时,当前各国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中存在许多信息不明确之处,为学术界开展研究和制定政策决策带来不确定性。这些不明确的信息主要包括贡献涉及指标的内涵、贡献目标的核算方法、实现贡献目标所需的技术和政策支撑、对于“有条件”目标的解释等[16,19-21],这些成为《巴黎协定》实施细则谈判中自主贡献导则议题关注的焦点,也关系到各方后续NDC提供信息的透明度。2018年底,《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达成的实施细则解决了国家自主贡献信息透明度的问题,为各方落实协定提供了指导,有助于增进各国互信。
《巴黎协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达成在全球气候多边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于各缔约方后续履约也有着深远影响。国家自主贡献是《巴黎协定》所确定的“自下而上”机制的重要载体,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要求和安排将关系到各国后续的履约行动,进而影响到《巴黎协定》的持续有效实施。目前,学界研究多集中于《巴黎协定》的作用和影响,关于《巴黎协定》实施细则重点条款的解读及其影响的研究较少。本文首先分析了《巴黎协定》对国家自主贡献信息报告提出的要求,解析了新达成的《巴黎协定》实施细则具体安排,选取主要国家已经提出的国家自主贡献信息与实施细则进行比较分析,识别主要国家在自主贡献信息透明度方面的差异和不足;基于这一分析,评估了《巴黎协定》及其实施细则中国家自主贡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中国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本文对国际气候变化条约的履约开展了案例研究,有助于弥补学界关于《巴黎协定》實施细则中国家自主贡献相关条款解读和影响研究的不足,也有助于中国后续准备和通报国家自主贡献的相关履约工作。
1 《巴黎协定》及其实施细则中的国家自主贡献
围绕国家自主贡献,《巴黎协定》为所有缔约方设定了几乎相同的义务。在实质性义务方面,所有缔约方要开展减缓、适应行动,其中发达国家还要承担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能力建设支持的义务;在程序性义务方面,所有缔约方要按照谈判达成的信息与核算导则通报和更新国家自主贡献,并报告履约进展信息,参加全球盘点,必要时接受促进履行和遵约审议。实现国家自主贡献提出的行动目标并不是缔约方的义务[11-12],因此,有关国家自主贡献信息提交和报告的内容,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也是各国履约的重要方面。
1.1 《巴黎协定》规定了自主贡献的通报频率和力度
《巴黎协定》第四条就国家自主贡献的提交、更新、力度和目标类型等做出了规定。关于通报或更新的频率,要求各缔约方每五年通报一次国家自主贡献,缔约方也可随时向提升贡献目标水平的方向来调整已经提出的自主贡献。关于后续贡献的力度,要求各国后续的国家自主贡献比当前的贡献进步,并反映其尽可能大的努力。关于贡献目标的类型,要求发达国家缔约方继续起带头作用,努力实现全经济范围绝对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继续加强减缓努力,鼓励根据不同的国情,逐渐转向全经济范围减排或限排目标。
1.2 《巴黎协定》实施细则中国家自主贡献的信息和核算形成进一步安排
国家自主贡献导则旨在为各方通报自主贡献提供指导和帮助,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做出了安排:第一是导则“何时适用”的问题。导则明确了各方将从其通报第二轮自主贡献时,开始适用的信息和核算导则,同时还明确了那些已经提出2030年目标自主贡献的国家,在2020年通报的信息仍属于第一轮的国家自主贡献。导则也“非常鼓励(strongly encourage)”各方在2020年通报或更新其国家自主贡献时适用本信息导则。第二是“报什么”的问题。信息导则提供了附件,各缔约方将根据其自主贡献的适用性,选择附件中的信息要素进行通报。此外,導则还指出,不排除国家自主贡献包括减缓以外的其他内容,并特别明确了《巴黎协定》第七条第10款和11款所涉及的适应信息通报的信息,可以作为国家自主贡献的一部分提交。第三是“如何核算”的问题。核算导则对核算方法前后一致性、度量衡以及核算原则等做出了安排。
1.3 《巴黎协定》实施细则自主贡献导则的主要特征
