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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茨同心圆理论关于责任与正义的价值取向分析

2020-07-14陈雨豪

学理论·下 2020年5期
关键词:价值取向正义责任

陈雨豪

摘 要:温茨在同心圆理论中,针对生存在社会中每一个个体所具备的责任与权利展开了详细的分析。通过对分配正义理论的探讨,从而得出社会个体所具备的责任与正义之间的关系,并上升到价值取向的层面,提出责任促进正义,以及正义反向激励责任的价值取向。本文通过对温茨同心圆理论中责任与正义的价值取向关系展开研究,从而较为深入地揭示温茨同心圆理论的相关思路与观点,为相关的理论研究工作起到有效的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同心圆理论;责任;正义;价值取向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0)05-0066-02

按照温茨所提出的同心圆理论,生活在社会中的任何个体都能够构建自身的同心圆框架,同时基于不同个体之间所具备的亲疏关系,让这些同心圆相互交错在一起,从而钩织成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但从同心圆理论的整体角度出发,这些小的同心圆又会构建成一个巨大的,属于整个人类个体的同心圆系统,而在这一同心圆系统中,人类个体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个体所需要实现的正义,便构成了相互依存且相辅相成的关系,并对人类个体的价值取向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以责任促进正义的价值取向

通过充分利用温茨所提出的同心圆理论,能够对人类在生存与发展期间所存在的责任与正义之间的关系予以有效的梳理,并倡导更多的人利用责任来促进正义价值取向的形成与发展,充分解决责任对正义的促进关系。

举例来说,对于生活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该居民对所处国家少年的初级教育工作以及教育发展都担负一定的责任,同时这一责任的程度也要显著高于该居民对其他国家少年初级教育所承担的责任。相比于其他国家,通过对居民所处国家少年教育的发展提供相应的支持,能够有助于该国家少年初级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进而为该居民提供更多的反馈与更大的收益。与此同时,在提供初级教育支持,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之后,该居民也能够在今后获得更多的长期收益,例如居民自己的孩子(或者该居民亲属成员的孩子)有可能接受到更高等、更专业的教育,因此同心圆理论对居民承担责任的价值取向提出了有效的依据。

但是,在温茨所提出的同心圆理论中,还对社会居民所普遍接受的上述观念做出了修正,从而提出了责任促进正义的价值取向,如下列案例内容描述:

来自众多西方国家的社会居民,例如美国,都应当对生活在亚洲、非洲等贫穷国家居民的生活状态、生活性质承担直接的责任。这是因为,在长期对上述国家所掌握资源进行榨取的过程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逐渐利用利益的驱使,使这些贫穷国家的社会形态,尤其是经济发展形态产生了巨大的改变,而经济形态的改变则是这些国家长期维持在贫穷状态的主要诱因。具体来说,在长期以利益来驱使经济形态转变的过程中,众多非洲国家的贫困居民为了维持生计,只能够将其所从事的农田种植产业转型为各种经济作物种植产业,为美国人生产香蕉、各种香料等,随后再将其所生产的这些经济产物转运至美国,供美国人进行后续的产品加工与产品使用。但是对于处于贫困生活状态的当地居民来说,其最需要、最应当从事的生产种类是最基本的粮食作物,用来缓解当地贫困居民的饥饿,解决这些居民的生计问题。因此,可以这样说,以美国为首的众多西方国家是生活在非洲等贫困国家社会居民长期处于窘迫状态的始作俑者。

上述案例充分表明,在整个大的同心圆中,来自众多贫困国家的居民所处的位置事实上应当比人们本身构建的同心圆位置更加亲近。因而在社会居民的同心圆体系中,需要通过这种责任,来对社会中所出现的各种不公提供补偿,彰显社会居民所具备的正义。此外,从情感角度来说,相比于满足那些较为富裕的居民的社会需要,社会居民应当更加积极、更加主动地将资源转移至真正具备上述需求的、仍然处于贫困状态的居民当中,实现这些居民的人权与正义。

对于解决来自家庭内部成员,或者亲属关系相对较近的居民之间的问题时,同心圆理论的主要思想在于,社会居民需要优先解决距离自身亲疏关系最近的家庭成员的需求,随后由近及远,依次满足不同家庭成员的需要。但这一理论应用与功利主义思想就呈现出明显的区别。从功利主义思想的角度来看,社会居民所掌握的资金、资本以及资源,应当用来追求并实现最大的利益。例如以下案例:在同一个社区内生活着两个孩子,一个贫穷,另一个富裕,贫穷的孩子渴望饱餐一顿,而富裕的孩子在已经解决温饱问题的基础上,渴望得到一个精美的玩具。作为富裕孩子的父母,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应当将自己的资金给贫穷的孩子提供食物,解决贫穷孩子的温饱问题,但从同心圆理论的角度来看,富裕孩子的父母倾向于利用自己的资金,给自己的孩子购买那个精美的玩具,与此同时,同心圆理论还会对富裕孩子父母的这种行为提供合理的解释:兩个孩子处于同心圆中不同的亲疏位置。

