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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视阈下人工智能在金融监管领域应用途径的探索与分析

2020-07-04王心怡柴晓燕

中国集体经济 2020年16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互联网人工智能

王心怡 柴晓燕

摘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技术逐渐走向成熟,在我国应用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十三五”规划草案中也提出:人工智能是培育我国经济增长的必经之路。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有所应用,但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应用却还处在探索阶段。文章从金融监管角度出发,结合相关的资料研究,通过研究分析得出人工智能在金融监管领域应用的有效途径,力争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提供一些有效的参考。

关键词:人工智能;金融监管;“互联网+”

一、概念界定

(一)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是国家和政府通过某些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金融监管活动实施其监督和管理职能的过程。它主要包括了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两部分,监管的内容较为广泛,囊括了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开始一直到退出市场期间的所有金融相关的活动。实施良好的金融监管不仅能保护公众的利益,保证中央货币政策的良好实施,更有助于促进金融行业的良性竞争,维护金融秩序安全,提高我国的经济实力。

(二)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隶属于计算机科学,主要用于研究、开发和模拟人的思维能力和行为方式的一种新技术科学。产业主要分为基础层、技术层和应用层。其中,基础层包括数据、算法和芯片三个方面,这对人工智能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技术层包括语音识别、图像识别以及机器学习等方面,是基础层的升级版本;而应用层则就是其基础层和技术层相关的技术,在不同行业之中的应用。人工智能实现全自动化,极大地提高了生产的质量和效率,在未来的发展中势必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人工智能监管

人工智能监管指的是在原有的金融监管的基础上,结合了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的监管。人工智能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数字化金融监管、智能化金融监管两方面。数字化金融监管指的是对金融机构的行为数字化,并对其进行分析和反馈,以便金融监管人员作出有效判断;智能化金融监管指的是对金融监管过程中的重复性、机械性动作以及低级的操作行为,以人工智能代替进行,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提高监管的效率。

二、国外金融监管体系现状

在国际金融监管中,英国向来以宽松、非制度化为特点,但这个情况在1986年《金融服务法》颁布后有了根本性变革。首先是在证券方面,成立了证券投资委员会,并且该监管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益。而后在1997年,证券投资委员会更名为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并于1998年《英格兰法案》中,将英格银行对于其他银行和一些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权转交给了金融服务管理局,也是从这里开始,英国金融业的发展从分业经营、管理转变为了混业经营、管理。

日本金融监管方面起步还是较早的,尤其是在综合监管方面。早在1988年前,日本的财务部也就是大藏省,就全权负责了制订金融监管制度和管理金融机构,实现了权利的高度集中,但这个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1988年6月,成立了日本最高的金融监管机构——日本金融监督厅,主要负责日本各类金融机构金融活动的管理和监督。1988年8月,日本议会通过了“一揽子”法案,这个法案将金融监管和其他金融机构分离开来。至此以后,日本金融厅正式成为日本独立、综合最高金融监管机構。

美国的金融监管被称为“双线多元”体制。美国的金融监督权分散在联邦和州两级之中,并且在以美国本国的银行监管系统、证券监管系统以及往下更细分的机构,都拥有不同程度的监督权力。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来说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机构之间相互制约,又相互合作。近些年也传说,美国财政部正和美联储商议中,将有美联储担任监管机构。

虽然英国、日本、美国三个国家之间金融监管体制独具自身发展的特色,但可以看出的是,这些国家的金融监管机制正由混合、多元的方向独立、系统方向发展。

三、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范围狭隘,方式手段单一

对于金融监管来说,它所监管的对象应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它的监管内容和范围应该是一个金融机构从进入市场到退出市场期间的全部金融活动。就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重点主要在于市场准入以及各类银行业务上面,缺乏对日常性金融活动的监管。监督范围的狭隘,势必会导致监管工作的效率,会使得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在建设过程中缺乏有效性。

传统的金融监管体制下,进行金融监管的方式主要分为外部监管、自我监管以及社会监管三部分。外部监管由国家相关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但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数量差异,导致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会出现监察内容的单一化;内部监督主要由企业自身组建组织机构,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自我检查和监督,但大多数企业的监督机构还只是停留于形式和表面;社会监管则是由行业自律组织以及社会大众等对企业金融活动进行监督,但我国有关的社会监督机构数量较少,并且现有的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察和监督只是间歇性,没用形成相应的制度和规律。

(二)监管格局混乱,法律体系不完善

总体而言,我国金融监管的格局还是较为混乱的。我国金融监管的机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五个。其中,中国人民银行要负责宏观的调控,总体把控金融政策制定、货币流通量等;银监会的监管对象主要为商业银行;证监会的监管对象主要为证券市场以及各类参与证券活动的机构主体;保监会的监管对象主要为保险市场和各类从事保险活动的机构主体;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对象则是我国的外汇市场以及外汇储备市场。在实际生活中有些金融活动会出现界限不明的状况,这时候就可能会出现互相推诿的状况。对此,应该归纳分类金融活动的对象和内容,并分给对应的监管机构,减少监管空白的出现。

