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研究
2020-07-13王硕上海政法学院
王硕 上海政法学院
所谓的未成年财产权主要指的是没有满十八周岁的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享有的财产使用,获得收益以及处置资产的权利。因为在我国法律规定下,没有年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其拥有的财产没有完全的控制能力,需要有法定监护人来帮助其行使财产权。正因为如此,所以很容易受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非法侵害。最近几年,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极为迅速。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财产拥有量都在不断提升。而未成年人通过继承,赠予等方式获得财产的数量也不断增多。而相应的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非法侵犯未成年人的财产权案件也常常出现。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正因为如此,所以针对我国未成年人财产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此来更好的保护我国未成年人的财产权。
一、中国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
(一)目前未成年人财产范围界定不明确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法并没有针对其财产范围展开界定。这项法律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因此应该对该项法律展开进一步完善。家庭往往是未成年人生活的主要场所。因此在家庭婚姻法中应该充分体现出其对于人身财产权的保护。然而,我国唯一的《婚姻法》过于注重婚姻关系的立法规范,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考虑较少。另外我国法律规定法定监护人可以对未成年人的财产展开管理,同时应该对其托管的财产负有保护责任。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不履行相关职责的处罚条款。因此对未成年人财产范围及类型予以界定,可以更好的增强立法实用性。
(二)未成年人财产保护规定过于抽象和笼统。
从西方国家的法律法规来看,针对未成年人财产管理都设置了诸多法律条款来明确法定监护人的责任。比如在意大利就在其法律中设置了十几条法规来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予以规范。再比如说在日本法律中涉及监护人权利的也有十几条。而相对于这些西方国家而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针对监护人权利和义务的非常少,尤其是针对监护人对未成人财产予以监管的法律只在《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对于未成年人财产管理权的内容,并没有规定监护人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财产管理权的限制。
(三)没有明确的监护权来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行为
目前,在《民法通则》中,一般规定了父母或监护人的职责、责任和后果,委托未成年人管理财产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以立法的形式。不过目前我国立法中对社会机构,和政府机构对于未成年人保护保护的权利义务和监管职责等都没有明确。因此,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似乎很给力。公安局、法院、居委会、政府街道办事处、妇联等都是主管部门,但事实上,没有一个组织能够提前做好及时的监督防范工作。因为其较为复杂且具有隐蔽性,因此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子女财产权益损害无法展开监管。传统的社会伦理规则使人们相信父母可以爱孩子,所以他们总是信任父母。只有在监护人对于子女的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时,才会有相关机构予以介入处理。其中,侵害人身权利的干预措施较多。一般来说,监护人对于子女的财产造成一定损失不会出现太大问题,因此也很难有相关部门介入。
二、解决中国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方案
第一,应该明确未成年人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法律地位。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来确保未成年人对于自身财产管理和使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要界定好未成年人的财产范围。对于未成年人的财产权保护范围应该是进一步界定,其主要领域为家庭保护立法。并对其财产范围予以独立界定,不仅仅要概括定义,还应该进行案例列举。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财产的规定是无偿获得的为个人财产。
第二, 应增加监管人的选任考量因素。由于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法律允许监护人或者父母对其财产进行监督,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财产受到侵害。为了避免这种后果,我们应该加大对监事选任的考虑。具体来说,根据10岁以上未成年人等未成年人的意愿,对财产监督员提出异议的,相关单位需要对其原因予以明确,并提出有力证据来证明监护人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对财产监督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更换监督员,并由监督员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是否适合管理自己的财产。
第三,是建立专业监事。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人在对其财产予以监督时,很容易忽略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因此需要专门的监管者来对监护人监管财产的行为予以有效监督,以此来保证未成年人额的财产权不受非法侵害。有关监管部门和人员都需要进一步深入民众,做好监管工作,一般是由未成年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来承担监管职责。
三、结论
综上可以明确,目前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财产权予以明确,但未成年人财产管理权基本上都是由其家人和亲人所管理。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我国固有观念的缘故。而这样不严谨的管理很容易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到损害。我国目前针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因此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问题。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