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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争议的仲裁审理与代理热点

2020-07-13王琳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消费导刊 2020年27期
关键词:商事银行业仲裁

王琳琳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一、银行业金融争议案件的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展,中国的金融体系以银行业为主,是金融业的中流砥柱。随着疫情的全球化蔓延,银行业贷款违约概率、不良贷款余额以及比率会有特殊的变化,在易变性、不确定性、复杂性、模糊性的环境下,金融争议纠纷更显突出,多元化解决争议以及特色的法律服务不可或缺。解决银行业争议背后往往涉及到金融监管政策、金融市场、金融法制环境的变化,需要以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凸显了海量的金融争议的市场需求。金融全球化、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机构之间、金融市场之间、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极限日趋模糊,拓宽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通道,能有有效化解金融纠纷和规避金融风险。

在这种背景下,凭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19年12月末,我国金融业机构总资产为318.69万亿元,其中,银行业机构总资产为290万亿元;证券业机构总资产为8.12万亿元;保险业机构总资产为20.56万亿元,规模居全球第一。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疫情防控企业融资需求,加大信贷投放,促进企业生产。2020年3月3日中午12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抗击疫情合计信贷支持超过12543亿元。2020年5月份,债务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4.8万亿元。其中,国债发行6773.2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13024.6亿元,金融债券发行8490.5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务发行8298.1亿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522.7亿元,同业存单发行1.1万亿元;5月份,债务市场运行情况,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21.7万亿元,日均成交1.14万亿元,同比增长29.38%,环比下降1.24%。交易所债务市场现券成交1.3万亿元,日均成交733.98亿元,同比增长109.35%,环比下降22.9%。这一组数据不仅反映了银行业的金融风险状况,同样深刻反映了银行业风险化解的本质诉求。

在疫情期间,商事仲裁的特殊优势显得格外突出,商事仲裁规则的经济性、高效性、专业性、保密性、以及便于执行性等特点,在防控和化解金融纠纷过程中规避金融风险更有其特殊作用,尤其是保密性,能够有效的维护金融机构的声誉。为了适应新时代金融发展的要求,银行业一方面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另一方面要维护金融稳定和银行业秩序,严守风险底线。有部分银行担心,商事仲裁规则施行一裁终局,出现问题获得法律救济途径有限,在选择运用商事仲裁解决金融争议解决纠纷时会非常谨慎。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三个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范化建设中又一成果,作为执行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18年3月1日开始施行,分别对执行和解、执行担保和仲裁裁决执行做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涉及到商事仲裁的不予执行和撤裁有了明确的规范,商事仲裁公信力的司法保障措施进一步得到保障和加强。

二、银行业金融争议的仲裁审理研究

银行业不断发展壮大,银行业金融争议的案件数量和标的显著上升,案件的法律关系表现的相对比较复杂,一些特定的金融争议引发了金融业、仲裁界、司法界以及法学教授的高度关注。实践中,银行业金融争议的仲裁审理中热点问题有很多,本篇文章选择如下三个热点进行分析研究。

(一)银行业联合授信的争议解决研究

银行业联合授信工作涉及众多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集团),授信总额和用信总额均以万亿元计,在银行业授信工作实施过程中,相关主体之间难以发生利益冲突,有效防范、化解相关争议是联合授信风险管控工作的重要内容。截止2018年12月31日,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初步统计,已经签署银行与银行成员联合授信协议的410多家银行中,选择仲裁委争议解决方式的有372家,占比约为90%。由于商事仲裁的自主性、非对抗性、成本低、效率高、程序便捷与联合授信争议解决的有机集合有着天然优势,有其在疫情持续期间,商事仲裁的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以及中国金融仲裁事业的进步。

中央银行业不良资产总量实际上是一个动态数据,研究银行业金融争议不能忽略授信相关业务争议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联合授信争议解决的安排,要充分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特殊法律地位,尊重联合授信主题争议解决权利,提高解决争议效率, 在联合授信有关合同文本中,并为将调解作为选择仲裁或者诉讼方式的前置程序,提升联合授信争议解决的效率,应当是银行或者企业首要考虑的问题。近年来,互联网仲裁争议方兴未艾,联合授信、同业业务、银行卡业务、个人信贷乃至消费金融专业领域推行互联网仲裁解决争议,将成为金融业、仲裁业两业融合发展的根本方向。有其在疫情期间,一些仲裁机构尝试在线上仲裁的基础上全面推广,主要问题体现在互联网仲裁金融争议的法律效力。