通常来讲,有关积极人权在同心圆理论中的实际应用,即处在相同的同心圆中,任何一个居民理所应当优先满足距离该居民位置更近的居民所具备的积极人权。与之相似,任何一个居民也都需要对距离该居民位置更近的居民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但是,当人们并非将同心圆中距离自己位置的远近作为衡量积极人权的核心标准时,得出的结果就会大相径庭。对于共同生活在社会中的居民而言,当居民对某些物质,或者资源具备强烈需要时(例如对水、食物以及其他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资源),倘若距离该居民位置较近的居民所具备的上述资源需要已经得到满足,那么其他距离该居民位置较远的居民所具备的上述资源需要,也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与满足。引用上述案例,在富裕父母的子女温饱问题得到解决的前提下,那么该父母所应当解决的问题,就不再是自己子女的精美玩具,而是同样生活在该社区内贫穷孩子的温饱问题,从而实现由责任向正义的驱动,这就是温茨同心圆理论中责任对于正义的促进作用。

二、以“正义”反向激励“责任”的价值取向

在对温茨所提出的同心圆理论进行运用时,也经常会出现与功利主义矛盾与相悖的现象,温茨的同心圆理论重点在于实现整个区域或者整个人类对环境资源的公平、公正、合理分配,从而实现人类与环境的正义。从温茨的同心圆理论角度出发,人类在对环境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的过程中,应当同时承担其对环境资源所造成的破坏,并共同承担对环境污染的清洁与治理。在温茨的同心圆理论中,将整个人类社会罗列在一个大的同心圆内部,根据人类在同心圆所处位置的亲疏远近,来判断不同人类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整体来说,人类共同生活在相同的自然环境之内,任何一个人类个体所做出的行为都会对生活在这个大同心圆内其他人类个体所拥有的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而这一影响最终也会反馈给个体本人。

从温茨环境正义理论的形成背景出发,其主要是基于罗尔斯所提出的正义与分配正义理论思想。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在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居民,最应当得到补偿与帮助,这是因为这些社会居民在从事社会生活与劳动期间,所掌握的财富最少,所具备的资源最为有限,所实现的权益也最为卑微。因此将这类社会居民与其他社会居民进行对比,他们的生活状态,或者生存方式便体现出最典型的不公正与不公平。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此类社会居民被称为最不得利者。而所谓正义的社会体系与社会制度,就应当通过制定有效的政策,实施相应的措施,从而让社会中的这些最不得利者能够尽可能获得最大的权利与利益,使此类社会居民的生活状态与生存方式得到有效的转变,逐渐减小此类居民与其他阶层居民之间的差距。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来说,仅当社会中的这些最不得利者所具备的生存状态得以改善,才能够真正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温茨所提出的同心圆理论指出,在西方发达国家与亚非、南美贫穷国家中,生活在贫穷国家的居民便是上述理论中的最不得利者。一方面,这些社会居民自身的生活状态与生存方式存在较大的不公平、不正义;另一方面,这些社会居民还为西方国家居民的幸福生活与享乐提供了诸多条件,因此对于温茨来讲,这些最不得利者更应当得到社会的关注与照顾,应当通过资源的援助与资金的支持,让这些最不得利者所应当掌握的积极人权得到充分的体现,从而满足全球社会范围内的正义与公平。而对于生活在相同国家、相同区域的社会居民来说,上述理论内容同样适用。基于不同居民所具备的经济条件、社会地位、社会阶层不同,不同居民所享受到的資源、权利与幸福程度是截然不同的。对于社会的发展来说,只有依靠社会中所有人类的共同协作、共同努力,才能够真正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因此在社会中生存的每一个个体也应当重视并维系这种社会关系。

基于温茨的同心圆理论内容,在对社会利益与社会资源进行分配期间,应当充分发挥社会正义与人类正义的激励作用,尽可能将社会资源、权利与利益分配至参与到相应社会活动的所有个体当中,并重点关注社会中的众多最不得利益者所具备的权利与利益。通过这种对社会个体责任与权利的拓展,将社会个体所具备的同心圆范围不断扩大,并通过上述资源与权益的分配,一方面充分彰显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一方面加深社会中各个个体之间的联系,使社会个体之间的亲疏距离不断拉近,最终实现对人类价值取向的有效完善,努力缔造更大范围的正义。

总之,通过对温茨同心圆理论的深入剖析,得出以责任促进正义的价值取向,以及正义反向激励责任的价值取向,事实上上述两者也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通过对人类个体责任的深入挖掘,努力实现位于同心圆中各个个体的积极权利,便有利于缔造属于整个人类的,最大范围内的正义。与此同时,通过对人类正义的有效宣扬与传播,形成对人类责任观念的激励,也能够启迪更多的人类个体去践行自己的责任,共同为实现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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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雨辰,游琴.基于“反思平衡”方法的环境正义论——评彼得·S·温茨的“同心圆”理论[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

[6]钱秋月.实现生态正义的意识形态保障分析[J].中共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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