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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监督结果分析及质量管理

2020-07-05陈桂淋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原始记录分包环境监测

陈桂淋

(1.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深圳 518101;2. 同济大学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上海 200092)

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是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顶梁柱”和“生命线”,是建立生态文明的保障[1]。为确保生态监测数据“真、准、全”,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 35号),将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贯彻该意见,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印发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计划用三年时间对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的监测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18年底,我国共有检验检测机构39 472家[2]。在《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中,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省—市—县四级组织架构,共有监测管理与技术机构3 500余个,监测人员约6万人;另有各行业及社会机构监测人员约24万人,全社会监测力量累计达30万人。

本研究收集整理了2019年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后统称“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质量检查结果,归类分析了所发现的主要问题,寻找工作薄弱环节,识别检测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风险,为提升监测工作质量寻求突破口和方向。目前,并无其他文献专门针对各地区生态环境机构质量监测问题的分析,本研究是这方面研究工作的初次尝试。

1 质量监督检查开展情况

1.1 接受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本研究收集整理了山东、河北、广西、江苏、贵州、天津、湖南、湖北、江西、福建、陕西、上海、甘肃等13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检查通报[3-15]。山东、河北、广西、江苏、贵州、天津、湖南、湖北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质量监督,其他地区对多个行业领域的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查,包括生态环境机构、食品药品机构、机动车检测机构等。为了确保数据的可比性,仅统计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结果。从各地公示的机构信息发现,山东、河北、广西、江苏、贵州、天津、湖南、湖北、江西、福建、陕西列明了检查机构的名单。根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类型和性质,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分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简称“社会化机构”)、各级生态环境监测站(简称“监测站”)、事业单位性质检测机构三类。受检机构数量如图1所示,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分别是114家、105家、100家,均超过100家,天津在全年分阶段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现了全覆盖检查。各地对不同类型机构抽查比例不同,如图2所示,主要集中在社会化机构和监测站,前者尤其被关注。江西省、河北省、贵州省关注各级监测站检查,其中江西省监测站数量占比最高(达到79%),而湖北省社会化机构比例最高(达到100%)。按照社会化机构占比从大到小分别是:湖北、山东、陕西、福建、湖南、江苏、广西、河北、江西,其中社会化机构、监测站、事业单位数量分别占比65%、34%和1%。

表1 各地通报内容详细程度比较

1.2 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归类分析

图1 不同类型受检查机构数量

图2 不同类型受检查机构占比

各地公示通报内容和详细程度(见表1),不尽相同。其中,河北等11个地方公示了被检查机构名单,上海、甘肃仅公布了需要进一步处理机构的名单。按照公布问题的数量排序:河北>山东>天津>陕西>湖南>广西>湖北>贵州>江西>福建。

收集514个机构的检查结果,发现主要问题有2 510个,涵盖RB/T214—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简称《评审补充要求》) 的技术和管理内容。为便于分析,根据问题内容和性质,检查内容涉及: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场所和设施、管理体系、变更情况、标准物质试剂耗材管理、检测人员、分包控制、样品管理、检测项目和方法、记录和报告留存、内审和管理评审、检验过程控制、能力考核、报告合规性、检测结果、组织机构、供应商管理等19个方面。综合各地区环境监测机构发现问题频次,按照频次大小排序,结果如图3所示。其中占比超过5%的有:检测原始记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场所和设施、管理体系文件、变更情况、标准物质和试剂耗材管理、检测人员、分包控制、样品管理,该排序结果与王启秀等[16]对各类检测机构质量监督结果研究结果不同,后者按频次大小排序为:记录管理、质量体系的建立、检测报告、设备检定校准、设备和设施管理。

此外,各地生态监测机构发展程度不同,检查过程侧重点不同,所凸显问题也有差异。但各地在检测原始记录、检测设备、检测场所和设施、管理体系、标准变更情况、标准物质和试剂耗材管理、检测人员、分包控制等方面问题出现频次都比较高,是共性问题。为分析各地区易出现的问题,选择了检测原始记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场所和设施、管理体系文件、变更情况、标准物质和试剂耗材管理等核查内容进行比较,如图4(a) ~(h) 所示。山东和天津为丰富检查手段,检查组在现场实施盲样考核,评估机构技术保障能力,其中天津几十家机构因考核不通过而被取消项目资质或缩小能力范围,因此,在能力考核方面出现的问题集中在天津和山东。多个地区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等存在问题,表现为未及时变更标准,一直使用作废或错误标准,或未将《评审补充要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中。湖北省关注样品管理和分包控制方面。

图4 生态监测机构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比较

1.3 对环境监测机构的处理方式

各地区对于被检查的机构,根据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处理,处理方式如表2所示。

表2 生态监测机构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方式

具体处理意见一般依照如下方式进行确定:存在一般性的管理和技术问题,处理方式为“自行整改后通过”;存在未依据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处理方式为“责令改正”;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等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方式为“责令整改并立案查处”;处于停业或长期未开展检测业务的,处理方式为“暂停资质”。