(二)银行不良资产行业法律问题研究

1999年我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后,银行不良资产行业慢慢形成,初步形成了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行业法律法规框架,银行不良资产行业法律体系围绕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立起来,因此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也随之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当前银行业不良资产行业面临的政策法律环境有了相当程度的改善,建立起来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框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新形势、新情况的出现,银行不良资产行业出现了新的特点。

众所周知,过度授信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不良贷款的显著上升。截止2019年第二季度末,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24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81%。银行业不良资产上升时态持续变化,银行业不良贷款处置不良资产成为某些银行当前工作任务的重中之重,以何种方式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已经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关注的焦点。银行业在选择与运用多元化手段处置不良资产时,需要结合各行不良资产的实际状况,分类制定合理的处置预案,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可以采用传统的催收、诉讼或仲裁追偿,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

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面临两方面挑战,一方面,不良资产经营市场发育不完全;另一方面,银行业缺乏高端而专业的处置团队。面对银行业不良资产大幅度增长的态势,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商事仲裁或调裁对接为银行业核销不良贷款提供有效途径。尤其是在每年5月份和11月份,银行业半年、全年核销不良贷款的旺季。需要强调的是,不良贷款核销是银行的一种会计处理手段,银行依法、依约仍然享有继续追索不良贷款的权利。目前,中国尚没有规范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处置需要通过条例、规范推动不良资产的清收,迫切需要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市场化和法制化,为司法机关、商事仲裁机构审理不良资产争议案件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撑。

(三)政府对银行业及商事仲裁的监管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在新的发展理念指引下,以创新驱动的传统产业逐渐走向高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海洋、航天等新兴产业日益壮大,而经济结构的巨大调整促使金融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直接融资、对外开放、综合经营石头强劲。为了引导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需要深化金融监管改革,该改革的方向是真正构建起一个完善高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银行业本身是政策性和合规性风险比较高的行业,证券公司和私募领域则是道德风险比较高的行业,而政府监管的核心目的则是为了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金融业务有其内在的规律,现代金融是跨时空的风险交易,金融技术中介服务,也是信用、杠杆、风险综合经营的活动。银行业金融争议纠纷需要灵活运用不同的行业法律、规定、和监管规则、治理规范以及交易习惯。在银行业金融争议的仲裁审理中,仲裁员需要具备特定的法律逻辑、金融逻辑、行业逻辑,更需要充分尊重商业和行业管理规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体现出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公平性、合理性、专业性。在解决金融争议时,仲裁员要在符合法律规则的前提下,不违背法律基本精神的前提下,更多的运用金融逻辑、行业逻辑、交易习惯,考量案件的事实证据等,严格的按照仲裁规则规定和程序以及当事人的约定审理裁判金融争议。在金融案件的仲裁实践当中,商事仲裁中仲裁员在审理经营争议时和传统的司法裁判有着显著的区别,不仅要尊重经营规律和合同约定,更要依法独立公正的高效的裁判,凸显出了金融仲裁监管规范的必要性、复杂性和特殊性。建立高效的金融保护机制,需要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安全、信息、公安、电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共同优化金融服务环境。

三、银行业金融争议的律师代理研究

敬业、精业、勤业、乐业表现为律师在为银行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不可或缺的品质。敬业,是对工作的高度负责;精业,是精益求精的态度;勤业,是刻苦勤奋的努力;乐业,是愉快的奋斗精神。

(一) 赢在感知体验

亚历山大·伊万诺维奇·赫尔岑(Alexander Herzen)说过:生活中最重要的是礼貌,它比最高的智慧,比一切学识都重要。但有些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不注重当事人的感受,甚至不重视仲裁员的审理感受。面对仲裁员的提问,答非所问。一些仲裁员是某一领域的专业人士,一旦有了沟通的困难,很难开展之后的法律工作。有的律师把金融案件的胜诉当作结果,对于特定案件的败诉结果,当事人多数是能够理解的,尤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律师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即便是败诉,工作过程中的每一步都要与当事人进行汇报。有的时候,银行机构恰恰需要败诉的裁决,比如核销不良贷款,明知败诉也需要一份法律文书。当代律师需要转变法律服务理念,即便败诉了,作为律师依然需要帮助客户想办法化解风险,预防新业务的风险,这也是增强与客户粘度的良好方法之一。