国家自主贡献导则为各国后续准备和通报国家自主贡献提供了帮助和指导,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第一,巩固了“自下而上”、自主决定的安排。在信息导则的适用要求方面,信息导则规定为“若贡献适用,则应提供附件I中所列信息要素”,这对自主贡献信息可能包括的内容形成了相对松散和概要性的安排,提供了自主选择的空间,确保了《巴黎协定》与“自下而上”的精神相一致,避免了导则内容过于细致严格而形成“自上而下”约束性的安排。第二,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导则中突出强调了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和能力,并且通过重申《巴黎协定》第4.5条,强调要为发展中国家履行自主贡献和减排条款提供支持,体现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别。第三,反映了国家自主贡献不仅仅包括减缓行动,而是覆盖全要素的特征。信息导则明确指出所涉信息不排除减缓以外的其他要素,各方可报告包括适应在内的其他内容。第四,在适用时间上为各国依据能力适用导则预留了时间。多数缔约方在2015年提交的第一轮自主贡献信息内容形式多样,考虑到国情和能力的差距,导则规定在第二轮才适用的时间安排,为各方在履约的操作层面预留了时间。
2 《巴黎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对各缔约方履约的影响
2.1 缔约方将定期通报或更新NDC
根据《巴黎协定》要求,缔约方每五年要通报或更新一次NDC。早在《巴黎协定》达成之前,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决定,各方自2015年起陆续向联合国通报了国家自主贡献意向(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INDC)。在《巴黎协定》达成后,一些国家的INDC自动转化为NDC,满足了在《巴黎协定》下提交NDC的要求。国际社会普遍将目前的INDC和NDC作为《巴黎协定》下的第一轮NDC。同时,2018年达成的《巴黎协定》实施细则做出规定,已经提交的时间框架到2030年的国家自主贡献,在2020年做的相应更新仍属于第一轮[22]。截至2020年3月10日,已有185个缔约方提交了国家自主贡献[23],其中马绍尔、苏里南、挪威、摩尔多瓦再次通报或更新了NDC。
2.2 对NDC信息和核算规则的透明度提出要求
信息导则基于《公约》缔约方会议第1/CP.21号决定的第27段进行了扩展,列举了NDC可能包括的七个方面信息,即参考点量化信息、时间框架或实施时间、覆盖范围、规划过程、评估及核算人为温室气体排放和消除等的假设和方法学、依据国情对NDC公平性和力度的评估、NDC对于实现《公约》第二条目标的贡献。核算导则基于第1/CP.21号决定的第31段做了小幅扩充,内容包括核算遵循的基本原则、核算方法的前后一致性、度量衡选择等“假设和方法学”相关信息,以及NDC所覆盖的气体种类、部门范围等信息。由各缔约方根据其自主贡献的适用性,参照上述要素报告相关信息,不适用的要素则不必报告。
3 主要缔约方国家自主贡献信息和核算透明度评估
以新的规则评估主要缔约方已经提交的NDC,可以识别各方履行《巴黎协定》规定的现状、差距和未来需要改进的领域。从全球气候治理、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集团代表性,以及其贡献信息的典型性角度考虑,本文选取了10个缔约方的第一轮NDC进行评估。选取的缔约方包括: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和瑞士等发达国家,以及印度、巴西、沙特阿拉伯、埃及、埃塞俄比亚和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 覆盖了谈判中的欧盟、伞型集团(美国、澳大利亚)、环境完整型集团(瑞士、墨西哥)、基础四国(印度、巴西)、立场相近发展中国家(印度、沙特阿拉伯、埃及)、阿拉伯集团(沙特阿拉伯、埃及)、非洲集团(埃塞俄比亚、埃及)和最不发达国家(埃塞俄比亚)等主要集团。
总体而言,发达国家缔约方的NDC在信息完整性和透明度方面比发展中国家高,如美国、瑞士等,基本符合2015年通过《巴黎协定》时缔约方会议第1/CP.21号决定要求,特别是在基准年量化信息、条件假设和方法学等方面,提供了相对详细和清晰的信息。但是以信息导则作为标准进行评估,发达国家缔约方已经报告的内容仍存在大量空缺项有待补充,如表1所示。在贡献的类型方面,发达国家的NDC为了满足《巴黎协定》第4.4条规定,都至少包括了全经济范围量化减排目标,相应地提供了量化的、可比的目标信息。尽管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也提出了可量化的减缓目标,但受国情和能力局限,部分国家还是倾向于选择相对定性的政策措施作为其NDC主要内容,例如埃及和沙特。在贡献文件的体例方面,多数发达国家提交的贡献文件体例与2018年达成的实施细则一致,按照信息导则要素提供了七个版块的信息,欧盟、瑞士等以表格形式呈现NDC信息要素,这延续了这些国家自2010年“坎昆协议”达成以来开展标准化减排目标报告的风格。发展中国家的贡献文件体例形式多样,例如印度、沙特、埃及均采用了叙述方式,从介绍国情开始,除了介绍NDC,还在文件中强调了本国仍面临其他挑战,并指出了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需求,但大部分国家并未涵盖实施细则要求的所有版块内容。
