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遗产制度的构建
2020-07-12林摇雪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林摇雪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未通过立法确立遗产管理制度,也因此而发生了诸多遗产继承纠纷。随着经济发展,遗产管理意识增强,遗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也迫在眉睫。
一、遗产管理制度的概念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至遗产继承分配完毕之日前,如何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管理的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应主要包括管理遗产的主体的产生、资格条件、权责等方面的内容。笔者认为,遗产管理制度是一种由特定的主体对被继承人死亡后的遗产进行清算、保管、依法分配并获取一定报酬的制度。
二、我国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一)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尚未确立遗产管理制度,仅在《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可以构成遗产管理制度的某些因素,比如遗嘱执行人、遗产的保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主要集中在我国《继承法》第16条(指定遗嘱执行人)、第23条(遗嘱执行人的启动程序)、第24条(遗产占有人的善良管理义务)、32条(“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原则)以及司法解释第57条(特殊人员份额保留原则)。
就近期公布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下称“草案”)的内容来看,已经基本确立了遗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遗产管理的原则、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二)存在的问题
我国相关立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未确立遗产管理制度。遗嘱执行人与遗产占有人根本无法保障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而正式分配完毕前的“权利真空时间带”,极易造成继承冲突与纠纷。
第二,立法体系较为混乱,如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规定在“遗嘱继承与遗赠”章节,而遗产保管人与无人继承或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则规定在“遗产的处理”章节。遗嘱执行人与遗产保管人均对遗产进行管理,却规定在不同的章节,可见立法体系混乱。
第三,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实施困难。如规定了遗嘱执行人的产生,却未规定遗嘱执行人的资格条件、职责义务等;再如规定了遗产占有人的妥善保管义务,却未规定侵占遗产的法律责任,等等。
三、草案中的存在的问题
通过前述对草案关于遗产管理制度的介绍,不难发现该草案中的遗产管理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1)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适格性问题;(2)缺乏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资格;(3)缺乏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地位;(4)“保管遗产”保管范围不明确;(5)遗产管理人报酬的标准不明确。
四、对我国遗产管理制度构建的建议
(一)扩大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范围
草案第925条规定了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形,笔者认为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范围过于狭窄,应予以扩大。建议:(1)将利害关系人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资格与管理能力存在争议的情形纳入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形;(2)将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情形纳入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形;(3)将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改为“当无继承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人放弃接受遗赠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4)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范围应不仅限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还应包括债权人、受利害关系人信任的专业人士与社会贤达;(5)遗产继承状况比较复杂,遗产管理人无法有效管理遗产,经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可以指定遗产管理人。
(二)增加遗产管理人的资格
笔者认为关于增加遗产管理人的资格,应主要考虑以下内容:(1)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能力。(2)遗产管理人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否则将会影响遗产处理的公平性;(3)需要对遗产进行专业管理的,遗产管理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等。
(三)确立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确立遗产管理人诉讼主体资格是遗产管理人行使处理债权债务职权必要手段,是指:(1)在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时,在具备现实需要的前提下,遗产管理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债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权;(2)在关于遗产纠纷的诉讼中,可以作为被告参与遗产纠纷解决。
(四)肯定遗产管理人正当管理与处分行为
笔者认为通过立法确认遗产管理人有权作出有利于遗产的正当管理与处分行为应主要把握4个原则:(1)遗嘱之规定。若遗嘱约定了管理、处分行为,则可按遗嘱执行;(2)遗产之紧迫。当遗产为鲜活、易腐物品或面损毁灭失风险时,遗产管理人可以对其进行变卖处置并保管对价款;(3)现实之必须。对于受市场行情变化大的遗产,应赋予遗产管理人相应处分权,否则会使得遗产价值降低。
(五)明确确定遗产管理报酬的方式
笔者认为确立遗产管理人的报酬应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其次,报酬应以遗产管理人实际所付出的劳动为基础,在其实现遗产增值的情况下,应予以相应激励;再者,遗产管理人报酬应优先于债权人的受偿权与继承人的继承人而从遗产中得到支付。
五、结语
我国遗产管理制度的确立已成必然,但立法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完善,笔者从扩大法院指定、明确遗产管理人资格、明确立遗产管理人诉讼地位、肯定遗产管理人的正当处分行为、遗产管理报酬的确认方式五个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对构建我国遗产管理制度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