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农民合作经济理论探究与现实思考
2020-07-06蒲立峰林欣妍
蒲立峰 林欣妍
摘 要 《论粮食税》和《论合作社》是列宁探究农民合作经济思想的两篇十分重要的文章,着重阐述了列宁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理论的探索及其成果。两篇文章前后相继,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理清其内在关系,是把握列宁农民合作经济思想的关键。本文从这两篇文章的写作背景入手,提炼并总结列宁农民合作经济思想的演变过程和核心观点,揭示该思想所蕴含的当代价值与现实思考。
关键词 农民合作经济思想 农民合作社 现实思考
一、思想变迁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就对农民合作社做了很好的阐述,在继承马恩思想的基础上,列宁对合作社的认识经历了四个不同阶段的变迁。
在俄国十月革命前,列宁肯定工人协作社对维护工人利益的重要性,但同时认为合作社存在一定局限性,反对单纯依靠合作社来求得解放;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时期,列宁主张大力发展国有农场和集体农庄,实行土地国有化;到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认为合作社是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之一,强调利用合作社把农民联合起来战胜小商品生产者;直至1922年,列宁对合作社有了新的、根本性的认识,认为其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此时的合作社在列宁看来是联合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
《论粮食税》和《论合作社》正好体现了列宁在两个不同阶段对合作社的不同认识。时值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时期向新经济政策时期的转变阶段,列宁写下《论粮食税》一文,阐述了合作社的国家资本主义性质。随着列宁思想的不断深入,到晚年,他开始强调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意义,贯以其社会主义性质。最终列宁在病榻上经过两次口授,完成《论合作社》一文。
二、从《论粮食税》看列宁农民合作经济思想
(一)写作背景
1918—1920年,苏维埃俄国同时遭受国内反革命叛乱和外国武装干涉,在腹背受敌的形势下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1920年,国内粮食生产不景气,牲畜大量死亡,农民对余粮收集制的不满开始爆发;再加上工业惨遭破坏,日常生活用品极度缺乏,失业和饥饿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剧工人的不满情绪。1921年3月,在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上,根据当时国内政治、经济形势,通过了《关于以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的报告》的决议,该决议成为了苏维埃俄国从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时期成功过渡到新经济政策时期的标志。紧随其后,列宁在1921年4月写下《论粮食税》,论述了新经济政策的意义及其条件,为这一政策奠定理论基础。
(二)《论粮食税》中的合作社思想
1.合作社简介
《论粮食税》中阐述的合作社是手工的、宗法式的小生产。既没有确切的合同,也没有确切的期限。而小业主合作社向社会主义过渡需要经历一个漫长复杂的过程,即由小生产向大生产过渡。在当时,列宁认为这个过程难以实现,所以应在小业主合作社和社会主义中间增加一个辅助环节,即国家资本主义。
2.合作社具有国家资本主义性质
列宁明确指出:“但在苏维埃政权下,‘合作制资本主义和私人资本主义不同,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个变种。”[1]资本主义是指与国家政权相结合,由国家掌握和控制的一种经济制度。相比于私营商业,合作社这一商业形式更有利,因为它更容易把绝大部分居民联合起来。
3.合作社存在的必然性
列宁指出:“在俄国目前的情况下,合作社有自由,有权利,就等于资本主义有自由,有权利。”[2]列宁认为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像俄国这种农民占优势的国家,要想稳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必须依靠合作社。同时,合作社也成为新经济政策条件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首要途径。
三、从《论合作社》看列宁农民合作经济思想
新经济政策初期,俄国只允许一定的地方周转自由。列宁强调要把这有限的自由充分运用到引导合作社走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上来。到1922年,列宁对作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形式的合作社有了新的认识。在这里,列宁断定合作社是一种不同于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转而赋予其社会主义意义,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的合作社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可以说《论合作社》是列宁关于农民合作经济思想最重要的一篇文献。
(一)写作背景
《论合作社》是列宁为适应当时苏联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而发表的。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彻底激发了饱受剥削和压迫的共产党人的反抗意识,西欧无产阶级革命由此爆发。然1922年,无产阶级革命就遭到了资产阶级的镇压,最终以失败告终。革命的失败使世界无产阶级革命逐渐走向低潮,但此时,俄国实行新经济政策,国民经济加速恢复,工农业回归生产,国内形势渐好。新经济政策的初步成就表明,对于苏俄这种小农占优势的国家,要建成社会主义,就必须从根本上解决把农民吸引到社会主义轨道上来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难题,列宁晚年在设计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方案时,口授《论合作社》一文。
(二)主要内容
在《论合作社》中,列宁认为从小生产者过渡到社会主义不需要国家资本主义这个中间环节,合作社就是过渡的最佳形式。列寧从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分析其发展过程中所要完成的工作,进而论述实行合作社的重大意义,并完整系统地提出农民合作经济思想。
1.合作社具有社会主义性质