3.1 “参考点”信息的分析
缔约方在制定国家自主贡献,尤其是减缓贡献时,往往需要提出目标年相对于某一参考基准的变化量,这一参考基准可以是历史上某一年或某一时间段的排放水平,也可以是照常发展情景(business as usual,BAU)的排放水平。这种参考基准及其量化信息属于本类报告要求。为涵盖各种参考基准情况,导则中使用了参考点、参考线、参考水平等表述,以下统称为基准年。导则对于基准年量化信息提出了6个信息要素,分别为:①基准年的年份;②基准年的量化信息;③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提供有关编制和通报反映其特殊情況的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计划和行动;④贡献目标的数值,例如下降的百分数等;⑤数据来源;⑥在何种情况下其基准年的参考值可能变化。
在选取的国家中,大部分国家提供了基准年的信息并提供了相应目标数值的信息。澳大利亚、巴西、美国、欧盟等选取了绝对量减排目标,印度选取了碳强度目标。上述国家报告了基准年年份和目标数值,满足了①和④项要求,但均未提供第②项基准年排放量的数值。埃塞俄比亚和墨西哥选取的是相对BAU减排的目标,因此不存在单一的基准年。相应地,墨西哥还报告了BAU下2020年、2025年和2030年分别对应的排放量数值,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数值,满足了①和②和④项要求。沙特选取了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和经济多元化举措的减缓协同效应作为其贡献目标,指出将通过减缓协同效应,到2030年减少排放1.3亿t二氧化碳当量,未提供参考基准。关于第⑤和第⑥项,仅有美国和沙特提供了相应说明。美国指出数据来自其温室气体清单,并将考虑根据IPCC指南更新全球增温潜势(GWP)数值;沙特指出数据来自其温室气体清单,其参考基准可能更新;其他国家缺少这两项信息。
3.2 “时间框架”信息的分析
各国自主贡献所涉及的时间框架关系到各国自主贡献目标周期,也关系到《巴黎协定》所制定的“自主贡献+全球盘点”每五年力度机制循环的运转。各国未来NDC将以何种时间框架制定,目前仍在继续谈判。根据导则,各方在报告时间框架或实施时间信息时,应根据其适用性提供两方面的信息:一方面是时间框架本身,包括起始年和终止年;另一方面是阐述NDC是单年目标还是多年目标,即对NDC目标完成情况的核算只需要看终止年的数据,还是需要看多个年份的数据。
在选取的国家中,目前所有国家都包含了时间框架的终止年,但美国、巴西、印度、埃及、墨西哥未提供起始年的年份信息。除美国、巴西的贡献时间框架到2025年以外,其余国家的时间框架均到2030年,但巴西同时也提出了2030年的预期性目标。关于单年或多年目标,仅有少数国家提供了明确说明,包括美国和巴西指出NDC为单年目标,相应地其目标核算仅考虑2025年排放情况;而瑞士为多年目标,其目标为2021—2030年排放量的降低,因此减排不仅涉及目标的终点年份,同时还对目标时间段内历年累计排放量形成相应约束。
3.3 NDC“覆盖范围”信息的分析
“覆盖范围”主要是指各方减缓目标涉及的温室气体种类和部门。一般而言,《巴黎协定》下控制排放的温室气体种类包括7种:CO2、CH4、N2O、HFCs、PFCs、SF6和NF3;部门一般是指与温室气体清单相对应的部门,即能源部门、工业部门和溶剂使用、农业部门、土地利用和林业部门、废弃物管理部门等。信息导则列出了4类关于范围的内容:①关于范围的概要性描述;②温室气体排放源和吸收汇所涉及的部门和气体信息;③描述本缔约方努力在NDC中将人为排放或清除的所有类别包括在内,且已纳入的各种源或汇,都将继续纳入后续NDC,同时对未纳入的源和汇做出解释,这也是核算所需提供的内容;④适应行动形成的减缓协同效应。
在选取的国家中,除印度外,大部分国家都报告了覆盖范围的概要性描述,也都报告了NDC所涉温室气体源和汇的部门和气体种类的信息。其中,澳大利亚、美国、瑞士和欧盟作为发达国家,均选取了全经济范围量化减排目标,明确指出其NDC覆盖范围包含7种温室气体并涉及能源、工业和溶剂使用、农业、土地利用和林业、废弃物管理等所有部门。发展中国家报告的温室气体种类较少,如巴西和墨西哥为6种、埃塞俄比亚为3种,沙特、印度和埃及均未明确指出其覆盖的气体种类。沙特报告其NDC涉及的部门包括能源和工业过程。所研究的所有国家均未报告第③项信息。沙特和埃塞俄比亚报告了第④项信息,埃塞俄比亚特别指出其农业和林业领域的适应行动具有减缓协同效应。
3.4 “规划过程”信息的分析
各国规划过程的信息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①在准备NDC时的规划过程,包括国内的机构安排、形势背景、国情、最佳实践等信息;②是否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联合履行《巴黎协定》下的义务;③如何从全球盘点的成果中获取信息来帮助制定NDC;④如何在NDC中考虑其他行动产生的减缓协同效应。