配套有效的法律法规是实施金融监管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国关于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还有待完善。我国金融监管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渐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形成了“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并陆续发布了《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但随着金融的快速发展,仅仅依靠国家监管部门的监管已经不能满足要求。虽然我国行业监督协会在不断的增加,但是并没有充分发挥出作用。

(三)监管人才资源缺乏,国际化程度低

金融监管是一个复杂持续性的工作,要求从业人员要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丰富的从业经验。就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队伍来看,监管人员专业知识不扎实、综合能力弱等现象普遍存在,也缺乏监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些因素的加诸之下,导致了金融监管效率的低下。同时,互联网的发展与金融发展相融合,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挑战。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较,我国金融监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不能与国际金融监管很好的融合。水平低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史、理论体系以及法治环境没有形成独具国家特色的框架;第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没有形成良好的制约机制;第三、金融监管侧重点有失偏颇。显而易见的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市场国际化是必然的,这就要求不仅金融发展要和国际趋同,更重要的是金融监管也要与国家接轨。

四、人工智能在金融监管的应用途径探索

(一)建立有“互联网+”信息交互体系

人工智能说到底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它存在的意义是帮助人类更好的完成各项活动,而不是取代人类进行生活。就目前技术而言,人工智能虽然具有高速、便捷等特点,但是它并不具备人所独有的思考能力,并且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各种未知的风险。因此,在利用人工智能的过程中,也要对其风险防控和功能创新进行思考。

人工智能的优势就在于能快捷、高速的处理众多数据,而金融业正是一个信息密集型的行业,这两者正好可以形成互补。可以结合人工智能建立系统的信息交互系统,在各个金融监管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实现数据的有效共享。同时,要善于利用数据监管手段,从而搭建一个实时动态的监管体系,将监管行为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手中。此外,智能监管体制的建立者可以将最新的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时以数据的形式加入到监管体制中去,降低金融监管信息获取的成本。

(二)建立完善多重安全风险防范机制

金融业平稳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就是金融安全,但在日常的金融活动发生的过程中,银行卡被盗刷、账户资金“不翼而飞”、个人信息被泄露等事件频发,可见金融领域在风险防范方面能力还有待提高。在当今科技网络十分发达的情况下,可以金融活动过程中结合人工智能手段,利用人工智能的高速、便捷等特点来提高机构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对于金融交易来说,我们可以通过人工智能对客户的行为和活动地区进行智能分析,对于出现异地交易的情况,可以增加人体活动数据采集这一程序,从而判断是否真实为用户本人。

以人工智能为基础架构安全风险防范机制的同时,相关机构要对机制相关的软件设施进行严密的测试和检验,防止因为软件漏洞等原因,而导致公司或者客户的利益而受到损害的事件发生。

(三)实现金融监管人才“线上线下”双重培养模式

在“互联网+”的浪潮下,诸多的行业都和其进行了结合发展,对于金融监管人才的培养来说也是一样的。在未来的金融监管过程中,需要的是复合型的监管人才。我们可以实行“线上线下”双重人才培养模式。线下培养来说,就是常规的购买相关的书籍供需要人员阅读,邀请行业资深人士分享工作经验以及提供相对应的实践机会三方面。而线上培养除了传统线上课程、资料查阅外,还可以由国家政府牵头,利用人工智能手段建立一套专门针对金融监管活动的模拟系统。系统内所有的金融机构以及其进行的金融活动内容都要根据现实的金融活动而改编的,并且该系统要定期进行数据的更新,以免跟不上现实金融监管的脚步。此外,金融监管人员可以进入到该系统中对各个金融机构的模拟金融活动进行监查活动模拟。

(四)完善金融监管激励措施,提高监管积极性

金融监管机构的主体主要为监管机构和被监管机构两者,对于金融监管机构国家可以采取强制性手段,令其在进行金融监管活动的过程中一定要结合人工智能的手段,但对于被监管机构来说,采取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和结合人工智能的金融监管方式二者并没有很大的区别,甚至是传统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他们更有利。这个原因主要出于两方面。一方面,采取人工智能监管手段方便了监管机构,但会增加被监管机构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采取结合了人工智能的监管手段,很有可能会增加被监管机构不规范金融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因而,大部分被监管机构可能更倾向于传统的金融监管机构。对此,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针对本地的金融机构的特点和需求,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以此来鼓励各被监管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手段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周温涛.“人工智能+金融监管”:试论金融科技监管的转型与重塑[A].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组委会.《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9卷 總第9卷)[C].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组委会:上海市法学会,2019.

[2]臧俊恒.人工智能与金融科技监管[N].中国经济时报,2019-06-28.

[3]邢会强.人工智能时代的金融监管变革[J].探索与争鸣,2018(10).

[4]李欣怡.人工智能在国内科技金融监管中的应用思考[J].现代金融,2018(09).

[5]张松.人工智能在科技金融监管中的应用探索[J].中国信用卡,2018(04).

(作者单位: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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