(二)重要关系的相处艺术

老子说: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很多律师将自己的服务定位在银行业,定位不是对产品要做的事,而是要对客户预期要做的事。在金融机构的法务负责人,非常关注代理律师是如何处理好客户关系的。他们是亲历者,也是旁观者,律师不仅需要艺术的方式维护好客户关系,更要关注代理工作当中的细节问题,因为细节决定成败。现如今,诉讼案件、商事仲裁案件施行代理招标制,一些机构委托相关部门集中采购法律服务,尤其是案件代理。案件代理它实际上是个性化非常强的服务,规模大的律师事务所不一定对某一个案子都适用,规模小的律师事务所不一定不适合某些案件的代理。实际上,作为律师不仅需要维护好客户关系,服务质量更需要有可比性。归根结底,律师的更大作用则是通过专业优质的代理行为,促使仲裁员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考量案件的公平裁判。因此,高度责任感、谨慎处理、注重细节、专业精神、恰当的语言、得当的态度,是必不可少的。

(三)银行业仲裁律师的实践能力

银行业还需要律师具备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解决经营争议的智慧,缺少的不是案源,缺少的是能够智慧解决争端的律师;第二、专业为王的职业信仰,在商事仲裁审理金融争议案件中,特别注意业务常识,也特别要注意律师代理意见的客观性和专业性;第三、准确把握金融逻辑能力,把握法律与事实之间,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事实之间,交易结构与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金融律师不仅要把握金融行业的特色、掌握基本规则、了解业务流程,更要把控住业务风险的痛点;第四、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律师的职业道德素养不仅包括专业的专业知识,实际上还包括外在的形象。

四、金融争议中仲裁审理面临的挑战

彼得·德鲁克(Peter F. Drucker)说过:战略不是研究我们未来做什么,而是研究我们今天做什么才有未来。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使得银行业开展了如火如荼的金融创新,绿色经济将给现代银行业带来巨大的挑战。

(一)金融证券话带来的挑战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证券化的不断发展与深化,资金融通越来越依赖证券方式,直接融资成为企业和投资者普遍接受且愿意使用的途径。金融证券化改变了银行业的外部经营环境,改变了银行业的盈利模式。金融证券化将融资功能进行了专业化重组,使得银行业最重要的贷款业务程序被分隔,建立了二级市场,使得商业银行可以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信贷政策。与此同时,金融争议纠纷的审理与代理问题,随之迎来了新问题、新挑战,为了适应金融证券化发展的大趋势,银行业、金融业的市场经营战略和金融争议的商事仲裁法律服务方式,是在新时期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二)混业经营对银行业的挑战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开展了以金融混业经营、放松国内外金融市场管理为特征的一系列变革。随着金融监管的逐步放松,各种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的相互交叉与渗透不断加剧,国际银行业出现了大规模的兼并和收购。以投资银行业为例,除股票经纪、股票承销及交易等少数几种业务外,商业银行几乎可以从事其他所有的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经营,将商业银行业务扩展到证券投资、保险、信托和基金,能够节约成本、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但综合经营增加了商业银行的风险种类和风险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因此,有效规避银行业金融争议纠纷提供了新挑战,特别是在金融发展战略、业务组合以及风险防范方面,对商事仲裁在解决银行业金融争议纠纷中,同样需要与时俱进,需要仲裁员具有更高的专业水平和智慧。

(三)金融科技对银行业的挑战

进入21世纪,金融电子化已成为国际金融核心竞争力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当前,互联网、移动通信、数字货币、区块链、人工资能等技术不断拓展,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防御系统性风险。自动化金融交易系统的出现,使得个人、企业、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对商品、服务和金融资产的购买以及资金支付越来越便捷。金融科技的蓬勃发展已经受到金融机构、it业界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商业银行纷纷投入巨额资金推进管理信息化、服务电子化,力争在这一新领域获得竞争优势。因此,银行业在提高金融效率、节约成本和便利性增强的同时,也给商事仲裁机构在解决银行业金融争议的案件过程中带来了新挑战,迎来了新机遇。尤其是在商事仲裁机构在处理金融争议案件中,维护商业银行的声誉风险和安全隐患、增强市场竞争程度等方面,充分发挥了商事仲裁规则独特的优越性,以便在金融产业链上拓宽发展空间,降低商业银行技术进步的成本、保持良好的市场竞争力。

毫无疑问,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再掀高潮,发达国家开展了以金融混业经营、放松国内外金融市场管制为特征的一系列变革。进入21世纪,金融电子化已经成为国际金融核心竞争力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金融科技的蓬勃发展已经受到金融机构、IT业界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在金融效率提高、成本节约和便利性增强的同时,也给银行业金融争议的仲裁审理带来一系列的新挑战。随着国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中国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五大新发展理念的指引下,我国银行业金融争议案件的发展目标、路径和方式正在经历重大机遇和变革,为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运行,值得我们不断探索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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