在选取的国家中,大部分国家报告了第①项信息,表达形式和篇幅不一,但基本反映了各自在规划过程中所涉及的基本国情(包括印度、埃及、沙特)、国内组织机构安排(包括巴西)、法律体系和框架(包括美国、欧盟)、国内相关政策和战略(包括埃塞俄比亚、墨西哥)等。欧盟报告了第②项信息,表示欧盟的所有成员国将作为一个整体履约。报告第④项信息的只有沙特和埃塞俄比亚。各国均未报告第③项内容,因第一次全球盘点的时间为2023年,因此从全球盘点的成果获取信息来帮助制定NDC,至少要等到2025年通报NDC时才有可能提供。
3.5 “假设和方法学”信息的分析
假设和方法学是指各方在做未来排放评估时所做的条件假设和采用的分析方法学,如未来的人口、GDP增长情况,趋势外推或综合评估模型等,同时也涉及如何核算目标进展和实现与否的相关内容,是发达国家普遍关注的内容。信息导则列出了七部分内容:①核算NDC目标所使用的假设和方法学;②量化评估政策措施的减排效果所使用的假设和方法学;③视情报告是否考虑了《公约》下已有的核算方法,以及满足促进环境完整性、透明度、准确性、完整性、可比性、一致性的核算要求;④估算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时采用的IPCC方法学和度量衡;⑤视情报告与自然扰动、林木产品、林龄结构相关的假设和方法学,是否符合IPCC指南要求;⑥其他假设和方法学;⑦是否使用《巴黎协定》第六条建立的碳市场机制来实现NDC目标。
发达国家普遍在假设和方法学的部分报告了相对完善和细致的信息,但也有一些发达国家提供的信息仍需进一步澄清,而发展中国家报告信息的透明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较大差距。在选取的国家中,澳大利亚、瑞士、埃塞俄比亚明确指出了使用IPCC2006年或1996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报告方法学以及IPCC2013年关于湿地清单的补充方法,而美国、巴西和墨西哥仅指出本国使用的方法学与IPCC指南方法学一致,印度、埃及和沙特没有报告这一信息。此外,仅有瑞士和欧盟报告了如何考虑《公约》下已有方法学的信息。关于使用度量衡的信息,澳大利亚、美国、欧盟、埃塞俄比亚选取了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的GWP值,巴西和墨西哥选取了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的GWP值。在第⑤项报告方面,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国家报告了关于林业方面的假设和方法学信息,但发展中国家普遍没有报告。大部分国家没有提出其他假设和方法学的信息。选取的国家中,埃塞俄比亚报告计划使用《巴黎协定》第六条建立的碳市场机制来实现NDC目标,瑞士报告称计划部分使用,巴西和埃及报告称有可能使用,美国、欧盟报告称不使用,墨西哥报告称其实现无条件NDC不使用但实现有条件NDC需使用,澳大利亚、印度、沙特没有报告这一信息。
3.6 “公平性和力度”信息的分析
导则要求各方依据国情对NDC的公平性和力度进行评估,并报告相应的信息,包括五个部分的要求:①依据国情,本国如何认定NDC是公平和有力度的。②本国如何考虑公平性,包括如何反映公正性。③如何体现《巴黎协定》第4.3条要求,即“各缔约方的连续国家自主贡献将比当前的国家自主贡献有所进步,并反映其尽可能大的力度,同时体现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考虑不同国情”。④如何体现《巴黎协定》第4.4条要求,即“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继续带头,努力实现全经济范围绝对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当继续加强其减缓努力,鼓励根据不同的国情,逐渐转向全经济范围减排或限排目标”。⑤如何体现《巴黎协定》第4.6条要求,即“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编制和通报反映其特殊情况的关于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的战略、计划和行动”。
以澳大利亚和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报告称,其NDC较2020年减排目标相比具有显著的力度提升;巴西、印度在NDC中强调了其发展中国家特殊国情以及国内面临的诸多经济和社会发展挑战,但尽管如此,仍做出了最大努力并反映出自主贡献的最大力度。但在如何反映公平性,以及上述第④和⑤项要求方面,大部分国家没有提供相关信息,这些信息的提供也有赖于各缔约方的国情以及其自主贡献的适用性,例如选取国家中仅有埃塞俄比亚属于最不发达国家,因此报告了第⑤项信息。