2 监测机构检查发现主要问题的突出表现形式与改进

在开展质量检查过程中检测数据的完整性、溯源性、规范性是重点,各类资源的充足性是检查的核心内容,也是环境监测机构日常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本研究梳理各地检查发现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并着重对检测原始记录、仪器设备、分包控制、人员管理及标准物质管理等进行说明。

2.1 检测原始记录问题的突出表现形式及改进要点

检测原始记录的相关问题主要表现为:记录中缺少关键前处理信息、标准物质信息、采样分析设备信息等;未填写标准样品及标准溶液配制信息;信息填写错误,修改时随意涂鸦,或者无修改者标识;现场监测项目,未打印仪器原始记录;缺失部分检测原始记录等。检测原始记录是检测工作人员重要的工作内容,也是工作较为薄弱的环节,机构应加强人员日常质量管理和培训,规范记录表格编制和填写,确保符合记录管理要求。

2.2 检测仪器设备的突出表现形式及改进要点

仪器设备发现问题集中在现场监测采样环节,突出表现为:现场监测设备校准不及时或校准、核查状态信息缺失;设备无出入库登记;现场采样设备数量不满足监测工作量要求,导致缩短采样时间等违规操作。仪器设备为机构基本的监测“工具”资源,机构应按照标准要求准备足量的仪器分析设备,且确保设备有效性,进而保障数据的有效性和可信性。

2.3 分包控制主要问题的突出表现形式及改进要点

由于检测任务繁重或能力受限,因此存在分包情形,在检查中发现分包控制问题主要表现为:未明确规定不得进行二次分包;分包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未建立分包方名录,未对分包方定期进行评价;监测报告未按规定标注分包方名称、分包项目、资质能力等内容。各地方对于分包控制要求不尽相同,机构要学习掌握相关要求,确保分包工作得到有效控制。

2.4 检查人员主要问题的突出表现形式及改进要点

在《评审补充要求》中对检测人员作了详尽的规定,如资质条件、现场人员数量等,人员问题突出表现为:人员培训和监督不足,培训效果评价不充分;关键人员不足或能力不能满足要求;存在一个检测员在多家机构从业等问题。人员的能力是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基本保障,机构应加强日常人员管理,加强检测人员技术能力培训,保障机构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2.5 标准物质和试剂管理的突出表现形式及改进要点

标准物质问题主要表现为:标准物质存放环境未能有效监控;标准物质管理无有效标识;未能提供有证标准物质证书或采购记录;未能提供实验室用水验收的检测原始记录;标准溶液无新库存登记,却出现领用记录等。机构要建立有效的标准物质和试剂管理制度,包括领用登记等。定期核查标准物质和试剂的有效性,对使用进行监管,防止出现未使用标准物质开展检测工作的情况。

3 提高检测质量的启示和建议

3.1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监督检查要常态化、制度化

各种类型的检查,如双随机、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结合现场考核手段等多种方式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工作,对于现阶段促进机构质量管理水平、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提高是极其重要的监管模式。

3.2 监测机构要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和技术提升

在检查发现的问题中,存在原始记录不完善、管理体系运行不足、体系与试剂运行“两张皮”、标准更新不及时等情况,表明质量意识和日常管理比较薄弱,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改正。现场考核中,一些机构因项目考核不通过而取消能力。因此,机构即使在获得资质认定后,也应持续保持检测能力。

3.3 监测机构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按照规范作业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不仅要落实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还应落实获证检测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机构设备、标准物质等溯源管理,确保各类资源包括人员、设备等满足检测任务需求,严格依照规范和标准开展检测工作,不应出现原始记录与报告不一致,不应在无仪器设备、标准物质、资质能力下开展监测工作且出具报告。

3.4 统一机构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规范评审员管理和使用,促进检测机构规范管理

从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的情况来看,某些同类问题在不同地方的处理方式差异较大,缺少细化的认定标准以及处罚规定。不同人在同一地区对同样问题也可能作出不同的处理,不利于机构规范建设。此外,检查和处理结果通报对问题表述的详细程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于某些具体技术问题的认定和把握也存在差异。

3.5 细化资质认定评审指南,统一评审规范

有些地区通报了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中存在的问题:个别机构因环境场所、仪器设备等问题,不具备部分检验检测能力,而评审组现场评审考核通过;个别机构申请的授权签字人能力水平不高,不能满足签发报告的要求,现场评审时却给予通过。因此,建议制定评审技术规范,进一步根据RB/T214以及《评审补充要求》 细化评审条款,确保各地评审人员对于条款和问题评定相一致,以促进获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具有相近技术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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