在列宁看来,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充分决定了合作社的性质。列宁指出:“合作社在我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如果把租让单独划开,那么在我国的条件下合作社往往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的。”[2]可见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合作社是连接小农经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大工业之间的坚实桥梁,对促进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农民稳步过渡到集体所有制起关键作用。在无产阶级掌握国家经济命脉的条件下,合作社就归于集体所有制,不可能脱离社会主义的总轨道。
2.农民合作社是改造小农经济的最好形式
列宁从共耕制的失败中吸取教训,从新经济政策的实施效果中总结经验,指出农民合作社是改造小农经济的最好形式。他提到:“从实质上讲,在实行新经济政策的条件下,使俄国居民充分广泛而深入地合作化,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2]可以看出,列宁开始强调实行合作社的重大意义,认为其对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实现合作社的原则
第一,自愿原则。共耕制的失败教训使列宁深刻认识到要改造小农经济,就必须完全尊重农民的意愿。实行合作社不仅要基于现实生产力水平,更要考虑农民的心理承受力。他指出:“采用尽可能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过渡到新制度方面。”[2]而农民感到容易接受的核心就是自愿原则。
第二,经济利益原则。首先,列宁指出:“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只有在一定阶级的财政支持下才会产生。不待说,自由资本主义的诞生曾花了亿万卢布。目前我們应该特别加以支持的一种社会制度就是合作社制度。”[2]坚实的物质基础是合作社得以顺利实行的重要保障,国家应给予合作社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和援助,促进其持续健康向好发展。
再者,列宁指出:“应该善于找出我们对合作化的‘奖励方式(和奖励条件),找出我们能用来充分帮助合作社的奖励方式,找出我们能用来培养出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奖励方式。”[2]所以政府应该采取各种措施来奖励积极参与合作社的农民,保证农民经济利益,以此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同时,使农民认识到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也有利于小农经济逐步发展成大规模的集体经济。
4.对农民开展合作化教育
对农民来说,合作化不仅是一场思想教育运动,更是一场文化教育运动。列宁把对农民的合作化教育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是因为农民乐于接受合作社,直接加速合作社的发展进程,进而有利于促进其向社会主义顺利过渡。他指出:“我们要做的事情‘仅有一件,就是要使我们的居民‘文明到能够懂得人人参加合作社的一切好处,并参加进去。”[2]
四、当代价值与现实思考
在201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讲话:要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这使得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有了明确的方向与规划。《论粮食税》和《论合作社》这两篇著作迄今为止已经问世将近一个世纪之久,但其发展合作社的思想仍然具有广泛深远的现实意义,为今后我国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合作化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一,大力发展生产力,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坚实物质保障。我国的农民合作社起源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过逐步的演化,最终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农民合作社。如以往列宁先生所说:“必须有相当发达的物质生产资料的生产,必须有相当的物质基础”。合作社也只有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上、在雄厚的物质基础保障上才能稳步运行。
第二,建立健全合作社的领导机制,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我国的农业生产首先是由国家农业部协调管理、统筹监督,其次依靠各地区农业主管部门切合落实。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是个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方方面面,不仅包括生产、销售、服务等,还涉及大量的实际问题。如:农民方面的土地补偿问题和收益分配问题等,需要专业的机构进行统一规划和管制。此外,政府应当完善相关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并对“空壳合作社”进行清理。
第三,加大国家财政扶持力度,促进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农民合作社的运行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而资金又着重依赖于国家的扶持力度。国家可以根据合作社的规模、运行成果等指标给予其不同额度的补贴;银行适当延长贷款时间、增加贷款额度、甚至降低贷款利息;税务部门实行免税、减税等优惠政策。各部门同力协契,减轻农民发展合作社的负担。同时,对积极参与合作社的农民,国家也应制定各种奖励措施,以此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第四,重视对农民的教育,不断向农民普及合作社文化。对农民来说,合作社是一种全新的、陌生的事物,农民从认识它到接受它需要一定的时间观望等待。再加上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其主动学习了解新生事物的能力也相对不足。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其普及合作社文化,促使农民自愿接触、逐渐认同并主动加入到合作社中去。
列宁在苏联的实践探索具有丰富的现实价值,其农民合作经济思想也为我国当代农民合作社的向好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发展原则,紧密联系农村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的农民合作社制定不同的实施方案,积极引导农民了解接受并加入合作社。只有这样,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才会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潜力才能被充分发掘,才能早日实现我国人民的共享发展。
(作者单位为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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