3.7 “对于实现《公约》第二条目标的作用”信息的分析
《公约》第二条指出:“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收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態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巴黎协定》第2.1(a)条和第4.1条分别指出为实现《公约》目标,应努力“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之内”的目标,以及“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与汇的清除之间的平衡”。信息导则在该部分列出两部分内容:①NDC对于实现《公约》第二条目标的作用;②NDC对于实现《巴黎协定》第2.1(a)条和第4.1条的作用。
在选取的国家中,各国在该部分提供的信息都相对缺乏。埃塞俄比亚、埃及、沙特、澳大利亚、欧盟均未报告这一信息。马绍尔在其2019年底通报的NDC中,将其2050年长期战略文件作为NDC的附件,对本部分内容提供了更为丰富的信息。
4 《巴黎协定》国家自主贡献实施细则对中国的影响和应对建议
4.1 需准备好为适用导则而提供更多清晰的信息
中国将在2025年通报第二轮NDC时适用核算导则,并根据贡献的适用性按照信息导则进行报告。若以导则的要求评估中国已经提交的NDC,发现仍有部分信息需要补充或澄清,例如中国NDC目标的基准年为2005年,但各项目标指标在基准年的量化数值均未报告,此外相应数据来源、单位GDP二氧化碳指标所覆盖的部门、二氧化碳排放达峰所覆盖的部门、准备NDC的过程和最佳实践、核算温室气体源和汇的假设和方法学、量化评估政策措施的减排效果所使用的假设和方法学、依据国情对NDC公平性和力度的评估、中国的NDC如何有助于实现《公约》第二条目标的信息等,都需要补充完善。建议应结合导则的要求,对标适用的信息要素,为中国下一轮自主贡献提供清晰明确的信息做好准备。
4.2 增强国际谈判与国内履约工作的对接与协作
《巴黎协定》实施细则达成后,国际社会更加聚焦各国的履约和落实,特别是自主贡献、透明度相关工作需要密切配合策应,需要国际和国内工作紧密联系和良好协调。根据《巴黎协定》实施细则要求,中国从2024年开始将每两年通报一次履约进展,2025年将按照导则的要求通报中国第二轮NDC信息,两项工作需要统筹协调。后续谈判中,NDC的时间框架是五年或者十年,不仅关系到国际上气候治理机制中力度循环的周期问题,同时要考虑中国在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时间节点相契合。建议综合考虑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五年规划的制度安排和相关目标与政策,在NDC目标设置、信息透明方面进行“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来指导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NDC目标;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来指导制定应对气候变化信息透明度的体制机制和信息发布安排,以国内确定的目标和政策与机制安排,来指导引领国际谈判。
4.3 强化中国NDC更新和通报方案的研究支撑
通报和更新NDC是中国履行《巴黎协定》义务的机制性工作。一方面,建议组建机制化的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经济、国际贸易、国际关系等领域专家,为NDC的更新和通报方案提供咨询建议;另一方面,建议遴选熟悉《公约》进程和相关履约细则、了解NDC实施关键部门目标及政策的研究人员,组建相对稳定的编写组,为中国NDC的制定和通报提供有力的研究支撑,形成符合国际规定的技术产出,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的政策基础。
4.4 加强NDC更新和通报的国际交流合作
发展中国家在编制和实施NDC的过程中,受到国情和能力约束,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但与此同时,也在数据获取、组织机构协调、政策实施方面不断积累经验,形成最佳实践案例。因此,有必要开展国际交流对话,围绕编制和实施NDC的最佳实践经验和困难挑战进行交流。一方面,可以发挥最佳实践经验的示范效应,促进各国高质量履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总结各国普遍遇到的困难和挑战,为未来NDC导则修订的谈判做好相应准备,以便引领形成更为合理的安排。
(编辑:刘照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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